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获得感测度学与农民美好生活问题的测度

2020-01-19 01:48李建立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测度利益农民

李建立

(1.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119;2.平顶山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提出了“获得感”,强调让群众在改革中有更多美好幸福生活获得感,对于获得感的注重和提出,说明了国家的发展就是让农民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而获得感也成为度量群众幸福感的核心参照度量。

1 幸福获得感测度学及其历史发展

1.1 幸福与获得感的内涵及关系

什么是幸福?什么是获得感?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人们一直在追寻,在英文中,幸福是welling,happiness等词,霍尔巴赫认为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在中文中,幸福是:“谓祈望得福;使人心情舒畅的境遇和生活;指生活、境遇等称心如意”[1],到底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人的存在发展活动中产生的使人心情愉悦的境遇或生活,这种境遇或生活体验会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的相互作用,如财富、制度、社会环境、生态等,它也是主观力量和客观力量交织作用的结果。

获得感就是人们收获了或者得到了某种利益后的产生的主观满足体验,是向上的情绪体认,是“获得”与内在“感”的综合体悟,获得感是幸福感的基础,二者都具有外界客观事物给人们主观带来的感受,二者在体验和心理感受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获得感更多注重人们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和实惠,较多地看重收益,它不仅包括个人的获得,而且也注重整体的获得感,更注重弱势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较多的是注重人们对于生活的体验,既有形而下的物质层面,也有形而上精神层面的,由此,获得感是衡量人们幸福的重要度量指数,更是衡量民生的尺度。

从幸福感到获得感,反映了国家对于深化改革带给群众的美好生活满意度认识有了质的转变,对于改革带来的收益更加侧重由抽象到具体,由形式到内容,由对幸福指标的崇尚到注重给群众以实实在在的收益,由重视幸福数字分析到注重群众收益的“最后一公里”,幸福生活获得感是提升群众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幸福获得感就是人们在自己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得到自己身心满足,是对自己、对社会有益的境域的认知和心理体验,是外界的“获得”和主体内心的“感”的综合体验。

1.2 幸福获得感测度学的历史发展

幸福是否可以量化?获得感是否可以测度?中西方学者都在苦苦思索,试图发明一种仪器,就像度量衡一样,简单直观,可以直接测度人的幸福获得感,度量出人的满意值,但是这样的发明没有能够成功。在中国古代有代表的是儒家和道家观点,他们用一套方法来测度幸福获得感。儒家提出仁爱思想,“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富是人所祈盼的,但谋取的方式应遵守道义,在利益的面前,心中应有仁爱的思想,以忠恕为判断的依据,以仁爱作为测度获得感的标准,道家恰恰与儒家的幸福观是有区别的,道家注重回归自然,“鱼相忘乎江湖,人相忘乎道术”。(《大宗师》)由道忘,处在里面,来把握“道”,人真正得“道”而与“道”融为一体,这就是人的幸福获得感境界,道家是以精神的自由来作为测度美好幸福获得感的标准。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提出:“幸福就是灵魂的一种符合德性的活动”,幸福生活的指针就是理性指导下的道德活动。从边沁开始,古典经济学家们似乎开始寻找一个可以测度人们美好幸福获得感的指标,试图找到一个可以量化的公式,其认为快乐的量和痛苦的量加以测度,幸福一词等同了“功利”或“效用”,为测度幸福获得感制定了几个参照指标:“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纯度、范围”[2],其最大突出之处在于认识到:美好幸福获得感可以用效用来进行度量。

穆勒则进一步指出,美好幸福不仅有量的不同,而且还有质的不同,普遍的公共幸福是可欲的,“行为之正当,以其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之不正当,以其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和痛苦的消除”[2]。

紧跟其后新古典经济学者马歇尔说:“金钱是一般购买力,且被奉为是一种达到各种目的——高等的和低等的,精神的和物质的——的手段”[3]。实际上与边沁相比,马歇尔的幸福经济学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比起边沁更加丰富了,效用的最大追求是两方面的,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当一个人的动机的力量——不是动机本身——能用他为了得到某种满足正要放弃的货币额,或者用刚好使他忍受某种疲劳所需要的货币额,加以大约的衡量的时候,科学的方法和实践便可能了”[3]。可以看出,物质利益对幸福获得感的作用似乎更直接、更有效,更容易测度与计算总结。因此,庇古说:“我不认为应该假定,直接获得的满足的强度总是与事先存在的欲望强度成比例[4]。”

随着研究的深入进展,发现当人们物质财富达到一定程度时候,人的幸福获得感并没有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升,这就是“伊斯特林悖论”。伊斯特林认为:人收入与幸福无法达成比例,“相对收入,即相对于周围其他人的收入,你赚了多少远比绝对收入重要”[5]。当财产增加的时候,就会出现收入——幸福的指数下降,幸福不是来自绝对财富,而是更多的来自相对的财富。丹尼尔·卡尼曼也说:“花时间和朋友一起是人们所能做得最享受的事情之一,但花时间和配偶在一起感觉只是还不错的[5]。”幸福获得感实际上与人们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相联系。经济学家路易吉诺·布首尼认为:获得感、幸福感的秘诀更在于自己内心快乐的计量落在实处,“对人类来说,与他人交往是一种重要的幸福源泉。当社会交往发生在友好和善意的氛围中,是令人愉快的”[6]。

幸福获得感测度学与传统经济学区别在于以幸福获得感为桥梁把经济学和伦理学联系起来,拓展了经济学的关注视野,幸福获得测度学就是关注于人们如何能够进入美好幸福生活获得感之径,以及如何建立多样化的幸福获得流。“具有放弃直接的满足感,追求某种更深层次的满足感的能力,获得这方面的幸福感需要意志力”[5]。在社会中,不仅仅关注个人的财富多少和精神利益的获取,而且还应关注社会中整体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增加。可见,通过上述的阐释,我们可以有以下几个认识:第一,幸福获得感不仅与物质利益有关,而且更与人的精神利益有关,尤其交往过程中友好的气氛更能够促进人的愉悦性境遇的幸福获得感;第二,与人进行交往会得到幸福获得感,但是单一持续的幸福流未必是一直增长的获得感,建立多元化的交往可以代替一种单一的幸福流,尤其增加交往的阅历感和多元化的交往模式,可以优化个人的幸福流;第三,人要为自己设定目的,在奋斗过程中获得持续不断的幸福流和快乐流。

2 幸福获得感测度及指数体系

2.1 幸福获得感测度方式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等学者发布的研究报告《幸福与经济发展的测度》中,认为客观与主观维度的幸福一样重要(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dimensions of well-being are both important)[7]。对于主观方面的幸福获得感是采取设计自我陈述式和自我心理对照式的调查问卷来进行。此方法就是让被采访者完成关于自我主观心理感受的一种测度方法,可以客观地反映被调查者的心理感受、对获得利益的态度、意义和价值。在问卷中,提供了相应的陈述事实或者有关的问题,让被调查者即可做出是否符合获得利益的情况,一般是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一般、比较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等,呈现5、4、3、2、1的下降状态,并另附上设计的一些问题,如对于这项措施你有什么好的建议?为什么这项措施不太让你满意?其优点是便于测度、简单方便、快捷迅速,缺点是有时候如果设计的问题过于繁琐或者敏感,再加上初次去采访,相对不是很熟悉,易于引起被调查者的心理防范和心理防御,回答问题会出现不是自我的内心真实写照,势必一定程度影响到测度的精确性。

2.2 幸福获得感测度指数体系

为了利于测度幸福获得感指数,一些经济学家和机构提出了一些美好幸福获得感的测度公式。

关于个体幸福获得感的公式化测算由萨缪尔森提出,幸福获得感=效用÷欲望,效用越大,人的欲望越小,人就会越有幸福获得感;这里的效用可以表示为有形利益(物质利益)与无形利益(精神利益),按照萨缪尔森的公式,就可以推断出当有形利益(物质利益)收益最大时候,幸福获得感与有形利益(物质利益)成正比,同欲望成反比。而同理我们可以推出:无形幸福获得感=精神利益(无形利益)÷欲望,但是这里存在这一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的幸福效益边际变少问题和一个间接的幸福效益边际量变化问题,这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幸福获得感递减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寻求个人最大幸福量问题,而有时候人的某种自变量对于幸福获得感最大度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直接的支配作用。

幸福获得感测度表达方式可假设为:(N1)*a+(N2)*b……这里的N1,N2等表述相应的目标范围,a,b等表述该目标范围内的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显然,幸福获得感测度是需要对自变量有领会和理解,认知到获得感孕育的体系,创建出相应的目标系数,再根据调查问卷的广度、人员的覆盖面、切身事项、文化程度等相对比重程度,需要综合判断而得出最符合实际情况的测度计算指数体系,以便于获得与现实相符合的结论。

在具体的测度指数体系上,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卡尼曼提出了日重现法(DRM)和体验取样法(ESM)对幸福感进行了测度,日重现法就是用时间度量和体验综合来进行分析如何分配时间和体验不同活动[8]。英国心理学家皮特·科恩(Peter Cohen)展示给人们了一个测度幸福的公式,幸福指数=P + 5E + 3H,公式中P为人的性格与处事能力,E为存在,H代表着向往较高的追求,公式主要侧重于幸福获得感的整体要求,在社会的发展中,应该更多地关注于社会整体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上升,更多的是关注集体的幸福获得感的上升。

3 建构农民美好幸福获得感的时代启迪

3.1 农民有形利益幸福量和获得感指标体系建构

新时代,农民有形幸福量的度量指数体系实际上就是农民得到物质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测度,农民的口袋鼓了起来是最大幸福,可以说农民在有形利益收入提升的时候是有幸福获得感的。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8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1660万人,贫困发生率1.7%;2018年农民工28 836万人,2018年农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 617元,比1949年实际增长40.0倍[9]。

在我国当前,提升农民收入,给予农民以看得见的利益,可以直接增加农民的幸福获得感,尤其对于农村的贫困人口,提高贫困人口的有形利益收入是测度农民幸福获得感最为直接和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对于逐步提升收入的农民来说,有一个幸福临界值的度量问题,在农民逐步提升收入达到临界值以前,提高物质财富和有形有益对于农民来说是幸福的和快乐的,对于物质临界值的变化,“美国学者雷亚德认为,在美国城乡差距等于零的情况下,幸福临界点是人均年收入15 000美元,低于此标准,增加收益可以促进幸福;超过这个拐点,有形的物质财富对于幸福影响不显著[10]。”

以前,农民幸福生活满足于吃饱饭、穿好衣、住瓦房的平淡生活,在生产力大力提高的基础上,农民美好幸福获得感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新时代农民美好幸福生活应该满足基本的衣食住行,这是农民生存需要的基本满足;(2)由于地域的广大和文化素养不太一样,考虑农民美好幸福获得感,不仅要把握好农民绝对收入,而且还要注重思量农民的相对收入,考虑到农民的精神生活情况;(3)消除贫困人口是衡量我国农民幸福获得感的最重要参考指数。贫困人口的减少也是最为直接测度农民美好幸福的方法和参照指标,我国政府每年逐步消除贫困人口也为提升农民的幸福指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4)大力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发展适合当地特色的产业,使得农民的医疗、居住环境、教育继续得以改善,这也是测度农民幸福获得感的重要参照标准。

3.2 农民政策制度的幸福获得感指标体系建构

“公正”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含义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美国百科全书》定义为: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这些概念表明公正是与人们的权利密切相关,其中核心的是利益关系,人们之间占有利益得到人们制定规则的约束就是公正的,公正就是在制度体系的调整之下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处理。

制度的、规则的设计公平性、合理性可以有利于人们收入增加,并成为度量人们幸福获得感的一个重要参照指数。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仅注重提升农民的地位,而且提升农民的政治权利,以实实在在的收益增加了农民的幸福获得感,这也是国家从制度方面保证了农民的幸福生活。

农民制度幸福获得感的测度可以考虑以下方法:(1)调查问卷或者入户访谈的方式,哪些制度确实给农民带来合理的收益;(2)在基层民主方面,依据制度的规定,直接投票基层政权人选选举工作,参与公共事务,可以有力提升农民的幸福获得感;(3)在制度顶层设计方面应考虑好制度设计应围绕着符合农民核心利益为出发点,制度创新是否能够农民带来最大收益化?例如现在医疗保险制度落实情况,尽快实现跨省医院之间信息的共享,实现结算网上电子化,“让数据多跑腿”,这些情况的落实最能够体现农民的制度幸福获得感。

3.3 农民文化素养的幸福获得感指标体系建构

黄有光等建立代表性消费者模型,阐述了经济增长减少“福利水平”的可能性。分析了幸福水平的降低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生产引起的环境问题,相对收入效应(Relative Income Effects)[11]。农民的美好幸福生活与其有形的物质收入、制度的公正等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在一定的社会发展条件下,文化因素也与农民幸福获得感紧密相连,也会隐性地、间接地左右着农民的幸福生活。

农民幸福获得感程度有高有低,与国家文化传统、文化程度、文化素养有一定的联系。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数据,在全部农民工中,小学文化程度及以下占16.7%,初中文化程度占55.8%,高中文化程度占16.6%,大专及以上占10.9%。窥一斑而见全豹,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到农民的贫困也是与其贫困文化有一定关系的,“刘易斯认为,当一群人几代都忍受经济剥削之苦时,那么就会产生一种适应这种剥夺的文化,它能使人克服这种极端环境[12]。”幸福获得感与一些农民的贫困文化意识是有一定联系的,在农民工生活中,据课题组调研,具有大专高中学历农民工幸福获得感指数是比较高的。

因此,农民幸福获得感测度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提升农民的学历层次,提升农民的职业技能,如网络培训和技术培训,提升学历层次也是提升农民幸福获得感的有效措施;(2)提升农民实现理想的能力,以农民中成功人物为例子,进行宣传和学习,以典范人物为榜样,激励身处贫困中农民也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目标;(3)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娱乐获得,“建设”文化馆和图书借阅室;(4)提升农民的道德涵养和文明指数,因为道德涵养提升也是实现幸福的重要部分;(5)“培育”适合本地特色的文化项目和文化节目,在活动中渗透进党的政策宣讲,渐进地提高农民知识含量和文化素养。

3.4 关注特殊群体心理素养幸福获得感指标体系的构建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2018年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5.2%,女性占34.8%。全部农民工中,未婚的占17.2%,有配偶的占79.7%,丧偶或离婚的占3.1%;男性占65.2%,女性占34.8%。据2018年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发布,农村留守儿童仍有697万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青壮年男性、女性为外出打工人员的主要部分,在农村留下来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数量十分庞大。留守的老人、妇女生活单一固定,闲暇靠打牌、聊天、看电视剧等消磨时间,缺乏主流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生活乏味,在农村针对留守妇女的侵财、偷盗、性骚扰、离婚案件比非留守家庭要高的多。而长期的留守对于妇女、儿童最需要关注的是情感需求和心理慰藉,老人希望听到子女的声音,妻子期盼丈夫的网络传音,小孩期盼父亲赶快回来,由此长期的留守易引发心理问题和家庭问题。例如以留守儿童、老人为例,因缺少亲人的关爱,长期生活在贫困文化氛围与隔离的环境中,缺少了家庭血缘亲情的慰藉,间接隔断了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和情感交流,造成留守儿童、老人对正常心理和正常人格的偏离,这些问题累加以后,将会带来相应的隐形问题,给社会造成无法预测的影响。

拥有高兴快乐情感去工作可以得到比现实更高的幸福获得感,消极情绪反之,由此,农民的心理素养和文明素养提升也是测度农民幸福获得感的有效措施。(1)通过有效培训班和文化馆,向妇女、小孩、老人宣传相关的情感宣泄心理知识,以化解和宣泄自己的心理问题;(2)在农民工打工的地方,建立廉租公寓,给定期来探望的妇女、儿童、老人提供相应的方便,以增进彼此的感情交流;(3)搭建农民工和留守妇女、小孩、老人交流的信息平台,为其心理的诉求和心理的释放提供相应的帮助;(4)在农民工居住地,建立学校,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机会,享受到与当地市民同等的待遇,增强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归属感,这更是提升农民工幸福获得感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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