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罪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20-01-10 14:57朱文婷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辩护人法律援助当事人

朱文婷

(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值班律师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新生事物,它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 年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首次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经过近五年的试点,2018 年在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值班律师制度得以正式确立。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制度保障,最终为维护“所有人的公正”创造条件[1]。但是,在立法规定方面和实践运行层面,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定位方面将值班律师归为法律帮助者,司法运行过程中容易演变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合法性的见证者,背离该制度设立的初衷。除此之外,值班律师的投入与收益、风险等严重不成正比,这不仅影响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且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2]。为此,本文将厘清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并分析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尝试结合试点经验提出完善的 措施。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在法院、看守所轮流值班,免费为没有辩护律师的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制度的内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有学者认为,其在认罪认罚中只具备“法律帮助者”的内涵,不应赋予其辩护人身份,否则将导致其与指定辩护律师混同,使值班律师丧失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也有学者认为,其不仅具备“准辩护人”的内涵,而且与辩护律师享有同样的权利。笔者认为,其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特殊类型且具有辩护人资格。第一,从立法原意来看,该制度旨在改变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不平等的状态,在维护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明知性、明智性以及自愿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唯有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身份,才能在大多数无委托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中最大程度地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第二,从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来看,其具备“辩护人”的内涵。例如,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诉讼程序选择的建议、帮助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量刑意见等,既包含实体性辩护,也包含程序性辩护,本质上就是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因此,在我国目前辩护率较低的情形下,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势在必行。

二、值班律师制度之实践反思

“诉讼公正,也称为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3]376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一方面为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创造条件,从而实现多数人的公平正义。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目前该制度运行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一)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参与范围来看,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广度、深度有限,未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陈瑞华教授曾结合试点经验深刻地提出,值班律师并不具备“辩护人”的性质,而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些有限的法律服务,这一问题假如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在将来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推行中,其也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4]。其次,从值班律师行使的权利方面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其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查阅卷宗的权利、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与调取相关证据的权利,同时也不能对控方掌握的证据情况进行系统了解与查证。再次,从当事人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有效性来看,其虽然名义上具有认罪认罚的权利,在事实问题上是最佳辩护者,但由于法律的技术性、复杂性及难以理解性,其经常会发现,在没有律师有效帮助的情况下自己实质上不享有任何防御能力。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与自愿性不能获得切实而有效的维护,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证据是否确切、有力也很难知晓。

(二)影响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原因

首先,立法将值班律师规定为“法律帮助者”,并未明确其具备“辩护人”的身份,这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所有的诉讼行为一定要立足法律,值班律师行使权利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刑诉法对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的职责进行了区分,尚未明晰值班律师是“辩护律师”,具备相应的查阅卷宗的权利、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和调取并核实相关证据的权利。其次,值班律师的办案经费不足,投入与风险、产出不成正比,影响其积极性。当前,值班律师的办案经费基本由法援机构进行一定补助,大概200 元,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可达500 元,对于值班律师而言,这个收入与其付出严重不成正比。

三、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之完善路径

(一)值班律师辩护人化

1.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辩护人”的法律身份

法谚有云:“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司法运行过程中,应将辩护权由审判程序扩大到审判前程序,从而顺应司法改革的趋势[5]130。因此,在审前阶段,应促进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其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并为其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让其了解基本案情,从而及时、精确地提出各种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同时,使其与有权作出裁决结论的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有意义的协商、抗辩、说服等活动。唯有如此,值班律师才能更有效地参与到当事人认罪的案件中,从程序上与实体上维护刑事案件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明知性与明智性。

2.保障值班律师履行工作的权利,促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

例如,为了保障其查阅卷宗的权利,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必须通知值班律师查阅相关卷宗,允许其在阅卷及研究证据材料后会见当事人,并核实案情,对当事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辅导”,了解并听取当事人对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相关意见;同时,对于由于案多人少,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流动性过大而影响阅卷效率与质量的问题,未来可以提供电子阅卷,或者司法机关负责向其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资料。又如,为了保障值班律师具有有效的辩护权,解决法律帮助与律师辩护衔接问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值班律师在特定案件中转化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一些特殊认罪案件中甚至可允许值班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成为委托辩护人。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配套措施

1.更新办案方式,检察院以“电子化”的形式进行证据开示

首先,在认罪案件中简化审查报告中的证据内容,向辩方开示的仅仅为证据清单,并且只有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检察官才能向当事人出示证据清单,并交由被追诉人确认与查阅。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应当对被追诉人的发问以及对认罪认罚相关政策和证据清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再次,值班律师应当根据证据开示的内容尽快明确案件的辩护方向和争议焦点,并在答辩内容与方向上取得当事人信任。

2.建立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激励机制与工作质量保障机制

首先,提高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待遇。其次,在财政对法律援助制度投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一步探索筹集法律援助资金的方式。例如,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弥补中央财政对法律援助支持的不足。再次,提高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质量,明确值班律师资质。例如,根据律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执业年限、是否担任过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人等情况对值班律师进行筛选,形成专门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资源库,构建一支专业水平较高、持续稳定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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