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雪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基础教学部,安徽 阜阳 236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出现了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愈加广泛,在民主需求、公平正义需求以及安全环境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所以,为了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积极探索共建共治共享新社会格局,优化社会治理制度,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正确的引领。在此基础上,要想真正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构建良好的政治文化体系,就要对权利与权力内在冲突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并制定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发展的策略,真正借助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发展助力和谐社会的建设取得新的成果,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进程。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具有紧密联系又明显不同的概念,要想寻求权利与权力的平衡,首先要明确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形成对权利与权力问题的系统化认识。
我国学者在对私权利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对权利的定义进行了论证,并且得出了相应的结果。本文综合分析研究者的观点,认为权利具体指能得到社会法律认同和支持的公民的自主行为和对他人行为进行控制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权利人可以做出相应的行为,也可以对他人作为和不作为进行适当的约束,行使权利的主要目标是保障权利人物质和精神的利益不受到侵犯。权利保障的基础是社会法律层面认可的资格,权利获取的前提是法律保障作用的发挥,权利的核心思想是对利益的维护,并且权利将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作为重要的行为准则。
权力是政治生活的核心组成部分,长时间以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权力表现出一定的正当性与强制性。[1]结合国内外主流观点对权力的内涵进行分析,发现其主要是个体或者群体凭借自身优势对受体进行强迫,使受体听从其观念的一种力量。权力的运行主要目的是满足自身的需求,能通过特定的强制性意志不顾他人的反对与社会实现整合。对权力的行使特征进行分析,发现从本质上看,权力具有平衡性和高度强制力的特征,并且高度强制力的作用实质上是平等的。同时,权力的行使具有明显主动性和主观性的色彩,我国行政权力的运行将维护公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行政权力的行使能提高国家强制力,为国家的和谐稳定运行提供坚实的保障。
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辩证的关系,二者既存在紧密的联系,也具有明显的差异。
其一,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联系性。从联系的观点对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细化解读,能看出权利与权力之间具有互补性。权力更多的体现在对安全和秩序的维护层面;权利则更多的重视自由,双方的互补能促进社会建设方面公平和正义的彰显。同时,权利与权力之间具有相互渗透的关系,权利之中本身蕴含着权力,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体现;而权力中也有权利,只有行使权力才能发挥法律保障的作用,进而形成权利。此外,权利与权力之间具有相互转化的关系,由于权力产生于权利的让渡,因此能通过权利向权力转变,而权力可以分化成多种不同的权利形式,因此权力也可以向权利方面转化。
其二,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从主体、范围和实现方式角度得到体现。从主体指向角度看,权利的主体主要涉及社会组织、公民和法人等;而权力的主体则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从事各方面管理工作的决策主体。从实现范围角度看,权力由国家机关或者特定的主体来实现;权利的实现则涉及到所有的社会公民。[2]从实现方式角度看,权利主要由个人行使,与个人的自觉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权力的实现则更多地体现在国家规定和相关章程方面,具有间接性的特征。
从和谐社会视域对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进行分析,发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权利和权力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与失衡,并且从多角度得到了体现。
1.价值理念层面的冲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过程中,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政府较为重视中央集权,在治理国家方面采取行政命令的行为对社会大众的行为进行规范,人们的权利意识受到权力的侵犯和影响相对较低。[3]和谐社会背景下,国家治理方式进行了优化调整,人们的权利意识明显提高,但是仍有一些人对权力存在错误的定位,导致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权利造成侵犯,影响权利的保障。
2.制度设计层面的冲突
在制度设计层面,权力的设定在某些层面上会对权利造成侵犯甚至剥夺,权利的设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权力。简单的说就是权力在制度化发展过程中会与权利的制度化建设形成内在的矛盾冲突,导致权利与权力难以实现平衡的状态,一旦权力过大会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如果出现权利过大的行为,也会对公共机构的管理和国家治理工作的开展造成制约,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4]
3.实际操作层面的冲突
在实际操作层面,能看出国家权力一出现就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性,并且这种独立性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实现自我强化,如果在自我强化时出现权力的滥用和扩展情况会对权利造成巨大的损害,影响私权利的维护。[5]所以要想在实际操作层面对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进行有效的控制,还要提高社会大众对权利的认识,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在和谐社会视域下,权利与权力的冲突的表现形式存在多种类型,在研究中要注意结合具体的类型进行系统的解读。
1.从权力对权利的角度看,二者的冲突主要从三个角度得到体现:其一,权力在实践方面一直寻求对权利的突破,权利在本质上属于权力的力量源泉范畴,而权力能对权利的行使产生限制性的影响,如果超过权利的范畴,就会在权力扩张性的影响下对权利造成制约,引发冲突问题。其二,权力会对权利造成伤害。权力与权利之间本身存在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是如果出现权力非法使用的情况,就会导致权利受到侵蚀,影响权利的行使。其三,权力会对权利产生否定的作用,具体从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对抗角度得到体现,即在出现激烈对抗的情况下,滥用权力会造成群众的权利被剥夺,影响群众对权利的维护和行使。
2.从权利对权力角度看,权利对权力的作用也会导致二者出现冲突问题,具体冲突从以下角度得到体现:其一,权利对权力造成限制和制约。权力从权利中产生,本身在行使过程中就会受到权利的限制,将权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帮助权利的有效维护。其二,权利会妨害权力的行使。在一些情况下,权利如果被不正当的使用,就会突破公平和正义的束缚,会对权力的正常行使产生妨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要求对权利也进行适当的限制。其三,权利会对权力产生否定作用,即如果在权力出现超越界限的情况下,会导致出现非法行为和暴力行为的情况,引发权利的抵抗,从而形成对权力的否定作用,如人民行使权利监督和抵制社会上的特权行为,会导致特权方面的权力被否定。
从和谐视域的角度对权利与权力冲突的平衡问题进行系统的解析,要明确公权失衡情况下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情况,进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权利与权力平衡发展的策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
权力的过度滥用会引发腐败问题,甚至可以说权力是造成腐败问题的根源,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导致绝对腐败问题的出现。所以要想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控制,避免其侵害私权利,就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通过制约权力以平衡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尝试构建切实可行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在有效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下能实现权力之间的均衡化发展,避免权力滥用问题的出现对权利造成侵害;[6]另一方面,要强化公民的维权意识,引导公民认识到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权利主体,应该明确自身在监督权力方面的重要责任和义务,敢于与权力滥用的现象进行斗争,发挥公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实现对权力使用情况的有效规范。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意识,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有效控制和预防,增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工作的成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新时代的影响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方式进行探索和创新,确保能真正在全社会范围内落实权力的监督工作,保障公权力在阳光下实现稳定运行的目标,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深入人心,有效促进权利与权力之间实现平衡化发展,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整体进程。
全面推进宪政建设工作能有效改善当前我国政治建设工作中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度,进一步畅通公民言论自由的渠道,使公民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宪政建设体系下民主监督工作能得到深入贯彻落实,民主参与活动也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在当前深入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政策的情况下,要想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良好的建设成效,全面提高和谐社会的建设效果,在促进权利与权力平衡发展的过程中,就不能放松权力,而是要对权力进行集中的管理和控制,并且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私权利,尽力避免漠视权利的情况,确保能促进权力向社会范围内回归,夯实和谐社会的建设基础。在具体推进宪政建设的实践活动中,要始终保持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公权力的限制与约束,确保能基于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化发展助力社会治理工作取得全新的成效,真正消解社会的主要矛盾,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7]
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只有构建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导向职能,使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为社会服务、为群众服务,将维护公民的根本利益和权利等放置到首要的位置上,才能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使和谐政府的建设满足经济社会的建设要求,助力我国和谐社会的整体性规划和发展,为公民权利保障工作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在具体按照平衡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需求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学习,对政府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确保能够促进简政放权工作的贯彻落实,积极构建廉洁高效的政府,全方面提高政府工作成效。一方面,要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强化,全面落实“一项减政”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能力,优化政府部门的行政工作效能,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创造条件;[8]另一方面,要对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化处理,积极组织开展“三种治理”工作,专项整治政府部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行为,在落实效能问责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损害公民权利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要对地方行政法规制度加以完善,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进行有效的梳理和确定,对行政裁量权实施更为细化的分析,有效处理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规范工作,争取能够循序渐进地改善政府行使权力的情况,为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提供良好的支持。
对行政法制度进行建设和完善,也能促进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发展,助力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稳定发展。首先,要对行政组织法进行完善,对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进行有效明确,全方位规避公权力出现重复干预的情况和多头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情况,确保能为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9]其次,要对公权力的行使方式进行优化和规范,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谨慎地使用公权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进行明确的划分,一定要最大程度地避免出现权力滥用或者过度执法等问题,坚决保障私权利的有效运行。最后,要积极推进行政责任法制化建设,对不同层级行政首长的责任进行分析,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落实问责制,在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引导下促进责任政府的构建,确保能有效发挥政府的职能,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通过不断地健全和完善行政公法制度,改善权利与权力平衡发展现状,增强平衡发展的效能,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不竭的动力支持。
新时期在我国改革开放实现深化发展的情况下,受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多元复杂文化信息涌入的影响,现实社会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问题,权利与权力的内在冲突问题开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只有从政治角度缓解权利与权力的内在冲突,促进二者实现平衡发展的目标,才能促进政治文化的构建,有效推动社会大众实现利益均衡化发展,进而在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基础上,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打开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