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提请再审引发的疑似错案

2020-01-16 03:05王健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期
关键词:区法院郧阳十堰市

本社记者 王健

>>曾经红火一时的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已经物是人非 作者供图

如果不是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法院的决定再审,韩堂伍已经选择了“认命”。

这位民营企业家5年前被郧阳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他没有上诉,“我想早点出去,为家乡经济发展作新的贡献”。

郧阳区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郧阳区法院的两次再审均认为原审判决漏判“将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但是,韩堂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清白比什么都重要”!

26人的非法吸收存款案

2009年,韩堂伍积极响应十堰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在“百名老板家乡行”招商引资活动中,回乡投资9000万元,于2010年4月兴办了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企业发展势头强劲时,他曾被政府授予“十堰经济人物”“十堰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他出资1000万元修通郧县(现郧阳区)叶大乡月亮湾村的“断头路”,连通附近乡村,至今还是美谈。2015年,企业资金链断裂,韩堂伍被迫向30多人“借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郧阳区检察院后来指控,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堂伍以公司资金短缺为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韩堂伍直接决定并具体实施以公司名义或以个人名义由公司作担保的形式向33人非法吸收存款8800余万元。

经审理,郧阳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书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中7笔借款未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郧阳区法院认为,在这7笔借款中,借款人和韩堂伍均系朋友关系或亲戚关系,这些借款属于朋友或亲戚之间的正常的借款周转,有的甚至没有约定利息,故不予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郧阳区法院最终认定,郧府薯业有限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参观公司生产规模等方式传递吸收资金信息,共向2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61万元,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韩堂伍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决定并具体实施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郧阳区法院判决郧府薯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韩堂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郧府薯业有限公司和韩堂伍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韩堂伍被送往襄北监狱进行服刑改造。就在韩堂伍努力改造准备迎接新生活的时候,郧阳区法院的一纸再审决定书改变了他的生活。

服刑23个月后被决定再审

这份〔2016〕鄂0321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上显示,2016年12月1日,经郧阳区法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据此,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经过再审,郧阳区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作出〔2017〕鄂0321刑再1号刑事判决,除了维持原审判决的内容外,增加了一项:“责令湖北郧府薯业有限公司和韩堂伍将违法集资所得依法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韩堂伍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3刑再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17〕鄂0321刑再1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启动再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在发回重审的同时,十堰市中级法院还专门附上了韩堂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一案发回重审的意见函,请郧阳区法院再审时予以参考。意见函中说:“你院对本案提起再审,理由是认为〔2015〕鄂郧阳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漏判而提起再审。再审判决加判了责令郧府薯业有限公司和韩堂伍将违法集资所得依法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不当,该判决事项不明,可能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形,对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有误,请重审时慎重处理。”

遗憾的是,郧阳区法院并没有解决十堰中院提出的问题。重审后再次作出和前次判决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判决。韩堂伍再次提起上诉。

2019年4月3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19〕鄂03刑再1号裁定书,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郧阳区法院重审。理由是:〔2018〕鄂0321刑再2号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

就这样,韩堂伍的案子在两级法院转了两圈,又重新回到了起点。而此时,韩堂伍已经刑满释放,郧府薯业有限公司也已经被破产清算。

二次发回重审后的无罪抗争

2019年9月27日,郧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重审郧府薯业有限公司和韩堂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韩堂伍的辩护律师王振宇发现,郧府薯业有限公司和韩堂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有大量的事实没有查清,在涉案财产的处置方面,存在着诸多错误。他举例说,对已经归还的资金没有进行审查和认定,对应该依法追缴的没有追缴,将复利计入了犯罪数额,法院判决被告人返还,却没拿出具体方案。返还给谁,金额是多少,统统不知道。“特别要指出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单位犯罪,却要韩堂伍个人返还‘违法所得’。本案是单位犯罪,韩堂伍并无违法所得,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性,缺一不可:行政违法性、宣传公开性、回报固定性、对象不特定性。

在王振宇看来,认真审查本案中每笔借贷往来,就能发现,郧府薯业涉案的借款,绝大多数都是亲友介绍、信息一对一传递。这种状态的“口口相传”“以人传人”,属于较为普遍的经介绍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显然不等于“向公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应该被理解为向不特定人吸收资金,更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而且,案发时,郧府薯业有限公司涉案的借款,有九笔本金已经归还。而这些借款都用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没有一分钱是被韩堂伍挥霍或者个人消费。在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下,显然不应该认定犯罪、用以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郧府薯业非吸资金8000余万元。经统计,郧府薯业已归还9000余万元,超出非吸资金1500余万元。原判决应依法判决追缴超出本金的利息,用以返还集资参与人、维护社会稳定。

“原审入罪门槛过低,没有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原则。法院重审应当依法宣告韩堂伍无罪。”王振宇说。

2018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落实习总书记讲话精神,我国政法系统清理了许多沉积已久的冤错案。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涉及重大产权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依法进行了改判。在这种背景下,韩堂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能否得到依法公正审判,让我们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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