岳森
摘要:近年来,土地流转已在湖北省农村悄然兴起,实现了部分土地的规模经营,并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通过对湖北省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调查发现:湖北省土地流转程序仍不够规范;流转机制不够健全;农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且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突出;土地流转“非粮化”倾向明显。但也发现湖北省土地流转总体呈积极的发展态势:土地流转参与率明显提高,流转年限增长;土地流转组织化、市场化、合同化程度有所上升。
关键词:湖北;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现状
湖北农村土地流转始于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农民大量外出打工而出现。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湖北省农地流转的规模开始扩大、速度加快。2007-2011 年,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由114.1 万亩扩大到665.8 万亩, 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64%上升到14.76%,农地流转已初具规模。
一、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在对已有关于湖北省土地流转的研究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為进一步了解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最新状况、所面临的问题及影响因素,本课题组于2014-2016 年对湖北省武汉、襄樊、宜昌、枝江等4 市10 镇38 个行政村展开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力图把握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最新发展态势,以为政府制定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参考与借鉴。调查显示,当前湖北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有如下几种:
一是转包。即承包方将自己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营权以一定条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转包收益由双方共同协商,以实物或现金形式收取,转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
二是租赁。承包人自愿将土地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以契约的方式转租给第三者(即受让方,多是具有经营能力的种植大户或经济实力较强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租赁期内,承包人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三者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给承包者一定的租金。
二、影响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
(一)积极因素
1.推动土地流转的政策因素
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奠定了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政策基础。早在1984 年中共中央1 号文件就明确提出了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政策;1988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就初步认可了土地使用权有尝转让的合法性;1993 年的中央国务院11 号文件更加明确了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尤其是2008 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再次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党中央首次对农村土地流转所作出的最全面、最具体、最鲜明的政策性表述,它充分表明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三、湖北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调查现状
(一)湖北省农户土地流转参与率提高
本轮调研显示,446 名农户中有284 人参与过土地流转,参与率为63.7%,6.2%的农户愿意转入土地。而杨佳、柏振忠等2009 年对武汉市、襄樊市10 个县(市、区)410 位农户的调研显示,农民土地流转的实际参与率为22.8%。与上轮调研相比,农户土地流转参与率提高40.9%,且流转土地呈现出向专业大户、企业、专业合作社集中的倾向。
(二)湖北省土地流转组织化程度提高
本轮调研显示,62.2%的农户是在村委会的组织引导下参与土地流转,23.4%的农户则是完全自发地参与土地流转。而夏庆利、王凡等2010 年对湖北枣阳的调查显示,农户之间自发流转是主流,根据湖北省枣阳市农委,枣阳市人民政府网2010 年8 月中旬调查统计,农户间自发流转占枣阳市耕地流转总面积的75%以上,集体统一流转面积不到25%。
四、推动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了广阔空间。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丁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加深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坚持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一)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规政策
使基层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要把土地流转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坚决制止有悖于法律、法规和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流转行为。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要让他们看到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效益,尤其可以不断提高收入水平.用实实在在的实际利益,帮助农民转变思想观念,这是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
(二)倡导政府整体租赁的土地流转新模式,加快土地流转进程
湖北省农业人口占了全省人口的2/3,部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思想相对比较保守,土地对于他们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相当部分农民不愿轻易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故此,可以大力推行政府整体租赁模式,也就是由政府出面把整村的土地整体租赁下来,然后再转包给规模经营者(农业经济组织或承包大户)。这样由政府作后盾进行土地流转,一方面,免去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解决了土地流转过程中个别不愿出租而影响大局的钉子户问题,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效率,推进了大规模(整个村)土地流转进程。
(三)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应作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方向
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将农业规模化经营所需要的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四大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能明晰多个利益主体的投入、产出利益关系,特别有利于以土地股权形式保障长期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比家庭农场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营更容易解除农地流转双方忧虑,推动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湖北省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尚处于萌发阶段,如通过适度的制度引导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推动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将既能调动在家从事种植业农民的积极性,也能尊重外出农民工的土地权益,故应当作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方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应当成为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的先行区,也应当成为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规模经营的试验区。
参考文献
[1]河北省2010年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8
[2]邢姝嫒.当前农地流转中的制约因素分析[J].农村经济,2004(12).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16G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