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遇见”“九民纪要”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2020-01-16 02:10侯劲松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期
关键词:遇见法律文书文书

本社记者 侯劲松

>>马宏俊(中) 作者供图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举办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印发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是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重要成果,也是新的一段时期指导全国法院系统认识、理解和审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司法文件。这份文件回应了我国最新立法工作的衔接问题,引起了全国法律界高度重视和热烈的讨论。

2019年12月25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内举办了“法律文书视角的九民会议纪要”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马宏俊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教授苗鸣宇,上海金山区法院副院长任素贤和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民庭庭长刘亚玲,“东方大律师”丁伟晓等,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主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集团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致辞中说,法律文书是对审判活动的记载,也是司法实践活动的记录,更是体现了习总书记讲话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法律文书视角谈“九民纪要”非常有意义。今天在这里是法律文书“遇见”“九民纪要”,也是律师遇见了法官和学者,锵锵三方行,法官怎么说?律师怎么写?学者怎么评?这一场“遇见”,从司法实践、律师执业和学者研究的角度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吕红兵 作者供图

>>施伟东 作者供图

上海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致辞道,“九民纪要”为民商事的法律适用,特别是民法典分编的适用指明了方向,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为法律人士能够更好地查明事实,更精确地按照法的精神适用相关法条提供了基础。审判工作需要由法律文书来呈现社会价值观,对社会而言,法律文书的价值在于传播和教化的功能。

法官有话说

“九民纪要”洋洋130条,两万多字,信息量非常大。“九民纪要”说不是司法解释,但法律人都清楚,“九民纪要”比司法解释更为关键。法官是如何解读的呢?

任素贤副院长作为一名资深的刑事法官,她对“九民纪要”在司法实践中的民刑交叉部分的程序关系,有很多话要说。

任素贤说,“九民纪要”解决了刑事法官的很多困惑,但在司法实践中尚存部分问题。“九民纪要”专门有一个部分讲了民刑交叉。民刑交叉的法律文书的连接点在什么地方?同一个法律事实存在的民刑交叉点在哪里?这种关系如何把握?我们对民事和刑事法律进行了对照,在刑事上有许多空白。比如在民事案子并案处理时可以出一个民事裁定书,把有关联的几个案子并在一起。刑事案件到了法院的阶段怎么合并在一起?如果刑事案件参照民事案子合并审理,10个刑事案件有10个案号,10个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后,一个案件的法律文书中放10个案号肯定不行。我们把民事的法律文书作为参考,提出一个法律文书就是一个案号,这个案号就是10个案件里面的其中一个案号,其他的都是出裁定,把第2个案件并到第1个案件里面,把第3个案件并到第1个案件里面,最后就不会出现一个案件有10个案号了。

任素贤提议所有的刑事法官都要学习“九民纪要”。她还提出了“同一法律事实不能既刑事审理又民事审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已否认公司人格,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又认可了该公司人格的存在问题”等问题。

任素贤的发言深入浅出,条理清晰,引发了嘉宾们思考。

刘亚玲庭长认为,从司法的角度,通过在个案审理当中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来适用具体的法律,裁判文书反映了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适用的结果也是寻找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连接点的一个载体。“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对“九民纪要”发布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在“本院认为”部分分析理由时,可据“九民纪要”进行说明,体现了“九民纪要”的重要性,“九民纪要”中很多的观点和内容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我们一个重要的裁判依据。

“‘九民纪要’针对了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分歧,也有一些是在我们创新领域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给出了一些明确的意见,对司法工作者来说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刘亚玲关注到了“九民纪要”中三大块内容。第一个是关于裁判思路统一明确的重要内容,二是关于裁判思路转变的一些重要内容,三是关于裁判思路演进的一些内容。这些内容对今后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认定、责任的分担都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刘亚玲分享了裁判思路统一明确的一些重要内容,较为典型的是公司对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公司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生效的判决是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没有经过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决议对外提供公司担保,有的生效的裁判认定是有效的,也有生效的裁判认定是无效的。“九民纪要”给了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思路,没有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决议的担保,按照相应的规定和法理,这是法定代表人一个越权的行为,对于越权行为性质效力的认定,要结合债权人善意来分析,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就可以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债权人对于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对相关的情况是明知的,这种情况下应当是认定无效。“九民纪要”对于我们以往的观点有了明确统一的答复。

刘亚玲还引用了刘桂明在微信中的留言:“最美的法律文书应该是说理言之有理,说法言之有据,说情言之有情。”刘亚玲觉得一篇好的文书不但要体现撰写者个人的风格,也要反映出撰写者的法律乃至社会学、文学等领域综合素养,更要体现司法裁判者基本的价值取向。“九民纪要”给我们明确了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内,司法裁判和法律文书在说理当中所要基本遵循的一些价值取向。

律师有话说

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就是对事实和依据完整有序的概述,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讲得言之有理,还有对法理有力的解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博士认为,“九民纪要”不仅对合同、公司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还对司法实践的“一线问题”“一线难题”作出回应,势必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直接影响司法裁判,因此对律师准备诉讼文书产生重大影响。他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见解,一是请求权基础的检索。在民商事案件中,准确的请求权基础有助于案涉法律事实、权利义务的梳理,也是推进后续诉讼程序的前提。本次“九民纪要”对诸多请求权基础进行了规范与明确,如对于公司法领域的“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九民纪要”从“协议效力”与“可否实际履行”的角度进行了区分,认为该协议并不当然无效。二是诉讼请求的撰写。诉讼请求的提出直接体现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始于诉讼请求最终亦落于诉讼请求。“九民纪要”尤为注重人民法院在诉请不准确时,应向当事人“释明”,提示当事人变更诉请的规定。经检索,“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及“释明”的地方共20处。三是证据的组织与准备。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若举证不能,即使请求权基础清晰,主张诉请的当事人仍需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九民纪要”中的诸多条款均规范甚至指导当事人“如何举证”。四是代理意见的说理。一般而言,代理意见系始于请求权基础、围绕诉讼请求、基于事实证据、以“三段论”为形式,全面向人民法院阐述当事人诉请的核心文书。本次“九民纪要”针对众多“一线司法难题”给予了正面回应,如为了解决困扰实务界的“传统”难题——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九民纪要”第30条规定了关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将成为相关诉讼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的典型。通过学习“九民纪要”,我在思考今后我的诉讼文书怎么写。

丁伟晓律师特别同意施伟东“法律文书是有教育作用的”的观点。

“一份法律文书首先是对某个个案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其次是弘扬社会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法官对社会价值取向的把握,一个民商事法官悲天悯人的情怀,以及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专业者对于法律的理解,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将在一份法律文书上体现。”丁伟晓开场白道。

丁伟晓说,现在的裁判文书大都是公开的,这给每个社会人提供了对社会行为的预期。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中要说法说理说情,在法律框架内会穷尽所有的办法,让法官明白我在说什么。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应该是所有法律人都认同的法律文书。

丁伟晓触动最深的是,裁判文书上没有说理,只有本庭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不足以证明”,这短短几句把律师心给摧毁了。“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是法律文书上法官要说理,为什么不采信,裁判结果与说理之间的逻辑关系。”

丁伟晓还注意到“九民纪要”中的30条和31条只要违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对此她表示担忧,我国金融政策、金融风险管理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管理,这些部门出台的规章是否都能认为是强制性规定呢?市场秩序更为宽泛,市场管理部门出台的规章都能作为合同有效或无效的依据吗?她认为金融政策、金融风险管理涉及了许多其他学科如金融、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行业从业者是很难对此进行充分阐述说理的,加之许多机构层出不穷的规章,更使得援引依据产生了新的模糊地带。这些在“九民纪要”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细则。

还有何谓影响效力的公序良俗,她呼吁要厘清这个概念,要明晰对这些过于宽泛的定义进行具体规范、指引方向,真正做到“九民纪要”所要求的充分与精确地进行释法说理。

学者有话说

“九民纪要”怎么读、怎么写、怎么用?学者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又如何来解读呢?

>>座谈会现场 作者供图

马宏俊教授在大学专门教授法律文书这门课,对法律文书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理解。他指出,“九民纪要”是最高法院民商事工作会议形成的纪要,这份文件不仅仅只适合于法官,或只适合于民事法官。“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要说理,我们要充分领会这句话的精神。

马宏俊说,目前我们国家经济已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遇到的一些问题超越以往法律的规定,期待通过立法来完善这也不现实。立法是靠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积累,最终才能形成立法性文件。刚才丁律师谈到公序良俗,我认为是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相对共识。当前的社会治理是系统工程,它涉及方方面面,在一些特殊区域内也会形成规则。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写作法律文书时,都要进行说理,说理不仅要紧紧抓住几个点,而且要多角度多方面地进行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进行裁判时,首先应考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要培养人们诚信、遵守规则和守法的理念,让守法者受法律保护,违法者不能靠投机进行获利,而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教授苗鸣宇认为,裁判文书要说理,而且要把情理说透,注意情与法交融,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情理和法理在中国现代社会里出现冲突的情况还是较为常见的,大众对情理和法理也存在着分歧,传统与现代的法制观念分裂并存,公序良俗没有统一标准从而难以进行判断。情理和法理的协调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社会的主流观念转变后,最终形成一个共识。英国通过尊重先例、传统、习惯做到了情理与法理的平衡融合,我们不妨进行借鉴学习。

虹口区法院法官黄凯介绍道,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都体现在裁判文书上,现在司法改革的步伐非常大,特别是司法公开己走到世界最前列,自己所在的法院裁判文书除个别涉及国家机密的,每年上网公开的大约有2000件以上。

在“大家有话说”的环节,在场的几十位律师和公司法务十分踊跃地提问,任素贤副院长等专家作了精彩的答复。

最后,会议主持人刘桂明总结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提出“要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作用”,由此可见法律文书的重要功能是释法说理,其中的“理”与千家万户有关,与每一位法律人有关,与法治中国有关。学好“九民纪要”就是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在此基础之上深入浅出讲好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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