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对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基于演化博弈论和系统动力学视角

2020-01-14 07:34曹武军副教授周马玲薛朝改教授郑州大学管理工程学院2河南国际数字贸易研究院郑州450000
商业经济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力度规制跨境

曹武军 副教授 周马玲 薛朝改 教授(、郑州大学管理工程学院2、河南国际数字贸易研究院 郑州 450000)

引言

受全球经济不振和国内制造业转型等因素影响,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不断下降,但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迅速。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9.1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增速远高于传统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引导。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激励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涉及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等多个方面,为我国跨境电商产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当下,尽管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由于跨境电商的服务对象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企业参与跨境电商的比例不高,整体水平还不到3%;同时,在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存在骗补、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利于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如何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跨境电商,规范跨境电商产业秩序,是我国政府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目前,国内外对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中政府规制的研究相对较少,主要聚焦于政府在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政府对跨境电商产业监管两个方面。但当前大多学者的研究集中在定性分析上,主要通过分析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而对其定量研究较少。因此,本文结合演化博弈和系统动力学,首先建立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与企业演化博弈模型,揭示二者的策略互动机制;其次建立相应的系统动力学模型,通过仿真分析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府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为对二者策略选择的动态影响,为政府制定相应的跨境电商发展战略提供理论指导。

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一)演化博弈模型假设

博弈主体。本文博弈主体分别是政府和企业,博弈双方都是有限理性。政府博弈旨在提升区域经济实力,谋求产业化发展之路。企业博弈旨在提高营业收益并获得额外利润,以实现持续性发展。

行为策略。政府有规制和忽略两种策略。“规制”指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企业从事跨境电商;同时,政府会对企业骗补、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管,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忽略”指政府对于企业是否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不采取任何干预或激励措施。

企业有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和不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两种策略。“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指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辟新的营销渠道,以不断扩大其品牌在海外市场的影响力(以下简称“从事”)。“不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指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缺乏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动力而更多地采取维持传统业务方式,从而无法获得额外收益(以下简称“不从事”)。

行为策略采取的概率。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假设政府选择“规制”策略的概率为x(0≤x≤1),选择“忽略”策略的概率为1-x;企业选择“从事”策略的概率为y(0≤y≤1),选择“不从事”策略的概率为1-y,则政企双方博弈的策略组合情况如表1所示。

成本收益的参数假设及解释。当政府选择“规制”时,会支持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A,如果政府补贴力度为a,则企业受到政府的补贴金额为aA;对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D,如果税收优惠力度为d,则企业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金额为dD;对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入B,如果政府投入力度为b,则政府投入额度为bB。同时,政府会对从事跨境电商企业骗补、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管,并予以惩罚M,如果政府监管力度为m,则企业损失为mM;但政府监管能够规范跨境电商行业秩序,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企业能够获得额外收益W,则企业因政府监管获得的额外收益为mW。当政府选择“忽略”时,政府对于企业是否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但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损失C1,如跨境电商市场混乱、国际地位下降等。

当企业选择“不从事”时,企业依托原有业务方式所获得的收益为E,但企业不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会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C2,如因其他企业从事跨境电商而抢占的市场份额。当企业选择“从事”时,企业会因从事跨境电商业务获得一定的额外收益ΔE,如市场影响力增大、交易额增加等,政府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增量ΔG,如强势产业带动其他产业发展等;企业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付出的成本为C3,如平台入驻成本、人力成本等;同时,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损失H,如政策、物流、金融风险等。政府与企业博弈双方的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1 政企双方博弈策略组合

表2 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收益矩阵

表3 各局部均衡点计算得出的Det(J)和Tr(J)

(二)演化博弈模型建立

假设政府“规制”与“忽略”的期望收益函数和平均得益分别为U11、U12和U—1,根据上述模型假设及收益矩阵,可得:

政府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假设企业“从事”与“不从事”的期望收益函数和平均得益分别为U21、U22和,则同理可得:

企业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三)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对于上述系统,联立复制动态方程,令方程组中F(x)=0且F(y)=0,可以求得四个均衡点(0,0)、(1,0)、(0,1)、(1,1)。令,若满足0≤x*≤1,0≤y*≤1,则存在第五个均衡点(x*,y*)。

根据Friedman提出的方法可知,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可以通过分析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得到,则该系统的雅克比矩阵J为:

将五个局部均衡点分别代入雅克比矩阵的行列式并进行求解,得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

当局部均衡点满足Det(J)>0和Tr(J)<0时,系统处于稳定状态,对应着演化稳定策略(ESS)。由上述判断原则,对均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

第一,当C1-bB<0,ΔE-H-C3+C2<0时,即企业选择不从事策略时,政府选择规制策略的投入大于其选择忽略策略的损失,政府对跨境电商进行规制的积极性降低;政府选择不规制策略时,企业选择从事策略时的投入大于其选择不从事策略的损失,企业最终将放弃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不利于跨境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此时,政府和企业的演化稳定策略为(忽略,不从事)。

第二,当mM-aA-dD+C1-bB>0,aA+bB+dD-mM+mW+ΔE-H-C3+C2>0时,即企业选择从事策略时,政府采取规制策略的收益高于其采取忽视策略的收益;政府选择规制策略时,企业采取从事策略的收益高于其采取不从事策略的收益,最终政府会选择对跨境电商进行规制,企业会选择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此时,政府和企业的演化稳定策略为(规制,从事)。

第三,当同时满足前面两个条件时,政府和企业演化博弈的稳定策略为(0,0)和(1,1),分别对应(忽略,不从事)和(规制,从事),具体会沿着哪条路径演化到哪种稳定状态,与上述的收益矩阵和系统的初始状态密切相关。

SD模型构建与仿真分析

(一)SD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演化博弈模型虽然可以求得系统在一定条件下的稳定策略,但无法明确影响政府和企业策略变化的具体因素,也无法反映参数变化对系统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因此,本文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系统动力学模型,进一步探究因素变化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影响程度,为政府制定相关策略提供依据。根据上述分析,采用Vensim PLE构建政府与企业演化博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如图1所示。

(二)仿真分析

根据已构建的演化博弈模型和系统动力学模型进行仿真,模型中相关参数设置如下:ΔG=5,E=8,ΔE=2.8,C1=1.8,C2=2.1,C3=3,A=2.8,a=0.5,D=2,d=0.5,B=4,b=0.5,M=6,W=2,m=0.5,H=2.8。模型运行前政府选择规制的概率与企业选择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初始概率都假定为0.5。为了探究政府行为对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影响程度,接下来分别对政府监管力度、补贴力度、税收优惠力度和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进行讨论。

政府监管力度。改变政府监管力度,模拟不同监管力度对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影响。将监管力度分别设置为0.3、0.5、0.7,分别对应政府较低监管力度、中等监管力度和较高监管力度,则对应的演化博弈结果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当政府监管力度为0.3时,起初因政府对跨境电商市场监管力度较低,企业从事跨境电商的积极性增加,但政府监管力度较低造成了跨境电商市场混乱,不利于跨境电商行业的长期发展,最终企业会向不从事跨境电商的方向演化。当政府监管力度由0.5增大到0.7时,起初部分企业对于是否从事跨境电商处于观望状态,但最终会向从事跨境电商的方向演化。这主要是因为,起初因政府对跨境电商企业骗补、偷税漏税等行为高强度的监管,企业对从事跨境电商的积极性较低,但政府对跨境电商行业的长期监管,能够规范跨境电商行业秩序,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跨境电商。

政府补贴力度。改变政府补贴力度,模拟不同补贴力度对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影响。将补贴力度分别设置为0.2、0.4、0.6,分别对应政府的较低补贴力度、中等补贴力度、较高补贴力度,则对应的演化博弈结果如图3所示。

由图3可知,当政府补贴力度由0.2增大到0.4时,企业向从事跨境电商方向演化的速度加快;当补贴力度由0.4增大到0.6时,起初企业因政府较高的补贴力度,从事跨境电商的积极性增加,但随着政府补贴力度的增加,政府对跨境电商规制的积极性降低,使企业演化速度也随之减慢。同时可以发现,当补贴力度由0.2增大到0.4时,企业概率曲线变化较明显,这表明在跨境电商发展初期,政府补贴力度对企业从事跨境电商有较大的激励作用,但随着跨境电商市场发展迅速,政府补贴的激励作用减弱。

税收优惠力度。改变政府税收优惠力度,模拟不同税收优惠力度对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影响。将税收优惠力度分别设置为0.2、0.4、0.6,分别对应政府的较低税收优惠、中等税收优惠、较高税收优惠,则对应的演化博弈结果如图4所示。

由图4可知,通过改变税收优惠力度与补贴力度对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影响较为相似。

跨境电商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变政府对跨境电商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模拟不同投入力度对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影响。将投入力度分别设置为0.2、0.4、0.6,分别对应政府对跨境电商的较低投入、中等投入、较高投入,则对应的演化博弈结果如图5所示。

由图5可知,当政府对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由0.2增大到0.4时,企业向从事跨境电商方向演化的速度加快,但投入力度从0.4增大到0.6时,起初由于政府对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投入,企业从事跨境电商的积极性增加,但由于政府对跨境电商投入较大,使政府自身利益受损,政府对跨境电商进行规制的意愿降低,随着政府规制意愿的降低,企业从事跨境电商的意愿也随之降低,最终企业和政府趋于忽略和不从事。

图1 系统流图

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政府适度监管可以为跨境电商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当政府监管力度较低时,会造成跨境电商市场混乱;当政府监管力度由中强度增大到高强度时,起初部分企业对于是否从事跨境电商处于观望状态,但政府监管能够规范跨境电商行业秩序,最终使企业向从事跨境电商的方向演化。

图2 政府监管力度仿真结果

图3 政府补贴力度仿真结果

图4 税收优惠力度仿真结果

图5 跨境电商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仿真结果

政府通过提高补贴力度、加大税收优惠程度均能使企业向从事跨境电商方向演化的速度加快。在跨境电商发展初期,政府补贴及税收优惠对企业激励作用较大,但随着跨境电商市场发展迅速,其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减弱。

政府通过加大对跨境电商基础设施的投入,可以提高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积极性,但当政府投入力度较大时,使政府自身利益受损,政府对跨境电商进行规制的意愿降低,从而使企业从事跨境电商意愿降低。

(二)建议

继续发挥政府在推进跨境电商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仍处于过渡发展阶段,而政策支持是促进其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战略规划调控跨境电商发展方向;通过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更多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完善政府监管制度,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营造规范、公平、健康的发展环境。强化跨境电商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制度,对借助跨境电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修订和完善《进出口关税条例》,使企业依法纳税。

加强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跨境电商配套建设能否跟上直接决定了跨境电商的发展,因此政府一方面要积极完善跨境电商基础设施,重视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应通过政策响应、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对跨境电商相关平台、海外仓和境外服务网点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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