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立松 李洪燕(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北京 100027)
技术服务合同模式下,国际石油公司负责油田开发和生产作业,通过费用回收模式对投资和作业成本进行回收,并且对高于基础产量的部分以酬金方式获得固定回报。管理架构上成立联合作业机构共同运营管理油田。采办工作承担着为油田开发生产提供必不可少的资源,如物资、设备、服务和工程等,对油田开发和生产至关重要。但在技术服务合同模式下,由于受到资源国政府、合作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采办管理工作面临各种挑战。
由于在技术服务合同中采取费用回收模式,因此在联合作业架构下,伊拉克方对采办领域非常敏感,介入较深,涉足采办的多个环节。双方经常因对采办事项意见不同而产生分歧,而单方面授标会在后续的合同执行、审计以及费用回收等环节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国际石油公司需进一步寻求联管会、伊拉克石油公司甚至伊拉克石油部寻求协调解决,导致严重影响采办进度,采办周期拉长,进而影响项目计划和产量目标。并且伊方各个层级审批时间较长,进一步拖延了招标和授标进度。在笔者曾工作过的米桑油田项目中,有的招标项目持续一年之久无法授标,并且如果处于某些原因考虑,伊方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仍有机会制造障碍,比如物流清关、进场许可办理、签证办理等环节予以干预。
在很多油气项目中,资源国出于发展民族产业、解决劳动力就业、保护本国利益等方面考虑,在法律法规中经常对国际石油公司在采办方面设置各种限制,如本地化率、原产地限制、对本地投标商一定优待、当地用工比率要求等,伊拉克也不例外。在伊拉克项目中,伊方对很多设备和材料提出原产地要求,范围较广,最初此限制经常用于井下工具和设备(如油套管、套管附件、井口采油树、各类井下工具、井下设备等),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限制范围逐渐扩大至其他常用物资,如阀门、泵等,甚至对卡车采购、设计服务和项目人员服务等采购项目也时长提出类似要求。并且原产范围经常较窄,仅限美国、加拿大、西欧和日本,并且限厂家投标,不允许代理商参与。同时缺少清晰明确的目录,导致实际采办时伊方经常随意地扩大范围。这样既推高了油田建设投资,拉长了采办和作业周期,后期服务成本也大幅提升。
石油能源是伊拉克的支柱产业和财政来源,因此伊拉克政府对石油领域管控较多。伊拉克石油部实行集权管理,很多事项需上报石油部审批,甚至在2017年曾要求所有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需其审批。其下属石油公司权限相对较低,并且有时下属石油公司为规避责任,对其权限内事项也上报石油部,导致审批效率降低。比如,伊拉克石油部曾要求年度预算批准后才能启动采办工作,而预算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才会批准,加上采办周期较长等因素,经常导致“上半年招标,下半年干活”的局面,给项目进度及作业连续性带来较大影响。另外,伊拉克石油部要求所有单一来源采办均需上报石油部审批,即使是从设备原厂采购配件同样如此。
伊方强制要求米桑项目采办适用伊拉克临时政府颁布的政府合同法,而其中很多要求与联管会批准的采办程序有冲突。这些冲突和不一致,给双方对采办结果的确认带来很大的挑战和风险,也给合同执行带来很多问题。在审计阶段,伊方依据政府合同法进行审计,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脱离了技术服务合同和联管会批准的采办程序。
伊拉克历经战乱和动荡,尤其上世纪八十年代长达八年的两伊战争、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海湾战争以及本世纪初的伊拉克战争,这些战争对伊拉克的经济和教育带来严重影响,导致伊方缺乏对国际惯例的了解,视野不够宽阔,对采办结果经常唯价格至上。对于综合评标方法中价格并不是最低的中标方经常不予认可,通常要求与中标方进行价格谈判,要求降价至第二名投标商价格水平甚至所有投标商中的最低价。长时间价格谈判严重影响了采办效率,并且降价对采办物资、服务或工程的质量带来了潜在的不利影响。
在资产并购和石油合同签订阶段,公司采办团队应提前介入,对石油合同的采办相关条款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详尽、可行的采办程序,最大程度上争取对我方有利的采办程序条款,在签订石油合同阶段未雨绸缪,避免项目进入运营阶段后面临的采办风险和尴尬局面。
如上文中提到,资源国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在法律法规中经常对国际石油公司的采办活动设定各种限制,如本地化率、原产地限制、对本地投标商一定优待、当地用工比率要求等,伊拉克同样如此。因此,国际石油公司需要加大法律力量投入,对伊拉克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了解当地游戏规则,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于政令不一的情况,应加强与伊方沟通,明确相关要求,并在采办程序等制度文件中进行明确和固化。
另外,针对伊方任意干涉采办活动的情况,应制定和完善议事程序,完善游戏规则。双方共同设立招标管理委员会,在采购项目启动前共同制定详尽的采办策略,包括采办流程中的所有关键内容,如工作范围、标底金额、投标商名单、资质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授标策略、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采办策略由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这样一来,双方明确规则,采办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执行,很大程度上了规避了双方在后续过程中的理解不一致和潜在争议。
受战乱影响,伊方对国际惯例的了解相对较少,视野不够宽阔,因此,国际石油公司应自身加强对采办领域国际惯例的学习和研究,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对伊方进行宣贯与影响,比如供应商关系管理、招投标流程、合同谈判等领域,增强伊方在遵守技术服务合同、采办程序和国际惯例方面的合规意识。
增进沟通,加大公关力度。对于项目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国际石油公司应增进与伊拉克各个方面、各个层面的积极沟通,不仅包括当地石油公司、联合作业机构、联管会等层级,更应包括国家部委层面,如伊拉克石油部、内政部等部委,建立灵活机动的沟通机制,通过积极沟通来化解分歧,获取理解,澄清分歧,达成共识,推进采办审批进度,为及时高效解决问题提供良好支持。通过加大政府公共关系工作力度,加强公司软实力建设,建立良好对外合作关系。
高层互访,强化外联关系。国际石油公司高层(尤其总部高层)应加强与伊方高层互访,比如伊拉克石油部等重要部委,尤其与负责标的金额计算的石油部成本中心部门的沟通,维护良好关系,必要时可考虑通过我国使领馆和政府外交渠道进行斡旋。可在巴格达单独设置办公室,安排常驻人员,不断拓展高层政府关系工作空间,借助巴格达办公室加强政府关系工作力度。
推进文化融合,增进互信互利,不断形成合力。寻找共同利益点,进一步营造以此为导向的合作互赢文化氛围,加深双方合作与融合,其中包括:(1)统一双方对上产目标的共同认识与认可,建设双赢文化;(2)双方责任相互分担与互助,建设协同文化;(3)健全双方沟通机制,及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保障油田开发生产顺利进行;(4)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增强制度规范的严肃性,塑造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文化,积极探索和完善各项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切实发挥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压力传导作用,树立起令行禁止、主动执行的自觉意识和自律精神;(5)大力推行“执行力文化”,转变员工工作作风。并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不定期举办团队建设活动进行巩固和发展,如当地节假日期间的拜访、聚餐、茶话会、体育竞赛、趣味运动会等形式。
有理,即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有理有据与伊方进行抗辩;有利,即确保费用回收,维护公司利益,在技术服务合同模式下“本钱”通过费用回收模式实现,确保费用回收是根本任务;有节,即守住底线,讲究策略,了解合作方的关切点,有的放矢,有进有退,有舍有得,在迫不得已、综合衡量后策略性听从于伊方要求时,应索取和保留相关书面依据,为后续审计做好准备,规避费用回收风险。
为降低招标信息泄露风险、提高采办效率,对于重大招标项目,推荐采用集中封闭的评标方式,并且要求评标人员分别签署保密协议书。另外,建议推行规模招标采办,增强采办的计划性和连续性,推广“协议+订单”的合同模式,以对冲伊方审批迟缓带来的时间延迟。
优化原产地限制,不断推荐中国产品。可向伊方建议采取更为合理的方法,即根据油气行业惯例(如API等)设定明确的技术规格要求。通过中国产品介绍和工厂现场考察等方式,加强伊方对中国产品的认识和认可,打破对中国产品的固有认知,逐步放宽原产地限制。
将关联单位和中国企业带出去,与油公司比翼齐飞,最大程度地保障集团公司和国家利益。以上游带动服务板块,集团服务板块关联单位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形成具有差异化特点和竞争优势的产业格局,以油公司项目为辐射,寻找有力时机、投资建厂,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竞争,实现集团业务规模、效益双发展。推进中下游一体化发展,海外油气公司寻找下游相关业务板块机会,调研和发现潜力项目,大力协助国内相关板块向海外发展,实现当地上下游一体化发展。
综上所述,在伊拉克技术服务合同模式下,国际石油公司在采办管理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和风险,需要在多个方面做好应对准备,有计划、有策略地进行战略博弈。本文通过管理实践梳理和分析了主要挑战和博弈策略,希望能够对计划进入伊拉克油气市场的国际石油公司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