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探赜
——以《资本论》“商品和货币”章为研究对象

2020-01-19 11:56胡啟斌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资本论货币形式

胡啟斌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马克思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结尾就补写了《资本论》第一章“价值”的开头部分。他写道,“表现资产阶级财富的第一个范畴是商品的范畴。”[1](P293)这也预示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章就将商品问题摆在首位。“商品和货币”章作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章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将其置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演绎脉络,并做出相应研究。

一、劳动二重性理论的科学阐释

亚当·斯密简单区分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但缺乏科学性。马克思认为区别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需要以定义商品的概念为前提。想弄清商品就要将其单个元素置于整个庞大的商品堆积之中,这样商品就在其中拥有了自身的属性。单纯的商品不具有价值,具备价值的基本条件是建立在有效用或充当使用物品的前提下。物只有具备一定的有用性才可能变成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使用价值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2](P48)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体作为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与被当做劳动的产品的相结合,在交换前,需要抽去其各个组成部分和形式,这可能会丧失自己的某种原本属性,不存在具体的存在形式,有用性可能会随之消失,而抽象就成一种共同物(一般等价物)。交换价值就是依照这种共同物来表现物物相交换,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实现等量交换或按比例交换。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只要交换价值相等,一种商品就同另一种商品一样。交换价值相等的物是没有任何差别或区别的”。[2](P50)交换条件是,另一种交换商品对这一种商品而言具有效用。即使交换形式不一,但是共同的量却是不变的。

若在相同时间里花费的劳动相同,生产出来商品的价值量也相同,那么两个商品的价值比例与生产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例成正比,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如果生产力发生变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也会发生变化。不论如何变化,当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只为了供消费者使用,而未能满足他者的需要,那么就无法形成商品,就不具有商品的特征。产品不一定是商品,若想成为商品,前提是满足他人的物物交换,所有的劳动都体现在商品之中。由此看来,“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2](P55)作为生产商品的活动,无外乎是为了表现自身的有用性,并取决于各类目的、对象、手段和结果,当某种商品具有了使用价值是不可能和自己相交换,更不会与同种商品相交换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目的的基础上,并且只有同质的劳动才可以实现商品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也是私人劳动在不依赖于任何条件下独立生产出来的。其实每一种有用劳动都可以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分工,每个孤立的生产者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根据不同的职业,在社会体系之中可以进行具体的分工,依照自然状态,以社会需求大小为条件来生产人类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通过劳动来实现这种财富。商品体除了物质劳动之外,它在交换活动中还需要借助一种自然力。人可以改变商品交换的具体形式,但是无法改造这种自然力,这样就可以理解古典经济学派中的多要素价值论了,就像斯密的三种收入观决定商品的价值一样。[3]不管怎么说,对于劳动二重性的分析,离不开对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分,即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具体劳动以抽象劳动为条件实现等价交换,抽象劳动又是借助一种共同物或等同的中介物来实现,而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研究中的贡献是首创了劳动二重性理论。

二、价值形式中商品质的规定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2](P74)两商品想交换就必须要坚持质上的等同性,或者作为可通约的量而发生关系。亚里士多德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置于整个社会过程分析。商品可以是使用价值,亦可以是使用物品和“价值”。重商主义时期,经济学者主要把重心放在流通领域,而忽视了生产领域中商品交换发生的作用。正如重农主义强调农业生产,忽视工业的发展,只看重货币所取得的完成形式。对于自由贸易者而言,他们更加注重量的关系。每一个人从事着性质不同的劳动,若撇开这种特殊的规定性,那么就剩下对于生产产品时间的耗费了,也称劳动力的耗费,商品价值是体现对商品原原本本劳动所耗费的本身。在整个社会过程中,复杂劳动的产物可能与简单劳动的产物在交换量上发挥着比例相同的作用。譬如,商品纱与布,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其生产工序是通过缝和织的手段实现的,由于它们的质不同一,并且这种质是作为人类劳动所共有的质,那么纱与布就是由这种相同的质所生产出来的物,它们是上衣和麻布的原料,是作为最终的实体商品,这里面涉及到的一个概念就是价值一般,即人类劳动的质(不同质的商品抽取特殊质以后的共同质产品)。在物物交换中,这种共质劳动生产出具有同量使用价值的实体。当两种商品转化为同量的比较,耗费的劳动时间可能不一样。劳动形式、劳动手段、劳动时间,以及劳动投入量对商品质的规定也尤为重要。生产一种商品的生产力保持不变,生产数量与价值量就成正比关系。如果生产时间与劳动的质不相关联时,那么生产耗费劳动量就会发生变化。当生产力效率提高,生产活动的能力也会增强。马克思认为“提高劳动成效从而增加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量的生产力变化,如果会缩减生产这个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就会减少这个增大了的总量的价值量。”[2](P60)生产一件商品的使用价值时间减少,总生产所需总时间将缩短,商品生产成本下降,商品价值就会下降,生产商会选择减少商品供应来保持市场均衡。亚当·斯密的错误就在于将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同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力的价值混为一谈,认为同量劳动获取同量价值,没有考虑到社会需求,忽视了抽象劳动,也就不能理解商品质的规定性。马克思认为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消耗可以作为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这是包含一定生产目的上的消耗。需要对他人所需使用物品进行了解,方能生产他人的使用价值。当商品作为价值物,并依循统一社会单位(人类劳动的表现)时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商品与商品的价值关系需要置于整个社会中考虑,要认清商品价值的本质特征。

三、相对价值形式与等价形式的特征及其变化

首先,正确理解相对价值形式与等价形式的基本概念。当商品A由B来表现自己的价值时,是一种主动作用,即相对价值形式;当商品B由商品A来表示自己的价值,是被动作用,即等价形式。这两种交换形式是最简单的形式,两者的关系也是相互依赖和互为条件的,存在一种相互排斥和相互对立的两极关系。一种商品可以表现另一种商品的,是表现与被表现的统一关系,但是同一种商品不能同时具备两种形式。在了解了简单价值形式的概念后,需要对相对价值形式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两种商品进行交换的过程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下量的比例,不是单纯物的比较,需要将复杂商品转化为同一单位的可以通约的同等价值量的比较。商品表现为价值物,价值物由同一性质的商品组成,单个商品价值的性质需要通过另外一种商品关系表现。譬如,上衣作为商品体也是价值物,它在缝与织不同的性质共同作用下转化为人的抽象劳动,两者商品存在等价形式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在人类劳动性质相同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即人类一般劳动,它包含着一种“凝结”,并且体现在作为对象性的商品中。价值关系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即商品体,因为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不用来交换就无法表现为价值,商品体可能会成为物体化的价值,而无法作为一种价值表现。价值关系的另一层表现是商品A的自然形式成为商品B的价值形式,那么A就是商品体,B就是表现A的价值材料。价值形式不仅需要表现在价值一般,还需要表现一定量的价值,即价值量。需要对价值体进行量的考量。如果商品体和原料物品处于等价情况,生产这两个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等量,其中包含的价值实体也一致,那么就可能存在四种形态变化:一是商品A价值变化,商品B价值不变。当农产品A的必要劳动时间由于种植农产品A的土地肥力下降而增加时,农产品A的价值会增加,单位农产品交换到单位商品B的数量会更多。二是商品A价值不变,商品B价值变化。当棉织品B的必要劳动时间由于羊毛歉收或产量减少而增加时,其体现在单位商品A上的价值量就会减少;三是生产商品A与商品B的必要劳动量按同一方向变化,商品间的相对价值不发生变化;四是两商品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按同一方向不同程度同时变化,商品间的相对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动,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相对价值变化可能不相一致。此四种定理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大卫·李嘉图所谓的商品价值取决于劳动量,实际上,生产力的劳动量不变,两商品的自身价值变化是不均等的。[2](P68-P69)

其次,商品除了相对价值形式之外,还存在等价形式。马克思说:“等价物始终只具有某物即某种使用价值的单纯的量的形式……商品的等价形式不包含价值的量的规定。”[2](P71)据此分析等价形式的特点:一是使用价值成为它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两者商品是不能单纯的将自身作为等价物或者自然外形来表示自己的价值,必须要借助另外一种商品加以表现;二是两商品相互作用,某一商品若想表现自己的价值,需要以另外一种商品作为等价物,这里的等价物是具体的、有用的劳动产品;三是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就像是织与缝的关系,两者是同等人类劳动耗费,若织向形成麻布的价值转换,需要将缝作为形成等价物的商品,作为抽象劳动得以实现的形式并与织相对立,两者互为条件;四是私人劳动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像前面提及到的缝是私人生产的范畴,它可以作为抽象劳动直接用来与社会形式的劳动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向商品的转化,是体现耗费劳动在物对象上的属性,商品形式的发展是与价值形式保持密不可分的关系。简单价值形式由不同商品发生某种价值关系,表现的是一个可以不断延长的,与不同物发生作用的过程。

简单价值形式是将两商品按照等量原则进行交换,以获得自己想要的使用价值。这不单单是与个别商品发生作用力,而是与整个世界商品发挥着社会关系。个别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与偶然情况将失去作用,商品的价值量在整个社会过程中按比例交换。商品相对价值形式的表现是十分繁琐、杂乱、无限延伸的过程,不同种类相互关联的产品交织在一起,只是由简单的价值形式表现的总和,即两商品之间对应的总和。相比而言,特殊等价形式就较容易理解,即一个商品可以和多数商品存在等量关系,而不仅仅与一种商品发生对应关系,这就与一般价值形式形成对应,属于多对一的关系。价值形式的最终形态是货币形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克服了以前价值形式中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

四、价值规律与商品价格的联系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组成部分不仅包含对劳动二重性理论的科学阐述,价值的质在价值形式上的表现,相对价值形式与等价形式的形态特性及变化,还包括价值规律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作用。本文通过阐明价值规律与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以揭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内涵。

首先,在资本主义时期,商品交换打破了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商品之所以可以实现交换,是因为两商品双方达成共同的经济意志,通过让渡自己的商品而占有他者商品。对于商品占有者自身而言,商品体满足自身所需是没有使用价值的,但对其他购买者来说是具有使用价值的。转手后的商品交换其他商品,是通过一定的价值关系进行的。商品实现同等交换的过程是一般社会过程,它在社会中一旦作为一种特定的商品并与其他商品发生同量交换时,这种商品就具有了一种等价形式,可以通过其他商品来体现自身的价值。一般等价物被特殊社会职能分离出来的商品最终以货币的姿态产生,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过程就是商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这是符合价值规律的。但“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它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或者是商品价值量借以取得社会表现的材料”。[2](P108)价值表现形成的物必然是均质和不可分割的,价值量纯粹是量的差别。金银作为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作为商品交换的量是可以被随意合并和分割的。货币表示一种商品价值时,商品是货币的特殊形态,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形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并发生密切的价值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货币是“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单纯原子般的关系”。[2](P113)人自在的生产关系通过他们的劳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表现出来,是不以人自身有意识的活动而转移的物的形式。货币和其他商品趋同,都是通过凝结劳动时间下与其他商品交换的方式来表现自身价值量,货币作为商品体之外的商品,反映自身现成的价值形态。

其次,货币在流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假设金银是货币商品,是作为价值的材料。但金银作为等价商品的同时才形成货币,这种等价商品可以赋予它一个称呼即一般价值尺度,而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劳动时间,或者说商品内在价值的充分体现。货币若想表现价格那么就必须将自身作为一般等价物,它在执行价值尺度时只是观念上的货币。商品依据的价值尺度不同,价格表现也不同。马克思称多种商品发生交换关系时,可以在它们之间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量,作为商品价值的计量单位,并等分地发展成标准形态。货币存在双重职能:一是作为人类劳动的化身,它形成价值尺度,可以表现为价格;二是单纯作为金属的重量,就变成了价格标准,可以衡量不同商品对应的金量,并按照价格标准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量,这里就蕴含着一种价值规律。金在作为价值尺度的时候,其价值比例不变,不依商品价值波动而变化,即使商品的价值发生变化,但货币本身在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时不发生改变。商品价格是货币在商品上表现的价值形式。若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增多,商品价格与其价值的关系是成正比的。反之,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降低,用货币所表现的价值量会较少。货币价格的表现,是商品价值的形式,价格是价值的基础。商品在现实中发生交换的过程不能使用观念上的价值形式,或同时等于金的形态,需要作为金的价格充分展现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在商品交换中发挥的作用,是价值规律的体现,反映了商品价值如何以价格的形式表现在现实流通过程中。商品在流通手段中的存在形态变化,具体表现为:

其一,商品在交换的过程中包含对立关系,商品交换,对于一方而言不具有使用价值,而对另一方而言是作为社会物质变换的,是从交换领域转向消费领域的过程,实现路径是通过普通商品与货币商品发生交换的形式。在商品流通过程中,金的使用价值只是观念地表现在相对价值上,同对立商品发生关系,这种对立形式就是它们的实际运动形式。普通商品形态变化包含为买而卖和为卖而买,当然这种为卖而买的方式是资本中的货币流通,这不同于私人生产商品。为了获得货币,商品对货币占有者而言是具有使用价值的,是社会有用的形式消耗。“商品是同它的一般价值形态相交换,而金是同它的使用价值的一般特殊形态相交换。”[2](P129)商品形式的转换是通过让渡来完成,即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把商品价格中只是作为想象中的金吸引出来,这样的话,商品价格的实现就可以是观念上的价值实现。对商品占有者而言,他又与另外一个商品占有者发生对立关系的。当金作为劳动产品与其他产品发生交换时就已经实现了自身的价格,商品价格的支付是另外一种商品价格,而其他可用来表现价格的物都只能成为价值形态,这种价值形态又回到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一种商品价值形态的转化就是另一种商品的形态转化,很多商品占有者不断取得货币再进行购买的过程,实则就是形成某一商品最终形态的过程。在流通过程中,货币作为商品转化后的固定价值结晶,又作为商品单纯的等价形式而被消灭,如此循环往复,表现为商品按价值规律进行流通。商品流通与产品交换在形式上与实质上都是不同的,商品的交换不是商品占有者之间的单纯交换,不受地点约束,它是物质交换形式的发展,最终以流通交换形式换取自己想要的物质产品,货币在这种交换发生中不会马上消失,会一直存在于流通位置上,当一种商品被另外一种商品替代,它就留在了第三个人手中,只有进行下一次流通时,它的职能才可以发挥。除了这种交换,还蕴含着商品内部之间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是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私人劳动同时必须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的对立,特殊具体的劳动同时是当做抽象的一般劳动的劳动对立,物的人格化和人格化的物化对立。

其二,货币在流通过程中,商品流通直接赋予货币的运动形式,无数形态的变化与联系适合于最简单的商品流通形式。货币不断离开起点而回到另一个商品占有者手中,货币的流通是同一过程中不间断的和单调的重复。它主要体现为:一是表现货币和商品本身的运动,二是只表示货币运动。货币在实现自身职能时,是它在实现商品价格时才发挥作用,货币运动是商品运动的表现。只有当商品进入消费领域才会充当一种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商品在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是由商品价格总量决定的。货币运动的速度可以补充商品间的数量,在必要情况下是不停歇的转移,商品流通过程中各类商品相互交错、相互补偿。通过对商品关系考察可知,商品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因此体现在商品上的金价格会慢慢与商品价值本身所决定的比例保持一致,到最后所有商品的价值都一一对应作为货币金属的新价值。

显然,价值运动变化规律是,当商品价值总额一定,同名货币的流通次数是与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成反比。也就是说在平均流通速度一定时,能够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也是一定的。流通中的货币,其流通速度表现为商品形式的变换速度,以及各种变化的交错。货币流通中使用形态与价值形态的相互转换本来就是属于一个统一的过程。还有一种情况,商品进入市场后可能会出现停滞难售现象,有人误认为这是由于货币量变少导致的。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与市场上同一商品的种类较多,卖者多,买者少,通常性出口停滞,以及人们贫困所带来的消费缩减有关。执行流通手段的货币总量主要取决于流通商品的价值总额、流动速度,以及各种商品的数量与价格变化。当商品价格不变时,流通商品量越大,流通速度越慢。当流通商品量越小,货币流通速度越快,流通手段量就越少。如果流通手段量不变,商品价格上涨,流通商品量就越小,这种变化是成一定比例的。倘若货币流通速度增加比价格上涨更迅速,流通手段量将减少。

五、结语

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是从商品开始的,他从“商品”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细胞出发,科学论证了资本主义历史范畴里的经济关系。他阐明了劳动二重性理论,论述了商品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并从根本上解决了商品价值量与价值质之间的关系问题。[4]他论述了价值运动规律,认为资产阶级固有的矛盾是发生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古典经济学家未能科学说明价值规律,从而留下了一系列的理论难题。马克思在分析货币与简单商品流通时,厘清了商品交换关系及商品价格与价值规律的联系,并指出货币是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矛盾以及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中发展而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货币理论与剩余价值论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1](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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