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F县公安局A派出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案

2020-01-20 02:40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奋斗 2020年1期
关键词:县公安局刘某公安机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2日,刘某义在租赁吴某某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施工时,毁坏了刘某占等人承包的林地及耕地。刘某占等人阻止刘某义继续施工,要求先解决毁坏草原、土地问题,并将施工车辆扣留。2016年6月29日,刘某义到A派出所报案称施工车辆被刘某占等人扣留。A派出所受案后进行调查,认定该案是由施工毁损耕地及林地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以应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吴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F县公安局维持了A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吴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F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作为涉案车主,因车辆被扣,其与租赁合同相对人刘某义及扣车行为人刘某占等人,存在民事法律关系。A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查清案件事实后,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據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F县公安局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民事纷争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阻却事由。刘某义在合法财产被他人强行扣留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不予处理,显属不当。当事人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刘某占等人以私力强占的方式擅自将车辆长期扣留,明显超出私力救济范畴。据此,判决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及A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F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A派出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刘某义的报案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民事生活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规制不正当的私力救济。本案中,吴某某和刘某义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非法侵犯。A派出所在明知车辆被扣留的情况下,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确属明显不当。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调查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责令公安机关限期依法处理,对于行政机关正确认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公民的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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