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科,李语湘
(1.湖南工商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5;2.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英国学者希尔在1872 年伦敦举行的防治犯罪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经济犯罪”,自此,经济犯罪进入理论与实务界的视野。对于何谓经济犯罪,我国学者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与方法以及犯罪所破坏的法律规范等角度,对其进行了不同的解读。有学者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认为经济犯罪是行为人为实现不法经济目的,利用经济手段严重危害经济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而经济犯罪侦查,则是指经济侦查机关为了发现和制止经济犯罪、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侦控经济犯罪的活动。[2]近年来,随着新经济领域的不断出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其职业化、涉众化、网络化趋势明显,且往往与经济纠纷、行政违法等交织在一起,案件定性难、取证难、追赃难,对打击经济犯罪提出了严峻挑战。在经济犯罪防控方面,由于经营手段日新月异,国家经济行政机关难以及时监管到位,加上行政执法机关与经侦机关沟通衔接机制不畅,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等基础工作薄弱,民众防范意识不强,经济犯罪呈蔓延趋势。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无论是打击还是防控经济犯罪,对我国经济犯罪侦查人才的培养都提出了新要求。但从当前的培养机制来看,我国经济犯罪侦查人才的培养,还存在培养目标不明晰、课程配置不科学、教材缺乏针对性和新颖性、教学方法陈旧、实践教学与实际脱节等诸多问题。本文拟从培养目标、理论教学及实践教学三个核心要素,对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促进其教学改革。
根据教育部2018 年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为公安机关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素质优良,能适应公安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实战化要求的专业人才。结合经济犯罪侦查的专业特点,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经侦专业人才应是系统掌握经侦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具备经侦工作专业能力和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3]还有学者认为,经侦专业人才应当具备经济学、法学和侦查学等多学科知识,具备复合多元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实战应用能力。[4]另有学者提出,经侦专业人才要比高职高专培养的职业型人才有更广的理论基础,又比普通本科人才有更强的实践能力,故要围绕专业型、应用型人才来定位。[5]从设立经侦专业的代表性高校来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经侦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经侦专业人才不但要掌握侦查学、法学及相关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具备从事经侦工作的专业能力和初步研究能力。在实务界,公安部则明确提出了“三懂两会”的经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即“懂业务、懂经济、懂法律,会侦查破案、会做群众工作”。综合当前理论及实务界观点,经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可以概括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系统掌握经济犯罪侦查基本理论和各项侦查技能,具备多元知识结构和良好职业素养、较强实战能力及一定创新能力的专业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对经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从系统论的角度进行分析。首先,从人才培养层次的定位看,应当区别于职业化、技能化的公安中等教育和专科教育。公安经侦本科人才,应掌握较扎实的经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初步的科研能力。当前各公安本科院校难以作为公安机关的智库并为公安机关培养前瞻性人才,引领公安实践而不是被动追踪,其重要原因就是对公安业务的科研能力欠缺。因此要着重强调公安专业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以提高其在公安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公安工作后劲。其次,从知识结构的定位看,经侦专业本科人才应当是“懂经济、懂法律、懂侦查、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其不仅要熟悉企业管理、财税、商贸等方面基础知识,还要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活动流程;不仅要掌握刑法基本原理并着重掌握经济刑法及相关刑事程序法,还要掌握相关民商法及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不仅要掌握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流程及侦查措施与手段,还要重点掌握经济犯罪侦查手段如电子取证等基本技能。在当今大数据时代,更要掌握经侦情报信息的搜集与运用手段,强化“情报导侦”意识与能力。再次,从社会需求的定位看,经侦专业本科人才应当满足公安实践的需要,包括打击和预防犯罪、相关行政执法与服务群众等方面,其应当是在公安业务通才基础上的专才。在学者的普遍观念中,经侦专业人才应当对经侦业务专而精并主要从事经侦业务,而实际上,经侦专业本科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在基层科所队各警种工作,需要长期积累各方面公安工作经验后才可能根据其专长调入经侦队伍,这也是公安工作复杂性所决定的。故所谓应用型人才,不是专指经侦类业务,而是指满足公安类业务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最后,从素质能力的定位看,经侦专业本科人才除需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外,还需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素质、深厚的人文素质以及健康的身心素质等,如此才能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综而言之,经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为公安机关培养创新型、专业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有学者认为,公安专业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是为公安机关培养适应公安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实战化的人才,故应突出公安职业与实战特色,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3]还有学者认为,应在前述基础上,在“教”之前增加“研”的环节,在“战”之后增加“思”的环节。即以“研”为先导,以“研”促“教”;“教”为“学”的导向,“学”为“练”的基础,“练”为“学”的深化,“战”为“练”的检验且为“思”提供素材,“思”又为“研”提供方向,由此层层递进和循环,形成一体化、系统化的公安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6]实践中,当前各公安高校含经济犯罪侦查在内的各公安类专业,基本上也是采用此人才培养模式。本文认为,人才培养模式实际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方法与手段,其是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依据培养目标设计的相关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管理制度以及评估方式等。“教学练战一体化”最多是一种公安教育理念而不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前述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公安专业课程分为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又包括实验、实训和实习三大模块,且实践教学学分比例不得低于35%。可见,经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当通过符合其专业特色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来体现,具体涉及到围绕其培养目标的理论课程设置、教材内容的取舍、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衔接、相关教学方法的运用,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与评估机制等等。总之,经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了上述几个方面且是一个有机整体,以下分述之。
1.公安通识课
公安通识课主要是为培养适应各类公安工作需要而设置。从目前的招录政策及实践来看,公安专业本科生并非严格按专业分配到相关警种,这必然要求其掌握较全面的公安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公安通才的基础上再发展为某一领域的专才。公安本科教育作为普通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通识课应当包括培养普通大学生及公安专业本科生基本素养和能力的课程。前者包括政治理论课、大学语文、大学英语、信息技术等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其合格的政治素质、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后者包括相关法律课程、公安理论与警察素养、公安实战技能等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其法治理念与执法能力、警察意识及相关实战技术等。具体而言,相关法律课程涵盖了与公安行政执法、民事调解及刑事侦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包括宪法与法理学、刑法、行政法、民商法及其三大诉讼法等;公安理论与警察素养主要包括公安管理学、警察公共关系、犯罪学等课程;公安实战技能主要包括警察防卫技术、武器与警械使用技术、警务战术等课程。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轨期,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急剧变化,基于人才培养的无限性、职业性和开放性要求,通识课程应当随着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
2.经侦专业基础课
在公安通识课的基础上,针对经济犯罪侦查特点,需要设置经侦专业基础课,以便为后续专业核心课学习提供条件。学界一般认为,经济犯罪侦查涉及经济学、法学、侦查学、犯罪学等多学科领域,经侦专业人才应当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并融合运用。本文认为,经济学是研究资源优化配置的科学,作为经侦专业人才,对其仅需了解与侦查相关的基础知识,不必作为一门专门课程开设,以便节约课程资源。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学科,对分析经济犯罪成因及防范对策有益,但基于其是一门系统性学科,对其应当结合经济犯罪侦查需要有所删减,并作为通识课而非专业基础课对待。而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律应用学科,故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与刑事侦查专业应当共享其学科成果,将侦查学及其相关课程纳入经侦专业基础课程。法学是研究法律的科学,其内容体系庞大,作为经侦专业人才,应当重点掌握与经济领域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商法及合同法等,其可纳入经侦专业基础课的范畴,以弥补通识课中相关法律课程不能完全满足经侦实践需要的缺陷。具体而言,经侦专业基础课应当包括侦查学、侦查措施与策略、侦查讯问等与刑事侦查专业共享的课程,以及体现经侦专业特色的经济法、商法及合同法等法律课程。
3.经侦专业核心课
这部分课程以经济犯罪侦查所需专业知识和侦查技能为主,着重培养经侦人才特有的经济犯罪侦查理念、侦查方法和侦查技能。在经济犯罪侦查总论的基础上,增设电子取证、司法会计鉴定、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通用课程。在经济犯罪侦查分论部分,则包括商贸、涉税、走私、金融、知识产权犯罪及涉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
4.经侦专业拓展课
一方面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项目的技术经济决策是项目工程造价的主要控制依据。因此为了保证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依据项目工程使用性能要求,在设计阶段,承包方应合理控制工程技术、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结合设计标准进行设备型号的合理选择。
经济犯罪具有时代性特征,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经济犯罪类型及各类案件的案发比各有不同,同时经济犯罪有地域性特点,相关法律的修改对经济犯罪侦查也有较大影响,故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的培养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对现实进行回应。为突破理论课程天然的时滞性,需要开设经侦专业拓展课,聘请相关学者、实务专家开展专题讲座,以弥补校内相关理论课程的不足。据笔者调研,目前经济犯罪侦查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案件定性难、取证难、追赃难;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维稳难;工商、金融、证券等经济行政监管部门与经侦部门衔接机制不畅,经济犯罪降格处理较为常见;经济犯罪侦查基础工作薄弱,经侦特情弱化、阵地控制能力不强、风险公司的预警机制不健全、经嫌调控工作滞后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聘请相关法学专家、律师、经侦实务专家以及相关政府经济行政部门专家,开设系列拓展性专题讲座。如经济犯罪疑难案件侦查、经济犯罪理论前沿、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与处置、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建设等等。总之,通过设立经侦专业拓展课,弥补计划内专业课程的不足,及时应对经侦实践的需要。
经济犯罪侦查课程内容涉及多学科知识,但目前相关学科知识没有有机融合,存在多学科知识简单罗列、内容与实践脱节、专业特色不足等问题。例如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材,对各类具体经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重复了刑法教材的内容,对案件管辖和办案流程则重复了刑诉法的规定,而针对各类案件的特点、发生原因及防控、证据规则及指引、特殊技战法,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基础知识与行政法规规章等,则缺乏具时代新意的系统梳理。
以经济犯罪侦查分则中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侦查为例,大多数教材按概述、认定和侦查三部分内容编写。但概述部分对知识产权介绍过于简单,相关行政性管理法规欠缺,对之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没有提供前提基础;而在犯罪认定方面,则以较大篇幅重复刑法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没有突出司法改革视角下以审判为中心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在案件侦查部分,没有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特点,从发现线索来源、受理、外围取证、立案、侦查取证、结案及移送起诉的特殊要求出发,有针对性地提供侦查思路及措施。总之,目前经济犯罪侦查理论课程的内容结构不合理,相关学科知识衔接不紧密且内容交叉重复,课程内容缺乏逻辑性、系统性、新颖性和实战性,难以满足当前经济犯罪侦查实践的需要。
针对上述问题,对经济犯罪侦查相关理论课程的内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对于公安通识课中涉及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课程,应当与法学专业相关课程有所区别,突出公安特色。二是对经侦专业基础课中与刑事侦查专业共享的课程,应当结合经济犯罪侦查特点适当调整。如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无典型的犯罪现场,其时间跨度长,地域跨度广,对此需结合经侦特点对相关章节进行拓展。而对经济法、商法及合同法等与经济犯罪密切相关的法律课程,因经济法和商法内容广泛,应选择与经济犯罪相关的章节作为重点。三是对于经侦专业核心课尤其是其中的具体类别的案件侦查,应突出相关领域基础知识的比重以促进理解,增加介绍相关领域行政管理机制及行政性规定,以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界限。具体犯罪认定方面弱化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强化侦查阶段侦查措施的运用技术及取证指引,确保移送起诉案件的质量。四是对于经侦专业拓展课,需及时更新课程主题,围绕经济犯罪侦查理论前沿与实践展开。最后,基于经侦理论课程的实践性,应当吸纳相关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教材的编写与审定。
1.教学方法现状及相关观点
经侦专业人才应当以创新型、专业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无论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均应以达成此目标而设计。而且,教学方法还受到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制约,经侦专业涉及多学科领域的特点对教学方法也有直接影响。目前,经侦专业理论课程仍多采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辅之以相关案例讨论,其中穿插少部分多媒体教学内容。虽然采用了一些现代化教学手段,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所谓现代化教学手段无非是将以前的手写板书变成了电子版的PPT 课件等形式,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结合经侦课程特点,学者们纷纷提出了一些新的教学方法,如全景式案例教学法、立体复合式教学法、MOOC 混合式教学法、体验式教学法等等。但需注意的是,我们在创新教学方法时,要防止另一个极端,即不要把教学方法作为一种“作秀”的手段,而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使之符合教学目的的需要。
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侦查的案例教学应遵循真实、时效和典型三原则,案例必须是来自实战部门的真实案例,而且应当是反映当时经济犯罪现状的典型案例,这样才能提起学生兴趣并了解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全景式”案例教学法,即根据案件发生和侦查活动展开的顺序,将相关案情及侦查工作逐步向学生展现,通过层层设问引导学生思考,最终完成侦查任务并得出相应结论,从而实现教学目标。[7]有学者则提出了立体复合教学法,即讲授与讨论相结合、模拟与真案相结合、课堂与翻转课堂互补的教学方式。[5]还有学者提出,在大数据时代,可以借助MOOC 平台,将经侦理论课程分成若干短小精悍的主题视频,采取线上线下的混合教学方式,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升教师信息素养,满足互动交流的需要。[8]另有人提出体验式教学法,即通过模拟实际案发场景,呈现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中理解并提高综合研判及操作能力。[9]总之,相关教学法无不体现了实战特色和教学法的交叉运用。
2.教学方法之完善对策
本文认为,方法是实现目标的手段,探究教学方法必须立足于目标的实现。基于经侦理论课程多学科融合及其理论性与实践性共存的特性,我们应当采取主次协调、有机搭配的教学方法促使目标的实现。
一是传统讲授法仍应当是教学方法的主流。讲授法有利于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向学生系统连贯地传授知识,帮助学生全面、深刻、准确地掌握教材内容,是其他教学法的基础。经侦理论课程知识面广,理论性强,实践性要求高,只有专业教师才能引领学生尽快融入相关知识体系。当然,讲授法容易使学生产生“假知”现象,学生似乎听懂了但不会灵活运用。这种依靠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思维获得的知识不够牢固,而且会让学生产生依赖心理,抑制了学生学习主动性。正因为如此,需要其他教学方法对讲授法予以补充。
二是案例教学法是讲授法的必要补充并应当加以完善。案例教学作为当今运用极为广泛的教学方法,以贴近实战、启发参与为主要特征。有学者将其分为案例讲解法、案例讨论法和案例模拟法三种。[10]其中案例讲解法与讲授法接近,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选用某个案例讲解某个知识点,以此达到消化该知识点的目的;案例讨论法是教师选取某一典型案例,提出关键性问题并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以深化对关键性问题的理解并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案例模拟法即全真模拟办案场景,要求学生按给定案例结合实际办案流程进行模拟办案,以提高实战技能。对于该三种案例教学,本文认为案例讲解法和案例讨论法适宜于课堂教学,而案例模拟法因受教学场地等限制,应在实践教学环节实施。案例教学法首先要解决案例来源问题。尽管相关教材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但由于教材编撰的滞后性,而教师临时查找往往不尽人意,故建议在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建立动态案例库与学校共享,一方面方便经侦实战部门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另一方面便利公安院校教师通过公安内网搜寻案例。其次是案例教学的实施问题,包括课前准备、课堂实施和课后评估。课前准备不仅仅是教师选择典型案例,更重要的是学生熟悉案例及其要解决的问题,并做好必要的知识储备。课堂实施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此要确立学生的中心地位并充分发挥教师引导作用,做好过程控制。课后评估要针对学生参与度、团队协作、分析报告等进行总结和反思,加强信息反馈,提升案例教学效果。
三是辅助使用“慕课”教学资源,提升课堂讲授法教学效果。“慕课”是大规模的网络开放在线课程,其主讲者往往是高校相关课程团队优秀成员,同一课程可由不同的教师主讲并可适时更新,学生可随时随地选择相关课程单元学习。其特点是将课程内容分解为若干小节,每小节讲授一个主题,时长一般15 分钟左右,短小精悍、主题突出,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集中精力学习某一知识点,提升了学习效果。其还提供在线答疑、作业、测试等功能,另可附加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等,较全面展示了教与学的全过程。经侦专业相关理论课程契合了MOOC 的部分特点,可分解为若干单元制作成在线视频供学生在课前课后学习。但MOOC 教学实际是传统讲授法的翻版,同样继承了其优缺点,故不可过分依赖。所谓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只是为师生在课堂之外的教学互动提供了一种便利条件,使课堂教学效率更高,辅助实现教学目的。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公安专业课程分为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作为公安专业之一,其实践教学环节当结合经侦专业特点规划实施,满足培养应用型经侦专业人才的需要。实践教学体系通常由实验、实训、见习、实习等环节组成。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实验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包括假币识别、会计资料勘验等。实训含专项实训和综合实训,其中专项实训是指模拟搜查、模拟审讯等,综合实训是精选相关实战案例,以办案流程和侦查取证措施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综合办案能力与技巧方法等。见习与实习则以校局合作等方式,学生到相关实践基地参与公安实战部门办案,以便经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实战能力。总之,实践教学各环节均是围绕实战需要,对经济犯罪侦查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进行训练,以提高经侦职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目前经济犯罪侦查实践教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师资问题。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性极强,不仅要求教师具备侦查学、法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还要具备金融、会计、税务等经侦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较丰富实战经验。而从各公安高校实际情况看,由于教师大多是从高校毕业后再到高校任教,而且所学专业大多数是非公安专业,导致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尽管各高校要求公安专业的专任教师必须到公安实战部门挂职锻炼,但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挂职锻炼基本上流于形式,导致教师难以真正获取公安实战经验。其次是实验室建设问题。目前经侦实验室没有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与传统的刑事技术实验室相差无几,如文件检验、理化检验等,对经侦案例库、票证库等硬件建设投入不足,对经侦案例研判、情报信息研判没有形成相应实验平台。再次是校内实训问题。目前校内实训多是配合理论教学的案例讨论、模拟训练等,实训场地大多是在教室进行,教具匮乏,相关实训教材比较陈旧,达不到系统训练学生专业技能的要求。最后是学生实习见习问题。公安专业学生一般在寒暑假会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见习,在大四上学期结束后开始集中到公安实践基地开展为期四至五个月的实习。目前对学生见习没有硬性要求和相关考核评价机制,对实习虽有硬性规定并有带队教师管理,但在实习岗位的设置上却不一定与所学专业相符,往往在基层派出所实习,妨碍了对专业技能的培养。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基于目前师资队伍现状,应当强化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评价机制,真正打造教师实战能力。挂职锻炼是基于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到上级机关挂职,也可以到下级机关挂职。公安院校除了公安部部属院校外,一般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主管。同时,公安院校作为高校,与各级公安机关并没有直接的行政上下级关系,故所谓上挂或下挂只是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挂职锻炼缺乏法定依据且难以考核。但尽管如此,各公安院校仍可依托主管公安机关的优势,将挂职锻炼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并完善相关考核机制。笔者认为,公安院校教师的挂职锻炼应当以下挂为主,上挂为辅,即主要到基层实战部门挂职,而且所谓的挂任“职务”,应当不是领导职务,而是一定期间的岗位锻炼。目前公安院校教师身份特殊,一般同时对应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导致科级教师、处级教师相应地被委派到公安科级单位、处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不从事具体的案件办理而是领导决策,违背了挂职锻炼的初衷。因此,应当破除教师行政级别观念,将教师下派到公安实战部门基层岗位参与具体办案,并由实战单位进行考核管理。基于公安工作的复杂性,初任教师应当规定一年的挂职锻炼期,其他专任教师应当规定每三年必须有一定期限的挂职锻炼期,这样才能保证教师具备基本的实战素质并持续更新业务技能。
二是强化实验室建设和校内实训。经济犯罪侦查实验室建设应当突出专业特色。除与刑侦专业、刑事技术专业共享理化检验、文件检验等实验室外,要建立经侦案例库、票证库、会计资料勘验、假币与票据识别等特色实验室,搭建经济业务模拟交易平台、经侦信息化侦查实战平台等。对于校内实训,首先要明确实训目标,以便有的放矢。可通过实地调研经侦民警职业特点,对其专业能力、综合素质需求等进行客观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实训目标体系。其次是对实训教材体系要合理规划,及时更新相关知识和技战法,并吸纳经侦实战部门专家参与实训教材编撰。再次是要建设校内实训场地并创新实训方法。基于场地限制,目前校内实训大多在教室进行,对操作性、演示性实训带来相当不便。可借鉴模拟法庭模式,修建相关实训场所,增加实训真实度。模拟经侦工作实际场景,聘请公安业务骨干作为实训导师,与校内教师协同教学,运用角色扮演、案例教学等方式,使实训贴近实战,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
三是加强学生见习、实习管理。由于见习是学生利用寒暑假在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建议学校发函至相关分县局政工部门,由其安排学生到业务对口单位见习并进行考核,避免学生自行联系见习单位导致走过场。实习作为毕业前的必经程序,学校应当进行实习动员培训,明确实习任务和注意事项,并派专任教师指导实习,同时增加专任教师的实战经验。在实习单位和岗位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经济犯罪案件多发、地域特色明显的公安实践基地,同时安排与专业对口的岗位有针对性地实习。实习期间应当加强过程管理,并由实习单位考核评价,以便实现实习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