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芳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部
企业所得税的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一些特殊的税务处理跟目前现行的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可能在一些时候对一些商业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在进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过程中,就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进行明确和规范的处理,以避免在重组过程中,或者重组之后出现一些问题。当面临大量债务且无资金流进行偿还的时候,为了维系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企业一般会选择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由于牵涉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两方,所以很多问题需要达成一致才能够使得债务重组达成。而这类商业活动中,所得税的处理就较为特殊,会计标准和税务处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本文,笔者就企业债务处理中财务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较为特殊,会计处理办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下文笔者就这些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实行探讨。
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实施以来,一些特殊的税务处理跟目前现行的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可能在一些时候对一些商业活动产生影响。债务进行重组时,如果出现债务人实际给债权人支付形式为资产或者现金等价值低于企业账面实际所需要支付的债务值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这部分差值,在会计处理上会被纳入当期的损益,类似于进行捐赠。这种处理办法会将企业财务账面上的债务价值与给债权人实际所支付的价值进行了相结合。而从税务角度而言,其处理办法与会计角度有一定差异,这将会把资金收付之间的差额以及税收产生的成本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再将企业产生的实际收益进行税费的扣除,从而得到折损收益或现金收益的处理方式。
(1)作为债务人。债权人在财务非现金资产的使用方式时需要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估值,在进行估值的时候,按照税法的规定,其最终价值需要扣减相应的税费,这个税费应该由债权人来进行承担,故扣除税费之后的剩余资产价值才能够算作债权的清偿资金。由于可能涉及的税费较高,对于债权人的成本较大,现行的税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构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五年。(2)作为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计报表中,非现金资产的支付需要视为实际账面价值,但是否会带来收益,这个需要来进行综合评判。另外在扣完税费之后的剩余资产价值,与所支付的资产会存在一个差值,这个差额会视为收购所带来的损失,在会计上会对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所获得的债权价值与税费支出之和需要跟债权人之前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如果产生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视为税收资本。
(1)作为债务人。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若将其债务转换为资本来等同于进行债务清偿时,应该将债权人放弃所持有债务人用来偿还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进行重组之后的进行对比,其中产生的差额被作为资本的公积金使用。而在税务准则中规定,上述的这部分差额应该视为企业重组所获得的收益,进而应该纳入所需要缴纳税款额。(2)作为债权人。债权人在偿还方式上进行转变,当出现偿还债务转为债务资本偿还的形式时,这种方式的采用可以使得债务人享有应有的股份,从而确保偿还资本与其前面的账面价值中间有一个差值,这个差值将为资本公积金,因此,其债权人在债务关系的影响下可以享受其应当享有的股份,同时,还可以将纳税的义务进行保留。
(1)作为债务人。在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方案的沟通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对一些格式化的现有条款进行修改和修订,从会计角度而言,这就可能造成财务的账面价值会跟债务人未来应付给债权人的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若当前者(账面价值)大于后者(债权人应付金额)时,需要将差额计入未来的应付金额中去,并且在重组动作完成之后,这个差额要视作为营业外收入。而若前者(账面价值)小于后者(债权人应付金额)时,则不需要做任何额外处理。(2)债权人。对于债权人而言,若修改现有条款造成其目前出现账面价格高于应收金额时,应该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少到未来的应收金额,以此来保障当期有损失的记录保存,若在出现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或者等于到未来的应收金额,将没有必要实行税务上的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竞争加剧,生存也越加困难。企业在经营时,因为内部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企业针对自身的债务没有办法实现如期偿还,这样会使企业的资金流出现问题。从上文的论述发现,当企业实行债务重组操作时,出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会有一定的不同,在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之前和过程中,需要仔细分析对这些差异的认识,进而采取最为合理的办法,实现双方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在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活动时,进行税务规划以及会计处理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有些时候还要将债务重组的情况结合起来,针对税务规划以及会计重组采用科学的办法,以此来确保债务重组活动可以顺利开展下去,同时避免在这一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利益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