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2020-01-11 22:00河北经贸大学王晓莹
河北农机 2020年5期
关键词:施暴监护人权益

河北经贸大学 王晓莹

1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

未成年人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确定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在其他国家,未成年人被定义的年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本文在分析和阐述时,采用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群概念的界定,讨论的主要是十八岁以下人群在家庭中遭受暴力的问题。

1.1 家庭暴力案件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通常来说,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一般都与受害者有着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比如在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施以暴力的往往都是与未成年人朝夕相处的近亲,如父母、兄姐等,而且监护人居多。

1.2 施暴行为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狭小、密闭、孤立的环境里,很难被外界知晓,并且隐藏在亲密关系之下的暴力行为又难以为人相信,这就导致了许多未成年人受到了伤害也难以被察觉。未成年人在能力和心智上都处于弱势,出于各种能力上的限制和监护人的权威震慑,未成年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痛苦往往只能自己承受,非特殊情形难以被人发现。

1.3 施暴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使用手边或者家里的任何物品,如剪子、菜刀、凳子等都可以成为工具。由于未成年人能力薄弱,智力也相对于成年人有一定欠缺,当面对多种暴力手段时没有一定的防卫能力,事后也很难通过诉诸各种手段维护权益,无法完全避开多样式的伤害手段。

1.4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间的连续性

家庭暴力行为不像是普通的犯罪行为仅仅持续一段时间就会结束,家庭暴力行为持续的时间可能是一年、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未成年人也无法像遭受家庭暴力的其他人可以有一定自由的空间来躲避暴力行为,长期生活在被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会遭受双重侵害,对其成年后的生活将产生极大影响。

1.5 家庭暴力的后果具有严重性

长期生活在被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不仅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精神方面也会受到打击和摧残,许多受害者因为无人诉说会出现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最终走上自杀的道路。

2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从家庭层面来说,家庭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单位,也是公民日常生活、居住的场所,家庭本应是人的避风港,是人最放松最自由的地方。但家庭暴力的出现会极大损害家庭本身的功能。家庭暴力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特有的产物,早在古代就存在。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不仅是监护人,而且是生活的依靠者,是管理人,也是代为行使和保护其权益者,就连诉讼行为都需要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所以,在这种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同住于同一个屋檐的亲密关系下,一旦父母成为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未成年人在能力缺失、传统思维、父母权威等各种因素下,不依靠外力,基本不可能实现维权。

第二,从法律方面来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表现出对家庭暴力“严惩不贷”的立场,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就是表现之一。同时,法律不完善、不成体系、零散又混乱也使得家庭暴力者有漏洞可钻。家庭暴力对于部分家长来说甚至是从不会关注的问题。甚至一些司法者也有着这种理念,遇到这类案件不会处理、不敢处理。

第三,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保证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健康成长,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是社会中的每个人应当做出的努力。调查显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心理疾病的发病率远远高于未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远远高于常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素质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代人,还会对后代的每一继承人产生无法预估的影响。

3 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律

第一,我国应该出台相应的、单独统一的法律法规,来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在一些法律中有相应的条文,但比较分散,这种不成体系的法律和制度局限性明显,很难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这两个特殊要素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处理。目前,我国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的法律仍存在着差距。因此我们在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

第二,未来我国在制定法律时,要着眼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智力、行为能力、表达能力、维权能力等一系列特殊因素,并根据我国的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从全方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力求法官在处理这些家庭暴力案件时有依据、有解释,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

3.2 在刑法中完善有关虐待罪的有关规定

第一,在家庭虐待案件中,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和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所处的尴尬地位,可以根据学者们的建议在虐待罪中明确规定虐待未成年人的罪名或者明确规定虐待未成年人的应当在相应罪刑中加重处罚。在完善法律的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出台司法解释,以便法官更好地处理虐待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做到罪刑相适应。

第二,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方式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过于严苛,未成年人很难有机会进入法院控告自己的父母,这就让虐待罪的罪名在未成年人受虐待时形同虚设。因此可以将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方式放宽,将告诉人的身份不局限在近亲属的身份上。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要性要求,只要可以提供一定证据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人都可以进行告诉。

3.3 完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后救济措施

第一,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首先应该找到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心理疏导,避免未成年人留下心理阴影;其次,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取消监护资格后,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与其近亲属协商寻找最适合抚养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同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将实施暴力的人定罪判刑就算圆满解决了案件,还应该对施暴人进行一定的心理辅导,避免其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尽管完善事后救济措施可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才是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方法。完善事后救济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但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最根本的解决措施还是从源头入手,只有从根本上预防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让家庭暴力没有生存的空间,才是最佳的策略。

3.4 设立专门的防治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机构

在我国,对于特殊群体的专门保护机构有很多,比如消协、妇联等,但针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机构一直没有成立,未成年人家暴案件的增加,使得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成为必要的措施。对于机构的设置应当有相关的要求,机构中的多数人员应当是有着高素质和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既要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又要擅长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同时还要明确所设立的专门机构的职责,必要时可以赋予未成年人防治的专门机构权力,使其可以起到监督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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