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2.关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谁投资谁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注意】关于如何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而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4.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5.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6.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8.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