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鲁强
(华东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00)
随着互联网逐渐兴起并大范围普及,网络舆论事件中的民粹主义倾向逐渐显现。网络民粹主义在底层民众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捍卫弱势草根群体权益、加强社会精英阶层监管、推动广大人民参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正面作用。与此同时,它毁坏社会秩序、挑战精英威信、引发人民群众极端化等负面影响也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亟待有效解决。
民粹主义(Populism),也被称为民众主义,“该词来源于拉丁文的populus,意思是‘人民’。”[1]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英国Taggart Paul所著的《民粹主义》可谓集大成者。根据他的看法,即使民粹主义的概念并不存在清晰的含义,但却展示了底层民众对社会现实的怨念,而不仅仅是单纯地对抗精英威信力量,“当特定阶级之间的对抗性以大众民主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就发生了民粹主义。”[2](P4)Edward Shils指出,民粹主义的两个最基础条件是“人民”和“民粹”。民粹以“民”为精粹。这个“民”,是指底层民众,而不是广泛的各个阶层的人民,这里的“人民”从实际中分离出来,发展为一个概括笼统的名词,象征着合法性和正义性的出处。“粹”,就是精华。在价值上,以下层为典范;在利益上,以下层为旨归。将“人民”视为一个整体,表达“一种对平民百姓、未受教育者、非知识分子之创造性和道德优越性的崇信”,[3]宣称始终代表底层民众的利益。Konhauser指出,民粹主义民主产生于大众社会,强调应该把人民的直观感受和实际需要当作组织行为的最主要的合法性指南,其核心内容是以捍卫底层民众的权益为出发点而对抗精英权威,因此不惜运用任何方式。任何社会都会发生阶层对抗,当底层民众觉得自己的需要受到威胁时,就会视政治精英为“敌人”,站在政治精英的对立面,这就为民粹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尽管民粹主义是一个没有明确内涵的概念,但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思路:民众的意愿是最高准绳。其基本理论包括:“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并把普通群众当作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性力量;通过强调诸如平民的统一、全民公决、人民的创制权等民粹主义价值,对平民大众从整体上实施有效的控制和操纵。”[4]
学界公认,民粹主义的发展和演变主要有三个阶段:第一时段,以19世纪中后期的俄国民粹派运动和美国人民党运动为代表。19世纪六七十年代,俄国的民粹派号召知识分子们“到民间去”,帮助底层民众解决他们束手无策的社会发展难题,鼓动农民发起革命,支持农民对平均地权的强烈要求;19世纪末,农民领导了美国的人民党运动,要求发展资本主义,反对独裁专制,抵制垄断资本的激进运动。这两件事被当作是第一代民粹主义的标志,是民粹主义理论的雏形阶段。第二阶段,以20世纪中后期的拉美民粹主义为主要代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民粹主义的旋风席卷了世界各地,从亚洲西部到非洲北部,从欧洲西部到南美洲,尤其阿根廷的庇隆上校依靠“无衫汉”推行的“正义主义”民族复兴运动,为第二代民粹主义的振兴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第三阶段,以20世纪末的新民粹主义为代表。到了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1990年以后,基于对全球化时代的挣扎和困惑,民粹主义在欧洲东部和北美洲再度晋升为广大群众关切的核心,被称为“第三代民粹主义”。这时的民粹主义大多被右翼政党用来抵制一些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制度和重要议会议题,鲜明地表达了驳斥政治制度化的民粹主义见解。值得注意的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络民粹主义就产生于这个阶段。
进入信息化时代后,互联网渗透进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与民粹主义也产生了相应融合,赋予了民粹主义一种全新的存在方式——网络民粹主义。
如果把网络民粹主义看成是一种政治参与行为,可以这样给其下定义:网络民粹主义是一种以新媒体为支撑的、由底层民众自行保护话语权的政治参与行为;如果把网络民粹主义看成是一个政治动员的工具,着重互联网的技术支持效果,可以认为它本质上是“现代化”的产物;如果将互联网与民粹主义联结起来看待,网络民粹主义指的是底层民众依靠互联网的力量进行观点的自由表达,将民粹主义情绪宣泄在网络上,以此行使自己的话语权,表达自己或合情合理或无理取闹的诉求。网络民粹主义的客体必然是占据统治地位的精英权威,但主体除了底层民众还有认识到须要以人民为归属、向人民贴近的少数精英,他们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制造舆论,力求形成潮流来震慑、监督、牵制甚至对抗精英权威。
由此,网络民粹主义可以简单概括为:是指底层民众基于某一具体事件,在虚拟世界发表意见、表达情绪,进而争取话语权,以实现民粹主义政治诉求的一种新型民粹主义。
网络民粹主义是一种新型民粹主义,自然具有民粹主义的平民性特征,除此还有其他衍生特征。
1.更具传染性和传播性
网络民粹主义以虚拟空间为阵地,自然具有互联网的一些特征。互联网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入,更新了群众的往来交流方式,拓宽了人们的联系范围。这使得民粹主义也打破了地区局限,变得更加广泛,具备了国家性乃至世界性的特征。
2.更具平民性
网络民粹主义活动的主力军是广大网民,因此,网络民粹主义具有网民的独特的心理活动特征。“与传统民粹主义不同的是,网络民粹主义具有明显的非核心性——信息的开放式传播使得每个传播者既可能是‘人民’,也可能是‘领导者’。”[5](P31)与互联网随之而来的抽象价值,推翻了实际生活中的权威布局,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网络空间里畅所欲言、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如果观点与他人一致,还会收获众多“点赞”,被顶上热门,成为网民心中的“意见领袖”。这种被认同、被关注的感觉给人以巨大的满足感,进而赋予网络民粹主义更强大的生命力。
3.易与其他思潮合流
网络民粹主义是现实生活中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在虚拟空间中的反映,所以,网络民粹主义具有投射现实社会实际情况的特性。网络舆论的即时性和共享性,使得事件在发生的第一时间得到关注并借助多样的传播方式迅速扩大传播范围,对现实生活产生了巨大而广泛的影响。网络民粹主义经常不受控制进而发展成网络暴力,反映出网络民粹主义的破坏性和暴力性等特征,引起我们的关注。要想得到更多关注,就要能够吸引网民的眼球、抓住网民的心理。而民粹主义的不良情绪表达恰恰很容易得到关注,在广泛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网络暴力。
网络民粹主义是民粹主义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拓展,对现实社会的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效应,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监督政治精英的言行,推动政治议题的解决
美国学者William Kornhause在其所著的《大众社会政治学》中提出了大众社会理论。在他看来,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包括政治精英、中层组织和底层民众三个阶层,中层组织在政治精英和底层民众中间充当润滑剂的角色。然而,一旦中层组织力量薄弱,必然加剧政治精英和底层民众的对抗,不是底层民众受到政治精英的控制盘剥,就是底层民众胁迫操控政治精英。由于利益分化和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产生分层,底层民众的合法权益被忽视,而政治精英又不愿与他们沟通交流,导致两个阶层之间相互的鄙夷与冲突时有发生。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底层民众发起了“自卫式”反击,把矛头对准了各类精英权威,想尽办法调节社会利益的失衡,这不仅推翻了政治精英的统治地位,还尖锐地批判了贪污腐败、道德沦丧、唯利是图等社会现象,使得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公平公正问题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对精英阶层起到了监督和警示作用。
自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以来,反腐倡廉之风盛行,网民们的民粹主义心态使网络成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对腐化堕落的官员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周久耕案”开启网络反腐先河以来,各类权力机关开始利用网络平台,广开言路,听取民意,以便更好地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来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2.保护底层民众话语权,关注弱势群体诉求
“草根性”是民粹主义的三大特征之一,它不仅以底层民众为社会基础,而且关注弱势群体。“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弱势群体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为强势群体用非制度化的方式获得保护的能力要强,而弱势群体缺少这种能力。”[6]但是,互联网却给了弱势群体一个能够发声的平等机会。除此之外,互联网还聚集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网民群体,有效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扩大了信息传播的范围,能够在言论上形成人多势众的局面,切实保障了底层民众的话语权,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网络民粹主义活动中最多的就是表达底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和对社会利益分配不均的不满。草根群众借助网络抨击贪污腐败等社会现象,批判物欲横流、道德失范、信仰缺失等社会弊病,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改革过程中的发展不均、分配不公等问题,进而认识到精英主义改革过程中存在着贫富差距扩大化、基本社会保障不健全及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底层民众的合法权益,使底层民众自由表达的话语权得到了提升,价值观得到了彰显,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契机。
3.为网络公共领域的构建创造条件
Habermas以18世纪的欧洲为背景提出了“公共领域理论”,他一方面建立理想模式,把它当做社会批判的工具;另一方面又通过批判,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思想背景下重建这一理想模式。公共领域是在批判中形成的,它的最终目的是对政治生活产生影响,网络公共领域亦是如此。要想在网络中构建一个理想的公共领域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伴随着民主范围的扩大才能逐步由雏形变为现实。而网络民粹主义在扩大民主范围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网络民粹主义为网络公共领域的构建提供了所需条件,对政治民主的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
对于网络民粹主义这一新兴的社会思潮需要辩证看待,不仅要看到它的积极效应,还要看到它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网络民粹主义的消极影响主要集中表现在网民的非理性上,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极易产生群体极化
美国学者Sunstein在著作《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中正式提出了“群体极化”这一概念。他认为,“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面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7]群体极化法则,指一群过分依赖精神力量和道德感召的人,通过讨论得出更极端的结论。他们并非不想理性客观,但身处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无可避免地要站在各种不同的立场,而思维也要受到立场的影响,立场相近的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讨论,得出的结论往往比原先的立场更偏激。
由于网络的虚拟环境,网络表达具有匿名性,这就使得网民在对个体身份不能准确定位的情况下迷失自我,产生一种“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表现为:网络话语具有随意性,比较感性化,网民可以自由表达各种或真实或虚假的意愿和立场。当责任约束松懈的时候,网民们就会表现出与现实生活中截然不同的一面,在网络空间中直接表达心中的潜意识和内在冲动,以“为民请命”为口号,简单地凭借多数人的力量剥夺原本属于少数人的合法权益,逐渐演变成网民表达的非理性化,可能成为某种情绪的宣泄。2017年聊城“辱母案”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起因是《南方周末》在微博上发表的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长文,使得网民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一边倒”地同情这对母子。更讽刺的是,网易新闻将该文标题改动后,竟被称赞为极具专业判断和对新闻的热忱与坚守。媒体的推波助澜,恰恰满足了民粹主义“仇官仇富仇警”的心态,因而一旦有人站在法律的角度证明判决的合法性,出现不符合他们道德标准的言论,就会有网络暴民失去理智地站出来维护所谓的“正义”。随着附和的人越来越多,心理暗示不断受到强化,进而让更多普通大众逐渐失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被迫卷入群体极化之中,造成人们对事情认识不清,进而判断错误。
2.消解主流价值观,颠覆传统
随着网络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出现了网络“水军”群体,他们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以在网络上为雇主造势来获取报酬。网络推手利用“水军”在微博上针对某一事件大量发博、评论、点赞,把他们的言论顶上热门,形成一种虚假的“主流意见”。在传统媒体上,话语权被精英权威所掌握,但在网络空间中,多数网友对朋友圈和微博上的小道消息的认可多于官方正式的言论。公众的盲从和缺乏批判性的思考给一些煽动性言行的传播开通了高速通道,激化了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除此之外,网络空间一步步发展成了新兴的多元文化传播阵地,正在逐渐消解主流价值观。近年来,传统媒体越来越与网络媒体相互联动、兼容,互联网逐步成为人们了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的重要渠道,逐渐发展成为文化创造与多元发展的新兴阵地。然而,网络言论也使人们特别容易受到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逐渐淡化人们对公共政策的认知,逆反性文化消遣也有所抬头,表现为网络泛娱乐化、人肉搜索、道德绑架、网络恶搞、污蔑诽谤、侵犯隐私、色情暴力和网络诈骗等不良现象,严重侵蚀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阻碍了法治秩序的建立。
3.影响政府决策,妨碍司法独立
网络民粹主义属于一种民主思想,与精英主义相对立,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利益分配和治理方法的不同。民粹主义运用的是抽象的道德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具体的理性主义的政府决策产生了不小的压力和误导。网民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势必会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但网民具有冲动、轻信、情绪化等情绪弱点,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可能导致决策错误。例如,英国的“脱欧闹剧”就是民意导致决策错误的典型案例。
网络民意习惯于站在道德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定罪和量刑,使“正义的”法律与“合法的”民意之间产生了冲突。聊城“辱母案”,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从法律层面讲,依法审判,无可辩驳。然而,网络上关于此案的讨论却沸沸扬扬,“支持于欢无罪”更是获得若干点赞。济南公安在官方微博上发声“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遭到网民的辱骂。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不能混淆,但它们并非绝对对立。法律应该给民意留空间,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杀人者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正义的修订。如果任由网络民粹主义随意干预司法,势必会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独立。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工作尚在萌芽阶段,《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在互联网立法方面的空白,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国、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网络民粹主义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必须从思想和行动两方面加以正确引导,使其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净化网络环境,促进民主政治健康发展。
民粹主义只是网络空间中众多社会思潮中的一种,我们要正确看待网络民粹主义,不能因噎废食,因为网络民粹主义的消极影响而否定网络舆论的积极效应。同时,网络民粹主义真实反映了底层民众的利益诉求,这就要求政府机关既要广开言路,从中充分了解他们的真实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满足;又要辩证分析,不能唯命是从,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要坚决拒绝,保持理性,不被民意所绑架。
网络空间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表达,给一些反动言论提供了便利,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监管,严格规范网络秩序,将网络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对违法者要严格处理,做到执法必严,对扰乱网络秩序的人,进行责任追查,做到违法必究。在这一方面,我国已经开始起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网络犯罪审理,相信《网络安全法》的施行会使网络发展更加健康、网络环境更加和谐。
网络民粹主义存在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散播谣言引起大众恐慌等一系列问题,集中反映了网民缺乏道德意识,是网络民粹主义出现的直接原因。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网民道德意识,建立一个相互尊重、诚信有序、理性客观的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尽最大努力减少网络民粹主义的消极影响。
对于网络民粹主义,我们不能放任自流,一定要辩证看待,审慎处理、正确引导、妥善控制,发挥网络民粹主义维护社会舆论表达氛围的积极作用,以便维护和巩固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网络环境健康和谐,以便促进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