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楚钧,付 凤,徐 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当国外的虚拟与现实技术发展的如火如荼的时候,国内的虚拟与现实发展却如坐过山车一般上下起伏。国内由于没有后续的政策支持,虚拟与现实产业出现发展后劲不足,全靠资本融资对虚拟与现实的大力支持。幸好国家已经开始注重这一新兴科技的发展,在虚拟与现实相关政策陆续出台背景下,监狱矫正工作也与虚拟与现实有机结合达到了试点成效。
虚拟与现实技术辅助监狱矫正是指目前司法领域为推进智慧监狱的发展,用现代科技辅助罪犯监狱矫正的新型矫正方式。为改变传统监狱矫正,消除监狱矫正中存在的罪犯入监的不适应,中期压力释放和心理辅导的不接受,出监前社会适应问题,进而对监狱矫正方式创新,提高其效率,司法界提出了让虚拟与现实辅助监狱矫正,帮助服刑罪犯更好适应狱内生活和出狱后的社会生活。这有助于监狱矫正的科学化、高效化和规范化。
显然,如何厘清当下是否是虚拟与现实技术辅助监狱矫正的最好的时代,虚拟与现实技术在监狱矫正上的应用目前还存在那些困境,采用何种对策,值得关注和探究。
事实上,虚拟与现实技术所能带来的不止娱乐方面的影响,它在更多专业领域也发挥出独有的效果,这将极大程度的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科技体系中很多部门对于虚拟与现实的研究非常的关注,并积极的资助虚拟与现实的技术研发和改进。为充分发挥虚拟与现实在各领域的优势,美国政府及各种公司和组织(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都花费了巨资在该领域进行最新探索。[1]同样,我国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到要综合利用人工智能与虚拟现实技术探索未来教育教学新模式,在监狱中运用虚拟与现实对罪犯的行为进行矫正并且培养他们的专业技能,也可看做是教育的一个方面。
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犯罪人员的管理与教育也可谓值得关注的项目,重新犯罪率的提出更加引人深思,2018年9月我国的司法部的领导小组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强调了控制重新犯罪率的重要性,希望对重新犯罪问题建立良好的监控机构,而虚拟与现实技术作为新型的浸入式体验设备,引入监狱可以让在监狱罪犯跟上科技的步伐,将最新和最前沿的虚拟与现实技术运用在鉴于矫正中,有效辅助监狱矫正的效果,为将来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做出贡献,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贡献。
用虚拟与现实技术辅助监狱矫正的方式,实质上运用了犯罪心理学萨瑟兰差异接触理论,虚拟与现实技术使得罪犯置身于真善美的场景中,感同身受,潜移默化中本性得到本质的温和的矫正,在监狱中进行改造。“接触”也是习得的环境,是与他人的互动沟通的过程,这个过程关键环节在于意见的交换或者意见的吸收。也许是一个犀利的眼神交流所传达的“禁止”表示,心理上便会接收到对方的信号而达到行为重塑的效果。不难发现,监狱罪犯是具有可重塑性的,他们只是在前期幼年的教育中,未能得到正确的价值导向或者正确的行为模仿所导致,用虚拟与现实辅助监狱矫正可使他们拉近接触真善美的距离,尤其对长期监禁的罪犯,他们在狱中时间长,适用这种新型技术进行长期矫正还能得到更多的“接触”真善美的时间效果。
在监狱的重新塑行的过程中,势必会受到双方力量的干预。一方面,受制于虚拟世界中赞许规则;另一方面,又会受到罪犯潜在的不同类型犯罪等不赞许规则的言语和行动影响。其行为的违法与否就要看双方力量的比对,当赞许方胜过反对方,罪犯则得到矫正。在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选择行为习得过程中的对象就变得尤其重要。行为的习得来源于保持亲密的社会群体,也就是“亲友团”,包括生活中的人、影视剧和大众传媒中的明星名人。与此同时,亲密的互动与积极或者消极的反馈更加吸引和强化人的某种行为选择。也就是说,采用虚拟与现实浸入式体验技术与“亲友团”的密切互动可让使用者加深对某种行为、某种心理辅导和某种技能的理解。
所有犯罪的成因也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行为,犯罪由于社会危害性和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且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不安全感。监狱刑罚作为特殊预防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改造犯罪人,降低其人身危险性从而重返社会。但当前,由于这一类主体的主观意志和行为模式难以窥探,针对在监罪犯的传统监狱矫正实践方式较为难以实施,效果并不显著,不能有效避免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同时,当前监狱教育资源的匮乏也难以保证犯罪人矫正完毕后有能力与外界社会接轨。虚拟与现实技术不仅可以对服刑人员进行“设身处地”的行为治疗,反馈到其意识层面予以规劝,同时可以通过在有限的教育资源下培训职业技能,有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美国是犯罪问题较为典型的国家之一,因此格外重视监狱矫正。通过中美两国20年监狱在押罪犯数目的对比,可以看出两国罪罪犯数均成上升趋势,但我国的监狱罪犯数量明显多于美国。[2]实际上我国的押罪犯数随着严打活动会经常产生波动,尽管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但并未从根本上大幅减少监禁人数,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监狱人数快速上升的趋势,所以从根本上来说VR等新兴技术在我国监狱在押罪犯的矫正方面,有着极为广阔的前景。[2]
美国的监狱矫正体系更侧重风险管理。基于虚拟与现实技术高度的学科交叉的性质,考虑到监狱矫正中还要综合运用心理学、法学、计算机、人工智能等的相关专业知识,他们开始将目光投向VR运用于监狱矫正的方面。科罗拉州在之前就启动了一项早期虚拟与现实项目来帮助那些在狱中服刑超过20多年的罪犯。[3]监狱方利用虚拟与现实技术帮助罪犯了解已经恍若隔世的狱外世界,诸如用洗衣机洗衣服和在商店进行购物体验等生活技巧,服刑人员必须在虚拟与现实体验中达到合格才能申请提早释放。
在我国,司法部秉承十九大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改革目前的监狱管理制度。在这一轮的改革中,主要以监狱体制改革、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为主要中心点。关于监狱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涉及到犯罪人改造的信息化问题。目前的改革主要集中在监狱的管理模式和监狱人员的信息管理,以及在监狱这个封闭的空间内,相关执法人员是否会产生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涉及到减刑、假释的制度。而对于虚拟与现实等高新技术在监狱矫正中的用处,尽管在政策中略有提及,但是实际层面还非常不够。
虽然虚拟与现实产业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产业发展迅速,但是局限于基础薄弱,硬件质量不高,内容单薄等问题,我国对虚拟与现实技术在监狱方面的应用也没有过多详细的规定与规划。目前监狱实施以管理制度,以绩效考核、罪犯社会化训练、假释、减刑为核心的改革,认为改革内容中关于对罪犯社会化训练,虚拟与现实技术可以发挥前所未有的效果。在国家开始注重这一新兴科技的发展后,司法系统也开始用试点的方式将监狱矫正工作与虚拟与现实有机结合。[4]
当下国内虚拟与现实技术在监狱矫正的应用主要分布在辅助心理矫正、技能培训、出监后的社会适应以及娱乐培训四个部分。在服刑期间,虚拟与现实不仅可以辅助心理咨询师进行正念训练和模拟特定矫正场景,还可以辅助罪犯包括考证书学技术在内的技能培训。出监前虚拟与现实也能有效帮助罪犯能快速适应当下社会现代生活。为积极响应并助力政策落实,支持我国的监狱改革政策,充分利用珍贵的政策资源,2018年,司法部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出台,其中提出的最核心的关键词是“治本安全观”。指出监狱的罪犯不是动物,应该让他们出狱后能够无障碍接触社会。按司法部要求,广东监狱建设服刑人员收押中心、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回归指导中心和改造中心四大中心,强化不同服刑阶段的教育改造,推动以政治改造统领的五大改造格局。惠州监狱为了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设置的回归指导中心。里面就有虚拟与现实设备帮助服刑人员通过社会实训、服务体验、课堂教学、就业指导等形式接受回归教育。大部分服刑的人员在使用了这项技术出监后能更好重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5]
无独有偶,绍兴强制隔离戒毒所也启用了虚拟与现实毒瘾评估矫治系统,把VR技术用于戒毒,通过虚拟与现实技术戒除治疗,能建立起戒毒人员厌恶毒品的条件反射,解决其“心瘾”问题,让戒毒人员从依赖毒品转化为厌恶毒品。[6]这种矫正模式通过采集分析对抗性反射作用及心电数据等,开展毒品成瘾渴求的科学评估,利用记忆提取+厌恶治疗的方式,分批对所内90名甲基苯丙胺成瘾的戒毒人员进行系统、有效地戒愈和矫治,能够进一步提高戒毒人员的戒治质量。[7]
结合当下虚拟与现实技术在监狱矫正中的应用情况,我国对于虚拟与现实技术与监狱矫正结合的实例还不够多,该技术的适用总体还是以试点为主。虚拟与现实技术在国内尚为舶来品的背景下,可将其较广泛应用于监狱对于罪犯的矫正手段中。
虚拟与现实的适用标准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技术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虚拟与现实适用于罪犯的矫正,必须明确的,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惩罚手段,抑或其仅是一种从罪犯利益出发而给予的福利性质的矫正机会。即利用这项技术辅助矫正,对罪犯而言,是否具有强制的性质,如果有的话,则无需征得罪犯同意。反之,则需告知罪犯并征得其同意。
从现有的技术进行分析,倾向于认定虚拟与现实的适用是一种福利性的矫正机会。监狱内有不少长期刑犯法定服刑时间较长,收监后心理落差较大,并且与社会交流的机会较少。如何确定虚拟与现实技术可适用的执行刑罚对象范围,即对犯罪类型、量刑档次、年龄以及余刑时间达到什么样的要求,罪犯才可以使用作为福祉性的虚拟与现实矫正机会。除了考虑年龄,还应考虑心理状态,如精神分裂患者因病情特殊性,是无法使用虚拟与现实技术的矫正手段。分析虚拟与现实技术对收押罪犯产生的各方面影响,可尽快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由此可见,确定使用虚拟与现实的技术并不能仅以年龄职业作为筛选标准,还需要有更多更细化的标准。
对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人,可适用的虚拟与现实职业体验范围也需要分别考虑。达到适用标准后,如何建立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体验内容适用体系,如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限定在学校学习而非社会职业体验;在某一特定行业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的,是否应该在虚拟与现实体验内容上设置职业限定,能否借鉴法院的禁止令制度或从业禁止制度。
虚拟与现实技术辅助监狱矫正尚不成熟的核心还是在于缺乏实证效果,这是推广中存在的最大的阻碍。目前,尚未有人做详细且专业的数据,对比分析虚拟与现实技术是否真的适用于教育罪犯的方面,是否有罪犯反馈自己更偏向于哪一种矫正方式。
尽管目前有监狱使用虚拟与现实来治疗心理疾病,相较全国范围相对还是较少。心理咨询中使用虚拟与现实技术辅助也是比较新的,大多是使用的传统的催眠、沙盘或者是绘画疗法等传统手段。不同的群体和不同的类型的罪犯可以表现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表现到什么程度才能说明有矫正效果了,如何通过虚拟与现实技术识别其心理矫正效果,并籍此作为减刑依据以及出狱后帮助适应社会还是需要后续细致地实证调查。[8]按照目前趋势,未来会有更多的科技手段引入到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推行方面的困难还是在于效果是否得到验证,投入和效果是否成比例。虚拟与现实技术如果正式作为监狱矫正的手段之一,如何衡量罪犯在虚拟与现实矫正中的表现,并将其计入监狱奖惩罚体系,能否进一步作为刑法执行制度中减刑假释的依据,罪犯在虚拟现实中的表现,是否能作为评价罪犯在矫正过程中态度的要素,涉及到司法体系对虚拟与现实技术的肯定程度,会产生巨大争议。
首先,技术推广的局限性。虚拟与现实整体技术处于起始阶段,技术还相对不成熟。虚拟与现实对于人类神经系统的影响还不够明确,尚不清楚囚犯使用后会不会成瘾或有其他的副作用。且虚拟与现实产品对于光学效应尚不重视,材料仅为两片树脂透镜,并无防蓝光等其他功能。佩戴时间过长会导致眼球压力过大,造成身体上的损害。使用者可能会对某些暴力和交流不敏感,这可能会损害他们的社会关系,甚至于高估自己的身体能力,完成一些只有在虚拟与现实环境中才能完成的技能,反而不利于罪犯的行为矫正。还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虚拟与现实技术尚不能很好的解决晕动症的问题,即由于佩戴沉浸式视觉系统引起的眩晕感,与使用者身体素质无关,由于头显本身的刷新率、闪烁以及陀螺仪等引起的高延迟问题导致的眩晕感。就如手机使用过长对人身体有影响一样,虚拟与现实技术也有副作用,从科学的角度来讲,也仅是限制使用的时长问题,必须在有关的操作流程中根据情况提出规范的操作标准。
其次,虚拟与现实技术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要想在监狱中得到应用,不可避免的遇到资金保障的问题。现在的虚拟与现实设备的价格不菲,这代表着近几年来虚拟与现实技术在监狱中并不能较好的普及。帮助罪犯了解监狱外边的信息以便其出狱后更好的融入社会是一项大工程,人们的生活方式变化的很快,五到十年就可能与外界天差地别,对于服刑期超过十年的囚犯,帮助他们掌握信息时代下的各种基本的生活技术也是监狱应有的一项任务,虽然利用虚拟与现实技术可以较好的达成此目的,但是现在科技发展迅速,原来的设备未必能适应后来的科技进步,这就涉及到设备的更新换代,也需要资金的支持。[9]
要监狱矫正方式的革新,需要得到相关国家机关的支持。虚拟与现实技术,它不是一个可以完全面向全社会思考和动员的问题,它只是社会生活中一个特殊领域,更重要的是点对点—监狱部门的重视。如果要监狱部门重视的话,决策层必须重视,他们重视之后才会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才会有后续安排的具体的专业的人才。
中国虚拟现实仍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规模处在较小的水平,尚未形成明确的领跑者,参与到虚拟现实领域的企业大幅增加,主要集中于硬件研发及应用配套领域,硬件的研发还是需要国家资金的投入和市场上公司的不断研发努力。
当下最紧要的是,要在社会上全面铺开这项技术,要科技公司和司法机关都重视这个方面的发展。前期使用虚拟与现实的成本和资金靠募捐和公司承包几乎不可能实现,只有在前期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才会考虑做承包监狱虚拟与现实系统开发的任务,选择建立国家专项资金保障选择最为合适。等虚拟与现实技术在监狱中的综合应用已经成熟,国家司法机关可以选取合适的监狱定点试行,循序渐进,在试用中及时调整,再全面铺开,这样才不会一时需要大量资金注入,又能科学推动该技术在监狱的发展。
在人才选用上,监狱矫正队伍的建设也要在招新的时候,招录一些与虚拟与现实技术相关的专业人才,也在原有的队伍里面主动培养相关的人才。注重人才的招录与培养,在引进社会资源的同时,要有规划性的人才培养计划特招或者选取合适人才参加培训,至少在维护和使用成本上,能极大减少支出和对社会技术资源的依赖性,也能调整更适合监狱工作的技术方案。
为保证数据权威性和真实性,便于后期大数据分析从而更好地对虚拟与现实技术对罪犯使用的技术和内容的调整,各大监狱可以在国家的鼓励和引导下,与知名科研所或是理工科院校进行合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数据收集员将监狱里罪犯使用设备后的设备数据和使用感想及时记录,准确反馈,上传到云端运用大数据对比分析,由专业人才和权威机构进行信息整理,做到数据的严谨,为监狱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虚拟与现实等新兴技术在我国监狱在押罪犯的矫正方面有着极为广阔的前景,智慧监狱发展需要融入新技术。在司法监狱改革的背景下,为顺利完成智慧监狱的建设,监狱在改革制度时可多向矫正改造罪犯方面倾斜—尝试使用高科技产物辅助监狱矫正工作。监狱刑罚作为特殊预防的手段,其目的是改造罪犯,降低其人身危险性,从而重返社会。虚拟与现实技术不仅可对服刑人员的进行“设身处地”的行为治疗,反馈到其意识层面予以规劝,又可通过在有限的教育资源下培训职业技能,有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