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娟,乔彦贞
(1.怀柔区教育局,北京101400;2.衡水学院 董子学院,河北 衡水053000)
家庭中重要的人际关系便是父子关系(本文皆指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妻关系,在我们所熟知的封建社会是遵从父尊子卑、夫尊妻卑之礼而形成家庭人际关系的。但是,儒学关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家庭人际关系理念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在经历了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逐渐形成的,汉代就是儒学家庭人际关系理念发生转变的关键时期。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汉初生活实践了先秦儒学父慈子孝、夫和妻柔的家庭人际关系理念。至汉代后期,儒学关于家庭人际关系的理念逐渐转变为单向的父权制、家长制,男性长辈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本文以两汉儒学夫妻关系理念的变迁为视角,从生活、婚姻的角度考察儒学影响下两汉夫妻关系的实态,并以此为线索探究两汉儒学家庭人际关系理念变迁的原因。
从汉朝建立之初至汉武帝独尊儒术止,在此期间,儒学基本承继了先秦儒学的理念。这是由于汉初统治者为休养生息,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在思想上给予先秦儒学生存的空间。其次,秦汉是分异盛行的历史时期,故而造就汉初的家庭形态以小家庭为主,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女性农忙时参加农业生产活动,如刘邦之妻与其耕地,庞公夫妻共耕于垄上,妻子耕耘于前。农闲时女性要从事纺织。《汉书·食货志上》载:“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纺绩,同巧而合习俗也。”[1]1121女性在家庭内外的生产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汉代女性经济地位较高,为先秦儒学相对平等的夫妻关系理念在汉初的延续提供了稳定的家庭基础与经济基础。再次,汉代人口税之下,女性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同时还承担着国家的徭役,汉惠帝三年春,征“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1]89,汉惠帝五年“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1]90。可见,女性亦承担着国家的徭役,而女性也因此获得了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加之,汉初去古未远,社会风气开放,为先秦儒学的双向夫妻关系理念在汉初的继承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使得汉初儒学整体上继承了先秦儒学的理念,正如徐复观所言:“在董仲舒以前,汉初思想,大概上是传承先秦思想的格局。”[2]
先秦儒学将夫妻关系视为重要的人伦关系,孔子认为:“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严,三者正,则庶物从之矣。”[3]569孟子提出:“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4]夫妻关系作为人伦关系的基础,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故而历来受到各方的重视。汉平帝将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否视为父子相亲、人伦和谐的基础,故曰:“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1]356夫妻关系作为家庭人际关系的核心,重要性不言而喻。何为夫妻?《礼记·郊特牲》言:“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3]304男娶女嫁,双方遵循嫁娶之礼,从男子带领女子离开幼年所生活之家门始,夫妇之义便由此而始。何为夫?何为妻?《荀子·君道》言:“请问为人夫?曰: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此道也,偏立而乱,俱立而治,其足以稽矣。”[5]大意是如果丈夫的待妻之道是礼,妻子的待夫之道则是柔,有夫之礼,则有妇之柔,如若丈夫无礼,妻子无须再以柔待夫,只需保持尊敬,而非一味地柔弱顺从。孔子认为夫妻关系中,丈夫要尊重妻子,故曰:“昔三代明王,必敬妻子也,盖有道焉。”[6]孟子认为夫妻关系中“夫之有道”是“道行于妻子”的前提,“身不行道,不行于妻子;使人不以道,不能行于妻子”[3]327。先秦儒学的夫妻关系整体呈现出相对平等、相互尊重的状态。
贾谊继承并发展了先秦儒学对人伦关系的规定。他指出:“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之至也。君仁则不厉,臣忠则不二,父慈则教,子孝则协,兄爱则友,弟敬则顺。夫和则义,妻柔则正,姑慈则从,妇听则婉,礼之质也。”[7]汉初,贾谊所主张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妻等人伦关系实则是一个相对平等的双向互动关系,先有君之仁,则有臣之忠;有父之慈,则有子之孝;有兄之爱,弟则敬之;丈夫温和,妻子则柔顺。如夫不和,则妻不柔,婚姻关系则无继续之必要,“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1]3355,夫妻之间以恩义而好合,如楚挞谴呵常伴,那夫妻之间恩义已俱废,夫妻无义则离。
汉初,双向夫妻关系理念下的家庭生活表现为夫妻地位相对平等,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并且在汉初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也有所体现。
儒学双向夫妻关系理念在家庭生活上表现为夫妻同甘共苦、相互尊重。如: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爱情故事,卓文君为了司马相如抛弃了富家千金锦衣玉食的生活,在与司马相如私奔后,在临邛开酒馆,“文君当卢。相如身自著犊鼻裈,与庸保杂作,涤器于市中”[1]2530-2531,夫妻两人共渡难关。《后汉书》记载了樊英的待妻之道便是对妻子的尊重。据记载,樊英生病,妻子派遣奴婢询问,樊英下床答拜,陈实感到奇怪而问之缘由,樊英回答道,我的妻子与我共同祭祀祖先,下床答话,这是出于对妻子的尊重。再如梁鸿与其妻相互尊重,更是留下了举案齐眉的千古佳话。
儒学双向夫妻关系下夫妻地位相对平等,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夫义妇听、妇义夫听。千金小姐桓少君在嫁予鲍宣时,其父准备了丰厚的嫁妆,鲍宣对此表示十分不悦,桓少君对曰:“大人以先生修德守约,故使贱妾侍执巾栉。既奉承君子,唯命是从。”[8]643遂更换粗布短衣与鲍宣同归乡里。平等的双向夫妻关系不仅表现为夫义妇听,也表现为妇义夫听。如乐羊子路得遗金,其妻曰:“妾闻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况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乎!”[8]646乐羊子听闻妻子所言,大惭形秽,遂将金捐出后外出游学。
双向夫妻关系不仅表现在家庭生活中,在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也有所体现。政治生活上表现为妻子享有爵位继承权,夫妻之间“共牢而食,同尊卑”[3]304,妇人虽然无法依靠功勋来获得爵位,但是可以继承丈夫的爵位,坐丈夫之齿。法律上承认妇女的爵位继承权,《置后律》简三七二载:“女子比其夫爵。”[9]183大意是女子可以按照丈夫去世时的标准承袭丈夫的爵位,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了女子的爵位继承权。社会生活上表现为女性可以参加社会娱乐活动。《汉书·地理志》记载:“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1]1665正是男女共同参与聚会,并在聚会上同乐的场景。
夫妻关系的核心就是婚姻关系,儒学双向夫妻关系的理念在婚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
相对平等的双向夫妻关系在婚姻缔结上表现为男女婚配的自由。如《风俗通》载:“齐人有女,二人求之,东家子丑而富,西家子好而贫,父母疑不能决,间其女定其欲适。”[10]在婚姻大事上,不仅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父母不能决之时,会征求女儿的意见,女子拥有对自己婚姻的发言权与部分决定权。《后汉书·梁鸿传》载西汉末年孟氏家有一女,三十而不嫁,父母问其故,女欲嫁与贤良如梁鸿者。孟氏之女对自己婚姻的主导,最终使得她如愿嫁与梁鸿。
相对平等的双向互动夫妻关系在婚姻解除上表现为离婚之风盛行。西汉大臣孔光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1]3355西汉离婚之风盛行,夫妻双方皆有离婚的权利。据《汉书》记载,朱买臣家贫,又爱好读书,且不擅于经营家业,只得以卖柴维持生活,并且朱买臣喜欢在路上大声诵书,其妻阻止,朱买臣却越是大声,其妻羞愧而求去,朱买臣不能留,遂听其妻,乃去。不管朱买臣之妻子是因家贫还是因朱买臣诵书觉得羞愧,总之,二者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其妻主动提出并得以实现的。《汉书》载,淮南王欲谋反,但是害怕太子妃得知内情而泄露计划,遂与太子商量,诈不爱,故太子三个月不与太子妃同席,太子妃乃求去,虽然是淮南王与太子策划,但是太子妃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无论是身为平民的朱买臣之妻,还是身为贵族阶层的太子之妻,女性都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对于汉代男性而言,行使离婚权利的主要方式是“七出”,《大戴礼记·本命篇》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11]
相对平等的双向互动夫妻关系在婚姻解除上也表现为改嫁之风盛行。“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12]。汉代女子改嫁较为普遍,为社会所接受。如,张耳之妻为外黄富人之女,甚美,曾嫁与庸奴,夫死后,其父之客为其觅得良君,遂嫁与张耳。外黄富人之女改嫁张耳,是其父之客扮演了媒人的角色,充当了二者婚姻的联系人,从而成全了这段美好的姻缘。当时人们并未对外黄富人之女改嫁的现象进行非议,反而是积极成全,可见妇女改嫁在汉代是一件很平常之事。不仅如此,女性改嫁的次数亦没有限制,可以改嫁一次两次甚至更多次。如,陈平之妻五次嫁人,夫死,人皆不敢娶,第六次才嫁与陈平为妻。再如,苏武北去匈奴多年,其妻改嫁。据《奏献书》简一九六记载:“夫死而妻自嫁,取者毋罪。”[13]可见,夫死改嫁,妇女及娶者皆无罪,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女性改嫁的权利。
传统儒学下的夫妻关系所体现的婚姻自由并非只体现在女性结婚、离婚、改嫁之自由,男性与女性相比,拥有更为广泛的权利,汉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男子可以广蓄姬妾,在婚姻解除上,男子享有“七出”的权利。在婚姻关系中虽然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实际上男性远远大于女性,但是传统儒学影响下,汉初,夫妻之间相互尊重,总体呈现出“夫和妻柔、夫义妇听”的双向互动关系。
首先,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儒学的地位发生根本性变化,为适应封建统治,儒学对夫妻关系的诠释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其次,至汉代后期,家族势力的发展促使女性地位下降,为儒学单向夫妻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家庭背景。再次,统治者欲以夫权的强化形成稳定的家庭,为孝伦理服务,从而达到忠君的目的,为儒学的转化提出了现实的要求。因此,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汉代儒学平等互动的双向夫妻关系理念开始向单向夫妻关系发展。
自董仲舒提出“夫为妻纲”始,平等的双向夫妻关系理念开始向片面化发展,董仲舒以阴阳之论来构建汉代人伦关系,他提出夫妻、父子、君臣之合皆属于阴阳之合,将人伦关系与阴阳之论相结合,以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来构建汉代人伦关系,分别赋予君、臣、父、子、夫、妻以阴阳之角色,提出“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14]305。在此基础上刘向提出贵阳贱阴论,“阳贵而阴贱,阳尊而阴卑,天之道也”[15]。在提高丈夫地位的同时,贬低妻子的地位;在强化夫权的同时,妻权越来越弱化。使得传统儒学下的双向互动夫妻关系向片面化发展。将男尊女卑的地位固化的同时,董仲舒进一步提出:“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14]343赋予夫权以神秘色彩,以夫妻关系来实践儒家天人合一的理论,为夫妻关系的绝对片面化披上了天人感应神秘的外衣,使“夫为妻纲”理论得以形成。
董仲舒为“夫为妻纲”的单向夫妻关系披上神秘外衣,却未将其发挥,《白虎通》担当了将三纲之说发挥的重任,将三纲之说发展为“三纲六纪”,“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16]58,将“夫为妻纲”的理论固化,进而从多角度阐述,在夫权不断强化的同时,使得夫妻关系向片面化发展并逐渐深入。
班昭以自己为人妻的经验,来教育自己的女儿如何为人妇,为未来出嫁的女儿作《女诫》,将“三从四德”做了具体的描述,她认为所谓妇德,指女子不必聪慧过人;妇言,指女子不必能言善辩;妇容,指女子不必容貌美丽;妇功,指女子不必工巧过人。班昭认为女子卑弱第一,夫妻之间,妻子要绝对听从丈夫,正所谓“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17]2。同时,对女性贞洁提出了绝对的要求,倡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17]3。使得夫权不断强化,妻子地位逐渐下降。正如陈东原先生所说:“男尊女卑观念,夫为妻纲的道理和三从四德的典型,虽然是早就有的,但很散漫,很浮泛。就是刘向的《列女传》也不过是罗列一些事实,做妇女生活的标准。班昭的《女诫》才系统地把压抑妇女的思想编纂起来,使之成为铁锁一般牢固。套上了妇女们的颈子。”[18]夫尊妻卑的单向夫妻关系在经过班昭的自我认同后,成为对女性教育的范本,使得“夫尊妻卑”的单向夫妻关系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
单向夫妻关系理念下的家庭生活主要表现为丈夫对家庭财产的绝对支配权,丈夫对妻子的控制权及夫妻法律地位不平等。
丈夫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以往学者多用《后汉书》中吴汉尝在外出征,其妻在家买田的事件说明女性在家庭中享有财产支配权,但是未联系上下文做具体分析,分析后可知,丈夫不在家时,家中产业无人照管,妻子享有对财产的支配权,但是夫妻同在,则丈夫拥有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后汉书》记载,吴汉在外出征,妻子而后买田业。后来“汉还,让之曰:‘军师在外,吏士不足,何多买田宅乎!’遂尽以分与昆弟外家”[8]341。丈夫出征后,其妻子可以买田,但丈夫返家之后,将妻子置办的家业分与昆弟,还责怪其妻“军师在外,吏士不足,何多买田宅乎!”由此可见,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处于一家之主的地位,当丈夫不在家中时,妻子尚有对家庭财产暂时的支配权,但是,夫妻同在,丈夫享有对家庭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控制权。首先,体现在对妻子行为的控制,即要求妻子对丈夫的绝对顺从,要求女性“既嫁从夫,夫殁从子也”[16]78。妻子在家庭中地位不断下降与物品等同,《后汉书·赵咨传》载:“盗尝夜往劫之,咨恐母惊惧,乃先至门迎盗,因请为设食,谢曰:‘老母八十,疾病须养,居贫,朝夕无储,乞少置衣粮。’妻子物余,一无所请。”[8]289其次,表现为丈夫对妻子人身自由的控制,民间卖妻现象普遍存在。贾捐之曾表现出对民间嫁妻卖子现象的担忧,他在给汉元帝的上疏中讲道:“人情莫亲父母,莫乐夫妇,至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此社稷之忧也。”[1]2833嫁妻卖子这一现象法律不能禁止,道义无法阻止,可见卖妻卖子之风的盛行,这一现象已经威胁到了统治,以至于光武帝针对这一现象曾下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1]30由此可见卖妻现象之普遍。女性从嫁入夫家开始,要遵从“既嫁从夫”的道德伦理,对丈夫顺从,对姑婆孝顺,谨慎家事,在家庭穷困之时,甚至会被当作物品一般买卖,可见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之低,与汉初相比较,女性受到的压迫越来越沉重。
单向夫妻关系也表现为夫妻法律地位上不平等。《二年律令·贼律》载:“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妻殴夫,耐为隶妾。”[9]139对比两条律令,丈夫殴打妻子,只要在殴打的过程中没有使用兵器,即使妻子受伤,无论受伤是否严重,丈夫都被判无罪。但是妻子殴打丈夫,则要被处以耐刑,无论殴打的过程是否使用兵器,无论受伤严重与否,只要妻子实施了殴打丈夫这一活动,就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单向夫妻关系下夫妻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用法律条文的形式维护了夫权。从法律的角度巩固了夫妻关系的片面化。
单向夫妻关系在婚姻上表现为权利的片面化,从婚姻的缔结、离婚、改嫁三个方面得以反映。
婚姻的缔结:“礼男娶女嫁何?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16]72。关于婚姻的缔结,女性的权利受到限制。《后汉书·公孙瓒传》载:“公孙瓒字伯珪,辽西令支人也。……为人美姿貌,大音声,言事辩慧。”[8]534太守识得公孙瓒之才,故而“以女妻之”,太守之女与公孙瓒婚姻的缔结是遵从其父之命,自己不得做主。
离婚:古礼有之,正所谓长兄如父,杀妻之兄长,如杀其妻之父母,实属于乱大伦者,二者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但随着贞洁观念的深入人心,妇人要从一而终,正如《白虎通》载:“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16]74《列女传》中载任延寿之妻季儿正是受此观念的影响,其兄被丈夫杀死,在兄长之仇不得报,夫家不得和的两难境地,季儿选择自杀来全夫、父之义,遂“以襁自经而死”[19]。夫权的强化,贞洁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表现在离婚上即为男子有“七出”之义,而妇女“无二适之文”,丈夫可以去妻,但是妻不得去夫,即使丈夫犯下悖逆人伦之罪,妻子仍以自杀来成全自己的大义。
改嫁:“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罔不可逃,夫间不可违,行违神抵,天则罚之,礼义有愆,夫则薄之”[8]2790。在儒家教化的渐进影响下,以及统治者的倡导下,贞洁逐渐成为女性的“专利”,女性贞洁意识越来越强,男性可以一妻多妾,而女性则要从一而终,即使丈夫去世,也要为夫守节,单向的贞洁观成为束缚女性自由沉重的枷锁。如《华阳国志》记载杨文之妻,夫死其父欲令其改嫁,便自沉水中,宗族数次相救,才幸免于难。赵宪之妻玹何,宪死后,父母欲将其改嫁,何恚愤自幽,以绝食来抗拒,没过几天便去世了。父母出于利益或亲情等原因欲为女儿改嫁,但女子在礼教的束缚下,贞洁观念的影响下,拒绝改嫁,甚至以死明志,不可不谓之凄凉。据台湾学者刘增贵统计,两汉节妇见诸记载的有54 人,然而西汉仅有2 人[20]。由此可见,在“夫尊妻卑”观念的束缚下,女子改嫁不再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相反,为贞洁而死的女性会受到官方的旌表、史书的青睐,这就使得婚姻关系中男子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汉初双向夫妻关系下,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就婚姻的缔结而言,男女对婚姻皆有自主权,就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言,离婚、改嫁之风盛行。但是董仲舒提出的“夫为妻纲”的单向夫妻关系,经过《白虎通》的发挥,婚姻关系表现为“阴卑不得自专”,男子拥有婚姻缔结与婚姻解除的主导权,女子则要对丈夫从一而终,即使丈夫去世,也要为夫守节,离婚与改嫁不再被认同,夫权不断强化,“夫尊妻卑”的单向夫妻关系逐渐深入人心。董仲舒以阴阳论,固化了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观念,《白虎通》则将其发展为三纲六纪,女性的三从之义也渐趋成熟。班昭以现身说法的形式,使得女性“三从四德”的理念完全形成。在班昭的自我认同后,“夫尊妻卑”的单向夫妻关系逐渐成为夫妻关系的主流。
以儒学夫妻关系的理念为线索可知,汉初儒学继承了先秦儒学的理念,对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的诠释是夫和妻柔、父慈子孝,对家庭人际关系的规定是平等互动的双向家庭人际关系。自董仲舒以后,确立三纲说,将夫妻关系、父子关系诠释为“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对家庭人际关系的规定逐渐向片面的单向化发展。而儒学家庭人际关系理念的变迁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西汉建国之初,百姓对国家的人身依附性较强。首先是由于实行等级严格的什伍户籍制度,加强国家对基层社会形成严格的控制。其次,汉代的赋税制度包括地税、人口税、户税。汉初统治者为了与民休息,恢复民力,故而采取轻徭薄赋的政策,从汉高祖时“什伍税一”到文景之治时期“三十税一”不断减轻地税。因此,重要的税收来源便是人口税,其中人口税包括口赋与算赋,口赋是对未成年男女儿童征收,算赋是对成年男女征收。在此背景下,男女、老少皆作为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对封建统治的依附性较强。
汉代以核心家庭为主,“检《居延汉简》甲、乙两编,较完整的家庭材料23 则,其中核心家庭18则,约占78%,直系家庭4 则,约占17%,同居家庭1 则,约占5%,前二者共占总数的95%”[21]。核心家庭下夫妻同产(指生产)、父子分异,使子对父、妻对夫的人身依附较弱,因而先秦儒学的双向家庭人际关系理念在汉初得以延续。
西汉末期,频繁的战乱使得同宗大姓为了在战乱之中保全自己,或聚族而居,或举族迁徙,使得宗族势力得到巨大发展。东汉政权便是在世家大族的拥护之下建立起来的。宗族势力的发展,改变了西汉时期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家庭类型,取而代之的是联合家庭。联合家庭之下,往往是祖孙同堂、氏族同居,带来的结果是家庭内从事生产的劳动力增加,家庭事务分工明确,“男不言内,女不言外”[3]314女性被限制在家庭内,对丈夫的依附性逐渐增强。同时,为增强家族的凝聚力,家族内必须形成一个明确的权力中心,汉初儒学的双向家庭人际关系已经不适合世家大族的发展,夫权、父权的确立才是增强家族凝聚力与战斗力的法宝。因此儒学改变了对家庭人际关系的诠释,将“父慈子孝”进一步解释为“父为子纲”以促进父权的发展,将“夫和妻柔”解释为“夫为妻纲”以促进夫权的发展,使得妻对夫、子对父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增强。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始,儒学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儒学改变了以前不受重视的地位,对封建统治的依附逐渐增强,故而儒学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御用之学,反映在家庭人际关系上表现为夫权、父权的强化。汉初儒学家庭人际关系理念呈现出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独立、平等、民主的状态,夫妻之间表现为双方拥有对家庭事务的话语权,因此双方意见不同时,容易产生家庭矛盾。父子之间表现为“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毋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1]2244。因此在封建统治者的眼中汉初儒学下平等的双向家庭人际关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1]3136。为适应统治者的要求,汉儒对儒学的理念做出新的解释,故而,董仲舒提出三纲的理论,通过《白虎通》的大肆发挥,以此来促进家庭人际关系的片面化发展,达到维持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目的。
汉代统治者强调以孝治天下,孝伦理的提出是为忠君思想来服务的。因此,汉儒不遗余力倡导忠义孝悌,但是却逐渐改变了汉初双向的父子关系理念。至汉代后期,甚至演变成愚孝以强化父权,为忠君思想做铺垫。而夫妻关系的稳定正是孝伦理得以施行的基础,汉初双向的家庭人际关系下,夫妻关系离婚、改嫁之风盛行,使得夫妻关系不稳定,从而母子关系、父子关系就会发生变动,影响家庭的稳定,进而影响孝伦理的贯彻,以致影响忠君思想在社会的实践。儒学作为统治者的御用之学,对封建统治的依附性增强,必然发挥自身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故而,《白虎通》提出了“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等级严格、层层递进的礼制,出于强化君权的目的,而强化夫权、父权。
汉初儒学关于家庭人际关系的诠释基本上传承了先秦儒学的理念。从先秦儒学产生的历史时期来看,处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从先秦儒家的社会基础看,它代表了春秋战国时代从宗法体系瓦解中崛起的士”[22];从先秦儒学的政治主张来看,提倡仁政,反映在家庭人际关系上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呈现出“父慈子孝,夫和妻柔,兄友弟恭”的家庭氛围。汉代后期,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产生的社会基础是统一的专制政权,是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产物,在此背景下,董仲舒在继承先秦儒学理念的过程中不断吸收道家、法家、阴阳家学说,政治上提出“君权神授”“天人合一”,为君权披上神秘的外衣,反映在家庭人际关系上,表现为赋予父、子、夫、妻阴阳之角色,以阳尊阴卑理论将家庭人际关系等级化。“子受命于父”“妻受命于夫”,夫、父又皆受命于天,为家庭伦理的单向化披上了天人合一的神秘外衣。董仲舒为维护儒学的正统地位而不坠,提出“天不变,道亦不变”,将封建政权与儒学紧密结合。
在考察儒学家庭人际关系理念与汉代现实生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汉代儒学关于家庭人际关系的理念与汉代社会生活中的家庭人际关系不是绝对契合的,并非汉初就呈现出绝对的双向家庭人际关系,自董仲舒三纲说之后就呈现出绝对的单向家庭人际关系。首先,从汉初对先秦儒学的继承,到董仲舒以后的新儒学,儒学自身所呈现出的状态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迁过程。其次,儒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又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动态过程,况且儒学与现实生活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弹性空间。再次,社会风俗对家庭人际关系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最后,社会生活本身就是千姿百态的,反映在社会生活中的家庭人际关系上就会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因此,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们不能将汉代社会生活中的家庭人际关系与儒学的发展变迁绝对对等,无论是汉初的双向家庭人际关系,还是汉代后期片面化的单向家庭人际关系,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形态,本文所讨论的儒学影响下的夫妻关系的实态是以夫妻关系呈现出的大体形态为主,但并非将汉代现实中的夫妻关系与儒学的理念变迁进行绝对化的对等。故而,在探讨家庭人际关系的过程不可用儒学的理念固化汉代社会中的家庭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