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思路

2020-01-19 05:54:0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赃款腐败分子办案

吴 鹏

(河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46)

早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这对有效推进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提升反腐败斗争实效具有重要指导价值。部分腐败分子携带巨款潜逃,不仅增加了境外追赃难度,而且还影响了国家利益。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外逃腐败分子保守估计仍有一两万人,携带的资金不下万亿元。[1]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境外追赃力度,提升境外追赃实效,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事实上,境外追赃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国陆续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境外追赃力度。例如,2015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开展“天网”行动,追缴一批涉案资产。2016年在杭州召开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通过了《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别原则》,并决定在中国设立追逃追赃研究中心。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部署境外追逃追赃“猎狐2017”专项行动。2019年全国共追回职务犯罪外逃人员969人,其中“红通人员”16人,追回赃款24.37亿元人民币。2020年4月,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天网2020”启动,要求“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不断健全追逃追赃制度”。[2]总之,这些境外追赃行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不能忽视的是,我国涉嫌腐败犯罪人员的资产外流情况依然严峻,境外追赃仍然面临不少挑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所面临的挑战,探寻反腐败境外追赃新模式,不断完善国内法律法规,深化国际合作,提升反腐败境外追赃实效。

一、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的主要方式

就目前来看,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刑法规定的没收程序追赃

我国《刑法》(2015修正)规定了一般没收与特殊没收两种方式。一般没收是指不问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将犯罪人合法所有的财物收归国有,剥夺他的财产权。这种方式可能过度侵犯公民财产,目前大多数国家已不予适用。特殊没收是指没收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特定物,包括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等。这种方式在各国普遍适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的规定,贪污贿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或通缉一年后仍不到案的,可收缴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

(二)通过境外民事诉讼的方式追赃

在反腐败境外追赃过程中,可通过向赃款所在国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追回腐败分子藏匿的赃款。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比,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追回赃款,不仅法律依据完备,证明标准宽松,而且还具有可以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裁决在其他国家更容易被承认等优点。[3]同时,该方式还能更加迅速、高效地限制腐败分子在境外的资金活动,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境外追赃。

(三)根据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国际条约追赃

目前我国已经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规定双方在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侦查、起诉或其他刑事诉讼领域,一国可向另一国请求协助追缴赃款。截至2020年8月,我国还与55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根据引渡条约规定,我国在引渡腐败分子的同时,可以要求被请求国将腐败分子犯罪所得、犯罪受益等一并移交给我国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此外,我国还先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都规定追缴犯罪所得的“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条款,实践中可通过这些条款进行反腐败境外追赃。

(四)运用刑事政策督促腐败分子或其亲属主动退赃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知》,规定“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在腐败分子尚未被抓获之前,采用这种方式可破解引渡、遣返、刑事司法协助的困难,督促腐败分子或其亲属主动退赃。运用这样的刑事政策措施,有利于腐败分子或委托亲属主动退赃,归还犯罪所得,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的重要意义

反腐败境外追赃不仅方式多样,而且还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产生威慑作用,督促腐败分子投案自首

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协议,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反腐败境外追赃,能够粉碎外逃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进而形成威慑作用。尤其是对于那些存在“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侥幸心理的外逃腐败分子,如果对他们成功实施境外追赃,就能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同时,境外追赃还能削弱腐败分子的经济状况,使其难以在所在国家任意挥霍,甚至让他们陷入经济上的困境,迫使他们无法在境外立足,进而有利于督促腐败分子投案自首。

(二)有利于更好地对腐败分子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2015修正)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公私财物,不让犯罪分子因犯罪活动受益。同时,该条法律规定也为反腐败境外追赃提供了依据。尽管境外追赃不是一种刑罚,但赃款数额大小对腐败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决定性作用。《刑法》(2015修正)第383条关于贪污罪和受贿罪处罚的规定采用“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同时也凸显了准确认定赃款数额的重要性。[4]因此,在追捕腐败分子的同时,也要加强反腐败境外追赃,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对腐败分子进行定罪量刑。

(三)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从犯罪预防角度来看,金钱的得失能让犯罪分子直观计算出“犯罪成本和收益比”。部分外逃腐败分子之所以将巨额资金转移到国外,是因为他们想获取更大的收益。而开展反腐败境外追赃,将腐败分子转移至国外的巨额资金追缴回来,能让腐败分子的成本与收益比例失衡,也能让潜在的腐败分子感到无利可图,进而更好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世界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腐败分子外逃往往携带巨额赃款。因巨额赃款的流入涉及巨大经济利益,资金流入国往往对请求国的跨境追赃表现得比较消极。目前我国外逃腐败分子携带的赃款不下万亿元人民币,这笔巨额的资金外流必然给国民财富造成巨大损失,也影响国家利益。此外,外逃腐败分子携带巨款潜逃,还可能滋生洗钱、跨国赌博等犯罪活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世界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反腐败境外追赃,将巨额赃款及时追缴回来,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而且对促进世界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也具有一定作用。

三、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面临的挑战

虽然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实践中依然面临以下挑战:

(一)反腐败境外追赃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制约境外追赃实效提升。

1.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完善

反腐败案件侦查中,资金流向调查对案件侦破起关键作用。腐败分子在外逃前往往会将巨额资产转移至国外,为外逃及以后的生活作准备。我国公安机关在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协助转交赃款时,必然要求出示我国法院对赃款作出的没收生效判决。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该规定,对于外逃的腐败分子可适用缺席审判,但目前中国法律仍然没有境外违法所得没收制度,裁判和判决难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境外追缴腐败分子违法所得并非是一种刑罚,判决书中很少出现与之相关的内容,因而也就很难得到资金流入国的承认和执行。

2.《反洗钱法》的规定不健全

腐败分子将巨额资产转移至国外,往往需耗费较长时间,通过精心设计,利用多种途径。而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已制定并实施《反洗钱法》,同时还设立了反洗钱执法机关、情报监测机构等,但反洗钱调查机制与反腐败刑事司法实践衔接不够紧密,影响工作实效提升,也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虽然我国积极协助外国调查,但请求外国协助调查的案件较少。《中国反洗钱报告2019》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接收来自美国、俄罗斯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来的反洗钱国际情报交流函件达800多份,而我国向其他国家发出的跨境反洗钱协查请求却不足20份。[5]

(二)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尚未建立

反腐败境外追赃实际上是请求资产流入国为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过程,但目前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影响反腐败境外追赃效果提升。

1.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虽然和许多国家订立了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然而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较少。我国外逃腐败分子主要目的地是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由于缺乏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遭遇极大的限制。实践中,外国司法机关提出冻结或扣押在我国境内的违法资产的司法协助请求,但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可能以缺乏国内法依据为由,拒不执行。由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遵循自愿原则,导致在反腐败境外追赃中,我国向外国提出请求冻结或扣押犯罪资产请求时,也可能难以得到执行。[6]

2.资产分享机制尚未建立

尽管资产流入国不愿意成为腐败分子藏身之地,但几乎任何国家都不排斥资金流入。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需资金流入国配合,甚至要求他们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十分繁琐和复杂的配合。但我国尚未建立资产分享机制,因而在境外追赃中,难以有效调动资金流入国的参与主动性。而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境外追赃过程中,与很多资金流入国建立了资产分享机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虽然2016年9月,中国与加拿大签署了《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建立资产分享机制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但该协定尚未正式生效,离建立健全的资产分享机制还存在一定距离,也制约了资金流入国协助我国反腐败跨境资产追缴的积极性提升。

(三)境外追赃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

目前境外追赃一线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有待提升,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的作用不明显。

1.一线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外语水平和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反腐败境外追赃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形式,可借鉴的成功经验不多,对一线办案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然而,一线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丰富,外语水平和业务能力有待增强。部分办案人员甚至对被请求国的相关法律及合作机制缺乏了解,难以及时做好证据收集、整理和固定工作。再加上受语言交流障碍限制,最终影响境外追赃顺利进行。此外,反腐败境外追赃涉及调查取证、文本翻译、涉案人员遣返、证人出庭作证等繁琐和复杂程序,周期长、难度大、成本高,部分一线办案人员主动性不强,甚至存在畏难情绪,影响反腐败境外追赃顺利推进。

2.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缺乏

反腐败境外追赃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学科交叉性等特征,不仅涉及国内法、外国法和国际法等法律知识,还涉及公安学、管理学、语言学、金融学、会计学、计算机学等多学科知识。而一线办案人员受自身专业知识所限,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智力支持不足等问题。因此,为破解反腐败境外追赃面临的困难,有必要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尚未建立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也无法发挥跨境追赃智库专家的作用。

(四)“互联网+”时代资金转移的便捷性增加追赃难度

“互联网+”时代,腐败分子资金转移的方式多种多样,给境外追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资金转移的便捷性增加追赃难度

“互联网+”时代资金转移方式花样翻新。腐败分子通过互联网转账,具有迅速、便捷强等显著特点。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支持下,他们甚至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束缚,毫无障碍地将赃款转移至境外,给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带来新挑战。此外,在“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转账效率高、服务好,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平台。腐败分子可采用虚假身份,通过虚拟交易、伪造商业票据等形式,甚至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赌场等场所,逃避监管,将巨额赃款转移至境外,最终增加境外追赃难度。

2.资金转移的隐蔽性易造成调查取证困难

“互联网+”时代资金转移还具有隐蔽性特征,大大增加了调查取证困难。“互联网+”时代资产转移技术不断更新,而银行监管相对滞后。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腐败分子资产转移方式复杂多样,且容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银行自动监管系统很难识别其中的赃款。同时,资金转移的交易信息量十分庞杂,人工甄别工作量巨大,难以有效识别。此外,部分腐败分子在资金转移至国外后,甚至采用技术手段清除或掩盖交易记录,[7]不仅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而且还阻碍了境外追赃工作的推进。

四、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的应对思路

为破解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面临的困难,提升境外追赃实效,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根据实践需要修订立法,为境外追赃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为更好地开展反腐败境外追赃,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为境外追赃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1.健全和完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制度

目前虽然刑事没收制度在我国反腐败案件中普遍适用,但该制度允许没收腐败分子合法财产,甚至是个人全部财产,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没收制度冲突,也就不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对相互执行没收裁决的国际合作来说,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没收的财产应该是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可追缴的财产”,也就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收益。因此,为改进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不足,有必要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犯罪资产没收制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刑事没收仅以犯罪所得、犯罪收益为对象。不论这些犯罪资产由罪犯本人持有还是由他人持有。从法律规定上废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刑事没收制度相协调,以得到其他国家认可,争取他国配合,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境外追赃。

2.修订并完善《反洗钱法》的规定

要强化反洗钱立法和监督。调查显示,外逃腐败分子几乎所有的资产转移都与洗钱密切相关,洗钱是犯罪收益转移的重要手段。因此,预防和打击洗钱不仅能防止巨额资产外流,还有助于境外资产追缴。要加大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督力度,加强资金外流管理、分析及风险防控。对于不遵守反洗钱法律的行为及责任人,要严格依法惩治。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反洗钱机制,并与人民银行反洗钱机制对接。金融结构的任何创新改革或试点工作都必须接受反洗钱评估。要加强反洗钱监管,积极创造条件将房地产商、会计事务所、拍卖行等纳入反洗钱义务人行列,让他们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要加强反洗钱情况调查、信息监测、情报收集、风险预警等工作,认真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反洗钱工作成效。[8]此外,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仅将“协助”上游犯罪人掩盖或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①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规定,这五种行为包括:(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认定为洗钱罪。如果腐败分子自己通过洗钱活动向国外转移犯罪收益,这种“自洗钱”行为不能单独定罪。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非法毒品交易与相关犯罪的示范法规》都规定“自洗钱”行为构成犯罪。因此,有必要回应国际社会的这种规定和实践,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以加大对腐败分子“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威慑和预防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功效。而在“自洗钱”和洗钱罪处罚时,可采用“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

(二)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建立合理的资产分享机制

根据反腐败境外追赃需要,不断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并建立资产分享机制,调动资金流入国的参与主动性。

1.继续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2018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正式颁布施行。该法律对我国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程序、要件等作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此类请求的审查和执行程序。它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为有效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基础,对继续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因此,要严格遵守这部法律规定,推动反腐败境外追赃顺利进行。此外,为继续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还有必要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目前,中国腐败分子外逃资金主要流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而他们都建立了该制度。因此,有必要在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明确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没收令”,协助请求国追缴在中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并及时返还给请求国,以提高外国参与协助中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的主动性,推动反腐败境外追赃合作良性发展。[9]此外,还要提高国际条约的使用率。目前我国已签订不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以及含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条款的多边条约。根据这些条约,我国可与160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但目前这些条约的使用率并不高。因此,今后在缔结新条约的同时,还要提高现有条约的使用效率,使其在反腐败跨国追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还要积极研究并翻译被请求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腐败分子外逃主要目的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反腐败跨国追赃及国际合作提供依据,也有利于提高跨境追赃成效。

2.建立合理的资产分享机制

资产分享机制不仅是国际社会追缴赃款的通常做法,而且还得到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发达国家的认可。因此,有必要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现实需要,建立合理的资产分享机制。2016年9月中国与加拿大签署协定,两国在“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同时也证明建立资产分享机制是切实可行的,具有现实需要,对反腐败境外追赃也具有借鉴和参考。2016年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中国与美国就建立资产分享机制进行初步商谈。可见,中国目前正努力与其他国家协商,尝试建立资产分享机制,以破解反腐败境外追赃面临的困境。在分享对象上,应参照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根据腐败分子涉案罪名决定是返还还是分享。例如,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家财产的犯罪所得,由于这部分资产本应属于请求国,因而应直接返还给请求国,不予分享。对于贿赂罪等犯罪所得,由于涉案款物通常为腐败分子的私人财产,应该进行分享。在分享比例上,一般根据被请求国提供的协助大小来确定。如果提供一般辅助性协助,分享比例可在5%-9%之间;如果提供主要协助,分享比例可在10%-19%之间;如果提供重大协助,分享比例可在20%-30%之间,甚至给予更高的分享比例。具体的分享比例由双方当事国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追赃难易程度、涉案资金数额等,本着平等互利原则进行商讨并最终确定。此外,还要制定详细的资产分享程序和分享途径,并修改与资产分享配套的国内立法,在国内立法明确资产分享的部门和具体内容,[10]从而为资产分享机制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以争取资产流入国配合,提升反腐败境外追赃实效。

(三)重视专业人才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境外追赃执法队伍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既要加强一线办案人员培训,打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又要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

1.加强一线办案人员法律和外语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一线追赃人员要具备法治理念和全局思维,在办案过程中要增强法治意识,确保境外追赃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要加强一线办案人员跨学科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金融学、会计学、计算机学等多学科知识,不断丰富知识储备,为跨境追赃顺利进行奠定基础。要加强境外追赃实务技巧培训,邀请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传授一线办案技巧,增强他们与境外合作伙伴的交流沟通能力及合作能力,提高办案中的随机应变能力与工作技巧。要制定反腐败境外追赃的学习资料和操作指南,包括联合执法标准化建设、联合调查取证、证据交换、情报分享、司法协助等,并汇编反腐败境外追赃典型案件,认真组织一线办案人员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此外,境外追赃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对办案人员的外语能力要求较高。因此,要加强办案人员的外语能力培训,让他们具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和外语能力,能破解对外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口语交流和文本翻译障碍,打造高素质的满足反腐败跨境追赃要求的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队伍。

2.建立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

为破解反腐败跨境追赃面临的困境,还有必要建立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跨境追赃具有跨国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征,部分案件在法律、金融、技术等方面甚至存在许多疑难问题。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既能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帮助,又能为个案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智力支持。随着反腐败境外追赃的制度化与常态化推进,建立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发挥智库专家的作用,是今后跨境追赃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11]美国、日本、俄罗斯、法国等国家在驻华使馆不仅派驻了警务联络官,而且还建立了法务参赞制度。这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在驻外使馆派驻警务联络官,建立法务参赞制度,以增强国际司法合作实效,也为反腐败境外追赃提供制度和智力支持。

(四)加强“互联网+”时代的情报信息交流,提高境外追赃实效

要把握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特征,构建境外追赃信息交流平台,推动赃款收缴情报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1.加快国内信用体系建设,搭建国际信息交流平台

目前国内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网络充斥着大量真假难辨的信息。部分腐败分子利用网络监管漏洞,伪造身份进行虚假交易,将赃款转移至境外。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内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用户的身份特质属性、信用历史、经济履约能力等,并密切银行、公安机关、法院等合作,推动信息共享,为境外追赃提供参考。同时,发挥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反洗钱机构工作人员的作用,利用大数据分析互联网中的海量交易信息,判断客户交易背后的真实意图,为资产监管、反洗钱侦查等提供数据支撑,并及时甄别出客户是否将赃款转移至境外。还要增进与其他国家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搭建国际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跨国犯罪资产的信息交流机制。并破除信息交流障碍,推动信息共享,搭建更强大、更牢固的“天网”。这样既能及时对资产转移进行研判,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又能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提供便利,也为反腐败境外追赃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撑。

2.加强赃款收缴情报交流,提升境外追赃实效

要加强境外赃款收缴情报交流,增进境外追赃国际合作。各国要重视境外追赃的情报交流,推动境外追赃顺利进行。在腐败分子的赃款未被挥霍完毕或没有被合法化之前,通过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情报交流,有利于请求国准确锁定赃款,及时追踪资金流向,推动调查取证顺利进行。“互联网+”时代给赃款收缴的情报交流提供了便利,因而各国要增强合作意识,协商一致,提高分享和交流赃款追缴情报的主动性,并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详细获取腐败分子赃款转移的交易记录,对情报信息开展研判,及时识别赃款,实时跟踪赃款动向,为境外追赃提供情报支持。[12]2014年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决定成立跨国联合反腐败协调运作机制,以加强反腐败和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能力建设,推动打击腐败、反洗钱等领域合作。此举为赃款收缴情报交流搭建了平台,有利于增进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提升境外追赃实效。

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同时,也注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境外追赃力度,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斗争实效。通过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反腐败境外追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当前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依然面临不少挑战。有必要正视境外追赃面临的挑战,健全国内法律法规,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作用,促进情报信息共享,从而推动境外追赃顺利进行,提升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实效,同时让腐败分子清楚地知道,境外不是藏身之地或避风港湾,即便携带巨款侥幸外逃成功,也必将被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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