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晨光
(西北政法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自近代以后,自然法在道德哲学意义上逐渐不为学者们所看重,一方面,这与其自近代以后自身理论发展走向衰落有关,其理论光芒被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的伦理传统所掩盖;另一方面,当人们谈论自然法时恐怕更愿意将其放在法学理论的意义,尤其是法律思想史上去谈论,毕竟在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留下了更为明显的足迹。但是,在当代自然法复兴的背景下,情况又有所不同。自然法不仅成为法哲学的探讨主题之一,又为道德哲学的理论发展开出了一个新的路径。菲尼斯作为新自然法理论最著名的代表学者之一,利用自然法理论构建了一个宏大的道德哲学体系,而单就狭义的道德哲学来讲,其道德规则理论充分吸收了古典的德性理论。这样菲尼斯的道德哲学充分体现了当代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理论发展趋势,即规则与德性的理论联合。然而在菲尼斯那里规则与德性的融合却并非简单的相加,或者机械的合并,德性是在规则的“统摄”下完成的理论吸收,从而在当代道德哲学发展进程中开出一条菲尼斯之路。
菲尼斯道德哲学的理论起始于其基本善的理论,这一基本善的理论是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哲学。但菲尼斯对其关于“善”的理论继承和发展就是建立在对阿奎那自然法理论的阐释上面的,通过这种方式确立一系列的“基本善”作为人类行为活动所追求的目的。而这些善是由自明的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所引导和识别出来,进而为人们所追求。在菲尼斯那里,善既是作为人们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又是其行动的理由。关于善,菲尼斯开出来一系列的清单,主要的内容有“生命;男女间的婚姻、抚育孩子;知识;与他人的友谊;实践理智能力本身;认识所有存在物、价值、规范性及有效行动的超验原因,并与该原因保持合理联系。阿奎那的清单往往是开放的。”作为目的的善,对个体来说是可欲的。这些基本善相互之间都是平等的,而且并没有位阶的差别,在菲尼斯那里也并不存在一个总体的、最终的、最高的善。这也充分体现出其与亚里士多德的差别,亚里士多德就是在“至善”的意义上说明所谓的“幸福”。而菲尼斯将“至福”这一观念排除出道德哲学的领域,认为人类所追求的“唯一的、最终的和最终完满就是‘过一种完全合理的、道德卓越的生活’”[1]14。
在菲尼斯那里作为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并非唯一的,而是有多个具体的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每一个实践理性第一原则指引人们趋向一种基本善。”按照基本善的开放清单,多个具体的实践理性第一原则即是指,知识是可欲的(值得追求的)、生命是可欲的(值得追求的)等等。很多自然法的批评者,包括一些托马斯主义者,认为菲尼斯的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是经“推演”而来的,不管这种推演是基于一个思辨性的原则还是一个实然的事实中推论而出的[1]26-28。然而,菲尼斯一直强调其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是自明的、无源出的,而对实践理性第一原则的理解,则是通过人对其丰富的经验资料的洞察而获得的。这种自明性依赖于人的经验丰富程度和理解力。人们就是通过这一系列的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的指引去追求作为目的的基本善。
人们在追求基本善的时候受到实践理性第一原则的指引,但是,这些第一原则却并不等同于现实具体的行动的道德规则。道德规则在菲尼斯看来是从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那里“推演”出来的[1]32-33。菲尼斯认为,从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到道德原则的“推演”是依靠人类的“实践理智能力”的作用。实践理智能力(practical reasonableness)是基于实践理性而为人类所禀赋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能为人所拥有,反映人所具有的德性(或品质),这种德性即明智或审慎。另外,就实践理智性来讲,作为一种基本善,既是人所值得追求的最高善之一,还为人追求最高善的行为提出的一系列基本要求,这些基本的要求也被认为是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1]175-177。这样可以看出,基于实践理性的两个方向上的运用,一是德性,二是实践理性对人的行为提出的一些列要求。这两种运用其实解决了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一是在具体的道德规则的来源问题;二是面对开放的、一系列的基本善,每种都能达到幸福的状态,人们如何去追求和选择的问题。但仔细观察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在按照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选择或判断的过程中明智或审慎也是参与其中的,明智这种德性正是将实践合理性所指向的各项要求在考量和选择时来运用的。
关于道德规则是如何被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推演出来的,菲尼斯并没有直接的用实践理性第一原则去推演,而是借助一个所谓的“首要道德原则”。从具体内容来看,首要道德原则指“人们应当像爱自己一样爱自己的邻人”[1]36菲尼斯认为对这条规则的遵守也就意味着对“爱上帝”的遵守。从而将上帝这一超验存在也纳入在这条“属人”的最高原则中。菲尼斯认为,首要道德原则也是不证自明的,而且是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的另一种表述,这是基于菲尼斯是把善的追求抑或幸福的追求放在整个人类整体的视域中来考虑的。具体的道德规范是从首要道德原则推演出来的,或者说对具体行为的道德指引,是对“行善避恶”(绝对意义上的实践理性第一原则)的具体化运用,而且按照实践理智性的作用下使追寻目的善所建立的道德框架对具体的行动或选择给予指引。也就是说,那个首要的道德原则在实践理智性的帮助下,对于那个道德原则在各种具体的境况中能够合理地适用在具体的行为和选择上,从而获得更为具体的道德规范。这就通过这种方式使首要道德原则落实到具体的道德规则。
这样,菲尼斯就通过基本善的理论一方面确定了人们行动的理由和目的,再通过自明的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的另一种表述首要道德原则推演出具体的道德规则,完成从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到具体道德规则、律令的过程重构,构筑了一个从原则到规则的道德体系。然而,菲尼斯并没有按照接下来的具体的道德规则或道德律令继续往下推进,没有将道德规则作为规制人的行动进而达至基本善的具体途径来论证,转而集中于对人的德性的考察。菲尼斯通过对行动者的德性考察,将其应用在整个道德规则的体系下,认为要通过有德性的行动实现对基本善的追求,来达到整个人类整体意义上的“幸福”状态。尤其是作为实践理智性的明智德性,还能帮助在实践理性第一原则的指引下对人们行动作出选择、判断、评价。由此可见,尽管菲尼斯没有进一步发挥道德规则的论证,但作为一个规则理论体系其实已经趋于完整了,只是接下来依靠德性的补充来继续论证其基本善的实现问题。
菲尼斯认为,“一种德性就是一个人要成为一个具有良好品性的人所应具备的一个要素或一个方面”[1]48。他认为也存在着最为主要的四种的德性:明智、正义、勇气和节制。菲尼斯的德性的定义和内容具有明显的古典意蕴,这不仅仅是他借对阿奎那的阐述来表达自己的德性理论,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德性的规定充分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古典传统。不管是在《理想国》还是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人所应当具备的这四种德性均被充分的重视和讨论,如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目的是获取适度,适度是每一种德性所追求的,而这里德性是指道德德性。“道德德性同感情与实践相关,而感情和实践中存在着过度、不及与适度。”而适度或中道才是最好的,因此,德性要追求适度[2]。德性也构成关于人类行为活动的道德判断依据,进一步来看也就意味着帮助我们选择,为人们的选择提供了目的和理由。而在菲尼斯这里,相比较德性,他其实更加重视实践理性原则的重要性。诸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为德性提供了目的,德性在实现诸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的指引作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是否具备德性与各种实践原则进行论证后的道德判断结果是相同的,德性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成为道德判断的来源[1]48-50、56。
菲尼斯认为,阿奎那继承了古代的德性理论,也借此作了自己道德哲学的阐释,认为这四种主要德性在人类追求基本善的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关于这几种德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亚里士多德的规定,但是菲尼斯将其应用到在实践理性基本原则指引下实现基本善的应用中,成为其规则理论的一个部分。德性是在人们追求基本善的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品质,而这种品质就是为所谓的第一原则服务的。德性在菲尼斯那里还可以作为道德判断的来源,却并非其结论。其原因是由于,第一,人们要进行道德判断必须要依靠明智德性的参与,明智作为实践理性能帮助人们在复杂的境况和机会中作出合适的判断,即达到所谓的“中道”,这说明了德性具有作出合适判断的能力;第二,对于事物的道德判断也是依靠实践理性的诸原则及其推演出的道德规则等来论证而得出的。这与人们通过是否有德性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那么,德性同样可以作为道德判断的来源了[1]49-51。而如果德性被当作道德判断的结论,那就不符合德性作为一种实践理性能力的特质。
菲尼斯在对待德性实现的“美好生活”即有德性的生活时,并非在个人意义上,而是在所有人类的整体意义上来说的。这与其整个道德哲学的理论语境有关,菲尼斯认为人们按照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指引对基本善的追求,所要达至的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繁盛,而非个体的完满生活的实现。德性的获得也是为了获得一种幸福生活(有德性的生活),但这种幸福生活不是首先在个人意义上的。按照菲尼斯的道德哲学语境,所要达至的是全人类的幸福生活,个人的有德性的生活只是全人类幸福生活的附带结果。从理论结构上看,也是由德性是以实践理性第一原则为目的来决定的,实践理性第一原则指引人类追求基本善的实现统摄着个人德性实现[1]23-24、51。
菲尼斯的德性理论虽然也具有充实的内容,并且赋予了德性在道德实践中的各种作用。然而,德性仅仅只是其整个道德哲学体系的一个较小的部分,而且德性的作用也只局限于为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来服务。当然,德性的作用也是关键的,正是依靠有德性的行动来实现所谓人的完满状态。因此,菲尼斯作为一种成熟的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充分体现了规则与德性的联合。但进一步,结合菲尼斯的道德理论与当代其他道德理论之间的比较分析,还有规则与德性各自在菲尼斯整个道德体系中的重要性、关系、作用等,则决定着菲尼斯道德哲学的当代特质。
对于当代道德哲学或者伦理学来说,主要集中在对人的行为的关注,完全意义上的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的伦理学传统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果。然而,考察一个人的行为,却不能单单只考虑行为本身,对行动者的考察也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基于这样的立场看待人们的道德行为则是非常奇怪的[3]86-87。因此,关于行动者的考察,即对德性的道德哲学考察,在当代的道德哲学中是不能忽视的。关于菲尼斯,结合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比较,以及对其道德哲学本身规则与德性的分析,可以看出菲尼斯是以实践理性的道德原则为主体,以德性为补充。进而体现了一种规则对德性吸收的道德哲学特质。
功利主义的伦理传统在现代理论发展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这当然要得益于其创始者边沁巨大的理论贡献,为现代功利主义伦理理论奠定了基本原则。在边沁那里功利主义的伦理是一种目的论的伦理理论,结果的好与坏决定了行为的“正当性”。而所谓结果具体指促进对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即对这一结果的是否实现决定了对行为的道德评价。进一步,边沁对所谓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持有一种享乐主义的观点。认为对快乐的最大程度的追求是其对大多数人幸福或社会善的界定。人类乃至所有有苦乐感知能力的存在物的各种类型的快乐或痛苦都可进行换算,进行量化,最终获得对何种行为更有利于促进人类幸福(最大程度的快乐)的选择,或者说以此对行为作出道德判断[3]52-55。尽管穆勒通过区分快乐在质上的不同来试图改进边沁关于快乐同质的理论问题,而且后来的学者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功利主义的伦理理论。但功利主义一直以来也不断遭到学者的批判,菲尼斯也是其中一位。菲尼斯运用实践理性的结果分析认为功利主义是非理性的,其根本问题在于,一方面,“非理性地采纳不具有实际可行的方法”;另一方面,“它的使利益最大化的方法论指令毫无意义”。试图通过对各种善进行量化加减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各种善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不可能找到各种善之间的共同因素而进行量化,所以不同的善之间不能进行计算。而且即使抛开“道德”因素,只对各种情感、欲望、快乐在不同的事物上的程度也是难以比较的。对经量化计算而得出的选择,实际上具有无数的其他替代性选择,那么对其的结果主义评价将会永远持续下去,这样量化计算就更没有意义了[4]92-94。菲尼斯的道德哲学也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但菲尼斯认为人要通过一种理性的行动达到对善的有效实现。功利主义的计算方法的绝对、无限应用是无效的,应该运用实践理性对众多的可替代的方法进行选择,而这即是人在自己所选择的基本善的范围内对那个损害基本善最小的进行判断、选择和行动。因此,相比较功利主义的伦理传统,菲尼斯的道德哲学所持有的是一种基于实践理性对善进行有效实现的有限结果主义方法论。
关于现代道德哲学的义务论的传统,只关注行为本身,而不关注行为的结果。认为对一个行为的道德评价主要针对这个行为本身,也就是说是否符合某些道德义务(原则)。康德就否认作为目的论的最终价值的存在,从实践理性本身出发,确定了人类普遍必须遵循的道德律令(绝对命令)。这样的绝对命令即为人类行动准则的检验标准。而这一绝对命令是出自于人类自身实践理性的内在道德义务,并非是一种外在的道德义务。因此,人类的道德行动必须是为义务而义务的[3]72-75。当然关于义务论还有许多其他的形式,但都集中在讨论行动本身的“正当性”,也将对行动的道德评价诉诸于某些道德原则(义务)。义务在菲尼斯那里也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菲尼斯在其《自然法于自然法权利》中明确指出:“我们还必须摒弃教科书传统上分类道德谬误,即将所有道德思想分为‘关于义务的义务论伦理学’和‘关于愉悦或价值的目的论伦理学’”[4]239。菲尼斯的义务理论是为其法律义务理论作准备的。首先在政治、法律意义上考察作为承诺的义务,进而论证了承诺性义务的易变性、软弱性,从而引出了关于法律义务的审视。但这并不意味着菲尼斯关于人类行动本身的道德判断是缺失的,如前所述,菲尼斯的道德哲学中关于个体行动的道德评价,明显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即关于行动本身的判断和关于行动者的判断。这分别对应于菲尼斯的一系列的实践理性道德原则及道德规则与关于人类的德性理论。菲尼斯阐释了一系列自明的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及由此推演而来的道德规则等能作为对个体行为的道德判断的依据,而同时菲尼斯又强调德性也可以作为道德判断的来源(如前所述)。那么,在菲尼斯的道德哲学中就兼具了规则与德行两个方面。不过要强调的一点是,菲尼斯意义上的原则不同于义务论意义上的规则,虽然二者在形式上看起来都表现为一系列的行动原则和律令,但康德的道德律令是一种需要人去遵守的规则性质的,而菲尼斯的实践理性基本原则是作为行动的理由来指引人们的。在菲尼斯那里,作为人们所直接遵守的具体的道德规则是通过实践理性第一原则“推演”出来的。
关于规则与德性,在菲尼斯那里并非简单的综合,虽然都可以作为道德判断的来源,但其各自的重要性、相互之间的关系及所发挥的作用、地位是不同的。首先,德性可以作为个体行动理由的一种回应,但本身却不能表达一种道德观点,而作为行动理由的一系列实践理性原则却可以,因此,菲尼斯认为原则比德性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其次,如前所述,德性是以各项实践理性基本原则为目的的。人的明智德性在人们进行行为的选择和道德判断时,可将实践合理性运用到这一过程中去,以便对实践理性的诸原则进行合理应用,有效地追求人们自己选择的那个善。实践理性第一原则作为行动的理由,也是各个德性的目的,以便能趋向基本善。由此可见,德性是为诸实践理性基本原则服务的,是在实践理性原则的“统摄”下发挥其作用的[1]48-49。再次,从整个道德理论体系来看,德性只是其整个实践哲学的一个环节,德性能够实现理性之善,是其协助作为整体框架的规则体系来发挥作用的。在菲尼斯的由原则到规则的体系下,菲尼斯并没有按照传统义务论的观点继续阐述,将具体的道德规则、律令应用到个人行动中来实现基本善的追求,发挥德性的作用,通过德性的行动来实现对人类基本善的追求。
因此,结合当代道德哲学与菲尼斯道德哲学的比较来看,菲尼斯批评了功利主义的道德方法论,但却在目的论的道德哲学上是一致的;同时,较义务论的道德传统,菲尼斯不仅关注行为本身,推演出一系列具体的的道德规则,而且考察了行动者的德性,体现了规则与德行的融合,也能够对人类的道德行为和道德生活作出更为切实、合理的说明。但从双方重要性、关系、作用等方面具体看,是在菲尼斯的整个实践理性原则到道德规则的体系下,以德性为补充的,即吸收德性来构建自己的道德哲学。
一方面,菲尼斯的道德哲学植根于古典的自然法理论和德性理论;另一方面,对当代功利主义、义务论进行充分的批判和借鉴,从而构建出其道德哲学,进而对实现人类美好生活给出了当代新自然法理论的阐释。规则与德性的融合是道德哲学的趋势,但在理论上对二者如何进行结合、构建才是关键,菲尼斯在这一点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