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冰
开放的世界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加强合作,而广阔、坚实、互利的合作平台则是推动合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实体,中国一直以来都在为构建互惠互利的合作平台而努力。自2013年中国提出全世界齐心协力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积极推进倡议的实施,同时,倡议也得到沿线国家的热烈响应,几年来,我国与沿线各国已经建立起紧密、纵深的合作关系。截止2019年8月底,我国已与涵盖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南美洲、北美洲的136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95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①佚名:《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roll/77298.htm,下载日期:201..9年10月12日。在“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的过程中,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成果喜人:2019年前11个月,我国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127.8亿美元;沿线国家对华直接投资额70.2亿美元,设立外资企业4964家。2019年前11个月,我国与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1.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4.8%,高于同期外贸总体增速,占比提升至29.3%。②佚名:《前11月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同比增长4.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523063899081688 5&wfr=spider&for=pc,下载日期:2020年3月1日。其实,“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在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的同时,也为我国很多省市、地区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发展提供了平台与媒介。
福建省作为我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区,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充分发挥自身地域、历史、人文等优势,以东南亚地区为重点合作范围,着力打造海上丝绸之路经贸合作的前沿平台,全方位推进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据统计,2019年,福建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合计4551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16.3%,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34.2%。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2834.5亿元,增长20.8%,占同期福建省外贸出口值的34.2%;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1716.5亿元,增长9.6%,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口值的34.1%。①沈伟彬、曾俊锋:《2019年福建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4551亿元》,http://news.xmnn.cn/xmnn/2020/01/18/100655173.shtml,下载日期:2020年3月21日。2019年上半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福建合计新设外资企业81个。新增合同外资10.5亿美元,同比增长5.4倍,实际使用外资8568万美元。同时,福建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持续拓展。经核准备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和分支机构共34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1亿美元,占福建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5.5%。②佚名:《上半年福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增长15.9%》,https://fj.qq.com/a/20190703/005197.htm,下载日期:2020年3月21日。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福建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关系稳步发展且成果丰厚,这其中“引进来”的闽籍华商和“走出去”的闽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经济交往愈频繁,经济关系愈密切,经济纠纷也就愈频发,可以通过在福建省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便利闽籍华商和闽商通过仲裁解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从而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益,进一步推动福建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
应运而生的事物需要满足现实的需求性。笔者提出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建议正是基于仲裁能够满足闽籍华商和闽商希望高效、公正、便捷解决在“引进来”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商事争端的需求。
《2019闽商年度报告》表明,闽商产业布局已经遍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中东欧取代东南亚成为2019年闽商海外产业布局比较热门的区域。而东南亚作为传统闽商产业布局的主要区域,其农业、旅游业、矿业、能源开发、信息通讯、食品工业、金融、房地产等多个产业部门都有闽商参与其中并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同根同祖的血缘亲情也使得闽籍华商愿意凭借其在东南亚金融业的传统优势地位助力闽商在东南亚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中东欧,闽商主要布局的产业有箱包、鞋服贸易、零售、餐饮、商品批发、茶叶等,其中,矿业、消费电子产品及纺织业受闽商影响较大。另外,中亚、西亚、北非、南亚以及俄罗斯等国也有闽商的产业布局。“一带一路”倡议下,除了闽商积极“走出去”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闽籍华商也踊跃与国内开展经贸往来。例如,上海迪士尼、广州长隆集团、扬州瘦西湖风景区等著名旅游项目的服务商就是闽籍华人刘国泰创办的马来西亚银河高科集团。为了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闽籍华商了解国内的投资政策、经济形势,福建省政府和民间的华商组织多次派出代表团赴沿线国家或地区进行考察并通过在当地举办推介会的形式加强与闽籍华商的联系,沿线国家的闽籍华商也在当地同乡会等团体的组织下踊跃回国、回闽参访、考察、进行投资洽谈。此外,闽商借助福建省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实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等多区叠加的优势,加快“走出去”的步伐,积极投资沿线国家,同时,沿线国家的闽籍华商也纷纷表示,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国内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增强了他们回国投资的信心。笔者认为,商事活动频繁展开,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商事争端数量的增加。无论是“引进来”的闽籍华商还是“走出去”的闽商在经贸活动中或多或少的会因对当地法律法规不了解、经贸政策理解不到位而遭遇商事争端,因而,需要构建高效、公正、便捷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当事人利益,进一步推动经贸发展。
为了公正、合理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国际商事争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是一套集诉讼、仲裁、调解为一体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强调三者的有效衔接。虽然调解作为一种争端解决途径在国际上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和适用,但调解并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通常是作为仲裁、诉讼的附属程序。实际上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化解国际商事争端的方式是将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调解相结合,这两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的结合模式主要有三种:先仲裁后调解、仲裁中调解和先调解后仲裁。其中先仲裁后调解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常见的模式,仲裁中调解则是适用最早和最多的模式,先调解后仲裁则很少适用。①石春雷:《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定位与发展》,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第24页。既然国际商事调解经常被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附设程序,那么只需要对比诉讼和商事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中的优劣之处便可得出哪种方式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产生的商事争端的最佳途径。
目前以诉讼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仅数量较多,而且法制传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其中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些是政教合一的宗教国家,法制传统的不同造就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规定的差异。而不同的法律规定除了易造成法律冲突外,还会使得争端当事人因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无法准确预知争端最终适用的准据法。作为“走出去”的闽商一般都不愿意选择自己不熟知的法律——不仅无法预知案件审理的结果,甚至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无法提前作出准备,给争端当事人诉讼增加了难度。
其次,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程序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多年来一直坚持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不仅程序上较为繁琐,而且用时较长。其实,在我国,除了两审终审外,有些案件还可能发回重审或再审,倘若一个案件历经了发回重审、再审的话,那么争端通过诉讼得到解决的过程就会耗时较长,而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还有一些实行三审终审制,例如新加坡。审级的增加意味着诉讼时间的拉长,如此一来,通过诉讼解决商事争端因为花费时间较长,不能满足争端双方快速解决争端的期望,也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不相匹配。
最后,诉讼解决商事争端还会产生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障碍。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意味着内国法院要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与内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相等的效力,并且能按内国执行程序将其强制执行。一国法院的判决是该国的国家行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对外国法院司法权效力延伸到内国的认可,其中牵涉许多本国利益,②周国萍:《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统一化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因此,目前尚无国家采用无条件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做法,实践中,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么依据条约义务,要么依据互惠原则予以承认、执行。虽然中国目前与多个国家有签署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这类条约中都包含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中国与东盟国家已有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均未提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没有共同加入这方面的国际条约。当没有条约规定时,国家往往采取的是互惠原则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执行。有学者认为,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施加互惠的前提条件,是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的影响,本身即具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容易成为报复手段,有碍于跨国民商事交往进一步发展。①杜涛:《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第8页。众所周知,法院判决实质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判决顺利、完全地执行,如果就商事争端作出解决的外国法院判决无法通过执行而产生效果,那么,争端依然存在,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无法获得保护。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闽商或闽籍华商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与诉讼相对比,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这类商事争端中具有以下的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易获得当事人心理上的认可。商事仲裁赋予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对于是否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提交到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仲裁人员的选择,适用哪一个仲裁规则,仲裁的开庭形式等,都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加以确定。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在仲裁所有环节中都居于主导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争端的解决。于当事人而言,主动选择争端解决方案相较于被动服从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耗时较短,费用相对低廉,当事人从经济角度考虑更倾向选择以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审级有所减少,不仅节省了通过仲裁解决争端花费的时间,也节约了成本,可见,选择以仲裁解决商事争端能满足争端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快速解决争端的需求。
再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强的保密性,能较好的保护争端当事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与诉讼活动中“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不同,国际商事仲裁一般都是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模式,而且裁决结果不向社会公开发布。仲裁的不公开特点,不仅很好的保护了争端当事人与经贸活动有关的各项秘密,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解决争端,避免矛盾升级,为后续合作留有余地。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相当的强制性,确保了仲裁公信力的实现。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普遍认可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将其视为法院的最终判决并加以强制执行,有了执行的保证,仲裁做出的裁决就不会落空,当事人的权益也会随着裁决的执行得以保护。另外,由于《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存在,确保了仲裁裁决能在《纽约公约》163个②2020年3月31日,帕劳加入《纽约公约》的文书生效,帕劳正式成为加入《纽约公约》的第163个成员国。成员国法院执行,因此,与法院判决在他国承认难、执行难的状况相比,仲裁裁决容易在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闽籍华商和闽商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发展,频繁的经贸往来在一定程度上会催生商事争端数量的增加,而通过上述对诉讼与仲裁两种解决商事争端的方式相比较可以看出,目前以仲裁解决闽籍华商和闽商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更契合“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由上述分析可见,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是在具备现实需求性基础上提出的建议。
从愿景到现实除了需要具备需求性外,还需具备可行性。笔者认为,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除了具备上述的现实需求性外,已经具备了以下可行性。
仲裁凭借着灵活性、保密性、高效性及跨国可执行性的优点已成为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用于解决商事争端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仲裁在商事争端解决方面作用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中外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为首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指出,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对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六章第66条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6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68条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8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均规定了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上述无论是国务院出台的文件,还是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都明确发出“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端重要的途径之一,商事仲裁是推动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手段”这一讯息,也为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提供了政策方面的支持。
理论研究是构建制度框架,实施具体措施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国际商会于2018年9月16日联合举办了2018年“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来自中国、印度尼西亚、意大利等十余国的企业代表、仲裁员、律师及高校代表200余人参加了对话会,就公司股权纠纷仲裁、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仲裁、金融纠纷仲裁展开专题讨论。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对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推动了“一带一路”法律建设进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11月6日,“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领导人高端圆桌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贸仲”)发起并邀请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德国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28家国际仲裁机构和13家国内仲裁机构参加了该次会议。参会代表从各国仲裁与司法制度出发,分别介绍了各自仲裁机构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生动展示了各自具有代表性的实践做法和成果,分享了在推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发展中的经验。另外,会议代表还审议通过了贸仲提出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以下简称为《北京联合宣言》)。签署宣言的各个仲裁机构表达了加强合作、增进对话和发展“一带一路”仲裁机制的决心。除了上述的会议研讨、经验分享外,目前国内很多研究机构,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仲裁规则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等也就“一带一路”仲裁展开了相关研究,并形成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国仲裁界首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专业仲裁院——“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自2016年10月28日成立以来运作成效良好,截止2019年11月,共受理“一带一路”纠纷案件17起,总标的额约为人民币15.5亿元。①陈红卫:《17起案件、逾15亿标的!“一带一路”仲裁院为企业排忧解难成效显著》,http://www.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 ntent/2019-11/06/content_8039520.htm,下载日期:2020年3月26日。在“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设立之后,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因PPP项目产生的纠纷,促进重大PPP项目落地,2017年12月6日,“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PPP仲裁中心在武汉揭牌成立。如果说前述两个仲裁机构都是立足全国范围为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提供仲裁服务,那么,2019年11月4日设立的“一带一路”温商国际仲裁院则是立足一点一市,为“走出去”的温商和“引进来”的温州籍侨胞在践行“一带一路”战略中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温州仲裁智慧”。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全世界的温州商人,为他们提供便捷、专业可靠的仲裁服务,“一带一路”温商国际仲裁院成立当天,其外设的都灵工作室和罗马工作室同时正式授牌。
上述为“一带一路”发展服务的仲裁机构自成立以来,运作成效皆为良好,它们积攒的经验为“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设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仲裁员是仲裁裁决的作出者,因此,争端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选任都十分谨慎,也希望涉及自身利益的争端能由本国国籍的仲裁员裁决以消除裁决有可能不公正的疑虑。在选任仲裁员方面,笔者有如下建议:
其一,“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除了基于专业性、权威性的考虑外,还应兼顾仲裁员来源广泛性的要求——沿线所有国家都有资格派出本国仲裁员的权利,做到仲裁员来源满足全覆盖“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地区)的要求,而且,境外仲裁员比例不少于仲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笔者认为,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有利于建设更具有兼容性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建设。
其二,仲裁员的专业性应与闽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业布局相契合。闽商在长期的海外经贸发展中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优势行业和领域,为了更好的保护闽商利益,选任的仲裁员在专业性上要与闽商的海外产业布局具有契合性,这样在仲裁过程中才能就商事争端提出更为专业性的解决方案。另外,随着闽商海外经贸活动开展区域的范围越来越大,选任的仲裁员也应在金融与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高科技与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和新兴领域更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
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执行仲裁程序的行为规范,也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效力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因此,制定一套完备又有针对性的仲裁规则应该是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重中之重。笔者建议,制定仲裁规则时要充分借鉴国际仲裁领域的先进仲裁制度,例如《新加坡仲裁规则2016》中的“多份合同仲裁及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以及国际仲裁领域广泛采用的临时仲裁制度。尤其是临时仲裁制度,该项制度由于具有当事人自主性更高、仲裁庭自主权更大等优势已经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可、采纳,但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临时仲裁给予了认可,但现有的仲裁规则中很少有对临时仲裁作出相关规定。与国际大多数仲裁规则的脱节容易导致当事人放弃选择我国仲裁机构作为争议受理机构,因此,笔者建议,在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时其仲裁规则的制定应注意广泛吸收、借鉴国际仲裁领域中的先进制度,力求与国际仲裁领域新规则接轨。
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简称为ODR)机制在美国兴起,主要是为了解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简称为ADR)在面对大量网络纠纷时所体现出的证据收集困难,纠纷行为难以判断,执行困难以及纠纷主体不确定的状况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其通常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和在线申诉。①倪楠:《构建“一带一路”贸易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105页。2000年美国颁布的《统一仲裁法》肯定了在线仲裁。在线仲裁与传统仲裁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灵活,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在美国之后,英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肯定、采用在线仲裁。我国于2000年开始尝试开展在线仲裁业务。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虚拟性客观上难以将致害行为或损害本身予以场所化,②黄进著:《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6页。这些新发展、新变化使得传统的线下仲裁难以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的功能,因此,笔者建议,“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应引入在线仲裁方式,采用“互联网 +仲裁”的形式以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变化,充分利用掌上微仲裁等智慧平台解决仲裁当事人不便于面对面参加仲裁的问题,另外,重视智慧仲裁厅的建设,启用智慧仲裁庭审系统,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替代传统的人工录入庭审记录的做法,可以大幅缩短开庭时间,从而有效提升仲裁效率,增加庭审的流畅性,并减轻办案负荷,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智慧仲裁庭审系统还有助于实现庭审工作的全程留痕,从而推进仲裁公开,增强社会公信力。
目前全球存在着多家知名仲裁机构,它们各有特色、各具优势。为了更好的与其他仲裁机构加强合作,服务全球经济发展,《北京联合宣言》明确表明其宗旨即为加快推进国际仲裁服务“一带一路”法治营商环境的进程,搭建新型合作法律平台,促进各法域仲裁立法与实践融合发展,构建“一带一路”法治之路,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稳定有序推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已有的仲裁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可以为“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提供借鉴,因此建议,“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要注重与国内外仲裁机构加强合作,通过组织、参加专题论坛、国际会议等形式学习其他仲裁机构的先进仲裁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除了注重与其他仲裁机构加强合作外,还要重视建立、健全“仲校”合作机制。专业性法学院校作为仲裁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多年的研究形成了丰厚的研究成果,尤其是一些法学院校为了满足近些年来商事争端领域对仲裁人才的需求开设了仲裁专业或者是设立了仲裁学院,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作为我国首个从事仲裁学历教育的学院,不仅承担了培养专业性仲裁人才的教学任务,同时也承担了为仲裁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为推动我国仲裁实务操作与仲裁理论研究的联动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笔者建议,“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也要注重与法学院校的合作,充分利用福建省内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等法学院校的理论研究成果,通过与这些高校合作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也要积极为法学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实践平台,通过“仲校”合作机制推动仲裁理论研究与仲裁实务操作共同发展、相互促进。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程的加速,闽籍华商和闽商“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步伐也会越来越大,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能为全球闽商提供公正经济、高效便捷、公信力强的仲裁法律服务,为全球闽商在融入“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福建仲裁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