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雪雪
摘 要:体面劳动旨在通过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在认真分析马克思主义体面劳动观本质的基础上,尊重教师的劳动,消除异化劳动的理论框架。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保障教师体面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营造教师获得职业成就感和荣誉感的社会氛围,并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教师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进而拓宽实现教师体面劳动权益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体面劳动;教师权益
中图分类号:G4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20)30-0024-05
国际劳工组织局长胡安·索马维亚于1999年6月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劳动”的新概念,旨在通过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体面劳动概念提出后,迅速成为一项普遍目标,被纳入《人权宣言》《联合国决议》、联合国峰会《成果文件》(2005)、“联合国第二个消除贫困十年(2008-2017)”“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2011)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5年)等国际重要组织文件及工作议程中。中国作为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之一,对该议题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目前,体面劳动已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在2001年至2014年间,我国多次召开关于实践“体面劳动”议题的主题大会,致力于保障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权益。
一、 体面劳动的内涵
(一)体面劳动内涵的一般解释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体面劳动”是指男女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可持续工作的机会,其核心是工作中的权利、平等就业以及社会保障和社会对话。为了保证“体面劳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必须从整体上平衡并统一地推进“工作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等目标的实现。
(二)教师体面劳动权益内涵的解释
1.体面劳动的本质是尊重劳动。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人的本质活动,失去劳动的机会就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实现人的本质的机会。劳动是人的基本实践活动,人类通过劳动,实现物质精神财富的满足,并利用这种“满足”与社会建立关系,由此变成社会的人。踏入社會圈子的人要想满足自我尊重的需要、实现自我价值,就必须通过劳动的高梯助力自己实现这种升华。由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劳动,因此,劳动也是劳动者的一种基本权利。
2.体面劳动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工人调查表》中,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雇佣制度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压迫。他指出,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存在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上的不体面、劳动条件与劳动安全上的不体面、劳动培训与劳动保障上的不体面、雇用女工和童工上的不体面等劳动现象。马克思在对这种不体面的劳动现象进行批判后,进一步提出应该在全社会倡导一种平等的劳动权,让来自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能享有诸如按劳取酬、合理的休息和休假时间、职业训练和职业教育,以及各项福利设施及津贴或补贴等各方面的权益。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伦理观下实现教师体面劳动权益的现实意义
教师权益,即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一般权利和利益,以及依据其教师专业身份所拥有的相对权利与利益。因此,教师权益从内容上分为一般权益和特殊权益。一般权益就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诸如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基本权益;而所谓特殊权益,则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从事教育活动过程中所拥有的专门的权益,该权益区别于社会其他一些行业或者职业的人群权益。教师的特殊权益一般包括:第一,教师个人去主动实现各种行为的权益。例如,教师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各种学术相关活动的权益。第二,教师具有让他人或其他机构去履行一定法律义务的权益。例如,要求学校按时支付工资报酬的权益。第三,教师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益。
马克思通过对劳动本质的研究, 深刻揭示了劳动是人的本质活动,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就是尊重人权,这充分体现了他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所有国家,教师都是体面劳动权利的共享者。现阶段,我国教师地位虽然进一步提升,但是教师的一些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尤其在贫困落后地区,教师的劳动状况更加不容乐观。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保障教师体面劳动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教师群体权益保障现状
1.教师专业发展权受限。教师职业因其育人的特殊性,需要教师对自己有持续性的严格要求,例如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等。同时,为了保持知识的更新,以更好地从事教学工作,教师还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以及各种学术相关活动的权益。最常见的学术交流活动就是教师参与教育进修、教师培训。国家近年来启动多项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目的就在于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改善教师的教学处境,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虽然国家层面的教师培训项目出于“善意”,但是由于名额限制,加之各级层面的“关系”限制,仍有大批教师,尤其是农村学校的教师,无法享有进修的机会。此外,有些学校由于确立了“升学率”第一的办学目标,而忽视了教师的专业发展需求,认为教师只需要做好班级的教学工作即可,因此阻止教师额外参与相关的教学、教育培训,这是对教师实现专业发展权的极大阻碍。
2.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与学生管理的权利缺失。据某项教师权益调查显示,有将近80%的教师选择“专业自主权”受到过侵害,在具体权益受侵害的选项中,有76%的教师选择了自己的课堂教学与管理能力受到了领导的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活动的权利,可以针对学校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帮助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效率。然而实际上,很多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座谈会等都只是走形式主义的过场,而对于教师的提议只是表面接收,却并不主动做出改变;对于班级学生的管理,教师可以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而不是完全拘泥于学校设置的课程体系。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教师往往迫于上级的绩效考核、监督,“照搬”学校的固定教学模式,使得教师自身的管理权很难得到实现。
3.教师维权渠道不畅。教师虽然是受过较高水平教育的人,但是也不可避免成为侵权的对象。比如,教师维权讨薪事件就说明现阶段我国的教师维权渠道尚不健全,从而导致教师无法通过特定的合法渠道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这也说明,教育工会、执法部门以及相关劳动部门等都没能建立起教师维权调解机制,也没能在社会上引起政府、学校、媒体等的充分重视。
(二)保障教师体面劳动权益的现实意义
1.保障教师体面劳动权益,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习近平说:“综合国力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二十一世纪,各国都在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培养能担起祖国大任的优质人才。教师的劳动对象正是将来要负担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接班人,教师育人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人才质量的高低,更与我们“中国梦”的实现休戚相关。因此,给予教师体面劳动的权益,可激发教职工潜心投入教育的热情,并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注入大批的人才资源。
2.教师职业的公益性使其成为实现体面劳动权益的共享者。教师职业的公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教师以为国家最大的公益事业——义务教育服务来体现其公益性。教师职业的公益性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普及性是一致的。义务教育是现代社会以普及性、公平性、世俗性和科学性为理念的大众教育,这与贵族性、特权性、等级性、选拔性和课程的非生活化、非生产性为特征的学校相区别。第二,教师的工作属性决定了其工作中公共领域的成分占比非常大,而私人领域的成分占比则相对较小。因此,学校在制定、施行监督机制时,无法准确界定评估标准,同时由于测量和监督的成本太大,使得我们无法对教师的工作进行量化,因而也很难对其工作做质量评估。综上,从这种公共性质出发导致的难以建立教师测量和评估机制方面。充分说明了教师教育的公益性。
教师职业的公益性决定了教师不仅有普通人所应享有的劳动权,而且其为国家教育事业奉献的公益性工作性质也决定了其有体面劳动的权利,应与广大劳动者一起共享体面劳动的成果。
3.保证教师体面劳动的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劳动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实现体面劳动的战略目标之一是实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的八项核心劳工公约被称为“工人的基本权利”,具体是:每个人都享有社会保障权 、自由择业权 、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以及失业保障权;每个人都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每个在职的劳动者都有获得公正和体面收入的权利以保证自己和家庭享有人类尊严的权利等。
实现教师体面劳动意味着上述权利都应得到保护,然而现实情况是,教师“有苦不敢言”“有事不敢做”“有难不敢求”。2019年1月,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为中小学教师减负”列入教育部2019年工作重点,这一方面表明党和政府对教师权利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一方面也表明党和政府将尽力保证教师在其岗位上能得到最大的满足。
三、实现教师体面劳动权益的现实路径
(一)建立健全保障教师体面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
首先,改革与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教师权益。2018 年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第26 条提到,要研究修订“教师法”。这是自2009年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之后的再一轮修订。以此为契机,国家应以立法的方式规范和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工作量、考核规定、管理要求等内容,以此保障广大教师的权益。此外,完善相关的《学校管理法》等工作也应该提上议程,以规范学校的教师管理工作,进而避免因学校管理工作的不到位而为教师增添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其次,要实现教师体面劳动的权益,我们必须要给予教师一定的物质基础做保障。教师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决定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要在全社会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 提高教师的待遇, 留住优质的教育人才。同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学校实际的薪酬激励体系,使教师的工资与学历、水平、贡献、社会声望等相匹配。
再次,应为教师设置公平合理的就业制度,让教师不仅有准入资格,而且有选择心仪工作的权利,从而让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所长,提高人生价值,实现体面劳动。
最后,在制定与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前,应倾听教师心声,可为教师群体设置专门的对话交流平台,通过信息交流、磋商和谈判等多种渠道促进与教师群体的对话。尤其针对山区等偏远地区,更应积极走访,与教师群体进行深入的交流探讨,并通过调查了解教师的施教困境,为民主决策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
(二)积极营造教师获得职业成就感和荣誉感的社会氛围
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教师是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专业人员,因此,我们要坚持把教师作为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来对待,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此,我们必须要真正保障教师的权益、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倾听教师的心声,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健全关爱困难教师机制,主动询问教师在从教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解决他们的困难,既要给予教师充足的物质保障,也要从精神上肯定教师们付出的辛劳、贡献的力量、奉献的才智,从而做到真正关心教师、关爱教师,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舒心从教、静心从教。
其次,宣传办、共青团等部门要大力宣传教育战线的优秀典型,宣传捐资助学、支持发展教育事业的先进事迹,并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使“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助教为荣”的思想深入人心。同时,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格,也可以让尊师重教变成全民的自覺行动。
最后,通过多方主体的带动牵引,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下,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可以让教师感受到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得到认可的,是受人尊敬的,由此推动教师自我价值的实现。体面劳动的主体是广大劳动者,任何对人类社会进步有重要贡献意义的劳动都应该得到尊重,而教师作为广大劳动者中的一部分,我们要肯定教师职业的价值。
(三)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让教师在体面的劳动环境中工作
教师的工作场所主要是在学校,而与教师实现体面劳动权益最直接相关的就是学校设置的各种制度条例。因此,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让教师感受到自己从事的劳动是体面的。
首先,要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尊重的需要被放在了第四个层级,仅次于最高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层级。因为一个在工作岗位得不到人格尊重的人是不会有工作热情的,所以我们要让劳动者在工作中脱离最低层次的生存需求,升华出一种发自内心的对工作的热爱之情,从而促使其在劳动中实现自我价值。
其次,要为教师提供体面的工作环境。教师工作环境既包括办公的地方,如办公室、教室,还包括所在的学校的人文环境、物质环境,也包括校外的学生家庭、社区环境、社会环境、国家法律环境等。相比于在烈日下工作的民工,亦或是在马路边劳动的清洁工,教师的工作环境虽说是干净的、安全的,但其实不然,在教师看似体面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学校要提高其管理水平,保证教师的工作环境,实现物质环境与人文环境并重。此外。学校管理者应加强对教师工作环境权的认同感,自觉增强守法意识,以切实的行动为教师营造舒适的教学环境。
最后,学校应注重对教师进行心理问题的疏导,加强教师的心理建设。学校可以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以舒缓教师的职業压力, 同时进行定期查体和开展健康知识讲座, 保障教师的健康权。
(四)提升教师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对教师个体而言,其体面劳动的权益能否实现还要看教师自身的努力。
一方面,教师虽然拥有高学历及丰富的知识,但是在现实复杂的教育生活环境中,教师却不一定能够做到自我维权。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是不了解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的教师权益的,而基层教师因其所拥有的教育机会微小,维权意识更加薄弱。这就要求教师队伍要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积极寻求相关维权部门的帮助,捍卫自己在职业领域应有的权利。与此同时,教师也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条例,利用法律作为维权的工具,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教师因为社会地位的受限,维权渠道不畅通以及避免“惹事”的心理,一般面对侵权状况,都会选择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将自己置于消极维权的境地。但是由此带来的是今后再次遇到侵权状况时更加怯懦的逃避心理。因此,教师自身首先要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在面对侵权事件时要勇敢的发声,继而为身边的其他教师提供维权的“正面教材”,才能让更多的教师在实际侵权状态下懂得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由此,更加公正公平的教师维权调节机制才能尽快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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