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蕊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西安 710021)
料酒是食品烹饪中添加的一种调味品,主要由花雕和黄酒酿造而成,酒精度含量不到15%,含有较高浓度的脂类,在烹饪中的主要作用是去除食物中的腥气,提高食物的香气。料酒口味有一定甜味,主要是其中含有人工添加的甜味剂,爱德万甜就是当前常用的一种料酒甜味剂。
爱德万甜在口感上与阿斯巴甜较为相近,甜度远超阿斯巴甜,相对甜度可达到阿斯巴甜的100倍,虽有轻微苦味,但完全被其甜味所覆盖,因此是一种效果良好的甜味剂,可用其代替其他甜味剂应用于食品生产[1]。当前爱德万甜已经是一种授权的食品添加剂,美国于2014年5月发布相关法规,将一批高倍甜味剂纳入食品添加剂列表,爱德万甜也在其列。同月,欧盟修订食品添加剂法规,将爱德万甜作为食品添加剂合法化。在此之后,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将爱德万甜纳入食品添加剂范围。与其他食品添加剂类似,爱德万甜虽然已经得到法律和行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需要管控其添加标准,过量添加仍然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爱德万甜作为食品添加剂给出添加量标准[2]。
当前爱德万甜在我国已经作为一种合法食品添加剂应用到食品生产中,但并未制定标准检测方法。调查发现当前对爱德万甜的检测方法主要有液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两种方法,主要应用于试验研究,关于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文献较少,由此导致爱德万甜的检测和管控过程存在一定不足,且在法律规制上也存在不规范之处[3],基于此,本研究针对料酒中爱德万甜的检测方法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当前法律规制的不足,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爱德万甜是一种新型高倍甜味剂,属于阿斯巴甜的衍生产品,甜味度远超阿斯巴甜[4]。当前国内关于爱德万甜的研究较少,关于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检测方法研究文献基本空白,搜索同类型食品添加剂发现针对糖精钠、纽甜等甜味剂的含量检测方法主要有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爱德万甜的检测值被限制到1.4[5],因此采用传统方法已经无法检测其含量,可根据爱德万甜特性对色谱、质谱分析条件进行优化处理,并考察其基质效应,开发出专属爱德万甜的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该方法在实际检测中具有简单易行、成本较低、检测周期短、检测结果准确性高等优点,较适用于液体或流体食品的检测,对固态食品的检测适用性不强。本研究主要针对料酒中爱德万甜进行检测,因此该检测方法切实可行,通过该方法可对料酒中爱德万甜含量进行准确分析,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料酒市场稳定运行。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有一定规定,例如: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9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1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等均是食品添加剂标准管制规范,总结这些规范可知针对料酒中爱德万甜的检测标准仍旧存在一定不足之处。
首先,爱德万甜作为一种新型甜味剂,在部分食品中添加的标准存在缺失现象。研究料酒添加剂发现,在料酒各项检测指标中并未详细规定爱德万甜的含量标准,一些料酒品牌甚至未注明爱德万甜含量。从国家标准来看,市场上被允许使用的香精和色素高达上千种,但实际标准中仅对40多种做出规定,其余添加剂并未制定限用标准,由此导致此类添加剂在市场上即使出现滥用情况,相关部门也无法依据法律进行惩处。料酒中爱德万甜虽然有最高限度规定,但标准仍旧不够明确,难以及时制止滥用爱德万甜生产食品的行为[6]。
其次,爱德万甜作为一种高倍甜添加剂,其添加标准的界定仍旧存在一定问题,现有标准是否能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仍旧未知。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爱德万甜在实际生产中存在更为严重的滥用情况。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品牌料酒中关于爱德万甜的添加标准用“按生产需求适量添加”来代替。这种模糊描述行为不仅为其滥用爱德万甜铺路,还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012年7月,陈某在江苏省徐州市购买一批料酒用于店内食品烹饪,烹饪过程中发现食物粘稠度明显提升,之后逐渐降低食用糖的添加,最后干脆在烹饪过程中停止放入糖类,但顾客反映食物仍旧有一定甜味。经过多番验证发现料酒甜味异常,之后送往相关部门检测但并未检测出异常。几经周转在某高校实验室中检测出爱德万甜含量超标,此时爱德万甜作为一种新型甜味剂并未纳入食品添加剂检测范围,且相关部门检测方法落后,难以进行责任界定,无奈之下陈某只能重新更换一批料酒,自认倒霉。
当前对食品安全检测主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各项标准来执行,在检验项目内部的均列入法律管控范围,从当前检验项目来看,食品中常用添加剂、重金属、非食用添加剂、化学加工药剂等均在管控中,如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等均有明确规定。但我国食品常规检测项目更新速度较慢,且更新范围不全面,因此对于一些新型食品添加剂等检测项目规范存在一定不足。料酒中添加爱德万甜当前并未在整个行业内部实行统一,因此对料酒中爱德万甜的含量规定也存在一定模糊性,查阅我国《食品安全法》可知其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控条例均较为分散,且并未详细规定不同食品添加剂在调味品中的用量,因此导致料酒中爱德万甜检测标准较为模糊,且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困难[7]。
当前我国调味品包装上均会注明生产配料以及含量,并在外包装显眼处显示出来,便于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消费者通过外包装可保证其知情权得到维护,同时也可根据个人偏好选择合适的调味品。从法律角度来说,食品添加剂作为生产调味品的原料也应将名称和含量标明,便于消费者知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调味品仅仅注明主要用料,对食品添加剂部分则并未注明,因此消费者无法从外包装了解相关信息[8]。
我国新出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食品和调味品外包装添加剂做出规定,需要标出添加剂名称,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该标准说明要在调味品外包装注明所有材料和添加剂类型,但并未要求注明含量,因此该标准对非食用添加剂有一定管制效果,但对需要管控含量的食用添加剂无法起到管控效果。料酒中爱德万甜就属于一种不可过量添加的食用添加剂,因此仅仅标明是否添加该添加剂无法起到管制效果。
法律在进行违法成本计算时需考虑多方面因素,主要包括行政罚款、刑事罚款、没收财产以及民事损害赔偿等,查阅我国新《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可知,针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以上分析可知,处罚金额最大不超过十万元的界限让众多无良企业肆无忌惮,在高额利润的吸引下,一些无良商家无视法律约束,且由于爱德万甜的添加量监管存在一定漏洞,因此为降低料酒甜味剂成本,通过过量添加爱德万甜来降低生产成本,以此非法谋取利益。即使被查处,处罚金额相较于高额利润仅仅是九牛一毛,即使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可重新挪窝,东山再起[9]。
我国食品生产市场上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屡见不鲜,相关法律也做出规定,但收效甚微。我国新《食品安全法》针对相关部门进行规定,包括卫生、质检、工商、农业等多个部门均有管制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权力,且各个部门的职责均有规定。查阅近些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由于分段监管和多头管理模式,导致实际管理和法律执行效果不佳。我国新《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仍旧存在一定不足,首先是不同部门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各自独立,缺少统一管理,且存在较为明显的推责现象。例如:2015年,安徽发生的料酒中爱德万甜超过标准3倍的情况,各个部门在查明属实的情况下却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事件发生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问题均无法得到解决,最终演变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长期拉扯,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10]。
当前我国在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方面仍旧存在一定不足,部分添加剂当前仍旧没有国家标准,爱德万甜在料酒中具体含量缺少相关标准,且料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调味品,因此为保障料酒生产过程的合法性需要对当前标准不足的部分进行完善。针对料酒中爱德万甜的标准做出规定,结合人体健康数据以及料酒口味设定最恰当的添加范围,并吸取众多专家学者的意见,设定危害人体健康标准的最低添加量,并将其设定为限制节点,并将限制节点作为法定标准列入法律管控范围。通过法律条例管制,让整个食品市场有法可依,并制定较为完善的检测方法,保证检测方法的便捷、低成本、高可靠性。且在制定相关标准时需要借鉴当前国际上的先进标准,尽量与国际接轨[11]。
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在我国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虽然被法律所禁止,但由于检测项目不够完善,很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难以被及时发现,因此导致很多黑心企业可以肆无忌惮地滥用食品添加剂,尤其是料酒中添加爱德万甜的检测当前并未被列入法律管控中,因此很多料酒企业一直铤而走险。为提高法律监管效果,我国法律需要对料酒检测项目进一步完善,将所有添加剂均列入检测项目,爱德万甜也应该被作为单独一项检测标准列入管控范围[12]。
爱德万甜属于高倍甜味剂,是一种高效添加剂,因此在以后的调味品生产中爱德万甜必将成为重要检测项目之一,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尽早制定标准,保证后续料酒生产中不会出现大批量违规添加爱德万甜的事件。
消费者在购买料酒时享有知悉权,即料酒生产原料以及一些管制添加剂的含量是需要被公示的,因此需要在食品外包装上详细展示出来,让消费者可直观了解产品属性。并结合先进的检测方法将企业虚假填写食品添加剂信息的情况及时检测出来。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以生产的料酒是独家秘方不便外泄为借口,拒绝在包装上将食品添加剂含量显示出来。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理由显然不具备说服力,首先将食品添加剂含量在包装上显示出来只是将一些管控添加剂类型表示出来,并未将全部的配方显示出来,消费者和相关部门通过料酒外包装就可以直观了解该料酒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其次,各种添加剂的含量均可通过科学的检测方法检测出来,因此以独家秘方为借口并不牢靠。从当前市场来看,消费者在选取料酒时多以市场品牌为基础,优先选择口碑良好、安全性高的品牌,而不是选择那些口味十分独特的料酒,一些料酒口味独特可能恰是添加违规品的结果[13]。
企业均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生存基础,在企业发展中趋利避害,而料酒生产企业的利就是利润,害则是其成本,所有的料酒生产企业都希望最大限度降低其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收益。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若缺少法律管制,必将会导致料酒生产行业紊乱,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受到影响。我国法律针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一般采用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且对违反刑法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过低,违法风险也在黑心企业的可承担范围内。因此,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首先可以效仿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采用经济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基本法律结合的方式,在实际处罚中可用多个法律同时进行惩处,并加重企业犯罪成本,提高犯罪处罚金额,制定企业难以承受的处罚金,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其次,在处罚对象方面不仅要将料酒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列为处罚责任人,还应该将参与制造的知情者、违法售卖的商贩等以连带责任进行处罚。
对比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设置上的差别,发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统筹指挥下各个部门共同协作进行监管,而西方发达国家则是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由不同部门分别协作展开监管。通过明确不同部门责任可最大限度发挥部门的监管作用,并可在此基础上避免责任推诿情况的发生。而我国这种监管模式对责任归属划分存在一定模糊性,当出现吃力不讨好的案例时各个部门都在推卸责任,尽量做一个旁观者,而遇到有利可图的案件则蜂拥而上,导致案件执行进度受到影响。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要想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因此首先可不考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创新,直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即由我国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进行各个部门的责任明确,并以几个案例为实践进行试运行,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职能安排,促进各个部门间的协作合作。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各个部门负责料酒生产不同过程的监管,并在高效先进的检测技术支持下进行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有效监管,并在案件执行中进行责任归属划分,当监管过程出现问题时直接追究责任部门,做到权责统一,并将职责列入明确的法律监管体系中。此外,需要保证各个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并给予一定政策和财政支持,保证各个部门的监管权力有效执行。
作为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食品添加剂与我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料酒作为我国民众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调味品,料酒中的甜味剂关系到民众生活质量和社会安全。本研究以料酒中爱德万甜为例展开分析,指出了我国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指出了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的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以提高我国依法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从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健全食品检测项目,规范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方式,加重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成本,改革现行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入手,提高食品添加剂的法律管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