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助推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法律完善

2020-01-11 16:37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关键词:票据区块交易

票据融资以其成本低、期限短、流动性好等优势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方式。但实践中,中小企业在票据融资时依然面临渠道受阻、效率低下以及风险频发等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优化现有的票据融资规则,在供应链票据融资模式中实现核心企业的信用扩散,在票据P2P融资模式中实现融资过程的可视化,能有效化解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难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仍然面临制度障碍,主要表现为区块链应用的立法空白、票据形式的法律限定、商业信用的制度缺失、融资功能的法律限制以及监管制度的法律约束。为此,应当明确区块链应用的法律效力、确认数字票据的法律地位、促进商业信用发展、开放票据融资功能并重塑票据监管模式。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应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①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2019年2月14日及4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与《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两份意见均强调应当有效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同时指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支持力度,简化融资业务流程,提高票据融资效率。

企业融资的方式众多,但相比其他融资方式而言,票据融资具有成本低、期限短、流动性好等优势。2019年2月1日,中国社会融资成本指数在北京公布,其中票据融资成为企业众多融资手段中融资成本最低的方式,融资成本仅为5.19%,比企业平均融资成本低2.41%。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7条以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纸质商业汇票与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与1年。票据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短期金融工具,一方面能满足中小企业“期限短、次数多、数量小”[1](P220)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比资本市场的股票、债权等金融工具而言,其流动性更强、确定性更高。因此,可以说票据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佳渠道。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融资流程复杂以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中小企业在票据融资时依然面临渠道受阻、效率低下以及风险频发等问题。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等特性,在票据融资领域中的应用具有先天优势,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中小企业票据融资过程,能有效破解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为适应区块链技术下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发展,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亟须修正,以排除区块链票据融资面临的制度障碍,为票据市场的创新营造优质的法律环境。

一、区块链技术与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契合

(一)区块链技术原理

区块链是将区块以链式组织的方式按照时间顺序组合成的一种数据结构[2],同时,其也是一种基于“去信任化”的分布式数据库技术方案[3](P95-97)。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为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等。去中心化是指区块链中不存在中心机构,节点与节点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节点之间的交易采取点对点的方式,整个系统的运行由所有节点共同维护。去信任化是指区块链采用技术手段保证链上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多个参与方无须互相信任就能够完成交易和协作。由于在区块链上的信息是由多方验证后上链的,并且上链的信息被打上了时间戳,因此能够实现数据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信任。区块链技术去掉的是交易和协作参与方之间的信任,对于区块链上的信息则给予了充分信任。

(二)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已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③,而票据融资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8年全国签发的18.27万亿元商业汇票中,中小企业占比超过三分之二。尽管我国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发展的整体态势向好,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票据融资渠道受阻。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主要方式为票据的开立或贴现。④然而实践中,中小企业在票据开立与贴现方面均受到了一定阻碍,主要原因就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票据融资效率低下。现有票据融资程序过于繁琐[4](59-74)、参与主体众多⑤且无法有效实施票款对付(DVP)⑥,因此企业融资效率不高。三是票据融资风险频发。票据融资业务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前者主要指出票人采用虚假手段或者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的方式,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而使银行面临资金受损的风险,如2015年上海浩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45亿票据诈骗案、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39亿票据诈骗案。后者主要指在票据到期后,付款人因为资金紧张而造成票据迟付或者拒付的风险。

(三)区块链在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中的应用优势

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是解决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交易效率低下等问题的有效途径。[5]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中小企业票据融资过程,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受阻、融资效率低下以及融资风险频发等问题。

1.全网信息的公开畅通融资渠道。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核算以及存储方式,链上各个节点都能参与账本内容的变更与储存,且所有记录内容具有不可篡改性和公开透明性。区块链在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中的应用,将能有效解决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票据贴现信息获取难等问题。在区块链上,每发生一笔交易,将进行全网广播,由此达到交易信息实时共享的目的,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中小企业可以依据链上发布的消息及时获取银行票据贴现信息,银行也可以依据链上信息准确评价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以此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智能合约的应用提高融资效率。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的代表性技术,是一种用计算机代码起草的电子指令。智能合约的主要特性为自动读取或执行。[6]区块链中一系列的票据交易行为都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来完成。在票据融资过程中,可以将预先设置的条件写入智能合约,当中小企业申请票据签发、贴现或者质押时,合约依据链上信息自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预先设置的条件,当达到标准时即触动自动执行机制,实现点对点的票据交易,由此简化票据融资流程、提高票据融资效率。在票据到期时,采用链上清算方式,系统自动将与票据资金等同的数字货币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票据持有者的区块链账户,从而实现智能合约的自动清算功能,有效避免出现票款不同时对付的情形,保证持票人的权益。[7](P35-36)

3.监管节点的设置防范融资风险。票据融资业务中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凸显,票据诈骗案件与失信违约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行票据业务监控体系的缺陷。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信任化与可追溯性的特点,能有效防范票据融资风险,破解票据监管难题。一方面,监管机构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监管科技手段,通过技术开发,赋予自身超用户的特权,对整个票据的交易流程进行穿透式监管,有效识别票据融资的真正目的,打击各类票据诈骗行为。[8]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还能运用区块链技术,绕过票据交易平台直接对分布式账本交易记录进行审计,对有问题的订单或者企业进行审查,实时监控票据信用状况,有效降低票据失信违约事件的发生概率。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中小企业票据融资规则的构建

区块链技术在票据融资领域中的应用,将对现有的票据融资规则产生影响。对于区块链技术下中小企业票据融资规则的构建,本文将选取两种典型的票据融资模式进行研究,即供应链结构上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以及P2P平台上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第一种模式主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了核心企业的信用扩散,中小企业因此可以凭借核心企业的信用实现向银行申请票据融资的目的;第二种模式主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以平台为中心的融资方与投资方的信息共享,以此解决传统票据P2P融资模式中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低等问题。

(一)供应链票据融资规则的搭建

尽管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发展多年,但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仍然有限。在供应链上,除了核心企业及一级供销商,银行为链上其他企业提供票据融资服务的意愿普遍不高,而往往该类企业多为一些中小企业。究其缘由,主要在于中小企业缺少与核心企业直接的业务往来关系,核心企业的信用无法扩散至链上距离较远的中小企业。

而当区块链技术加入供应链金融后,核心企业与一级供销商的贸易关系、一级供销商与二级供销商的贸易关系以及依次类推下去的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供销贸易关系都可以写入区块链。此时,参与主体可以实时共享链上的交易信息,核心企业的信用得以扩散至各级供销商。对于核心企业上游的供应商,核心企业采取付款周期较长的商业汇票进行付款后,银行通过区块链技术采用“票据保贴”的方式为上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9](P70-71);对于核心企业下游的销售商,银行通过区块链审查其与核心企业的业务往来关系后,采用“票据保开”的方式对其提供融资服务。具体操作流程见图1[10](P69-70)。

图1 区块链在供应链票据融资中的应用模型

(二)票据P2P融资规则的架构

互联网票据P2P融资自2013年兴起以来,一直被视为是传统票据融资业务的重要补充。而近年来,该融资模式因为信息不透明、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时常出现平台企业跑路、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的情形,也由此导致我国票据P2P行业被迫进入整改期,合规成为该行业这一发展阶段的主题。而区块链技术在票据P2P融资领域中的应用,则能有效解决该融资模式中信息不对称、风险监控难等问题。运用区块链技术有效防范与化解互联网票据P2P融资模式中的风险,引导票据P2P融资朝向合规目标前进,不失为票据P2P融资行业未来发展的一条可行路径。

具体的操作规则为研发一个区块链票据P2P平台,将融资企业、投资者、票据P2P企业以及银行以节点形式接入该交易平台当中。[11](P242-252)融资企业进行票据融资时,应当提交票据信息,以便托管银行对其进行审验;托管银行在对票据进行审验、保管以及托收后将其相关信息上传至链上,由全网进行审核,以确保票据资产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票据P2P企业应将理财计划以及相关的理财产品向所有主体发布,投资主体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认购。将区块链技术应用至票据P2P领域将使得该领域内的所有参与主体通过纯技术的方式建立信任关系,平台上所有信息将变得更加透明。[12](P4-6)具体操作流程见图2[13](P48-49)。

三、区块链技术下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制度障碍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难题。但区块链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尚未进入成熟阶段,且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设立主要以传统票据为依据,因此区块链技术下的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依然面临诸多制度障碍。

(一)区块链应用的立法空白

图2 区块链在票据P2P融资中的应用模型

现行法律法规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相关规定大多处于空白状态,这将影响区块链技术在票据融资领域中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块链账本记录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该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成为链下票据诉讼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确认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依据,都需要法律加以明确。[14](P45)二是区块链上数字货币合法性问题。票据融资采用区块链技术完成,有链下与链上两种清算方式。链上清算方式将引入数字货币以发挥其融资结算的功能,相比链下清算方式而言能实现实时清算的效果,达到DVP票款对付的目的。然而目前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在我国并未得到确认。比特币作为第一大数字货币,被我国定义为“虚拟货币”。而在2017年,央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虚拟货币的融资交易行为认定为一种非法行为,对其严格禁止。如何在票据融资清算过程中实现区块链上票据与传统货币的成功对接成为一项亟须解决的问题。三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相关法律问题。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在票据融资中的应用将有效提高票据融资的效率,降低票据融资成本。而对于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的区别、智能合约对现行合同法的影响、合约中参与者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以及不可撤回性导致的错误交易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票据形式的法律限定

区块链技术在票据融资领域中的应用,将产生一种新型票据,即区块链数字票据,也称为区块链票据。[15](P64-65)区块链数字票据是一种结合现有票据属性,运行于区块链技术之上的新型票据形式。[16](P133-134)一方面,区块链数字票据具有票据的一般属性,其主要的功能仍然是支付、结算、融资等,其与纸质或电子票据的运作流程也大体一致,都包含票据签发、票据承兑、票据背书等一系列行为。另一方面,区块链数字票据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其拥有区块链技术的部分特性,如票据交易无需中心化系统或者票据中介做信息交互与认证,主体间主要通过共同的算法解决信任问题等。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票据需为书面形式。[17](P86-87)票据为文义证券,一切票据权利的行使需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此,将票据形式定为书面形式,符合票据法设立时票据的实际发展情况。我国《票据法》中多数条款是基于纸质票据形式而设定的,纸质票据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对票据书面形式的规定。此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央人民银行在ECDS系统下创建了电子商业汇票,将其划分到票据交易管理行列,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其进行调整。电子票据将票据的形式由纸质形式变为电子形式,用电子信息记录取代传统纸质形式的信息记录,是票据形式的一种突破创新。但依据此前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中对书面形式的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电子票据仍然须符合票据法对票据书面形式的要求。[18](P91-92)区块链数字票据采用自动化脚本代码生成票据信息,其与纸质票据形式相差甚远,且与电子票据的技术结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依据票据形式法定原则与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区块链数字票据能否适用《票据法》对票据形式的规定以及其应由何种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都有待商榷。

(三)商业信用的制度缺失

区块链中的票据交易主体可以依靠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采取点对点的票据交易方式。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与可追溯性,通过反复交易与成功付款的方式,不断累积自身信用,以此提升由自己签发或者背书的票据的信用,达到促进票据流通、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可以说,商业信用已成为促进区块链在票据领域中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银行以及票据中介的信息撮合以及信用担保作用在区块链中将得到弱化。

而深入分析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着力培育银行信用而忽视商业信用。一方面表现在汇票中商业信用的不足。汇票依据签发主体不同,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不同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必须承兑,且不管是银行承兑还是商业承兑,都必须通过银行付款。[19](P25)因此,可以说,我国汇票的交易主要依靠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表现在商业本票的禁止。依据《票据法》第73条的规定,我国只认可银行签发的本票,而不承认一般的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本票。[20](P306-308)反观其他国家票据法规定,大多承认商业本票的效力,票据融资也以向投资者发行商业本票的方式进行。[21](P54-56)

追溯造成我国此种信用发展局面的根源,在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票据市场整体信用环境较差,企业信用意识淡薄,大量票据业务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也由此产生了不少票据纠纷以及票据犯罪活动。随后出台的《票据法》,着力强调“真实票据”⑦,大力发展银行信用,主要是为了扼制商业信用的滥用,打击各类不法行为,维护票据交易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事主体的信用意识得到了增强,商业信用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如果我国仍然保持主要依靠银行信用来进行商品交易的状态,限制商业票据的使用,我国票据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发展必将受到严重阻碍。[22](P85-86)单纯的以银行信用为中心进行票据交易,商事主体不能充分利用自身的信用优势,将对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技术特性形成冲击,区块链数字票据的应用优势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四)融资功能的法律限制

票据在经济上有多种功能,如支付、融资、信用等。[23](P22-24)在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初期,票据主要功能为支付。随着我国商事交易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票据融资功能的作用逐渐凸显,在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显现出强大力量。区块链数字票据的应用优势也主要体现在化解票据交易中的信用危机、助力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方面。而考察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难看出,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票据的融资功能受到了一定限制。

一方面表现在票据签发时,以合同发票等资料作为票据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一是大量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交易并不一定有合同发票等资料。二是即使票据签发时有合同发票等资料,也不一定存在真实贸易关系。合同加发票并不等同于票据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合同与发票也并不是真实贸易背景的充分或必要条件。票据业务的真实背景审查,落脚点应为票据融资资金的实际用途。在当下,票据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才真正符合票据业务真实交易背景的要求和国家政策的目标。因此,以合同发票等资料来判定票据交易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并不具有合理性,也影响了我国企业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

另一方面表现在票据贴现时,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为充分发挥票据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2016年央行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与《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发票、合同等资料不再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必备资料,由此实现简化票据贴现流程、提高票据融资效率的目的。但依据我国《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持票人在申请票据贴现时应当与前手有真实交易关系。此规定意味着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时必须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而依据银行的规定,此项审查的一般依据为发票合同等资料。由此,新出台的部门规章规定贴现时无需提交合同发票等资料;出台较早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票据贴现时应当提交合同发票等资料。新的部门规章与既有的立法规定相互冲突,导致票据法律体系内部不和谐,直接影响我国票据贴现融资业务的发展。

(五)监管制度的法律约束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票据市场的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实践中,票据业务的监管主要由交易主体所属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票据交易主体事实上已经扩展至保险、证券等多数金融机构,所以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都将有权限负责票据交易的微观监管。因此,可以说我国是以中央人民银行为主、银保监会与证监会为辅的集中式票据监管模式。而区块链技术在票据融资领域的应用,将与现有的票据监管模式产生冲突。

区块链的技术特性之一为去中心化,其不但实现交易的去中心化,而且监管模式也将会是去中心化的。监管主体的范围将会是链上的所有参与者,每个节点都是一个参与主体,同时也是一个监管主体,即实现分布式监管。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票据交易量激增,现有的集中式监管模式已无法对所有的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分布式监管模式采用去中心化的监管方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但若完全采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监管模式,也有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的产生。票据市场缺少中央监控,也势必会滋生出许多风险,扰乱金融秩序。[24](P51)因此,完全的去中心化的监管模式也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

四、区块链技术下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法律完善

优良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法律制度的革新。[25](P188)面对区块链技术下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发展的制度障碍,现行票据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亟须作出相应修改,方能适应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满足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需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区块链应用的法律效力

对于区块链的发展,无论是其技术本身,还是“区块链+票据融资”的融合应用,到目前为止,各国都处于探索发展阶段。[26](P75)未来区块链技术在票据融资领域中的应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技术应用的法律基础。

首先,应当明确区块链账本记录的有效性。[27](P25)目前,区块链账本记录在司法层面的法律效力已基本得到肯定。[28](P100-103)最高院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收集的证据予以认可,且杭州互联网法院已在实践中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存证依据。未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需要在更高层面上给予区块链账本记录以法律效力。如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链上信息记录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确认,肯定各个参与节点可以依据链上信息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者作为链下票据诉讼的证据。

其次,央行应尽快推出法定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在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清算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区块链应用的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离不开数字货币的有力支持。在央行对数字货币的流通环境、运行框架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的背景下,未来有望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在央行正式发布法定数字货币时,链上清算方式将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区块链数字票据与传统货币的实时有效对接将成为可能。

最后,立法部门应对智能合约的应用作出相应的法律调整。有大量学者已对智能合约的主要特点、运行原理以及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与阐述,并认为智能合约是电子合同的升级与新形式,完全符合法律合同的构造。[29](P21-27)笔者同意该观点。随着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合约的快速发展,立法部门应根据现行《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将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整。

(二)确认数字票据法律地位

在现行票据法律制度中确认数字票据的法律地位,符合票据形式发展的实践与理论要求。在实践层面,近年来,央行紧跟金融科技的国际前沿趋势,对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实验:2016年12月15日,原型系统成功开发,由此实现了基于数字货币的票款对付;2018年1月25日,实验性生产系统成功上线试运行,多家银行在该系统顺利完成了一系列票据业务。此外,国内外大量银行与企业对“区块链+票据融资”也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如廊坊银行、赣州银行、贵阳银行分别与深圳区块链金服联合发布了票链;美的金融与杭州某公司合作研发了一款区块链票据交易平台,以及英国Populous公司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为目标开发了一个票据融资平台。

在理论层面,数字票据与票据法律制度对票据形式的规定并不冲突。如前所述,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应为书面形式。而对书面形式的界定,《电子签名法》第4条作出了规定,认为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能有形表现其记载的内容,就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数字票据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且通过代码的翻译能有形地表现其所载内容,应当符合票据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此外,《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2条与《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第3条将票据的主要特性定义为可交易性,且认为票据形式不局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数字票据是一种区别于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新型票据,且是一种可交易的票据,数字票据的形式完全符合票据交易规则与管理办法对票据形式的规定。因此,在央行、银行与企业等多类主体对数字票据开展积极的实践探索的趋势下,在数字票据与现行票据法律规定存在众多契合点的前提下,确认数字票据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现行票据法律规范体系之中,顺应了票据法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对区块链技术的理论回应。

(三)促进商业信用发展

在发达国家的票据市场中,商业信用在票据信用中占据主导地位,商业票据是票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票据发展格局,不利于区块链技术下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发展。因此,为改变区块链票据融资中商业信用不足的现状,有必要修改现行票据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信用优势,以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在现行票据法律制度下,可通过推广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扩展本票种类的范围等方式,稳步推进商业信用发展。

一方面,要改变现有商业汇票发展格局,扩张适用商业承兑汇票,逐渐形成以商业承兑汇票为主、银行承兑汇票为辅的商业汇票发展格局。另一方面,商业本票是信誉良好的企业为达到筹措资金的目的,凭借自身的信用向市场发放的一种无担保期票,是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重要工具。解禁商业本票的使用、修改现行《票据法》第73条第2款对本票主体范围的限定,将商业本票纳入本票范围,以充分发挥商业本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势,是《票据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开放票据融资功能

在中国经济形势复杂、就业压力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关键时刻,完善票据法律制度,开放票据融资功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在票据签发阶段,应放宽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标准,不能仅仅依靠合同、发票等资料来作为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讲,票据法在设立之初,规定票据交易需有真实贸易背景,强调的是对票据交易的实质性审查,合同发票等资料只是银行审查票据业务真实交易背景的辅助工具。因此,只要票据交易符合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即使没有合同发票等资料,也应当认定其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从实践层面来讲,只要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资金投入实体经济,并没有流入证券、期货、期权等虚拟经济,就是符合国家倡导的票据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就应当认定为票据融资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为此,应当严格区分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与单纯的票据资金套利行为,可以采用区块链技术实时追踪企业融资资金去向,防止票据空转现象的发生,防止票据交易脱离实体经济,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对具有真实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给予制度上的保护,对利用票据进行信用诈骗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逐渐完善我国的票据融资市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

另一方面,在票据贴现方面,立法部门应加快修订现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协调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当下,为发挥票据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央行已出台相关规定与通知,删除了票据贴现业务中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审核。该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票据融资的发展、提高票据融资效率,且符合我国票据业务发展的趋势。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以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修改票据法律制度中对票据贴现时真实贸易背景审查的规定,仅保留票据签发时交易背景审查的要求,以充分发挥票据融资的功能。

此外,需明确的是,票据融资并不等同于融资性票据。融资性票据是企业凭借自身的信用向市场发行的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债权凭证,其只存在于出票或者承兑环节。票据签发时无真实交易背景,将导致资金回笼具有不确定性,票据交易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现阶段,我国企业征信体系与票据信用评估评级体系尚未健全,在票据签发阶段完全取消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允许签发融资性票据,既不符合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实际,也不符合国家倡导票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票据融资领域中的发展,我国企业征信体系与票据信用评估评级体系将逐渐建立,商业信用将得到较大提升,社会整体信用环境将得到较大改善。在此基础上,立法层面可逐渐放松对融资性票据的管制,适当允许某些企业签发此种票据。但同时须严格区分融资性票据与交易性票据,两者应适用不同的利率体系与监管体系,由此共同推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

(五)重塑票据监管模式

区块链技术在票据融资领域中的应用,亟须重塑现有的票据监管模式。为适应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分布式监管的特性,必须构建起新型的票据监管体系。过去主要由央行、银保监会与证监会承担监管票据市场运行的责任,未来需要转向市场化的票据监管模式。[30](P1-4)因分布式监管技术有利于提高票据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票据监管成本,因此,区块链技术下的新型票据监管模式首先需确认该技术的合法性,确认链上所有节点都可以实时监控各个票据交易流程。为避免完全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监管技术的弊端,央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可以作为一个特殊节点参与票据融资过程的监管,由此实现不完全的去中心化监管模式,有效避免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产生,以维护票据市场的稳定。此外,应确认穿透式监管模式的有效性。穿透式监管为区块链技术的一大特性,其既能透过票据融资的表象看清其业务实质,有效识别其融资的真正目的,也能实现实时追踪票据资金用途的效能,严厉打击票据资金套现行为,促使票据融资服务于实体经济。

五、结语

在政府鼓励金融科技推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在票据融资领域中的应用,将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普惠金融的目标。社会的发展,得益于技术的进步,也在于理念与制度的创新。面对区块链票据融资业务发展的制度障碍,相关制度体系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对制度的扭曲予以修复,对制度的缺陷予以弥补,不断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实现票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

注释:

①参见《习近平: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国际舞台》,http://sz.people.com.cn/n2/2018/1102/c202846-32235065.html。

②中国社会融资成本指数研究项目以企业融资成本数据为主线,旨在对各类融资成本进行量化分析,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科学支持。

③《2017—2022年中国企业经营项目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战略研究分析报告》表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有4000万家,对中国税收、GDP、城镇就业的贡献率分别是50%、60%、80%。

④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行开立商业汇票,委托其他主体进行承兑,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营资金的占用;二是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支付一定的贴现费用,以快速融通资金。

⑤以现有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为例,每笔交易的完成至少需要五方主体参与,即票据转让方、转让方接入机构、票据接收方、票据接收方接入机构以及ECDS系统。

⑥尽管《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在票据交易结算一章中规定,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但实践中仍然时常出现付款人故意压票不及时支付票款的情形,人为延长了票据付款的时间,降低了企业票据融资的效率。

⑦真实票据原则(Real Bills Doctrine)是指,只要银行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贴现,货币量的增加将不会导致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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