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雪(川北医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合同是合作企业双方开展各类业务的根本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各类政策的推动,各国之间的对外承包业务队伍逐渐壮大。在国际石油投资业务中,其工程合同受各国影响因素的影响较多,如宏观环境因素、会计税收制度、竞争状态、石油勘探和开采技术水平以及石油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等,外加合同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化会导致国际石油投资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造成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影响双方合作的正常开展。因此,石油企业要重视国际石油投资合同模式的正确选择,加强控制和防范国际石油投资合同的风险意识,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权益,保证国际石油业务的顺利开展。
国际石油投资是投资国个人或者企业通过国际石油交易所的机构会员合作,经过认知市场、分析市场和实战操作来参与对资源国石油能源的投资,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项目。国际石油投资合同是联结以国家石油企业为代表的资源国与其他国家石油企业进行合作交易的纽带,是其他国家石油企业为实现石油资源国的石油资源开采和石油企业获利而进行勘探、开发以及实施测井、钻井等生产作业和最终销售获利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合作合同和法律依据,现如今,石油资源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和固定的石油投资合同模式。
传统租让制合同又称许可证协议,是世界上最早对石油勘探开发而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是指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通过竞标或者谈判的形式而与石油资源国达成一定的协议,最终获得石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中外国石油企业享有在租让区内进行勘探、开采和生产、销售的专营权,但需要其单独承担石油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且需要向石油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以及出现石油资源时需要以实物或者现金的形式交付一定的矿区使用费和所得税等税金。传统租让制的合同内容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简单明了的规定,但是其合同区域非常大,租让期限长,外加外国石油企业完全享受资源国的自然资源作业、经营管理的所有权,导致资源国失去了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享用权,当前该合同已停用。
矿税制合同是在传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按照产量规模变动改变收益分成的条款,限制了合同区域的范围,缩短了合同期限,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拥有对资源国合同区内的油田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和生产经营的管理权以及油气生产的所有权,资源国具有参股的权利,并且可以对外国石油企业承办商的决策具有审查和监督的权利。矿税制合同强调了资源国对自然资源拥有的所有权,其收入会随着油气销售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并且可以获得各种税费,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石油资源国的经济效益。
在产量分成合同中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与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签订合同,明确资源国掌握自然资源的管理权和监督权,指定其他国家石油企业拥有石油勘探、开采、生产、运输以及经营销售的专营权,而承包商需要承担勘探风险、合同区内的石油作业设备和设施使用维护费用以及石油资源开发和生产的费用。一旦承包商盈利则需要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并且合同区内油田投产后的产量会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属于成本油,另一部分由资源国和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比例进行分成。产量分成合同中合作双方都能从石油资源的开采过程中获得一定的利润和收益,并且可以避免出现利润计算以及税收核算等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冲突,但其政府要求获得大量的红利和收入,且没有统一的合同模式以及适用范围较窄,一般只用于发展中国家。
中东和拉丁美洲等产油国在60年代后期开始形成比较标准的国际石油风险服务合同,当前在很多国家被广泛使用,尤其是石油探明储量丰富,拥有大量原油供应的资源国所采用的合同模式。风险服务合同是指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以及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经营的管理权,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需要承担石油勘探、开采、生产等的技术和金融服务以及承担勘探风险,一旦发现石油资源则需要承担所有的开发资金,油田投产后所获得的油气资源全部属于资源国,资源国会按照合同规定以原油或者现金的形式给予承包商一定的投资费用和风险服务费等在内的酬金。服务风险合同可以使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快速收回投资成本,其与产量分成合同的不同在于外国石油企业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低于市场价格3%~5%的折扣购买合同约定20%~50%的原油。
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合同,资源国承担石油资源勘探的风险,并向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支付其技术服务费用,一旦发现石油资源则归资源国独有,因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勘探风险,只因提供的技术手段收取相应的报酬和收益,但大部分利益归自然资源丰富的资源国所有,会导致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获取利润的比例受到限制,对其的激励作用不大,很难吸引到更多的石油企业承包商到资源国境内实行石油资源勘探和开采工作。
回购合同是特殊形式的服务合同,主要是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承担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开采的费用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对开采出来的油气资源销售获得回收投资、获取报酬、作业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等,承包商一旦向资源国移交石油勘探、开采、销售等项目的所有权之后,其不可以再拥有任何的油气产量,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石油产量的选择性购买。回购合同主要是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对资源国的石油资源进行开发投资,其只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就能较小风险地获取相应的报酬和收益,但是其合同期限较短,不能获得长久的开发收益。
非传统类型合同主要是针对最初没有被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进行勘探开发,只是由资源国自身对其全部上游业务进行经营和采用,后期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针对尚未开发或者已经停产的油田资源进行重新开采或者只为提高已开采油田的采收率而签订的合同模式。非传统类型合同与传统类型合同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作业领域已经不涉及石油勘探业务,重点针对的是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已开发油田,其投资风险较低,但在国际市场的应用不多,随着石油工业的高速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这种合同模式有广泛地使用前景。
混合合同融合了租让制合同和合同制合同等现有合同模式的基本要素,综合了产量分成合同和矿税制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较大的使用灵活性。混合合同既能满足资源国对各种税费的需要,也能将收益与油田产量相结合,现被大量使用的联合经营合同就属于混合合同的一种,但是该合同的可操作性不强,对合作双方的投入成本、技术要素以及生产经营费用很难计算明确。
宏观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等,油气资源属于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其中资源国与投资国之间的外交关系、政权稳定以及石油勘探、开采等各项政策等都会影响到国际石油投资合同模式的签订与履行,如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缺乏对石油公司行为准则和权利保护的依据,全球经济大环境以及国际间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的影响。石油行业属于高技术行业,其石油勘探、开采等技术人才资源和相应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资源国油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可采储备量、基础服务设施、金融和信息服务平台等的建设都会直接影响到国际石油企业的投资意向和行为。
会计税收制度是确保国际石油投资双方之间利益划分的最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为合作者在一定期限内需要完成的勘探义务工作量,需要缴纳适当的订金费用,并且要根据油气资源的总收入而确定矿区使用费、成本回收、税费、政府参股以及利润分成等,还包括资源国限制他国石油企业承包商而建立的篱笆圈和国内市场义务等。如果资源国和他国石油企业本身的会计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忽视诚信和独立的原则,缺乏对油田资产价值的判断,无法正确预估客观环境的复杂变化,都会对整个投资合同的常规化运行带来影响,从而引发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不确定性。石油是国家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资源,受当前各国石油资源分布不均匀的影响,外加经济全球化和各国自身综合国力的发展,导致世界各国对油田的能源竞争日益激烈。资源国受到自身技术水平的影响较大,其在签订国家石油投资合同模式时会优先选择具有高技术水平的他国石油企业,以此降低自身技术水平低和风险因素的影响,并且可以借鉴他国石油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水平;对于投资国来说,其会受到自身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并且会重点关注投资区域内的竞争状况,优先选择竞争压力较小、对手发展较慢的资源国区域进行投资,以此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使其获得经济效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油气资源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和经济作用,属于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既能促进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使其跻身于国际政治环境圈,还能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因此,当前国际石油投资合同模式需要资源国和投资国借助多种合同模式,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的作用,最终选用适合双方的合同模式,来构建区域性、国际性联盟,以此获得彼此利益最大化,保证各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制度的稳定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