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侦控对策

2020-01-17 21:49:55吴志亭智世勇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多发性嫌疑人证据

吴志亭 智世勇

(石家庄市公安局,河北 石家庄 050020)

近年来,多发性侵财犯罪呈持续性、高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主要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反弹迅速,预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此类犯罪仍将持续高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是检验公安工作的重要标准,案件侦破、追赃挽损是社会公众衡量公安工作的硬性指标,因此,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改变多发性侵财案件“高发低破”的状态,不仅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严峻挑战,更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侵财犯罪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以毁坏公私财物等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1]。多发性侵财犯罪主要是发生在群众身边、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盗窃、诈骗和抢夺、抢劫等犯罪的统称。

(一)发案量多、地段集中特点明显

以某省会城市S为例,2017年共立刑事案件33868起,其中盗窃案件24528起,诈骗案件4759起,抢夺案件290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7.3%,造成财产损失98631.8万元;2018年共立刑事案件36175起,其中盗窃案件21544起,诈骗案件6916起,抢夺案件151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9.1%,造成财产损失82099.4万元;2019年共立刑事案件35566起,其中盗窃案件17116起,诈骗案件9155起,抢夺案件72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4.1%,造成财产损失89968.5万元。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现阶段多发性侵财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其中,盗窃案件数量最多,以入室盗窃、扒窃、盗窃车内财物、盗窃电动自行车、拎包五类为主,发案区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交通便捷、人口稠密、流动人口众多、有利于犯罪分子隐匿或逃逸的市区或县城城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以网络购物诈骗、QQ诈骗、钓鱼网站诈骗等为主要形式,以30岁-50岁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中青年人为主要侵害对象,在作案方法上境内外联手,老套路推陈出新,新花招层出不穷。

(二)犯罪嫌疑人团伙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相对单人作案,团伙之间既可以相互传授犯罪技能、交流作案经验、制定攻守同盟,又可以精心策划、明确分工,相互配合、交叉掩护。因此,团伙作案成功率较高,犯罪嫌疑人由过去的“单打独斗”逐渐转向团伙作案。

用步迪厄解释社会行动者策略选择的“场域—惯习—资本”理论来理解犯罪团伙的形成,就能发现多发性侵财案件的频发不仅塑造了犯罪的场域——犯罪空间和犯罪氛围,也强化了犯罪的惯习——犯罪技能[2]。从案件构成要素来看,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结构存在同质性,频繁作案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惯习,如多次进行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会得到稳固、强化;屡次作案,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资本,吸引一些新手加入,逐渐形成犯罪团伙。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开始分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引发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引发矛盾冲突、心理失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以家族、地域、友情为纽带的关系网中,在“犯罪惯习”吸引下,一些“高危人群”逐渐形成,在某一行业或领域专门实施特定类型的犯罪。此外也形成了一些临时搭伙的,以扒窃、拎包、盗窃车内财物、电动自行车为主要犯罪形式的犯罪团伙。

(三)侵财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化趋势明显

一是惯犯累犯作案比例高。当前,绝大多数侵财犯罪团伙的主犯、骨干等都是惯犯累犯,经验比较丰富,有的通过在押、服刑期间彼此“交流”,不断改进犯罪技能和手段,心理素质不断增强,犯罪目标的选择更加大众化,侵入方式更加隐蔽,时机把握的更加精准,伪装的更加自然。二是新闻报道泄露侦查手段。一些新闻报道为迎合受众猎奇心理,提高收视率,对犯罪过程、犯罪手段以及侦查员的破案思路、侦查方法、技术手段描述过于细致,变相传授犯罪技能和方法,泄露侦查秘密。这就使得有些犯罪嫌疑人从中探寻出公安机关的思维模式和侦查策略,提高了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三是部分犯罪技能学习的容易化。比如在开锁学校学习开锁技术,在电脑学校学习黑客技术、破解技术,在网上购买一些新型犯罪的作案方法及反侦查技能的介绍等等。四是网络给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QQ等各种聊天软件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网上转账进行分赃,通过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各种黑灰产作案工具等等。五是寄递行业为销赃提供了便利。犯罪嫌疑人除了利用本地特种行业销赃外,更多的是利用寄递渠道进行异地销赃,快递成为转运赃物的重要途径。

二、当前多发性侵财案件侦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案件信息难以全面采集

一是部分侵财案件的被害人因为损失财务价值小不愿报案,或者对公安机关存有偏见,认为即使报案也只是简单登记,丢失的财物很难找回,又或者因为自身涉及嫖娼、赌博等其他违法活动不报敢案。二是因为侵财犯罪目标选择的不特定性、作案时间短等特点,被害人无法提供详细的案件信息。三是犯罪嫌疑人普遍戴手套、头罩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少。

(二)个案侦查难以及时侦破

侵财案件虽然不像杀人、抢劫等大要案社会影响严重,但是具有的因果关系不明显、现场遗留痕迹物证较少等特点,其侦破难度一般要高于命案等大要案。另外,命案发生后,按照“命案必破”的硬性要求,合成作战机制立即启动,技侦、网侦、情报、视频等部门第一时间为案件侦查提供各种数据支撑。然而,对于侵财案件来说,在没有被串并之前,由于主观上不重视、客观上不符合技术侦查启动条件,可以利用的资源非常有限,加之数量众多、警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只能被暂时搁置,很难及时侦破。

(三)证据体系难以完整构建

一是案件特点决定了现场勘查难以获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多发性侵财案件具有隐秘性较强、发生速度快、持续时间短等特点,以及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部分案件的非接触性,导致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有限,甚至案发初期根本没有现场可勘。二是受基层刑事技术人员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等客观因素的制约,难以对数量众多的侵财案件真正做到精细化勘查,全息化采集,全时空比对。三是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惯犯累犯居多,他们心理素质较强,认为“说得越多判得越重”的道理,加上受家族观念、宗法家规的影响,只是交代现行犯罪,拒不交代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和其他同伙人员,甚至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也是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有些初犯即使做了有罪供认,但到监管场所进行“交流”后,经常翻供。口供难突破,痕迹物证较少,难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四)案件追赃难以追查缴获

犯罪嫌疑人迅速挥霍和快速转移是造成案件追赃困难的主要原因。比如,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开户的银行卡作为流入端,赃款到账后,负责转账的成员“闪电式”将一级账户钱款分散到数十个、上百个二级、三级账户,再由分散各地的背包客(取款员)通过ATM机取现。如此一来,即使抓获,也只是犯罪链条末端人员。因受层级分工限制,这些人对上级情况知悉有限,给赃款核实、追查、缴获带来了极大困难[3]。如果赃款流入境外账户,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同,协作配合机制的制约,追赃更加困难。

三、多发性侵财犯罪防控问题原因分析

(一)案件重视程度不够高

由于基层警力有限、资源不足,侵财小案相比一些大要案社会影响力不够,难以凸显工作成绩等原因,重“大案”轻“小案”思想普遍存在。特别是受绩效考核的影响,各级公安机关在命案等大要案上投入了最大限度的警力和资源,在打防侵财犯罪这些小案上,主业意识淡薄,角色失位,虽然也会以“运动式”的执法方式,针对某类高发案件开展打击行动,但是总体对于侵财犯罪的新变化、新特点、发展趋势、打防策略等研究得不够深入,投入的精力、资源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二)现有侦查模式不够强

随着科技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各种侵财犯罪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传统侦查方式和理念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打击犯罪工作需要。在犯罪分子突破时空限制,团伙化、职业化、智能化、系列化、大范围跨区域流窜作案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以属地管辖为主的侦查制度、专案侦查的破案方式以及情报信息共享不够和研判不足、串并不到位、协查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制约了打击效果。

(三)基础防控水平不够高

一是街面巡逻防范工作不到位。以S市为例,市区巡逻防控工作主要由警务站和派出所负责,但是受接处警、值班备勤、警力不足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巡逻工作无法实现全覆盖,即使案件高发的重点区域和时段也是力量不足、密度不够,造成街面巡逻防控不到位。同时,受巡逻人员主动发现意识、业务能力、责任心等因素的影响,巡防效果不理想,现行犯罪抓获率不高。二是对治安重点地区整治效果不理想。虽然市级公安机关对一些侵财案件高发的重点地区进行了挂牌整治,但是一些整改单位存在措施针对性不强,整治不深、范围不广、力度不够等问题,整治效果不理想。三是阵地控制缺失。一些公安干警存在过于依赖技术手段,对调查访问、摸底排查、阵地控制等传统侦查手段和基础工作重视不够,大量基础信息没有收集,涉案线索没有整理到位。

四、加强多发性侵财犯罪打防体系建设的几点想法

(一)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有效提升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效能

多发性侵财案件类型多样,手段变化多端,复杂的犯罪形势要求侦查员灵活运用各种侦查策略,加强信息引导,适度经营,注重证据,精准打击。一般来说,对于扒窃、抢夺等街面犯罪,宜快侦快破,把握打击现行犯罪的最佳时机,快速反应,快速打击。对于流窜作案的系列案件,注重经营,积累证据,实现全链条整体打击。前期工作注重搜集证据,摸清团伙结构、组织脉络,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为审讯奠定基础;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建立完整证据链条。

1.强化以情报研判为基础的精确打击意识。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打击策略对情报信息的高度依赖性。一是要建立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专门数据库。第一时间将报案信息、现场勘查信息、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手段等信息全面、准确地录入数据系统。二是要利用大数据辅助情报研判。大数据技术能够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隐秘规律和内在联系,搭建立体化、多维度关联体系。侦查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寻找、利用事物间联结,沿线扩展、循线深挖,还原案件事实真相,逐步建立完整证据体系。通过数据画像推断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行为规律;通过犯罪网络关系分析得到团伙的组织体系、脉络结构;通过同类案件样本分析,概括案件规律和特点,指明侦查方向,提供串并参考等。三是搭建智能化资源共享平台。体制改革总是滞后于信息的快速发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情报信息和侦查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如拥有信息资源管理使用权限的部门不承担办案任务,而承担办案任务的部门又没有使用权限,造成情报信息无法转化为情报产品,情报产品不能及时转化成战果。建议搭建专门的侵财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套扁平化的高效指挥系统,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开放权限,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情报信息在精确打击方面的作用。

2.创新以小串大整体打击的侦查经营模式。多发性侵财犯罪流动性强、涉及区域广,应树立“立足本地,放眼全国”的战略思想,及时将本地案件与全国同类案件进行多维度的比对、串并,以小串大,深度经营,积累证据,实现“案不漏罪,罪不漏人”的整体打击效果。

侦查经营是指侦查主体为实现特定的侦查目的,以“线索、证据、人员”为中心,对某些特定案件采取不立即查处的方针,通过综合运用经营策略和侦查措施,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完善证据体系,实现案件整体移送的一种侦查方式。[4]76侦查经营是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有效手段,强化“经营”理念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综合运用各种策略和措施,逐步查明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这方面主要包括证据经营、线索经营、人员经营。

(1)证据经营。公安机关获取的各种证据材料是犯罪嫌疑人被定罪量刑的关键和核心,一切庭审活动也都是围绕各种证据来展开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证据经营是案件经营的核心,证据达标之时,就是案件收网之日。所谓的证据经营是指公安机关从已掌握的线索、证据出发,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措施,关联、串并、获取证据的侦查经营方法。用于经营的证据,既可以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作案工具等有形证据,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手机话单、聊天记录等无形证据,要充分运用发散思维从时间维度、纵横联系等方面进行延伸扩展。

(2)线索经营。线索经营是指侦查机关通过特定的案件线索对犯罪行为进行经营活动,从而“牵连”出一系列案件并实施整体打击的一种侦查方法。[4]80用来经营的线索,既可以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发现的线索,也可以是群众举报的线索。在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中线索较多,需要广大侦查员凭借敏锐的侦查意识,从纷繁复杂的案件线索中,综合运用各种情报信息系统进行深度研判,筛选、确定,沿索深查、顺藤摸瓜,以小破大,以一带破多,实现对某类犯罪活动的整体打击。

(3)人员经营。人员经营是指围绕与犯罪活动有关联的人员,开展人际关系、工作关系、社会关系等相关经营工作,从中获取案件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经营方法。要围绕与犯罪活动相关人员,比如金融机构、网络运营部门工作人员等等,开展人际关系、工作关系、社会关系等相关经营工作,搜集侦查线索、寻找案件突破口。

3.建立“情指一体化”的快速反应机制。“情指一体化”是指融合情报与指挥职能,建立以情报信息资源为支撑、扁平化指挥调度为手段、等级化勤务管理为保障的“情指勤”一体化工作机制。[5]“情指一体化”工作机制能够有效整合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如将抢夺、入室盗窃等特殊类型警情,快速推送至出警单位和相关警种部门,快处置、快侦查、快研判、快破案、快追赃。主要措施包括阵地控制、视频监控和便衣打现等。

侦查阵地控制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而掌握和控制犯罪分子经常活动的地区、场所和行业。通过加强对旅馆、洗浴、娱乐等场所的管理,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加大对出租房的管理,探索建立以出租房屋为媒介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加强对出租车、网约车等非实名交通工具的管控;加大对典当、金银首饰加工、机动车交易市场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力度,完善落实交易登记,及时发现可疑情况。

视频图像监控是指利用监控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观察、获取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的图像、声音信息,掌握有关人员的活动及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的侦查取证措施。[6]视频监控记录的动态视听资料能够直接揭露和证实犯罪,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也可以实施动态巡查,弥补警力不足的缺陷。

便衣侦查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人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防范、控制、打击和证实犯罪的过程中,采用着便装化装成普通民众,隐蔽真实身份和行为意图的方式,在公共场所依法秘密观察、发现、调查可疑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并秘密控制和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模式。在某类案件高发案区域和时段开展“便衣打现”,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当场抓捕,人赃俱获,既增强了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又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威慑力。

(二)坚持管控结合、关口前移,有效提升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管控能力

1.强化高危人员管控。对高危人员进行管控是预防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有效途径。管控应坚持“两端管理,公秘结合”的原则,这里的“两端”是指高危人员的流出端(原籍地)和流入端(犯罪地)。流出端公安机关要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高危人员的社会关系、家庭家族结构、经济状况、人员外出情况等;流入端要加强对出租房、旅馆、洗浴、网吧等高危人员有可能落脚或暂住场所的排查管理,通过对住宿、通讯、购票、卡口等数据的预警研判,及时发现高危人员并跟进核查。同时,要完善犯罪流出地与流入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主动互通各类情报信息,及时落地查证各类案件线索;完善考核机制,对于依靠流出地公安机关提供情报线索破获案件的,对流出地与破案地公安机关一并奖励。加强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针对高危流动人员自闭、多疑,对本地人具有较强戒备和防范心理的特点,坚持“以外治外”方针,通过按籍物建、专案物建、异地物建等方法,在外来人员中物建秘密力量,及时获取内幕性信息。

2.强化销赃渠道管控。职业收赃群体的出现和网络销赃的兴起直接推动了多发性侵财案件的高速增长。一些以合法生意为掩护的从事正规维修、销售行业的工作人员,逐渐成为“新一代的职业收赃人”。他们除了被动收赃外,还会根据“市场需求”主动向犯罪团伙提出“物品”要求,销赃方式呈现出“订单化”趋势。此外,寄递物流业以及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的飞速发展也极大地拓展了销赃渠道和空间。公安机关应联合市场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金银首饰加工、网上二手交易平台的管理,如实登记售卖人员、物品等信息,对售卖物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售卖物品特征与被盗抢物品特征相似、售卖时间与案发时间存在关联的,要进行排查筛选,从中发现可疑赃物。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巡查检索,对于寄递数据中频繁出现某前科或高危人员信息、收件地址频繁出现可能涉及销赃的行业场所、寄递物品时间与案发时间存在规律性关联等情况的,应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对寄递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可疑单据;利用快递员可能会与犯罪嫌疑人有正面接触的情况,从中物建信息情报员,及时发现犯罪信息。

3.强化高危车辆管控。针对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中嫌疑人通常会使用车辆望风、指挥、逃离的特点,运用各种信息技术,对从三方公司租赁且具有在一定区域内频繁出入、踩点时有固定轨迹等特征的车辆全面排查,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嫌疑车辆,实现“以车找人、以车控人”的目的。

(三)坚持以防为主、源头防治,有效提升多发性侵财犯罪预警预测预防能力

1.加强大数据预测预警。大数据既能“回溯过去”,也能“预测未来”。公安机关要利用掌握的各种数据资源,科学预测多发性侵财犯罪的高发区域、时段、类型等,科学规划、合理调整辖区警力配备、巡逻路线、卡口位置以及其他技防手段,为开展打击现行犯罪提供参考,及时向群众发布预警信息,引导采取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2.加强技术防范措施。以老旧小区改造、智慧社区建设为契机,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子围栏系统、高层防攀爬系统等技术设施建设应用,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此外,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涉及ATM机取款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协调各金融机构逐步普及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ATM机,要求取款人在取款前进行面部识别,核实身份信息后方能取款,假如取款人用口罩、墨镜和帽子等物品遮挡面部特征,不能进行面部识别时,ATM将不予提供取款服务。

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多发性侵财犯罪高发和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防范能力较差有着直接关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是减少案件发生、降低群众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公安机关要联合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综合运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固定日期和高峰预警相结合,通过宣传进校园、进社区、上地铁、上公交等活动,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和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群众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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