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君龙
(南京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江苏 南京210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1]。农村体育已日益成为阻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分配体育资源并为农民搭建属于自己的体育参与平台,解决农民体育需求与农村体育发展之间的不平衡已逐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构建现代化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农民的体育合法权益,还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进而为实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善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我国社会体制改革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党的文件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这一论述[2]。国家治理是现代国家所特有的一个概念,是在扬弃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3]。国家治理体系是党治国理政、管理国家的重要依靠,其以对地方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为主要内容,是指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首先,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现代化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从根本上来说,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就着有以农治国的传统。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农村始终是我国土地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党和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是推动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步。为农民提供多层次、多种类、高质量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不仅能够有效激发农民的体育锻炼兴趣和参与积极性,营造农村良好体育氛围,还可以在不断完善农村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推动农村体育的精神需求,同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约束,人们通过运动将过剩的精力和不良的情绪加以宣泄,从而实现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目标。最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是落实健康中国战略、补齐全民健身短板和实现健康中国的关键一招。北京奥运会之后,群众体育迎来了发展之“春”,不仅体育锻炼人口井喷式增长,各类新兴的体育运动项目也是层出不穷,体育已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对体育的需求也越发强烈,而构建现代化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既是保障农民体育权益、提升农民生活幸福感和获得感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由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必由之路。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主体变更”不仅是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一大突出特点,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就主体问题而言,传统社会管理表现出高度的“主体单一”性,政府牢牢地占据着管理的主导地位,依靠其权威性自上而下地单向度运行统治权利。而现代社会治理强调参与主体多元化,通过平等、合作、对话、协商的方式,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引导和规范,权利是在各主体之间多向度的互动运行[4]。改变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一元主体和自上而下的刚性权利管理模式,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多元主体,团结协作,刚柔并济的治理模式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先进理念[5]。因此可以说,现代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是一个建立在民主协商、平等互助、团结协作基础上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公共体育事务管理和提供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体系。结合“社会治理”理论和“创新社会治理”思想,建设现代化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应当从制度体系、结构体系、方法体系、功能体系和运行体系五大基本内容着手构建,五大体系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制度体系不仅是保证各基本体系独立运行与相互协作的先决条件,也是现代化社会治理模式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一大鲜明特征。制度作为一种极具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往往以某一领域内所有人员的共同遵守为最终归宿[6]。公正、严明的治理制度不但是促进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平等、尊重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整个治理工作透明、公开和运行流畅的深厚根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制度体系可以按照治理前、治理中、治理后的步骤进行构建,三步之间由点到面、相互联系,从而形成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善治的局面。首先,治理前的构建重点应放在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分配上,梳理好各自应负的职责,从而为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方面,政府应根据本地区体育发展的规划或计划出台相应的惠及政策,从而引导多元治理主体格局的形成;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治理主体的能力、范围和特点,制定明确的治理方案,并形成成文的条例或规定式的文件,为多元主体间的协作配合奠定基础。其次,治理中的构建重点应放在制度的细致化和法治化上。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基层政府以及农村社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文件中的要求和精神,再结合本地区农村体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带有地方特征的、具体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条例或规定;另一方面,立法部门要针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公正性,出台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从而实现由过去的管理与被管理向法律兼管一切的转变。最后,治理后的构建重点应放在对整个治理过程的监督、评估上。一方面,司法、公众和媒体等监督主体要行使起自身的监督权,对治理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腐败等现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另一方面,以“人民满意度”为核心,以人均财政支出、服务的可获得性、体育设施覆盖率等度量指标为内容,建立起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评估机制,对治理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7]。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结构体系主要是厘清“治理主体是谁及其责任承担”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管理组织系统在结构上表现出明显的“主体单一性”特点[8]。这种政府一元制式的管理模式在农村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已越来越不能与广大农民的实际体育需求相匹配,从而造成了农村体育资源浪费、政府治理压力攀升和农民满意度下降等弊端。
现代化社会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其倡导通过多方的共同参与,共享治理成果。因此,构建现代化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需要有多层次、多种类、有能力的治理主体,这是确保整个治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政府: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使命,也有义务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背景下,必须明确政府只是让渡出一部分权利交由其余主体,但在某些关键问题上政府仍然需要自行承担、做出表率。例如: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覆盖、体育政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评估、整体治理情况的引导与把控等问题上,其余主体无法参与也没有能力参与的情况下,政府必须亲自上阵。市场:无论大型或小型、国有或私有以及距离农村最近的乡镇企业或农村地方性产业,其都可以成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有力帮手,通过提供物质或资金上的赞助,不仅能够使其在农民群体间获得良好声誉,也有效改善了农村体育发展滞后的面貌。社会:体育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体育社团、体育基金会、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等,这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能够很好地与农村的经济社会相契合,还能在政府、市场双双“失灵”的情况下发挥作用挺身而出,起到侧面辅助治理的作用。农民个人:深入挖掘农民群众中宝贵的体育资源。一方面,鼓励农民精英、体育能人参与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来,发挥其在经济、教育、体育等领域的突出才能,为农村体育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另一方面,农村中的党员、干部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主动配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正确的治理方法和手段是取得治理成效的重要保证。与过去社会管理背景下所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相比,现代化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方法、手段更加注重由“单一”向“综合”、由“刚性”向“刚柔并济”、由“一刀切”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转变。总体来说,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方法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多管齐下”。注意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的同时运用。在传统单一的治理方式中,政府处于高位并依靠其权威性发布政令,其余主体难以介入,从而形成一种“垄断”式的治理。而多种治理方法和手段的运用,不仅能够有效解决治理主体单一问题,加快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还能够帮助促进各主体间的合作交流,提高治理的质量与效率。第二,“多策并行”。对于政府自身而言,要根据当地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制度章程和发展规划,为治理工作指明方向;对于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农民个人等主体而言,应在深入分析其特点的基础上,出台一系列的体育优惠政策,从而引导其参与到治理当中;对于所有治理主体整体而言,必须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确立有关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防止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出现。第三,“多措并举”。在社会管理背景下,农民是被动地、被管理者,其对于公共体育服务往往态度消极、对于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也较低。而通过教育、情感、互动等“柔性”的方式能够重新唤起农民的积极性,增添其幸福感和获得感。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功能体系既是对治理主体结构的进一步强化,更是对其“成效发挥”所做出的深刻阐释。从结构上来说,该部分由内、外两方面组成。
外部:第一,维护稳定。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满足农民身体和精神需求、加速农村体育事业发展上,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体育独有的作用,拉近农村居民彼此之间的距离,增强凝聚力,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第二,优派资源。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不仅涉及到“场地、资金、土地、人才”等有形资源,还涵盖了“政策、法律、信息、指导”等无形资源。在现代多元化治理的背景下,规划资源的要素的合理流动,能够有效缩减因体育资源分配不均而造成的城乡体育发展差距。第三,发展经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不仅能够更好的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体育需求,还能够有效促进农民体育消费,为农村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内部:第一,参与响应。现代化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鼓励农民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其中,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农民作为“主人翁”的意识,更能激发农民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第二,信党爱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是党和国家对农民深切关怀的一种重要体现,通过政府、企业、组织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激发农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感。第三,监督评估。农民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客体,其有权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合理。
除此以外,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还具有其他效用、价值,而深入挖掘这些内在功能正是治理工作的关键[9]。
社会管理背景下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运行机制往往是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文件、通知并结合刚性的行政手段来达到管理和控制目的的过程[10]。在这种层级化的体系中,权利是单向地、垂直地、从上至下地流动;农民是被动地、被迫地、无可奈何地接受。
与过去刚性管理不同的是现代化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具有柔性、调和的特点,是一种动态的、循环的、多向度的治理过程,其倡导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团结协作、交流共建的方式来达到治理目标。第一,自上而下的方式。虽然这种刚性的、单一的运行方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但也必须承认其在某些领域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在运行效率上。如:对于国家制定的有益于农村发展的政策、文件,该方式往往可以迅速反应、坚决执行,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第二,自下而上的方式。这是一种以农民“需求”为核心的运行方式,其通过整合广大农民的体育需求,再逐级上报,让治理者真正听到农民的真实诉求,从而为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断探索先进方式、积累宝贵经验,以降低治理成本并提高治理效率的做法正是现代化治理所需要的。第三,横向综合的方式。在多元共治格局下,治理的现代化不仅仅体现在主体与客体的双向互通上。为实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善治,各治理主体间、地区之间、领域之间既需要有良性的互动、交流,共商治理良策、共想治理良方,也要有因地制宜的“独立性”建设,只有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整合并加以创新,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现代化[11]。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时期,体育在提高农民身体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乡村振兴与农村体育有着明显的互促机制[12]。加快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为农民提供种类多、层次高、质量好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不仅仅是促进农村体育事业发展、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抓手,更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全民健康、健康中国”等国家战略的内在要求。基于此,我国各级党委、政府要在坚持“以农民为根本”的价值导向下,继续加大改革与创新力度,为持续推动农村体育事业发展而不断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