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问责:新时代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动力结构

2020-01-16 17:26房亚明刘远晶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体制腐败权力

房亚明,刘远晶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520)

反腐败是各国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力反腐成为我国公共场域的重要议题和斗争实践。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积极成效,大批腐败分子被绳之以党纪国法,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形成,不敢腐的新格局初步形成,不想腐的新趋势开始呈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显示,2019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61.9 万件,处分58.7 万人(其中党纪处分50.2 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41 人,厅局级干部0.4 万人,县处级干部2.4 万人,乡科级干部8.5 万人,一般干部9.8 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37.7 万人[1]。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的深入以及新旧体制的转换使得权力寻租的空间仍然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仍未彻底根除。因此,随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如何有效遏制腐败增量以及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从而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常态化与规范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面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唯有通过制度化的建设以及制度执行力的提升,建构多元主体参与和互动的动力结构,以民主监督作为根本动力,解决反腐倡廉动力不足的问题,方能将反腐倡廉推向深入提供不竭动能。

一、从实践到规范:新时代反腐倡廉的变革趋势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政治局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开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最新数据显示,2020 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62 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32.7 万件。处分省部级干部10 人,厅局级干部691 人,县处级干部0.4 万人,乡科级干部1.4万人,一般干部1.5 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6 万人[2]。从“腐败和反腐败两军对垒,呈‘胶着状态’”,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再到“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判断的变化,折射出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形势的发展和变化过程。而经过近八年的努力,在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有效减少存量和遏制增量、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向纵深发展是新时代反腐倡廉的现实课题,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的重大成就,其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反腐倡廉从政治实践不断地转化为制度规范并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推动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长效机制建构,为从源头上遏制乃至根治腐败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

1.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得到有效巩固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是我国反腐倡廉新的历史站位。在巩固既有反腐败斗争成果的基础上,十九届中纪委三次会议指出,改革发展与反腐败斗争两手一起抓,将反腐倡廉的地位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对新时代我国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8 年相继开展的对周永康、李嘉、万庆良等贪污腐败分子恶劣影响进行彻底肃清的活动,是净化政治生态、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反腐成果的重要政治举措。“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的演进,意味着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至关重要,注重政治生态的治理、聚焦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和根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必须提上日程。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意味着我国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决不能有“歇歇脚”“喘口气”的想法,必须一鼓作气,继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筑牢“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寻求具有可持续性的制度化体制机制,避免腐败重新回潮的风险。唯有以制度化的体制机制变革为指向,社会主义廉洁政治的建设目标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彰显,一党执政无法消除腐败的政治咒语才能不攻自破。

2.反腐倡廉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

长期执政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最大考验,如何有效遏制腐败是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的重大课题。1945 年,面对黄炎培的“窑洞对”,毛泽东同志以“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的回答[3](P5-10),表明中国共产党要靠“民主”这条新路跳出历史周期率。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历史事实证明,腐化堕落、党内外民主缺失、权力过于集中必然导致执政党背离民心,失去政权的合法性根基。腐败不仅侵蚀执政之基,还会危及国家的政治稳定。乍得、利比里亚等国就是典型,腐败现象的泛滥导致政府武装和反政府武装长期交战,政局动荡使得现代化进程被打断或陷入停滞不前的泥潭[4](P49)。对于长期执政的政党来说,反腐倡廉是政党得以持续执政的有效举措,是加强执政合法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持政党本色不变的必要途径。当前,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处于体制转换、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腐败治理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腐败形式更为隐蔽,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打铁还得自身硬”,一个廉洁有效的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胜利的根本政治保证。为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廉洁政治的目标,持续推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建设并为其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是新时代夯实党长期执政社会基础的必由之路。

3.反腐倡廉作为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实现腐败的有效治理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我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腐败治理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6]。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倒逼腐败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是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王沪宁认为,在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能否有效地抑制和清除腐败现象,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7](P3-9);学者福山直指“腐败滋生会导致政治衰败”[8](P115-119),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不能有效解决腐败问题,导致政治衰朽,不仅影响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影响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因此,我国的腐败治理必须因时而动、顺势而为,创新体制机制,以实现政治现代化。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重大战略布局,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廉洁政治统筹推进,是习近平关于党的政治建设的科学判断和重大理论进展,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建构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面向社会大变革的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亟需在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推进提供了科学理论和实践指引,事实证明是非常科学有效的。反腐倡廉与现代化的发展要相对应,因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改进体制机制并持之以恒予以推进,不能有“毕其功于一役”的短期斗争思想。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腐败的程度可能与迅速的社会经济现代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腐败在现代化最剧烈的阶段更为盛行”[9](P59-71)。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推进,人们的思想和基本价值观发生了改变;同时,全面深化改革伴随某些既有利益格局的打破,腐败滋生的空间仍然存在,必须清醒认识到腐败的顽固性与反复性。因此,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腐败仍然会以各种形式和变体出现,我国反腐倡廉斗争的任务会更加艰巨。因此,立足新时代新起点,反腐倡廉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适应性变革,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建构多元主体协同监督的动力结构,助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新时代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转向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腐败治理,采取了一系列创造性的措施,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积累了新鲜经验,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今后全面从严治党攻坚克难提供了经验借鉴,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与现实意义。以强力反腐为制度反腐创造契机,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以长效机制替代运动式推动,将反腐倡廉与治理现代化统筹考量,体制改革、简政放权与权力规范协同推进,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特征和最大成就。也正是因为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从理论指导、制度变革到实践路径,都有新的进展和特征,为新思想、新举措、新规范有效发挥作用创造了政治前提,取得的成效也前所未有,为构建现代政党和实现国家善治创造了良好条件。

1.从重典治吏到权力制衡:反腐倡廉的思路转变

“重典治吏”是我国古代治理官吏的重要手段,用严酷的刑罚对腐败官吏进行惩戒以达到震慑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就沿用“重典”的反腐思路,处理了刘青山、张子善等一批贪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的发生。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主要从思想道德教育和公职人员自律两个维度开展反腐败工作。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10],表明反腐倡廉思路由“教育、自律”转向“外部制约”,更加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新提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的设立,均体现了通过“权力制衡”来控权防腐的工作思路,反映了我国反腐倡廉更加注重“治本”,致力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权力监督与制衡”的思想从制度到实践都有了新的改进。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成为新时代反腐倡廉的新特征、新要求和新趋势。2018 年3月,监察委正式设立,这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对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和制度完善。监察委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虽然不是直接对公共部门进行监督,但是通过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间接通过权力制衡实现防腐控权。与监察委设置相应的,是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和《监察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为依法反腐提供了制度保障。从重典治吏到权力制衡反腐倡廉思路的转变,表明要想有效遏制腐败,必须对权力进行制衡,筑牢制衡权力的制度笼子,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愿景。以监察制度改革和《监察法》实施为契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日益深化,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其效用也将日益凸显,而反腐倡廉的成果也将日益体现为治理效能的逐步提升,最终部分成果也将转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与社会治理绩效的改善。

2.从运动反腐到制度治权:反腐倡廉的路径变迁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反腐倡廉的方式方法需要更新换代。传统的“运动式反腐”主要通过广泛发动群众以达到反腐目的,而“权力式反腐”则依靠领导权威推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均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难以长期有效地遏制腐败,二者都无法适应新时代我国反腐倡廉的内在诉求。党的十八大后,经济社会改革进入深水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致力于营造“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反腐成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11],表明我国反腐倡廉方式由“运动式反腐”逐渐转向权力监督和制约,“制度治党”“依法治国”成为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目标最有效的途径。从运动式反腐到制度治权,我国反腐倡廉更加重视腐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运动式反腐”靠领导权威和群众动员,而“制度反腐”更具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历史实践已经证明,“运动式反腐”不能根除腐败,也未必得人心,反腐的力度如何,不是看落马官员的级别或数量,还要看是否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是否增强了廉洁的制度基础[12]。新的政治经济环境要求反腐倡廉方式方法变革,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党的建设的新理念新要求新举措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建构提供了思想指引和实践路径。

3.从自上而下到上下联动:反腐倡廉的动力机制转换

反腐倡廉的有效推进必须有相应的动力机制。回溯“群众式反腐”“权力式反腐”,反腐倡廉主要靠领导权威和群众动员,靠高层领导以政策命令自上而下地推动,群众往往被动参与其中,其动力结构相对单一,不稳定性、随意性等问题突出,不利于反腐倡廉持续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腐败治理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从反腐败的动力结构看,除了强化自上而下的问责外,还加强巡视巡察制度化、常态化,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层层传导压力,基层政府和社会大众也被充分调动起来,形成上下联动的合力。新时代反腐倡廉建设还与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与权力下放、政商环境营造有效衔接,从而更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的新的可持续的动力结构。总书记提出建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观点后,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广州市《关于深入整治官商勾结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致力于从制度上铲除“圈子文化”土壤[13]。为激发“上下联动”推动反腐的活力,党和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例如加强巡视巡察、保护举证人制度建设等。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和社会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力量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尽管当前反腐倡廉的动力发生了新转向,但目前而言仍以党和政府推动为主导,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自下而上参与反腐力度还远远不够,建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需要持续不断推动形成党和政府、公民、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格局,为推动反腐倡廉走实走深注入源源不绝的动力。

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腐败治理的实践,党和国家对反腐倡廉的理念和体制机制进行了战略性调整,采取了一系列与时俱进的新举措,取得了突出的阶段性成果,保障了党和国家有机体的健康,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政治条件,契合了时代发展需求。但是从长远看,这种阶段性的反腐效果需要制度化,并且要进一步推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从当前的腐败情况看,腐败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腐败治理励精图治多年,腐败问题仍未根除,明面上的腐败看似得到了遏制,暗地里仍有改头换面的新腐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廉而不能”等新型腐败层出不穷,表明我国腐败治理体制机制还有完善的空间,人民日益增长的反腐败预期和不平衡、不充分的腐败治理之间的矛盾尚未根本解决,不利于新时代反腐倡廉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要想从根本上破解反腐败治理体制机制僵局,必须以制度为支撑和依托,形成权力相互制约、公民社会多元监督的反腐倡廉动力结构,为制度反腐注入强劲动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政治和行政环境有所差异,腐败的现实、动态和形式也有所差异,必须在法律与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加强反腐倡廉措施的针对性,强化治理策略的有效性。

三、动力缺失:新时代我国反腐倡廉的现实限度

依法治国是当前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向和基本方略,制度建设以其稳定性、长远性、全局性成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是可预见的,以怎样的体制机制根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从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的改革实践来看,制度反腐在推进的过程中,存在体制机制改革红利时差与原有行为惯性的偏差、腐败治理老问题与新矛盾相互交织、全面从严治党可持续动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反腐倡廉的机制体制改革实践存在一定的限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的距离。为了更好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高质量进行下去,为国家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和良好环境,必须对当前反腐倡廉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充分重视并妥善解决。

1.体制机制改革红利时差与原有行为惯性的偏差

囿于体制机制改革红利时差与行为惯性偏差,反腐倡廉改革实践难以及时跟上新的腐败治理体制机制的转换,而容易陷于旧的制度惯性和行为惯习的窠臼。破除腐败治理体制机制困局,压缩腐败滋生空间,是我国新时代反腐倡廉的重点工作。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推动形成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监察委的成立是我国反腐倡廉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大创举。监察委的成立,调整了权力结构,但一方面新旧监督主体和运行机制的转变需要时间,监察委作用的发挥也需要时间,改革时差令新旧运行机制衔接的问题空间出现。另一方面,《监察法》颁布前形成的以治理系统“二元化”(政党一国家)、治理权归属的“多元化”、治理机构多元的“分散化”、行政区划与行业系统的“区隔化”为特色的腐败治理体制,其所形成的体制、机制和思想观念具有巨大的制度惯性,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是阻碍反腐倡廉纵深发展更为深层的障碍[14]。新制度运作和原有体制机制的磨合,是个历史过程和必然现象,尽量减少这种制度磨合的损失,不断释放制度变革的红利,不断探索新的有效的制度形式和实践路径,是新时代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任务。

2.腐败治理老问题与新矛盾相互交织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在改革实践中逐渐暴露出来,腐败治理难度渐增。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难以根治矛盾突出。全面深化经济、社会体制机制改革,往往是旧体制衰败和新旧体制并存的过程,必然触发新一轮利益格局的调整,为特定形式腐败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大量有利可图的机会[15](P54)。新时代腐败治理面临的局势更为复杂多变,各种不确定因素相互交织,为腐败的滋生创造了可操作空间,控权防腐形势严峻。从当前反腐败形势来看,“一把手”腐败问题依旧突出;腐败方式手段出现隐蔽化、精致化趋势,例如2019 年4 月佳木斯市纪委监委通报的五起公款吃喝“精致”走账典型问题实则是变相隐蔽腐败行为[16];“小官巨贪”“保护伞”“贿赂选举”等现象屡禁不止;扶贫等重点领域政策执行存在“温差”“选择性执行”等消极腐败行为[17]……反腐败“治标不治本”问题依旧突出。反腐倡廉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问题,强化反腐败制度化、常态化,以制度建设压缩腐败滋生的空间,腐败治理现代化方能达致。就此而言,反腐倡廉永远在路上,必须因应时代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反腐倡廉的有效形式和路径,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形成长效机制。

3.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发掘可持续动力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动力不足,这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成败。传统的“运动式反腐”“权力式反腐”很大程度上是靠党中央和领导人的强力推动,依托领导权威、政策命令推动反腐,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不稳定性,导致腐败治理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凸显,难以满足新时代人民对廉洁政治和美好公共生活的期待。这些传统的反腐败方式已无法适应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复杂形势,无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需求。随着反腐倡廉进入攻坚克难的深水区,长期执政容易产生的精神懈怠,既得利益集团的腐蚀和干扰会威胁党的执政根基,从而成为政治隐患。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长期执政的政党,掌握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控制着大量国家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些党组织或权力机关出现某些失误,一些领导干部出现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问题,在短期内还不至于危及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使得一些人缺乏紧迫感和忧患意识[18],从而出现从严治党“缓一缓”“歇歇脚”的错误观念,可能会出现反腐倡廉可持续动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民族多元的超大型国家的执政党,如何将权力有效贯彻到全国各地的同时予以有效监管,是个现实难题,唯有改变动力结构,让多元主体更多地参与反腐倡廉建设,才能解决动力缺失的问题。

新时代如何实现腐败的有效治理是我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议题。站在新的历史节点上,重新审视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与经验,探讨当前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存在的限度,对于完善腐败治理的制度空间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双重现代化任务,即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和实现自身的现代化[19]。腐败是驶离民心的总船舵,直接或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新时代反腐倡廉必须实现适应性变革,应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与腐败问题。以制度建设与持续有效的治理行动贯穿反腐倡廉整个过程,才能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实践证明,反腐倡廉绝不能仅仅以领导权威的意志为转移,必须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法治化,这种制度、法律的权威性一旦成为一种社会规范,很大可能会变成内在的、具有某种潜在可能执行的动力,从而无形中形成一种推动力,使得反腐倡廉持续有效开展。反腐倡廉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腐败治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等诸多领域,反腐败的长期性、艰巨性要求监督制约权力的结构必须多元化和民主化,唯有如此,反腐倡廉才能持续健康地进行下去,国家有机体的有效运转才有动力源泉。

四、监督与问责:新时代反腐倡廉建设的动力机制转换

面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要求,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委设置带来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调整,我国反腐倡廉的工作重心应该转移到长效机制的建构及其实践中来。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只有持续推进反腐倡廉机制变革、加强反腐倡廉法治化建设、探索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路径、内外合力强化反腐倡廉保障机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激发腐败治理的动力,才能使得反腐倡廉持续深化下去。要取得反腐倡廉的决定性胜利,需要民主推进,使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有机运转起来,有效地发挥监督和制约权力的功能,以权力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公民、社会的多元监督形成合力,有效助推制度反腐格局的形成,从而形成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避免反腐倡廉陷入传统的以领导意志和决心为主要动力的窠臼,从源头上夯实反腐倡廉的动力结构与主体协同作用。

1.持续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改革与实践

持续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滋生腐败土壤的体制机制,是新时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措施。当前党中央已经意识到必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压缩腐败滋生的空间,监察委的设立就是反腐败体制创新的重大尝试。尽管监察委不是对公共部门进行直接监督,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使得同体监督更深层次,既监督又问责,但这种很大程度上还是以权力内部的自我监督为主。体制内监督仍会保留较大的可操作空间,要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仍需持续深化腐败治理体制机制改革。一是健全反腐倡廉的问责机制。加快落实与问责相关的配套制度,精准压实对权力主体的问责。面对新时期腐败方式更隐蔽、形式更多样的情况,应以扶贫等重点领域问责为抓手,全面强化对“四风”问题、“廉而不为”等消极腐败的问责,发挥问责的震慑和刚性执行作用。二是完善腐败治理的领导体制。新时期监察委的设立表明国家有意识地加强监督问责机构独立性建设,既监督又问责,继续强化上级监委对地方监察委员会的领导权,更好地发挥监察制度优势以提升腐败治理效能。三是深化组织、人事制度改革。以制度形式规范党内生活,完善民主集中制,激发党内民主。同时,采取“能上能下”的干部人事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转变“官本位”的特权思想。持续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各种反腐倡廉体制机制良性互动与协作,源源不断地为反腐败注入新的活力。

2.加强依规治党与依法反腐的制度衔接

“运动式反腐”“权力式反腐”不能有效遏制腐败,从本质上看是因为它们未能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加强反腐倡廉法治化建设,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是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和国家更加注重腐败治理领域的法治建设,先后出台“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2012-2016年短短四年间中央修订或出台的党内法规超过50 部[20]。然而,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有效衔接仍显不足,我国腐败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尚未及时跟上“制度治党”的步伐,立法“时差”与执行“温差”导致反腐倡廉执行效力有限,难以实现腐败治理有效运转的常态化。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律体系是腐败治理的基础性工程,以筑牢与现代政治权力运行规律相适应的制度笼子[21]。加强反腐倡廉法治化建设,首先要实现反腐倡廉“有法可依”。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正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新形势下应持续推动反腐倡廉专门立法,并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如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等。同时,注重预防和惩治并重的法律建设,构建一整套从源头到末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实现问责与追责有效衔接,以更严苛的问责、更全面的追责推动反腐倡廉纵向深入、横向覆盖。以法治化方式强化反腐倡廉有效性,原因在于法律的权威性一旦成为社会规范,会为腐败治理提供某种潜在的自我推动力,从而实现反腐倡廉常态化。

3.深化公民参与反腐倡廉路径方法推进动力结构多样化

扩大腐败治理的公民参与,是反腐倡廉持续下去的深层动力。无论是毛主席的“人民监督政府”,还是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反腐倡廉都要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人民福祉,反腐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因此,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对腐败的有效治理、依法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鼓励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并不是搞反腐败的群众运动,而是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反腐败中去,加强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反腐败的机制并不完善,公民参与反腐还未形成合力,效果不尽如人意,探索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路径和方法势在必行。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法律机制。以法律法规的明确性、权威性确定公民参与反腐的合法性,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民参与,更好地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反腐败,最大程度发挥公民参与反腐的制度优势;同时,完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保障机制。扩大公民参与反腐的渠道,保障其参与的有效性。通过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救济机制、回应机制、激励机制等,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畅通公民表达机制,激发人民主体地位的活力,实现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唯有公民广泛参与、国家积极回应与充分保障,明确公民参与反腐败的主体地位,推动多元化动力结构的形成,我国的反腐倡廉实践才能走深、走实、走远。

4.强化“责权利”相匹配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

强化“责权利”相匹配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是我国腐败治理的“强心剂”。建立完善“责权利”相匹配的保障机制,以夯实“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根基。腐败的根源是权力过度集中,要想根除腐败,必须通过限权、监督、问责、激励“四位一体”的保障机制,系统推进反腐倡廉。首先,要建立健全“权责利”相匹配的权力运行机制,打破既有利益集团。当前“一把手”腐败现象仍然突出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力运行机制不完善所致。现有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得权力高度集中,因此,必须厘清权力与责任的边界,通过减少行政审批权、自由裁量权,强化对重大决策权的事前约束,警惕“权力大、责任小”“权力小、责任大”的极端,平衡领导干部的责权利,实现权力健康有效运行。其次,加强党内外监督与问责,形成合力保障反腐倡廉的纵深发展。目前,对权力的问责监督仍以内部问责监督为主,异体问责监督相对薄弱。要有效遏制腐败,必须形成权力之间、公民、社会多元的问责与监督动力结构。因此,巩固并不断完善体制内的问责与监督,通过权力内部的自我预防、问责追责等机制,结合外部控权防腐的公民、社会等多元力量,形成良好的反腐生态。最后,实行“权责利”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一方面,精神与物质激励并重,引导干部形成正确的义利观;另一方面,推动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为积极作为的干部“保驾护航”。针对新时代某些干部因思想包袱重而不作为的现象,广州市积极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及时为因不合理诉求而被扣“违纪违法”帽子的干部正名[22],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的同时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结语:以民主有序拓展推动反腐倡廉行稳致远

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实现,最终还是得靠民主。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意识到这一点,毛泽东同志曾直言道,“靠人民起来监督政府,就不会发生人亡政息的问题”,这也道明了民主是监督制约权力的关键所在。只有民主才能使制度有效运转起来,有序拓展民主是反腐倡廉行稳致远的持久动力源泉。因此,需要从体制内外,挖掘反腐败的民主资源,使得反腐败体制机制良性运转起来,为腐败治理提供深沉持久的动力源泉。党委会民主就是一个重要的体制内资源[23],以制度建设规范党内生活,形成常态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同时,全面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鼓励公民参与腐败治理,真正实现以民主推动反腐败斗争走实走深。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体制机制建设,抑制官本位的思想文化遗毒,才能为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奠定可持续的社会文化根基。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过度集中的权力和监督制约乏力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制度根源,因此,反腐倡廉要取得根本性胜利,需要持续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与权力下放统筹推进,真正做到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腐败产生的权力空间,以市场、社会和公民的权利约束和抑制公共权力的寻租冲动,从根本上铲除腐败产生的社会政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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