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研究

2020-01-16 21:20:01乔小明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监管

乔小明

(云南师范大学 学报编辑部,云南 昆明 650092)

一、引言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告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界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地球村”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此次疫情危机中独善其身。一些国家采取的消极、滞后,甚至无效的应对举措,使全球疫情防控的前景显得扑朔迷离。新冠疫情导致市场萎缩、流动性不足、产业链断裂,这些客观存在的困难因素会对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监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应从利于金融企业发展的政策入手,比如对有困难的中小微金融企业减免税收、延迟缴税期限、调整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减免还款逾期手续费等措施,减轻金融企业的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让企业家重拾对市场的信心。

我国过去由于实行“分业经营”,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管。随着各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和国际化,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相互介入其他金融业务的情形日益普遍,导致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分野逐渐模糊,渐成混业经营。混业经营逐渐导致金融机构大型化与集团化,金融集团①跨业经营的特征使其一旦出现问题,无可避免地将对金融市场造成相当程度的冲击和危害,甚至演变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往往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一大难点和挑战。

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12周年之际,由于近期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安,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就金融监管纷纷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避免再次爆发类似金融危机。由于国际上自20世纪末以来所兴起的金融监管一元化浪潮的深刻影响,更兼因目前国际金融环境动荡不安,系统性金融风险凸显,我国遂于2017年7月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整合金融监管。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各国金融监管大多采取放松金融管制的立场,认为市场是促进成长与稳定发展的最佳方式。但是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法规管制遂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显学,认为对金融市场应该进行积极管理。因此,2008年的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两种金融监管时代的分水岭[1]。

从我国近期一系列金融集团相继出事(安邦系、明天系、海航系、万达系等)来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和监管成为当务之急,仍有改进空间。目前,我国尚缺乏关于英美国家及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系统性梳理和总结,尤其涉及金融集团监管部分,大部分现有文献都浅尝辄止,缺乏深入探究。

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监管和预警体系相对完善,但为什么2008年会出现次贷危机,进而导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有人认为这是因为美国的货币政策过于宽松,其长期奉行的负实际利率过度刺激经济增长,从而导致流动性过剩,引发金融危机。也有人认为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主体进行无节制的冒险和激进行为,由此导致市场失灵,引发金融危机。这些解释都有一定道理,但过于宽泛。尽管出现金融危机,但我们不能忽视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也不能因为金融危机,就对市场全盘否定,放弃金融创新。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之间的关系,找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之间的平衡,并吸取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实现我国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之间的平衡。

二、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1.从整个金融发展历程来看,金融创新提高市场主体筹措资金的能力,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以英国为例,从18世纪开始英国金融市场取得长足进步,大大降低长期投资的流动性风险,这样资金持有者就愿意将自己的流动性金融资产,转化为股票、债券、存单等固定金融资本,从而极大的促进英国现代工业的发展。因此,英国工业革命的实现是建立在金融创新基础上的[2]。另外金融创新也为其他创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飞速发展就是建立在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基础上的。

2.从金融抑制的角度来看,通过金融创新,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金融效率大大提高

与发达国家相比,很多发展中国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没有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能导致金融资本并没有流向真正较好的投资机会。由于好的投资机会缺乏金融资本的有效支持,导致金融效率大大降低。由于资本市场效率的低下和市场的不确定性,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的现象,特别是由于人为的压低名义利率,真实利率并没有真正反映出市场资金的稀缺程度,进一步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只有解除金融抑制,深化金融改革,采取有效的金融政策,放松利率管制力度,推动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减少行政干预,加强金融创新,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

3.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看,金融创新提升金融的服务效能,金融市场的交易效率大大提高

金融创新对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市场主要倾向于标准化和成熟的金融产品,为广大的市场交易者提供金融服务;而金融中介则通过向市场的需求主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金融创新。随着金融中介提供的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规模的扩大,将会出现新的市场,降低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会为金融中介提供更多的创新机会。这就会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不断提高,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的必然关系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金融创新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金融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监管,一旦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很容易导致金融危机。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其出发点是金融创新。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居民购房需要支付高比例的首付款,按揭期限一般在15-30年。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之内,但同时也降低银行资金的流动性,而且风险主要集中在某个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对购房者来说,首付款过高可能导致他们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房产,而且过高的按揭利率使得他们负担太重,根本无法享受市场的投资收益。

为了克服这些缺陷,让更多的人尽快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美国的商业银行推出次级债抵押贷款。以往需要对购房者的收入和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核,现在则是大大放宽标准。即使购房者难以支付月供和利息,商业银行可能都视而不见。因为次级债抵押贷款的实质是将资产证券化,这样就转移商业银行的风险,同时又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于是商业银行就忽视防范和控制次级贷款的风险[4]。这时,投资银行从商业银行购买次级贷款,并对次级贷款证券化,形成住宅抵押贷款债券、抵押担保债券、担保债务凭证等金融衍生产品,并通过市场出售给各类投资者,这样就将次级贷款的风险进一步延伸,从而放大次级贷款的风险。由于美国多年的低利率政策,房地产价格普遍高涨,这些由次级贷款衍生的金融产品受到投资者的广泛青睐,促进全球次贷市场的繁荣,市场对次级贷款衍生的金融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对冲基金再通过杠杆放大,这些次级贷款衍生的金融产品的投资杠杆比率从10多倍猛增到30多倍,市场风险大大提高。

中介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在没有对这些由次级贷款衍生的金融产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风险度量的情况下,就给予其很高的信用评级,由此导致市场主体竞相购买,经济泡沫被进一步放大。另外,有些评级公司为了得到较高的佣金,获得更高的收益,往往给这些由次级贷款衍生的金融产品较高的评级,市场风险大大提高。更重要的是,在推出由次级贷款衍生的金融产品的过程中,风险监管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没有意识到这些由次级贷款衍生的金融产品所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美国政府普遍放松监管标准,监管手段严重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最终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进而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由此可见,尽管金融创新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提高金融效率;但与此同时,它也可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流动性和财务风险,当这些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危机。

四、对美国金融次贷危机的金融监管借鉴反思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强调通过金融市场,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其很少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干预,强调灵活性,金融监管相对宽松。但自美国1929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国政府充分意识到一旦市场失灵,其对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性,于是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并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以证券和银行监管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5]。

进入20世纪70年代,由于美国政府全面的金融监管,美国的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其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美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创新和发展。而这时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思想的兴起,很多发达国家开始逐步放松金融监管,包括可以对发放贷款的利率自主定价,金融机构可以混业经营等等,由此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美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包括《金融机构监管和利率控制法案》《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以及《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其金融监管进行全面的改革,达成的实际效果是在一定程度上放松金融监管[6]。

从美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其风险监管的总体运行效果良好。作为全球的金融中心,只有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才能保持其持续的竞争优势。但是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对其风险监管体系带来不小的冲击,特别是美国金融次贷危机的爆发更是暴露美国在风险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跟不上金融市场发展步伐

美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多头监管,即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标准不一,而且基本上各自为战,造成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监管重叠既可能使各监管方争抢监管地位,也可能使相关各方推卸监管责任;监管空白则是违规操作和风险滋生的温床。金融次贷危机的两大创新蕴藏着巨大风险,其实很多监管者也清楚地知道隐患的存在,却因为监管体制和规则的问题不能有效采取行动去预防和控制风险,因此没有将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

美国监管体制是在158年前针对当时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特点设立的,当时的美国金融业地域间行业间多处于分离状态,各类业务未能大量交叉融合,因而那时的条块监管是符合当时的金融运作状况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混业经营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不断突破金融监管的约束,而金融监管只是被动地去适应金融创新,甚至根本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节奏。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金融市场取得重大发展,监管体系却滞后于这些发展,变得过时和陈旧。日益流行的新型复杂投资产品不断出现,愈加复杂的新型零售抵押贷款和证券化产品则给处于落后监管体系中的监管者带来种种难题,使得监管者未能有效遏制复杂创新产品的非理性出售和传播,也未能控制这些产品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7]。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不能与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与时俱进,使美国的金融体系置于严重的风险敞口当中。

2.普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

美国的监管机构尽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但同时也存在着职能重叠的现象,这样就使得美国的金融机构能够进行监管套利行为。金融机构常常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监管机构,甚至利用监管漏洞为自己谋取利益。

3.缺乏对金融创新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评估

美国的金融监管强调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市场波动等方面的风险,主要依赖构建的银行风险管理模型和评级机构对银行的评定等级,但却忽视对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券商、中间经纪人、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复杂金融衍生品市场主体的监管,尤其是缺乏对复杂衍生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美国绝大多数的金融监管机构并没有意识到各类复杂金融衍生产品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与复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很难对金融脆弱性的严重程度做出专业而准确的判断。

4.缺乏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手段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都是强调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但常常忽视市场失灵对整个金融体系和市场经济的破坏程度,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手段的最大特点就是关注不同类型的市场失灵。目前金融衍生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透明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信息,金融市场上几乎没有关于这些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披露。而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关注各类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管理内容,通过制订相应的信息披露准则,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从而大大降低金融风险。

五、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演变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金融次贷危机后,各国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多加强整体审慎监管,并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有鉴于金融集团在发生经营危机时可能因其规模、关联性及复杂度不同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认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能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带来以下启示:

第一,我国“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必须打破目前的机构为导向的监管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基础、风险为导向的监管制度,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依照其规模、关联性及复杂度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金融次贷危机后,英美各国纷纷对金融机构进行压力测试,衡量金融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有制背景,银行业与金融集团几乎没有自行依据自身营运情况,每年制订适当情境进行压力测试并公布测试结果。既使是有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所谓的压力测试,也是走程序搞形式,点到即止,对自身的真实抗压能力没有进行检验。建议金融监管机关应当要求银行、金融集团及其他所有金融机构每年进行必要的压力测试,并针对金融市场跨业别之间可能引发系统性危机进行压力测试,以符合金融市场实际情况[8]。

第三,为了让金融监管机关及金融机构本身确实准确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事先分析金融机构面临被处置状况时对整体金融市场的影响,并提出应对之法,国际组织与英美各国纷纷建立“复原与退场计划”制度。我国目前虽有银行法、保险法等法规中针对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相关清理机制予以规范,但从强化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等角度,我国可以考虑研究建立“复原与退场计划”制度,使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尚有回复正常经营的可能性时,借由事先的计划详列各种可行解决方案,使其能继续经营;而当金融机构已经无法继续经营时,使其有序退场,以强化现行清理机制的功效[9]。

第四,完善穿透式监管,加强全面监管。所谓穿透式监管,就是不管交易对手是谁, 交易模式设计如何复杂,监管目标要看最终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资金来源、资金流向和最终受益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多位一体的穿透式监管主体;二是细化穿透式监管的对象,确定最终投资者;三是完善穿透式监管信息披露机制,“一行两会”亟须联合发布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尤其着重考虑金融集团的信息披露机制。

第五,建立金融市场伦理审查机制。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存在资金“脱实向虚”、金融道德伦理缺位等问题,数次股灾中出现的惊心怵目的犯罪现象以及万科股权之争等事件给金融市场和相关企业造成巨大冲击。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初心,决定金融市场的基本伦理准则。建议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建立金融市场伦理审查机制,将金融市场伦理风险作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部分内容,对金融市场上的重大事件或者金融监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审查的事项进行伦理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最终伦理裁决。

六、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缺失

虽然我国目前成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改组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共同进行金融监管,形成“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体制。新的监管框架大大提高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但有利于对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还避免了分业监管框架下的监管真空、监管重叠、效率低下等问题。“两会”的监管职责更加明晰,监管对象更加明确,监管效率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得到强化,使监管逐渐向功能监管靠近,从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方面更加宏观全面。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是采取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进行分别监管的模式,且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采取一体适用之监管原则,并为依照金融机构规模大小或者业务复杂程度,建立不同的监管标准。概括而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失: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整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较为分散,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一部能够涵盖金融监管框架、明确“一委一行二会”职责的金融监管基本法。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除了立法之间存在部分冲突,还有相对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法律的执行力低。

2.监管体制和方式落后于金融创新,对新型金融监管效力薄弱

存在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滞后。现行金融监管对银行、证券、保险都有专门性的监管,但是金融集团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其内部的资本重复计算、关联交易等若无监管,就会处于毫无约束的状态,分业监管各自为政或者监管机关协调机制失灵就无法发现这样的隐蔽风险。另外,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一,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中的权责划分不能统筹考量。我国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 2018年政府工作报中提出,“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抛开大家熟知的影子银行与互联网金融,首次现身政府工作报告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能为2018年的金融监管加入新元素。这是官方首次提及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3.缺乏明确、可操作性的复原和退场计划

对于金融监管制度来说,一个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合并、停业、终止、清算)应当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同等重要,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目前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规定的比较粗糙(如《商业银行法》第69-72条,《保险法》第84-90条),没有明确规定接管、终止、清算等程序和操作内容,对接管后对业务界定、与法院司法权对冲突配合以及与股东、债权人的关系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及操作指引,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存在严重缺失。同时,退场的金融机构如何复原,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七、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如何做好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监管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两种力量应该是均衡的,而且是动态均衡的。金融监管过严会抑制金融机构的创造力,降低金融市场的活力,不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而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金融监管过松或赶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会蕴藏积累风险,如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会引发金融动荡或更严重的后果,2008年金融次贷危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们必须认真吸取美国金融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

1.完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第一,安全与效率并重,以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以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以安全为根基,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金融监管不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情,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也应具备风险意识和自我监管意识,构建好企业内部监管和部门外部监管配合联动的体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鉴于现代金融业越发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也要加强合作与交流,有必要设立能联系所有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最终实现多部门联合风险监管。所谓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好的组织协调能形成金融监管的合力,不仅能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消除监管冲突,弥补监管空白,而且能通过联合行动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监管的效果,并能协调好各方的利益。

第三,我们既要适度的金融创新,更要合理的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要共同发展,二者不仅要体制机制对称,而且要人员对称、技术对称、信息对称,发展对称,保持好动态平衡关系。即使两者出现不对称时,宁肯金融创新慢一点,也要维护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保障金融安全,因为只有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才能保证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才能保证金融对经济社会的正向促进作用。

2.从立法上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

美国允许金融机构同时从事商业银行、抵押贷款、投资银行以及保险等业务,这种混业经营模式促进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但由于对于抵押贷款、投资银行以及保险等业务缺乏具体的监管细则和标准,由此导致金融次贷危机的发生,这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立法缺失。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对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具体说明和监管。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和不良影响,建议通过对商业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金融创新行为调研,并通过立法加强对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行为的监管,保证我国金融机构的安全,在实现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10]。

3.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央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监管不同的领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金融业务出现交叉和重叠,这就可能导致出现监管盲点和重复监管的现象,加大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同时又降低监管效率。为此,建议中央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统一联合成立一个金融监管部门,专门对各个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进行风险监管,提高风险监管的透明度和深度,推行以目标为导向的风险监管标准,提高风险监管的效率。

4.加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建设,逐步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首先,金融机构应认真分析金融衍生产品所面临的风险,不要盲目地推出新的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像美国的对冲基金、次级债券等金融衍生产品,目前推出时机还不成熟。因为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放大效应大,风险扩散能力强,而且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目前推出很有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11]。现阶段,我国的主要任务应当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先推出一些简单的金融衍生产品,逐步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同时,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加强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建设,特别是要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们进行约束,严格限制他们在复杂金融衍生产品方面的投资行为,预防道德风险,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5.建立金融创新风险预警机制,做好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评估

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推出的新的金融产品普遍缺乏风险监管,甚至不了解金融创新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不知道从哪里进行风险监管。为了应对这一局面,监管当局可以根据金融风险预警的理论框架,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建立一个风险评估体系,确定风险临界点,有效管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形成有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机制。

6.金融化互联网的适度监管

互联网金融发展冲破金融抑制的桎梏,实现深化金融发展,并推进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某种程度上绕开政府管制。而当创新带来的风险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时,监管当局强化管制便会如期到来。在新的管制的刺激下又会推陈出新,成就新一轮的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中的参与者们长期处于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做着“创新—监管—规避监管—创新”的动态博弈。如何处理好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参与博弈的主体在其“有限理性”的驱使下,无法在短期内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双方只能通过反反复复的相互博弈来不断调整解决方案。这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层面,必然需要依赖适度监管以实现在持续的改进中的与金融创新的动态均衡,并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就金融化互联网的适度监管的实现路径而言,应当在厘清互联网金融市场与监管二者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合理的监管边界,明确金融监管的权责,以英国金融化互联网监管经验为镜鉴,注重突出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发挥“软法之治”的效用。

7.完善并进一步加强我国“内双峰”的监管模式

在继续完善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强化行为监管的职能,使其发挥更多的作用。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化行为监管的职能,弥补审慎监管在有些领域的短板,并不是在现有监管体系基础上另外构建一套单独的行为监管体系。具体来看,要在原有弱式双峰监管的基础上,强化金融消费保护局的功能,建议可由“一行两会”副行长或者副主席兼任行为监管局局长,提升其规格,保障执行层面的力度。

【注 释】

① 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通常是指金融组织主体以经营金融业务为主,规模巨大,且所属单位之主要业务至少包括银行、证券及保险3种业务中的两项。金融集团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也称金融控股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本文所涉及金融集团也等同于金融控股公司。1999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三大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其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进行了明确阐述,即:“同一控制权,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且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企业集团。”本文中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为同一含义。

猜你喜欢
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监管
改革是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重要途径
华人时刊(2023年15期)2023-09-27 09:05:02
金融市场:寒意蔓延【精读】
英语文摘(2022年12期)2022-12-30 12:09:24
假如金融市场崩溃,会发生什么? 精读
英语文摘(2022年6期)2022-07-23 05:46:00
金融机构共商共建“一带一路”
中国外汇(2019年10期)2019-08-27 01:58:06
资金结算中心:集团公司的金融机构
商周刊(2017年26期)2017-04-25 08:13:06
Copula模型选择及在金融市场的应用
监管
监管和扶持并行
中国卫生(2015年7期)2015-11-08 11:09:52
解决小微金融机构的风控难题
创业家(2015年6期)2015-02-27 07:53:35
让金融市场发力
中国外汇(2015年11期)2015-02-02 01: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