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为干部担当作为保驾护航

2020-01-10 08:22李爱芹
新丝路(下旬)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务员法领导干部

摘 要:新《公务员法》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要求,为新时代广大党员干部勇担当、善作为提供了四项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建立职级并行制度,让有为者有位;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让多劳者多得;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让干事者受益;完善权益保障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从而更加有利于想干事、能干事、勇干事、善干事的党员干部多维度彰显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公务员法;领导干部;担当作为

担当一词最早出现在宋代《朱子语类》一书中,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担当指“接受并负起责任”。担当作为是党员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新《公务员法》总结了新时期我国促进干部担当作为工作的基本经验,吸收了多年来干部担当作为的最新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有利做法,为进一步深化新时代广大党员干部勇担当、善作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新《公务员法》对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对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高素质专业化党员干部队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落实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新《公务员法》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集中体现在总则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1],从而彰显了我国新时代干部管理的政治要求与中国特色。同时,在后面各章节中也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原则。比如,在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里面,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第四章录用里面,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列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等,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落实党对广大干部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坚强的政治和法律保障。

2.有利于体现对干部的严管与厚爱

所谓“严管”就是严格的管理,所谓“厚爱”就是深切的喜爱和爱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严管是厚爱的基础和举措,厚爱是严管的落脚点。新《公务员法》所明确规定的“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即是“严管与厚爱”辩证统一的充分体现。管理是一种严肃的爱,严格管理干部,更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严管就是厚爱,监督就是保护。新《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第57条、58条两条监督方面的规定。同时,加强完善了对公务员的关心与爱护,健全了奖励机制,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明确了对公务员加班补休、福利待遇、考核评优、申诉控告等各方面的规定,对广大党员干部亮出厚爱的情怀。新《公务员法》集对广大党员干部严管与厚爱这两种不同形式但是同目的的爱与一身,始终秉持做到爱中有管、管中有爱这一理念,目的都是为了让干部往更好的方向发展,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3.有利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要求,需要公务员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需要针对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从而不断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新《公务员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完善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培养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导向,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二、新《公务员法》为干部担当作为保驾护航的具体举措

责任担当是党员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2]新《公务员法》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勇担当、善作为提出了四项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

1.建立职级并行制度,让有为者有位

职级并行制度即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简称。过去,对于公务员来说职业道路晋升上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职务晋升,但在一个单位里,领导职务毕竟是十分有限的,大多数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工作十几年、几十年仍是科员的现象并不少见。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职级并行制度: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使非领导职务的表述成为历史,在试点改革成功的基础上,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一重大改革,有效地解决了职务晋升中由于领导岗位不足,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受限的问题。确保每一位优秀公务员“干有所得、干有所获”,更加有利于想干事、能干事、勇干事、善干事的党员干部多维度彰显自身的价值。

2.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让多劳者多得

激励机制是促进干部干事创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新《公务员法》强化正向激励机制,让甘于付出、乐于奉献、勤于作为的优秀公务员凸显出来,同时,新《公务员法》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让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有了施展的舞台,受到组织的褒奖,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形成“头雁效应”,从而以上率下,激发出“群雁”的活力。同时,新《公务员法》坚持奖励制度的事业导向,重在释放干部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信心满满地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激发干部踊跃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引导广大干部奋发有为、见贤思齐、争优创先,确保崇尚实干、充满激情、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好干部被选拔上来,让那些多干实干的干部不白干,不思进取、碌碌无为的干部靠边站,激励广大干部释放出干事创业的洪荒之力。

3.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让干事者受益

北宋文学家苏洵曾说过“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考课是我国古代对官吏的一种考核办法。新《公务员法》在广泛吸收古今中外吏治考核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务员的考核机制。首先,新《公务员法》打破了以往考核的笼统性和局限性,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改变了考核重年度、轻平时的传统模式,将干部全方位多层次的考准、考实,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良好用人导向。根据考核结果,对于“为官不为”者,该警示的警示,该惩戒的惩戒,该“下课”的“下课”。其次,新《公务员法》使干部管理更加科学、更有针对性。过去,很多单位在工作分配、目标考核上實行大锅饭、平均主义的方式,在人事管理、任务分配所使用的手段上相比企业要落后一大截,导致“鞭赶快牛”、“闲的闲死累的累死”、“干多干少一个样”等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选人用人上,也缺乏科学的指标,很多分管人事的领导在提拔干部、挂职交流时,率先提拔、推荐“自己人”,滥用手中权力为自己铺路。新《公务员法》对干部监督与惩戒规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交流与回避制度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

4.完善权益保障机制,为担当者担当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方面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建立加班补休制度。新《公务员法》针对广大公务员经常需要加班加点等情况,做出了明确的加班“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的规定,从而有利于广大公务员加班加点后体力和精力的有效恢复,更好地维护了公务员整个群体的利益。其次,辞退理由知情权。知情权即知的权利,又被称为知悉权或了解权。新《公务员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辞退决定、依据和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公务员获取、知悉被辞退理由和依据的权利和自由,从而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务员非依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辞退的风险。再次,完善申诉控告权利。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保障公务员提出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明确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确保受到误解的干部不委屈。

法律贵在切实执行,执行法远比制定法要更为重要的多。新《公务员法》施行后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切实抓好对该法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N].人民日报,2019-04-02(16)

[2]刘玉瑛.与领导干部谈担当[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年

作者简介:

李爱芹(1976--)女,山东济宁人,中共聊城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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