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行政检察“双向监督”促9年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0-01-21 09:38杨运红
方圆 2020年24期
关键词:珍珍大冶市街道办

杨运红

“感谢大冶市检察院的监督,让拖了9年的判决得以执行,为我们家讨回了公道!”。近日,湖北省大冶市市民珍珍(化名)在拿到政府賠偿款后,高兴地对案件承办检察官周国庆说。

2011年7月,因城市建设需要,大冶市某街道办在未履行任何行政程序的情形下,将珍珍所有的35平方米加油用房拆除。后大冶市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拆除行为违法,判令该街道办限期恢复原状。因街道办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珍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审查后,认为被拆加油站原状无建筑施工图纸和影像留存,执行内容不明,驳回珍珍的执行申请,程序至此陷入空转,行政争议一直没有化解。

2019年10月,珍珍向大冶市检察院申请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院经调查查明,法院作出判决后,街道办认为根据新的城乡规划要求,无法恢复房屋原状,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法院认为被拆加油站的原状无建筑施工图纸和影像留存,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也没有强制执行判决书。

大冶市检察院通过查阅案卷、调查走访、询问相关人员、调取书面材料等形式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复核后,分别向法院和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公开审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该院主动邀请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代理人、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代表参加听证会,在让当事人合理维权的同时,又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受邀参会的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珍珍和街道办均同意以货币的方式实质性化解该行政争议。最终,街道办与珍珍达成一致,同意参照评估报告的标准,向珍珍支付22万元赔偿款。

在此案中,珍珍坚持要求街道办恢复被拆房屋原状,而街道办因为没有图纸和影像资料无法做到,货币赔偿双方分歧又太大。检察机关及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了双方均认同的评估意见,解决了赔偿金额无法确定、支付无依据的问题,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又防止以牺牲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大冶市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中的一次有意义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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