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么建娜
关键字:环境污染;环境健康权;环境侵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增长总量也是连年递增,我国的GDP 已经跃居世界第二。虽然经济的发展使我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很多,但是经济的发展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例如,人们因为发展重工业导致了雾霾的产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的思想也解放了,所以人们逐渐开始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对环境问题更加重视。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如皮肤癌、胎儿畸形等。
健康权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健康应该是人们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制和心理健康标准,除了包括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三方面的良好完满状态以外,还应该包括环境健康。环境问题最终造成人们的生存环境质量下降并且使生态严重失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影响。20 世纪中期,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雾霾、邻避现象等新词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对环境影响人类生存的普遍危机感也在逐步提升。
近年来,关于环境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早期涉及环境侵权的法律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保单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虽然相关的条款并不是十分充足,但却对环境侵权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 条将环境污染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2015 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和国环境保护法》再次重申了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西方国家总是在国际会议上利用中国的人权问题来干涉中国的外交,可见人权的重要作用。加强环境健康权的保护,是人权在历史发展中的进步,当现有的人权保障制度不能满足对环境健康的保护时,就应该主动加上环境健康权在人权中的保护内容。将环境健康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与其他权利平等的基本权利。当然在确立环境健康权为一项单独权利的同时应该避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健康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还保护地球上的水、动植物等。这样,就可以促使在宪法中将环境健康权进行明确规定,更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越来越重视人的权利,所以将环境健康权吸收到现有法律中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将环境健康权纳入法律也是我国法律进步的体现。环境问题涉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了优美的环境、清洁的空气才能更好地保障人的权益,更好地保障我们的健康权,环境的优美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的。
随着环境质量的不断下降,公民维护环境健康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越来越大。由于环境遭到污染,人们的室外活动量变少,因为雾霾的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戴口罩出行。重污染、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事件的发生率也从年均20 起增长到年均97 起,这么惊人的数字,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环境污染的重视,对环境健康权的重视更是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环境污染的加重也会限制经济的增长,当然这种影响是间接性的,环境污染会造成许多资源的流失,环境被污染后我们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去治理,增加了经济成本。所以减少环境污染是十分必要的,这也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切忌先污染后治理。
我国的环境质量不断下降,污染事故频发,导致现有的一些环境保护制度不能完全保护公民的环境健康权,并且没有与健康保护接轨,我国的环境标准不是以人的健康需求为标准建立的,也缺少评估环境质量对人健康影响的评价内容,一系列法律建设仍不完善,仍有漏洞尚待我们去填补。
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城乡差距的加大,使农村的基础设施与城镇有很大的差距。例如,近年来,雾霾和PM2.5 这些词语进入人们的视野,一个大的城市会有几十个、几百个PM2.5 监控站,实时监控环境质量。但是在农村有些河流充满着化工厂排出的废水,一些小村落甚至变成了癌症村,怪病和伤痛充斥着整个小村。而这些只有在媒体报道出来后,才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些都对特殊群体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公民在受到环境侵权后,无处上诉,没有完整的体系可以保护他们的权益。另外,环境保护的相关机关,不是主动查处环境污染事件,而是被动的处理;公民的环境健康权遭到损害后,才会处理。这样做未必有“亡羊补牢”的效果。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大门”难进、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举证困难等,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国和国环境保护法》,但其规定依然不能涉及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建立专门保护特殊健康群体的法律,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是基本人权的需要,也是我国法律的缺失之处。应以人为中心,完善环境标准,使满足人类生存健康与发展的环境要素处于人体可接受的范围内。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环境健康权的重要作用就是赋予公民对国家的请求权,使国家的保障不是一种慈善行为,而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应该明确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政府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主体,应当做到权责分明,加强监管,奖罚分明。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使地方政府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保证环境的安全。
制定专门的环境侵权法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改民法、环境法中不相适应的部分。制定起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等有利于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权益的规则。针对环境侵权案件增加的问题,应确定环境侵权后的环境救济方法和具体的环境赔偿标准。针对环境侵权上诉的大门难进的问题,应该放开环境问题的司法诉讼针对,保证公民在受到环境侵权后,有可以表达自己请求的机会,有惩罚犯罪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