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认识论的“《资本论》的逻辑”

2020-01-11 00:10高云涌王林平
关键词:认识论资本论辩证法

□高云涌,王林平

如何理解《资本论》的认识论?对于这个问题,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其实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就已经做过较为集中和深入的探讨了,并且在“《资本论》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性问题的理解上达成初步共识。近年来,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对《资本论》哲学思想的普遍关注和重新阐释,如何理解《资本论》的认识论这个老问题在新的讨论背景中再次凸显出来,关于《资本论》的“反思”方法和“抽象”方法以及《资本论》中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及其现实意义等具体问题的讨论进一步推进了相关研究进展。但是,笔者也发现,已有的研究仍存在一些并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一,学者们往往还是基本聚焦于思想史层面,特别是将注意力集中在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思想史关系中去解读《资本论》的认识论,这当然十分必要,但是却相对忽略了如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具体理论语境中系统阐发其理论内涵和逻辑架构;其二,有的学者将认识论意义上的“认识对象”等同于《资本论》的“研究对象”,这也直接导致了一系列理解上的歧义;其三,有的学者将《资本论》的认识论设想为“一般认识论”去探讨,难以划清其与思维科学、心理科学和认知科学等相关研究的界限,也遮蔽了其特有的理论价值;其四,有的学者仅仅将《资本论》的认识论理解为某种真理论,却忽略了其存在论与价值论的意蕴。那么,如何才能在已有共识基础上,立足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具体理论语境,更为系统地厘清《资本论》认识论的理论内涵及其在马克思全部思想体系中的理论位置?这就是本文试图尝试探讨的问题。

一、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的历史科学认识论

在专门的认识论研究领域,“科学认识论”“哲学认识论”“历史认识论”“社会认识论”等是人们对于认识论的常见分类和称谓。那么,作为辩证法的《资本论》的认识论究竟属于何种认识论?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已经在思想史语境中做过较为深入的探讨。孙利天曾经撰文指出,黑格尔的认识论是思辨逻辑的认识论,马克思对其进行了唯物主义的“颠倒”,得到的是“社会科学的科学方法和科学认识论”,“以范畴自己运动的必然性表达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资本论》的辩证法,同样构成了从抽象到具体的普遍真理体系,反映的是客观的必然的真理。”[1]在这里,《资本论》的认识论被定位为“科学认识论”。而与此不同,白刚则提出了《资本论》的认识论作为“批判的和革命的”辩证法即“抽象力”“使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获得其完全的意义”[2]的判断,将其定位为哲学认识论。可以看出,上述分歧既取决于两位学者对哲学与科学关系的不同理解,也与他们对认识论的理论内涵的不同理解有关。我们先来分析后一因素。在通行的教科书体系中,认识论一般被界定为关于人类认识的本质、来源和发展规律的理论。显然,上述两位学者并未完全采用这样的界定,而马克思本人在其理论著述中也并未使用过“认识论”这一术语。尽管如此,通过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认识”概念的具体运用,我们还是能够大体推测出究竟哪种对于“认识论”的理解更符合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原始语境。

国内学界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有一个前提性问题似乎很少受到关注。那就是在《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德语语境中,“认识”概念与现代汉语语境中的“认识”概念是否有所不同?瑞典的伊斯雷尔早在20世纪70年代讨论马克思辩证法时就已经意识到“认识”概念的德语语境与英语语境的区别及其带来的理解障碍。在他看来,“认识论”在德语里是“Erkenntnistheorie”,“德语是分别使用‘wissen’(知道)即英语里的‘to know something’(知道某事)和‘erkennen’(认识)即英语里的‘cognitige’这两个词的”。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区分了“认识”的四种含义:(1)熟悉某些东西;(2)思考或反思“自然的”“显然的”“自明的”的东西;(3)“认识上产生”(通过扬弃到否定之否定),或认识的行为;(4)“内悟”即认识产生过程的成果[3]。伊思雷尔的考察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完全依照现代汉语语境中通行的“认识”概念界定(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能否贴切合理地阐释清楚《资本论》及其手稿对“认识”概念的实际运用?经过文本梳理,笔者发现,马克思在阐发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过程中,直接使用“认识”概念的次数并不多,具体句式主要包括“……的认识”“认识到……”“认识……”“被认识”“认识了……”等。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种用法:(1)指熟悉某人或某物;(2)指认识的结果;(3)指认识能力;(4)指认识活动。虽然马克思没有对“认识”给出明确界定,不过,马克思明确使用了“科学认识”“理论认识”“一般认识”这样的表述,这也许意味着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的“认识”其实都是特指概念化的认识。

这一点与学界关于列宁提出的辩证法就是认识论这一判断的解读恰好能够互相印证。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提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4]215在此基础上,高清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又得到这样的认识:“只有当我们运用思维去再现事物的运动过程时,才出现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区别。”“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作为两种对立的发展观点,它们的分歧不是发生在事物表现于直观中的运动,而主要是发生在运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事物运动的问题上面。”[5]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符合列宁的本意的,也是符合《资本论》的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理论实质的。也就是说,《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认识”是概念化的认识,《资本论》的认识论既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也是“概念的逻辑”。这就决定了《资本论》的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并非泛泛地去追问认识的本质、来源和过程等所谓一般性的认识论问题。与之相应,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认识对象也不是感性实在和具体事物,在这一点上他已经远远超越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只是笔者并不认同学界将《资本论》的“认识对象”等同于“研究对象”的做法。仅从字面上看就有明显区别,“认识对象”是泛指认识活动的对象,而“研究对象”一般是针对某项具体的理论研究课题而言的、根据一定的研究条件人为选择和确定的——就是确定理论研究所涉及的领域和范围,确定理论研究的特殊矛盾和具体内容。

在对《资本论》的认识论做出如上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继续分析前面提出的问题——作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作为概念的逻辑的“《资本论》的逻辑”,其认识论性质如何?究竟将其理解为哲学认识论还是科学认识论才能更加符合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语境?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主要取决于马克思本人对自己所从事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哲学性或科学性的具体定位以及我们对“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实质的理解。就前者而言,张慎指出:“德国人对科学的理解与英国人和法国人有很大不同。英、法所说的科学就是指自然科学,而德语的‘科学’(Wissenschaft)一词则含义广泛,包括一切有系统的知识,如哲学、语言学、历史、文学、数学—自然科学等,宗教、医学、法学也概莫能外。”[6]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过这样的表述:“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7]这里的“历史科学”的德语形式正是“die Wissenschaft der Geschichte”。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又指出了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同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的一致性。而恩格斯不但将政治经济学的本质理解为“历史的科学”,还将马克思的逝世视为“历史科学”的不可估量的损失。这都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其实是将《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写作定性为德语语境中的历史科学研究的。

就“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而言,由于不满于黑格尔辩证法对“历史的运动”进行的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马克思对其进行了“颠倒”,得到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但是这种辩证法在马克思那里仅仅表现为方法形态,而没有形成完善的方法论形态。由于革命需要和知识背景等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事实上只是分别从人类史和自然史入手扬弃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形式”,并在作为他们“共同的工作”的“历史科学”研究事业中对扬弃的成果进行了自觉运用。尽管最终并未以方法论体系的形式建构起列宁所说的“逻辑(大写字母的)”,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却以“辩证方法”的名义将其运用于人类史领域,留下了“《资本论》的逻辑”(列宁语)。这种“辩证方法”即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法,从总体上归属于历史科学的研究方法。它作为“概念的逻辑”,也是一种“经济范畴”的批判逻辑。在批判普鲁东时,马克思认为他没有认识到“经济范畴只是这些现实关系的抽象,它们仅仅在这些关系存在的时候才是真实的。……蒲鲁东先生不把政治经济学范畴看做实在的、暂时的、历史性的社会关系的抽象,而神秘地颠倒黑白,把实在的关系只看做这些抽象的体现”[8]444-445。这样一种概念的逻辑在经济范畴与“实在的、暂时的、历史性的”社会利益关系的矛盾运动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持有的是唯物主义的立场,因而它同时也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这恰好与恩格斯对马克思所使用的历史科学方法的看法相一致:“马克思把存在于事物和关系中的共同内容概括为它们的最一般的思想表现,所以他的抽象只是用思想形式反映出来已存在于事物中的内容。”[9]总之,正是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察,笔者将《资本论》的认识论定位为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的历史科学认识论。

二、“《资本论》的逻辑”对“历史的运动”的概念表达

既然作为认识论的“《资本论》的逻辑”也就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的历史科学认识论,而且如前所述其基本问题是“运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事物运动的问题”,那么,这种认识论构架中的“认识对象”究竟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如某些研究者所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前文已就“认识对象”与“研究对象”的字面区别表明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但如果这种概念的逻辑的“认识对象”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么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该是“运动”(就如马克思所言“思维运动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现实运动的反映”),并且是“历史的运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已提出,“历史的全部运动……对它的思维着的意识来说,又是它的被理解和被认识到的生成运动”[10]。也正是在这篇手稿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辩证法对“历史的运动”进行的“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1865年,马克思在《论普鲁东》的信中,批判后者“不是从对历史运动的批判的认识中,即对本身就产生了解放的物质条件的运动的批判的认识中得出科学”[11]。恩格斯1885年为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德文第三版写的序言中也指出:“正是马克思最先发现了重大的历史运动规律。”[12]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有关论述,我们有理由认为“历史的运动”就是马克思历史科学认识论的“认识对象”。这里的“历史”的德语形式是“Geschichte”,“从发生的意义上说,历史是人们生产自己生活的最原初的场域;历史不是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不是始终如一的存在,而是活生生的,高度社会化的,拥有内在结构的,永恒变化着的,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13]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是在人类史即人与人的关系层面展开的,因此历史的运动在马克思的眼中便具体呈现为社会关系的矛盾运动,而如何运用概念(经济范畴)的逻辑去唯物主义地表达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矛盾运动也随之成为《资本论》的认识论的基本问题。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建立在如下几个前提基础上的。一是现象与历史性的本质在科学层面的分立。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14]。“历史的运动”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并非实体而是关系,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认识主体对本质关系的概念把握形成了本质规定。二是思维和历史性的存在在规律层面的统一。在历史科学的理论架构中,历史性的存在被马克思划分为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两者的本质都是关系性的存在。规律在马克思看来就是本质性的关系。思维对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运动规律的抽象得到的就是自然规定和社会规定。三是对具体的和历史的认识主体的预设。在马克思看来,《资本论》的认识主体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具有一定的阶级利益和阶级地位的现实的人——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的人。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版出版约20年后,评价其是“工人阶级的圣经”。其原因之一就是,欧洲工人阶级越来越意识到,《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历史的运动”的阐释,是对工人阶级自己的状况和期望的最真切的表达。四是矛盾和“历史的运动”在社会关系层面上的同构。在马克思看来,“历史的运动”就是社会关系的矛盾运动,就是社会关系的自我运动、自否定。矛盾关系即“两极相联”——在同一社会关系的两极之中,其中的每一极都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的一极是另一极自否定的结果,其中一极向另一极的转化就构成了这一社会关系的自我运动。

从上述前提出发,“用概念的逻辑运动去理解、把握、描述、表达事物运动的本质和规律”[15]便成为《资本论》的认识论的核心要义。而“抽象”和“表达”概念也由此成为理解《资本论》的认识论的核心概念。前文提到,白刚曾将《资本论》的认识论归结为“抽象力”,依据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德文第一版中提出的判断——“分析经济形式……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但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抽象力”仅指进行抽象活动的能力,这并非马克思所独有。在《资本论》法文第一版的中译本中,我们看到对同一句话的另一种表述是“分析经济形式……抽象是唯一可以当做分析工具的力量。”[16]17并且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中,马克思只有少数几次使用过“抽象力”概念,却分别在名词、动词和形容词的意义上大量使用了“抽象”概念。从其具体用法上看,第一种,具体指称抽象活动、抽象活动的结果、进行抽象活动的能力,等等。第二种,在一般的、形式的意义上使用“抽象的”一语。第三种,在“非历史的”意义上使用“抽象的”一语。第四种,在“非现实的”意义上使用“抽象的”一词语。作为《资本论》认识论的核心概念的“抽象”是在上述第一种用法上使用的,是舍弃现象的个别的、表面的、非本质的要素,抽取出本质要素的认识活动及其结果。就如列宁所言:“认识……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4]152这也与美国纽约大学政治学教授伯特尔·奥尔曼在论述“马克思方法中的抽象”这一论题时概括的“抽象”概念的两种最重要的用法相一致——“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指把世界分解为我们用来思考它的精神结构的精神活动,这是我们一直在描述的过程。第二,指这个过程的结果,即现实被分成的实际部分”[17]75。

抽象的过程和结果都需要被表达出来。在现代汉语中,“表达”这个概念一般是指将认识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用语言等方式反映出来的一种行为。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历史的运动”的抽象及其结果都是以概念的逻辑运动表达出来的。概念是认识活动的关节点,人类的思维对认识对象的理论表达集中表现在概念上。但是概念的表达有正确和错误之分,那些作为马克思批判对象的政治经济学的错误的概念表达被其视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而正确的概念表达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集中表现在作为“术语的革命”成果的科学的经济范畴运动上,并具体展现为如下环节:经济范畴的规定、展开、改造、完善和转化。这种概念的逻辑运动既使《资本论》的术语表现为“辩证法的语言”,也使《资本论》的辩证法表现为“语言的辩证法”。正是在这一由概念运动的不同逻辑环节有机构成的统一过程中,凝聚了全部抽象活动的成果。“马克思借以思考和研究资本主义的每一个要素都既被抽象成了过程,也被抽象成了关系。”[17]7也正是这些抽象成果构成了“《资本论》的逻辑”的认识内容——马克思在一定的认识情境中把握到的认识对象,即社会关系的矛盾运动的关系属性。这从马克思对“表达”概念的具体运用中可以发现端倪,例如其著作中出现的“表达了内在联系”“表达了外部表现出来的联系”“表达这种关系”等表述。这种被概念表达的认识内容即马克思所说“概念的固有的思想内容”[18],就是认识对象的各种规定(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述中大量使用过“规定(性)”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已出版的卷次中出现2600多处。按照现代汉语的通常用法,规定就是事物受到所有可能的约束或制约而具有一定或明确的规律性和确定性。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多次使用的“规定”概念可以划分为四组八种用法:(1)形式规定(社会存在形式)和本质规定;(2)自然规定和社会规定;(3)物质规定和存在规定;(4)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其中,没有“思维规定”,这是恩格斯的专门用语)。认识对象的这些规定(性)体现思维和存在在规律层面的统一,它们是认识主体以思维的规律去表达存在的规律,从而形成的“概念的固有的思想内容”。这些规定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关系是:经济范畴作为“现实关系的抽象”、作为“历史性的规律”,其表达的内容就是一种形式规定。这种形式规定是建立在认识对象即“历史的运动”的本质规定基础上的,是与其自然规定、物质规定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社会规定,而本质规定又与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直接相关。比如,资本关系的质的规定性是资本本身所固有的、在其现象层面直接呈现出来的规定性,表现为资本关系所具有的各种属性、性质的总和。资本的本质规定性与资本的质的规定性一样,都是资本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但与后者不同的是,前者还是借助于后者表现出来的、必须通过抽象来把握的规定性。

三、“《资本论》的逻辑”对“经济范畴”的前提反思

“《资本论》的逻辑”作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是批判的、革命的辩证法。这种批判性和革命性在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范畴的前提性批判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1845年当恩格斯得知马克思也和他一样想写一篇批判李斯特的文章时说的一段话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马克思习惯并善于进行前提性批判的特点:“我是想从实际方面抓住李斯特,阐明其体系的实际结论……根据你的性格,我估计,你会重点批判他的体系的前提,而不是批判他的体系的结论。”[8]351笔者认为,进行前提批判,不仅是马克思的性格特点,也是他的思维特点。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多次使用过“前提”这个概念。当马克思在使用“运动的前提”这种表述时,实际上指的是运动的历史前提即历史条件。当马克思在使用“理论前提”“错误的前提”“正确的前提”这种表述时,指的则是经济范畴得以成立的逻辑前提。这种逻辑前提本身并不是直接对“历史的运动”的概念表达,而是与认识主体本身有关的各种因素,表现为思维习惯和基本信念等,也就是孙正聿所言“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根据、标准和尺度”。对这些逻辑前提的批判即揭示、辨析、选择和重构,与“抽象”有所不同,但与黑格尔的“反思”即“对思想的思想”的观点基本相近,故本文也称之为“反思”。在近代哲学中,反思是一个使用比较广泛的概念,原来是在光的反射的转换意义上使用的,在认识论中,它是借用光反射的间接性意义,指那种不同于直接认识的间接性认识。在黑格尔那里,反思是一种与经验认识不同的认识真理的方法,是用思想的方式来规定真理。马克思本人也多次在类似的意义上使用过反思概念。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语境中,这样一种前提反思具体呈现为“《资本论》的逻辑”对“经济范畴”的前提反思。对于经济范畴,王峰明曾提出:“在马克思看来,‘经济范畴’是一种‘形式规定’。这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是说,‘形式规定’总是一定‘本质规定’的不同存在方式,总是表现、反映着‘本质规定’,‘形式规定’由‘本质规定’所决定;其二是说,‘本质规定’之所以能够外在化为‘形式规定’,总是以一定的‘物质存在’或‘自然存在’为载体的。物质载体的‘物质规定’或‘自然规定’不同,‘本质规定’就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和‘形式规定’。”[19]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敏锐地注意到马克思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层面对认识对象的诸种规定性之间关系的思考及其鲜明的唯物主义立场,抓住了理解《资本论》的认识论的要害。但是将经济范畴直接等同于形式规定的观点,却是笔者所不能认同的。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经济范畴是“历史性的规律”,是“思维形式”,而形式规定(马克思所说的“形式规定”其实只是“经济的形式规定”,而经济则是“私有财产的运动”)等认识对象的各种规定(性)只是经济范畴所表达的具体的认识内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是具有客观真实性的思维形式,因为它们反映着现实的社会关系,不过这些关系只属于商品生产成为社会生产方式的这个一定的历史时期。”[16]69“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20]

马克思认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是建立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以物的关系遮蔽人的关系和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永恒性的承诺这样的逻辑前提基础上的。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就已提出:“经济学家们都把分工、信用、货币等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说成是固定的、不变的、永恒的范畴……经济学家们向我们解释了生产怎样在上述关系下进行,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关系是怎样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21]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把人变成帽子”和“物的依赖关系的永恒性的信念”这样的理论前提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反思,不仅揭示了商品的自然存在与自然规定、社会存在与社会规定的关系,商品的自然存在、物质存在与物质规定、存在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商品的物质规定、存在规定和本质规定、形式规定之间的关系,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给出了唯物主义的回答,而且揭示了商品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自然规定与社会规定的内在矛盾,对商品关系的“历史的运动”规律给出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回答。“马克思的这种批判,变革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逻辑前提,从而构成了《资本论》对资本、利润、利息、地租等全部政治经济学基本范畴的批判性考察,并在这种批判性考察中给予了科学的规定。”[22]正是在对“商品”这一初始范畴进行批判反思的基础上,马克思逐步揭示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揭示出劳资矛盾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作为同一种生产关系的两极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从而使关于历史的理论变成了真正的科学,实现了“术语的革命”。

“《资本论》的逻辑”对“经济范畴”的前提反思使得这种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的历史科学认识论成为一种实践认识论。这种实践认识论是在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相统一的基础上扬弃了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绝对对立,将认识的真理性追求与价值性追求统一起来的认识论形态。其理论特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认识目的与认识手段在实践活动中的统一。认识主体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变世界——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关系秩序,而不仅仅满足于对现有社会关系的“历史的运动”的“如实”反映。批判反思仅是达到这一最终目的的认识手段,同时也构成了实践活动的有机环节。(2)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在实践活动中的统一。认识主体同时也是实践活动的主体,认识对象同时也是实践活动的对象。在“历史的运动”中,认识主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人格化身,认识对象则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矛盾运动,在表达和变革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实践活动中,两者均呈现为现实的历史的社会关系的化身和体现者。(3)真理追求与价值诉求在实践活动中的统一。对“历史的运动”的概念表达得到的是真理性的认识,但是这一真理性认识的取得却是在认识主体先在的认知框架中完成的。认识主体在一定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情境中形成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诉求使概念表达同时具有了“有没有”“对不对”“好不好”等存在论意蕴、真理论意蕴和价值论意蕴。(4)认识条件和认识结果在实践活动中的统一。一切认识的逻辑前提都是在一定的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条件下取得的。这些认识条件作为前认识只有在一定的历史实践中才可以确定其合理性,进而再通过对这些认识条件与认识结果关系的批判反思进一步确定认识结果的真理性及其限度,最终才能达到对“历史的运动”的正确抽象和概念表达。

“《资本论》的逻辑”对“经济范畴”的前提反思使得政治经济学批判带上了鲜明的存在论批判色彩。在近年国内学界有关《资本论》的理论性质的讨论中,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是否是存在论批判是一个争论焦点。多数学者主张《资本论》既具有哲学性也具有科学性,强调《资本论》的哲学性质的学者往往直接将其中的经济范畴如商品、货币和资本等视为哲学范畴,随之政治经济学批判也被视为存在论批判,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正如政治经济学不能等同于哲学一样,政治经济学批判也不能等同于哲学批判,因此也不能等同于存在论批判。如果从“《资本论》的逻辑”对“经济范畴”的前提反思这一认识论维度来加以审视,就会发现,在认识主体对这些经济范畴的逻辑前提进行揭示、辨析、选择、重构的时候,“有没有”的存在论问题又构成了“对不对”“好不好”这样的真理论和价值论问题的前提性问题,而当认识主体对“历史的运动”进行抽象和表达的时候,也已经预先承诺了“现实的历史”的存在。也就是说,《资本论》的存在论与《资本论》认识论、“《资本论》的逻辑”是统一的理论整体。再结合“《资本论》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的一致性”这一早已取得的学界共识来看,我们事实上已经得到了“《资本论》的逻辑、辩证法、认识论和存在论四者的一致性”的结论。正如有学者所言,“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概念、范畴出发,把范畴的运动看做现实的生产行为,把世界看做这种生产行为的结果。在马克思看来,范畴不等于存在本身,马克思就要廓清这些被范畴、概念遮蔽了的存在本身,去除范畴遮蔽,揭示被政治经济学所遮蔽了的人的真实的存在方式”[23]。

四、结语

综上所述,《资本论》的认识论与人们通常所说的“一般认识论”有所不同,其与心理科学和思维科学、认知科学等相关理论亦有明显界限。在马克思从人类史层面展开的“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研究事业中,《资本论》的认识论作为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的历史科学认识论,同“《资本论》的逻辑”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资本论》的存在论是“四位一体”的关系。“《资本论》的逻辑”具有双重认识论架构:抽象—表达认识论和批判—反思认识论。抽象—表达活动以概念的逻辑运动即经济范畴的规定、展开、改造、完善和转化表现出来,体现着主体思维和历史性的存在在规律层面的统一,抽象—表达活动的结果就是关于“历史的运动”的真理性认识。批判—反思活动以“《资本论》的逻辑”对“经济范畴”的前提反思的形式表现出来,指向的是认识主体在一定的历史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情境中形成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从而达成对这些“前认识”的存在论承诺和价值性诉求的地基式清理和合理性论证。批判—反思活动的结果进一步成为抽象—表达活动的条件,两者共同构成实践活动的有机环节,从而使“《资本论》的逻辑”成为一种实践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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