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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正式进入现代化“新常态”的发展阶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已经迫在眉睫,中央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改革制定了多项发展政策,其中,《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一文中为国有企业发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名曲提出了指导思想。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萌芽、探索、发展以及腾飞四个阶段,并在公有制为主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背景下孜孜不断的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长的改革目标。
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践发展的萌芽阶段大体范围在1978 年至1992 年,该阶段中的改革重点可以归纳为“放权让利”,具体的操作主要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关系调整,并为下一阶段我国推出《公司法》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此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践的萌芽阶段也诞生了许多股份试点,各种私营、合资、个体、外资以及合作等非公有制经济逐步从承包经营制度转换成为租赁制,利益关系的核心部分得到了优化改革,促使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踏上了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践发展的萌芽阶段大体范围在1993 年至2001 年,该阶段诞生了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意见,即:《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强调的重点内容就是推动股份制经济发展模式,对上市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及企业内部间,要规范参股形式,执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模式。明确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结构调整方向。在中央该文件的推动下,我国国有企业执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了经营利润的大幅上涨,完成了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始积累,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腾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践发展的萌芽阶段大体范围在2002 年党的十六大年至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该阶段在过去两个阶段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基本框架以及国有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结构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加强顶层设计”,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核心目标就是要调整国有企业的重利益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践发展的萌芽阶段大体范围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至今天,该阶段范围内我国诞生了大量具有全球范围影响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然而,随着我国逐步买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全新发展时期,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也逐渐从企业层面过渡到了国有资产资本化管理层面,国有企业改革逐渐由传统的“管企业”转变成为“管资本”,旨在充分发挥经济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职能,进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迈上新台阶。
首先,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可以不再拘泥于独资形式,相对控股或绝对控制都可以确保国有经济的掌控力和影响力,因此实现了国有资本的大规模投资解放,激活国有资本活力;其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背景下,国有企业资本可以实现流动性的提升,国有资本可以自主流向经济效益更好的产业,进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背景下,市场经济的高灵活性决定了资本趋向于高盈利企业或者产业的投资,在市场机制指引下,国有企业能够依照行业发展需求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改革划分。
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帮助国有企业明确股权结构,企业法人财产支配权和所有权得到明晰,通过股权结构的调整实现国有企业的权职制衡,进而帮助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其次,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帮助国有企业明确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可以有效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通过科学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结构和制度来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还能够帮助国有企业避免改革过程中出现逐步私有化的问题。
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在某些区域为非公有制经济腾出部分空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后打破了行政垄断的传统格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协同发展;其次,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帮助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所有制资本实现取长补短,确保经济市场的公平公正性,公有制经济会依照市场需求和战略引导投入到更具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产业建设当中,进而创新组织形式,由“下包制”转变成为“模块化”。
各个地区政府各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所在,自我国中央层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各级政府和各个地区也在此指导意见的引导下出台了地方性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相关政策和指导方案,但地区出台的政策往往不会过多的涉及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操作,多数按部就班的挪用上级监管部门意见和政策,地区级国有企业无法因地制宜的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措施,进而影响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种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成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体制改革,通过国有控股和股权调整实现国有企业的多元化经营。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将集体经济、国有经济、外资以及民营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生产资料进行改制组合,进而重新构建创新型经济制度。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对改制和混合所有制改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区分,改革概念认识十分模糊,致使国有企业整体改革陷入混乱当中。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保障,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顶梁柱”,因此,国有企业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需要承担很高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社会责任放在发展的首位,国有企业需要依靠自身经济属性不断拓展社会属性,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然而,国有企业在拓展更多社会责任的同时会牺牲掉自身一部分经济效益,与国有企业的经济属性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并且与非共有资本的逐利性产生一定的冲突。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资产评估体系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政府并没有在政策指示中明确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评估标准,致使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价值估值明显偏低,抑或是非国有资产价值估值明显偏高的尴尬问题,部分地区还会出现资产评估监管不力,推卸责任,甚至出现中饱私囊的现象,导致我国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中,与非公有制经济合作谈判在资产价值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国有企业在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优化过程中需要加快推进“管资产”向着“管资本”的方向转变,始终坚持政企分开的总路线不动摇,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首先,明确国有企业市场主体的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把属于市场主体的职责进行科学的放权或授权,改革精神要不错位、不越位的贯彻落实;其次,通过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设,刚性压缩形式化、行政化管理方式,拓展投资和市场运营的职能作用,通过监管体系进行前瞻性、灵活性以及针对性的把控。
国有企业要想优化混合所有制改制就必须推动企业相应的管理机制变革。首先,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三会一层”管理体系来充分激发各个层级的管理职能,进而全面维护股东权益;其次,建立符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管理机制发展需求的用人机制,推进国有企业三项制度建设,实现能者上、弱者下的市场淘汰机制,坚决阻断“大锅饭”的传统用人思想;第三,国有企业要充分结合国资委出台的《关于国有企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建立常态化的市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通过员工持股、股权分红、绩效考核等多项机制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员工的主任温意识。
当前,我国国家相关的顶层设计赋予了国有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可以系统称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公益类即代表社会责任,商业类即代表经济责任,两者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是存在着本质矛盾的,“鱼与熊掌”的抉择在此产生。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社会分工的内生作用进行精细化分类改革,进行逐渐形成企业鲜明的市场特点,进而促进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的确认。同时,在监管工作上,实行“一企一策”的管理政策,这样,以社会责任为主体发展的国有企业将愈发的追求单一的社会目标,以经济责任为主体发展的国有企业将愈发的追求单一的经济目标,通过精细化分类改革缓解了目标冲突,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正式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已经迫在眉睫,我国政府和相关科研人员要充分了解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改制动因,深入挖掘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制定针对性、常态化的优化策略,优化国有企业基本结构,构建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不同类型资本融合发展,进而全面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并最终实现混合所有制改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