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春寿
自由主义是一种以自由为核心的政治理论,如何为自由奠基由此构成它最根本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回答。一种观点认为,自由的基础是自主的生活方式,国家应该通过推行个人自主(personal autonomy)的良善生活观念来捍卫人们的自由。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自由也包括选择各种生活方式的自由,国家应该在各种不同的良善生活观念之间保持中立。第一种回答体现了至善论(perfectionism)的立场,它强调自由主义是通过诉诸某种特定的良善生活观念区别于其他理论的。第二种回答则把自由主义看作是中立的主张,认为其独特之处在于不偏袒任何一种生活方式。中立性既可以被看作是对国家行为之效果的要求,即后果中立性(consequential neutrality),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国家行为之道德基础的要求,即证成的中立性(justificatory neutrality)。在当前学界,大部分学者支持的是证成中立性的原则,他们经常援引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的理念来为自己辩护,认为国家行为必须通过诉诸合理公民共同接受的公共理由来得到证成,由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在良善生活问题上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许多人并不接受个人自主的生活方式,基于个人自主的国家行为因此注定无法得到证成,自由主义必须恪守中立,避免诉诸任何良善生活的观念来证成国家行为。本文试图通过描述一种更加包容的个人自主的生活观念来回应这一批评,它将表明,公共理性的理念本身也预设了这种自主的生活方式,并不真的是中立的,自由主义最终还是一种以个人自主为基础的至善论主张。
在政治哲学的传统谱系中,自由主义一直是通过诉诸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区别于其他政治理论的,这种生活方式通常被称作个人自主。因此,就像拉兹(Joseph Raz)所说的:“基于自主的论证没有被非自由主义者们所分享,展示了自由主义政治思路的精髓。”(1)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400.但是,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支持一种中立性的主张,认为自由主义应该在包括个人自主在内的诸多生活方式之间保持中立。这些人认为,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使用这种强制性的权力去推行自主的生活方式,就像强制人们必须在道德上自我完美一样,都属于至善论的做法,都会构成对个体公民自由的侵犯。所以,自由主义必须坚持不偏不倚的立场,避免去推行任何一种特殊的良善生活观念。
不难发现,中立性的支持者们在反对至善论时其实预设了这样的主张:“在道德和宗教问题上,政府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做它或多数人(或任何人)想做的事情。它的义务仅限于确保道德和宗教自由的平等条件。”(2)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12.因此,许多学者把中立性与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联系起来,认为中立性要求的是“政府在分配机会、资源时,应该平等地对待其统治下的公民,或尽力使他们在这些方面达到平等或接近平等的状态”(3)Ronald Dworkin.A Matter of Principl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90.。中立性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是一种关于国家行为之效果的主张,它要求为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资源保障。然而,这种后果中立性的主张会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首先,人们缺乏一种客观的标准来比较不同生活方式的发展前景;其次,有些生活方式所要求的资源恰恰是国家无法提供的,比如禁欲主义的生活方式;最后,还有许多生活方式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非常昂贵,要想使它们获得和其他生活方式一样多的发展机会,国家必须为它们提供许多额外的资源,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4)Patrick Neal.Liberalism and its Discontents.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7,pp.18-33。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学者逐渐放弃了后果中立性的立场,转而支持另外一种证成中立性的主张。他们认为,中立性不应该被认为是对国家行为之效果的要求,相反,它是对国家行为道德基础的约束,它不关心国家是否采取过有利于某些特定生活方式的行动,只关心国家在证成自己的行为时有没有诉诸某种特殊的良善生活观念。自由主义的国家行为也许的确会使某些特定类型的生活方式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但只要它能不援引任何一种良善生活的观念证成这些行为,就依然满足了中立性的要求。就像拉莫尔(Charles Larmore)所说的:“中立性并不意味着与结果有关的东西,而是与程序有关的。也就是说,政治中立性体现为一种对何种因素可以用来证成政治决策的限制。”(5)Charles Larmore.Patterns of Moral Complexi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7,p.44.
显然,证成的中立性也同样是一种反至善论的主张,只是它反对的不是国家采取主动措施去推行个人自主的良善生活观念,而是国家基于这种特殊的生活观念来制定并证成自己的行为。但是,自由主义国家为什么不能诉诸个人自主的观念?证成中立性的支持者们主要是通过公共理性的理念来捍卫自己的观点的。他们声称,公共理性意味着国家行为必须建立在合理公民能够共同接受的公共理由之上,然而,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在良善生活的问题上总是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不论国家诉诸哪一种良善生活的观念,都无法得到合理公民们的共同接受,都会成为一种把部分公民的善观念强行施加给所有公民的宗派主义(sectarianism)举措,自由主义因此必须避免诉诸包括个人自主在内的所有良善生活观念,始终基于一些纯粹的政治价值来指导国家行为。比如,罗尔斯强调,公共理性表达的只是合理公民在政治领域的自主,这种自主确立了公民独立、平等的政治地位,但并没有构成任何独特的生活方式或个人品格。(6)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pp.xlii-xliii.拉莫尔认为:“对于被公认的生活方式的反思的态度只不过是价值的一种,赋予它最高的权威可能会妨碍承认其他许多价值。”(7)查尔斯·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274页,北京,东方出版社,2010。高斯(Gerald Gaus)则声称:“作为自我创造的个人自主是一种有争议的理念,不能被所有公共成员分享。”(8)Gerald Gaus.The Order of Public Reas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339.内格尔(Thomas Nagel)也指出,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不是个人自主的有限价值(它会遭到许多宗教学说的反对),而是互相尊重的价值,这种价值限制着我们使用公共的国家权力强迫其他信念的支持者”(9)Thomas Nagel.“Rawls and Liberalism”.In S.Freema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Rawl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75.。这些学者都是当代政治哲学中公共理性的主要倡导者,他们也都是基于公共理性的理念发起对个人自主的至善论自由主义的批评的,因此可以说,公共理性的理念已经构成至善论自由主义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要想捍卫至善论的自由主义,就必须首先回应来自公共理性的批评。(10)在公共理性的主要支持者中,只有Stephen Macedo为至善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些辩护,但Macedo的论证主要着眼于公共理性在效果上会促进自主的生活方式,本身还不足以反驳证成中立性的主张。关于Macedo的观点,可见Stephen Macedo.Liberal Virtu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263.另外,也有学者基于儒家的传统提出过公共理性至善论的主张,但这已经超出了自由主义的范围,与本文的讨论没有直接关系。这种观点可见Sungmoon Kim.Public Reason Confucianis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pp.72-104.
公共理性的理念反对把自由主义看作个人自主这一特定生活方式的政治表达,它强调国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必须在不同生活方式之间不偏不倚,自由主义因此应该避免诉诸任何一种特殊的良善生活观念来证成国家的行为。但公共理性的支持者们并没有完全抛弃自主这一概念,相反,他们认为肯定公民们在政治领域的自主与证成的中立性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对公民们自主能力的尊重并不意味着要推行至善论所主张的那种个人自主的生活方式。比如,高斯就明确指出,公共理性预设了道德自主(moral autonomy)的要求,因为它要求人们“应该在道德规则没有促进自己的欲求、目标时,也关心道德规则,并且拥有充分的理由去支持相关的规则”(11)Gerald Gaus.The Order of Public Reas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203.罗尔斯尽管使用了不同的术语,但也同样承认这种尊重其他公民的道德自主观念,参见Jeremy Waldron.“Moral Autonomy and Personal Autonomy”.In J.Christman and J.Anderson(eds.).Autonomy and the Challenges to Liberalis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307。。因此,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公共理性的支持者和至善论者其实是在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自主这个概念的,前者认为它可以在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保持中立,所以尊重人们的自主能力并不意味着要肯定任何特殊的生活方式,后者则认为自主必然会构成一种实质的良善生活观念,肯定了人们的自主能力也就预设了这种实质的生活观念。
表面看来,这种推测不无道理,因为在当代实践哲学的讨论中,关于自主的概念的确存在程序主义和实质主义之争,并且许多程序主义的支持者恰恰也赞同中立性的原则,而许多持实质主义立场的人同时也支持至善论的主张。(12)Joel Christman.“Procedural Autonomy and Liberal Autonomy”.In J.Taylor(ed.).Personal Autonomy.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277-298.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程序主义的确认为,自主本身是一个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的概念,为了满足自主的要求,行动者无须与任何一种特殊的实质价值建立起联系,他既可以是道德高尚的,也可以是性情卑劣的,既可以选择行善作为自己的目标,也可以追求一己之私。关键只在于,行动者能够在经过独立的自我反思之后,真诚地认同自己拥有的目标或欲望,不把它们看作是外在施加给自己的东西。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认同自己的欲望、目标和价值,并且这样的认同本身没有受到那些使之外在于个体的东西的影响时,这个人就是自主的”(13)Gerald Dworkin.“The Concept of Autonomy”.Grazer Philosophische Studien,1981,12(1):212.。而实质主义则主张,判断一个特定欲望、目标自主与否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响应理由(responsive to reasons),由于并不是所有欲望、目标等都可以满足响应理由的要求,自主因此必然是一个实质的价值理念,不可能是内容中立的。(14)对这两种自主观的详细说明,参见惠春寿:《个人自主与响应理由》,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6(2)。
在关于自主的问题上,程序主义和实质主义代表了两种针锋相对、不可调和的主张:前者强调本真性的维度,认为判断特定欲望自主与否的最终标准在于行动者主观的认可和支持;后者则强调理性控制的维度,认为判断自主与否的最终标准在于行动者的欲望是否满足了响应理由这一客观的要求,与他的主观态度无关。(15)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程序主义者也强调,自主的欲望必须是行动者在经过独立的自我反思后认可的欲望,但他们却并不认为这种独立的自我反思必须要追溯到证成该欲望的理由。事实上,他们之所以要求行动者的反思是独立做出的,只是为了避免其在反思自己欲望的过程中受到他人的误导或引诱而已。程序主义者完全可以承认,行动者在经过独立的自我反思后可以自主地接受一种无法得到理由支持的欲望。因此,假如公共理性对至善论自由主义的批评是建立在两者对自主概念的不同理解之上的,那么要想为至善论的观点辩护,就必须首先反驳程序主义的自主观,论证实质主义的主张才是唯一正确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原因有二:
首先,自主本身只是一个局部概念,它确立的是行动者在某个具体情境下是否拥有了自主的欲望或目标,个人自主却是事关行动者长期生活的整体概念。作为局部概念,程序主义的自主允许行动者追求自己认同的任何行动目标,但作为整体概念,程序主义却远没有这么包容,“它尽管并不敌视传统的、习俗的、威权式的生活方式,但却会敌视那种基于传统、习俗或权威(而不是选择)被采纳的生活方式”(16)Stephen Gardbaum.“Liberalism,Autonomy and Moral Conflict”.Stanford Law Review,1996,48(2):395.。而公共理性的支持者恰恰认为,即便一个随波逐流、从未反思过自己人生目标的人,也同样有资格要求国家行为得到自己的接受和支持。(17)Gerald Gaus.The Order of Public Reas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338.因此,公共理性不可能只通过诉诸程序主义的自主观来满足证成中立性的要求。
其次,公共理性的支持者们其实也是在实质主义的意义上来使用自主这个概念的,因为他们主张的不是国家行为要得到所有公民的共同接受,而是要得到合理公民们的共同接受。但如果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只取决于一部分公民的支持,那么公共理性就同样会沦为一种把部分社会成员的观点强加于所有社会成员的宗派主义的主张。所以,当公共理性的支持者们宣称只有合理公民才有资格评价国家行为是否合法时,他们实际上主张的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成为合理的公民。换言之,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在参与公共政治生活时尊重其他成员,并与之进行公平的社会合作。显然,这种要求本身就代表了一种实质的价值理念,因此,公共理性所预设的道德自主只能在实质主义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它对至善论自由主义的批评也因此并非建立在概念的分歧上,相反,它反映的是两者在结构上的差异:尽管公共理性和至善论都预设了响应理由的实质主义自主观,但公共理性的支持者们否认这种自主观会导向任何特殊的生活方式,他们声称,自己预设的只是人们在公共政治领域的自主,即道德自主,这种自主只是对人们在涉及他人事务时的表现提出了要求,并不约束他们对自己生活目标的选择,因此区别于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的个人自主,能够使国家在证成自己行为时依旧符合中立性的要求。
在明确了公共理性和至善论的自由主义都预设了实质主义的自主观后,现在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公共理性所预设的那种道德自主的观念是否真的不会导向个人自主的良善生活观念?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对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个人自主进行一番描述与澄清。
给定实质主义的立场,自主要求人们的行动必须满足响应理由的要求,可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个人自主不能要求人们的每一个行动都是自主的。相反,他们只要在选择某些重要生活目标时满足响应理由的要求,就可以过上自主的生活了。然而,到底什么样的生活目标才能决定行动者的整个生活进程?显然,从时间上说,这些目标会长期影响行动者的生活;从结构上说,它们能够引发行动者的许多其他行动;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它们往往要求行动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后,行动者在实现这些目标上的成功或失败将会直接影响他们对自己生活之意义和性质的感知。符合这些条件的目标可以被称作是支配性的,因为它们将通过衍生出各种更加具体、短期的目标填充着人们的生活,以至于我们经常会说,人们的生活就是围绕着这些目标展开的。所以,要想考察人们的生活是否自主,我们只需要确定其中那些支配性的目标是不是行动者自主采纳的就可以了。
毋庸置疑,对大多数人来说,婚姻、家庭、职业等经常构成他们的支配性目标,但不清楚的是,这些目标是因为人们主动去追求它们而成为支配性的,还是天然属于支配性的目标?换言之,支配性目标到底是由行动者主观确认的,还是被客观指定的?如果支配性目标是被客观指定的,那么个人自主就可以被还原为一些固定选项的有限排列组合,人们的生活也将因此成为这些有限排列组合的不断重复和演绎。就像古代巴厘人所认为的,生活就是不停地承担特定社会角色,履行它所指定的义务,它并不是行动者自己选择并投身于其中的事业。(18)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458-459页,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这种观点很容易造成对他人的歧视,比如热衷于戏曲表演的人在古代社会就经常遭到玩物丧志的批评,因为那时候的人们不相信戏曲表演也是一种有价值的生活目标。不仅如此,历史还见证过许多人通过自己的行动,开创出新的支配性目标,例示了之前从未有过的生活方式。比如苏格拉底之于哲学家的生活、南丁格尔之于医疗护理的事业等。这就表明,决定人们生活整体进程的支配性目标最终是行动者主观认定的,不是被任何外在的因素指定的。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个人自主只要求行动者的支配性目标满足自主的要求,而支配性目标又是由行动者自己来认定的。这似乎意味着,在行动者的所有生活目标中,只要有一个是他出于理由而选择的,这个行动者的生活就是自主的了。但其实不然,支配性目标必须满足衍生性的特点,而衍生性意味着,它必须能够分解出一系列更加具体的次要目标,并以此扩展到人们的整个生活。就像拉兹所描述的,人们的生活目标总是会形成等级制的结构,“一个人重要的当下目标寓居于更大计划之中。不仅如此,当下目标的重要性首先依赖于更大目标的重要性,以及当下目标的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对于更大目标的成功是本质性的……我们不是通过它确保人们实现目标的数量来测量行动的重要性,而是通过它对更高级目标的贡献来测量其重要性的”(19)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Clarendon Pr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292-293.。衍生性是支配性目标的本质特征,因为不是所有对人们有持久影响的目标都可以塑造他们的整个生活面貌。比如,大学时代修过的一门哲学课程深刻地改变了某人对世界的看法,并影响了他此后的人生道路,但这个行动本身却不足以成为评价他整个生活的主要依据。类似地,如果某个目标需要行动者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没有引发其他后续的行动,我们也很难理解它是如何决定行动者生活的整体品质的。假设某个宇航员决定穷尽一生的时间去飞往外太空,但这个目标除了使他搭上宇宙飞船外,并没有产生更多的行动,那么,它还是支配性的吗?显然不是,它只是限制了宇航员的生活,而限制本身是不足以使之成为支配性的,就像由于车祸而残疾的人,他的生活不能说是被车祸所塑造的。所以,并不是随便什么样的目标都可以成为支配性的,相反,只有那些具有衍生性的目标才有可能成为塑造行动者整体生活的支配性目标。
衍生性的特点为分辨行动者的支配性目标提供了帮助,因为支配性目标要想真正引发后续的行动,就必须借助相应的社会制度、习俗和文化。比如,故意购买假货来索取高额赔偿的职业打假人,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社会中,才有可能把打假作为自己的支配性目标,不具备这些因素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职业打假人的。所以,在给定的社会语境中,国家是可以通过促使人们更加自主地做出某些特定选择来帮助他们过上自主的生活的。对个人自主的珍视在这个意义上必然是至善论的,而非中立的。
长期以来,个人自主与自由一直处于复杂关系之中。有些学者通过自主的重要性来为自由奠基,认为它确立起行动者对于自己生活的最高权威,并因此为公民自由地追求自己中意的生活提供了依据。(20)Joel Feinberg.Harm to Self.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52-97.另外一些人却认为,个人自主会使自由成为一种积极的概念,而积极自由会鼓励许多家长主义的措施,最终侵犯个体的自由。(21)以赛亚·伯林:《自由论》,186-246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但是,从前文所描述的个人自主的生活观念来看,这两种主张都是有偏颇的。首先,实质主义用响应理由来定义自主,这的确排除了日常生活中的许多非理性行为,可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个人自主只要求行动者的支配性目标响应理由,所以它会宽容许多不自主的生活目标。事实上,由于支配性目标最终是由行动者主观认定的,个人自主甚至不会要求人们在某个特定选择中响应理由。就此而言,个人自主的理念与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其次,尽管个人自主导向的是普遍的宽容,但它依然否认公民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任何生活目标,因为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中,我们是可以识别出什么样的目标能够成为支配性的,什么样的目标不能。这就为国家通过政治手段推行个人自主的生活方式提供了契机。一方面,国家应该致力于限制或消除那些从根本上危害人们自主能力的行动,比如吸毒。另一方面,它也应该努力提供一些特定的社会善,比如公民的教育水平和身体素质,因为不论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支配性目标,这些善都能帮助他们过上自主的生活。
不仅如此,这里所描述的个人自主的观念还有助于增强至善论者的一些论证,特别是关于伤害原则的论证。伤害原则源自密尔,它主张,对个体自由的干涉只有在避免其他公民受到伤害时才是正当的。许多人把这种原则和中立性的主张联系起来,认为它反对国家推行道德上有价值的生活观念。但按照拉兹等至善论者的观点,伤害原则只是对国家可以在何种条件下使用武力的限制,它并没有否定国家通过奖励、资助、教育等温和的手段来推行有价值的选项。事实上,自由主义之所以坚持伤害原则,只是因为强制的干涉总是会无差别地侵犯人们的自主,而不是因为强制的干涉本身就是错的。(22)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Clarendon Pr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418-420.然而,这种论证一直面临两方面的批评:第一,它依赖于一种事实前提,即那些既能消除无价值选项又不伤害自主的强制性措施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第二,它区分了温和的政府行为和强制干涉,但实际上,任何政府行为都是以强制的税收为基础的,温和的政府行为同样具有强制性。(23)Jonathan Quong.Liberalism without Perfec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53-71.现在,给定个人自主的观念,可以看到,即便不诉诸所谓的事实前提,伤害原则也可以得到辩护。因为个人自主并不要求行动者的每一个选择都能响应理由。所以,即便无价值的选项的确会妨碍行动者的自主,国家也不应该动用武力来消除它们,除非这些无价值的选项会从根本上使公民无法过上自主的生活。事实上,之所以要求国家使用温和的手段来推行有价值的选项,不是因为温和的手段不具有任何强制色彩,而是因为,在所有具备衍生性的生活目标中,到底哪个才是支配性的,应该由行动者自己来认定,国家不可能通过强迫人们采纳某个有价值的选项来使其过上自主生活。在这个意义上,至善论者们即便承认了温和的政府行为在本质上依旧是强制性的,也同样可以为伤害原则提供辩护。
在阐释过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个人自主后,现在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了:公共理性所预设的那种道德自主的观念是否真的会导向个人自主这种独特的良善生活观念?对此,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尽管我们可以在概念上区分道德自主和个人自主,但在现实生活中,那些在公共政治领域尽职尽责地寻找最能响应理由的目标的人,通常在个人生活中也会满足自主的要求。反之,随波逐流、肆意妄为的人往往不能真正做到尊重他人和与他人进行公平的社会合作。“没有证据表明那些反对个人自主的理念的人可能会接受道德自主的理念,反倒有很多理由表明他们会反对道德自主。”(24)Will Kymlicka.“Do we need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Constellations,1997,4(1):85.道德自主与个人自主的这种亲缘并非巧合,它们在心理学上是有依据的。按照公共理性的理念,合理的公民应该基于其他合理公民所接受的观念来行使政治权力,只有这样才能表达对彼此的尊重,并满足道德自主的要求。然而,假如合理公民明确地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一个在个人生活中缺乏独立慎思能力的人,他还会尊重这个人的观念吗?显然不会。即便合理公民依旧尝试使国家行为符合这个人的观念,那也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怜悯,而非真正的尊重。因为尊重意味着,合理公民尽管并不认同对方的观念,但却依旧相信他是出于某些好的理由而持有这些观念的,所以在证成国家行为时,这些观念才和他们自己的观念一样,占据着相同的分量,并且在同等程度上值得考虑。就此而言,道德自主的观念其实已经预设了个人自主的生活方式。
其次,公共理性要求人们基于彼此共同接受的公共理由来证成国家行为,但公共理由本身却与许多非公共的、私人的理由结合在一起,并不总是能够轻易地拆解、分离出来。因此,要求人们诉诸公共理由来证成国家行为的公共理性最终还是会介入他们对自己良善生活的选择中来。(25)Jeremy Waldron.“Isolating Public Reasons”.In T.Brooks and M.Nussbaum(eds.).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5,pp.126-134.不仅如此,公共理性还推崇一种慎思的政治,希望合理公民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来决定公共的政治事务。在这种慎思过程中,合理的公民不可能只是局限于要求国家推进、满足自己既定的生活目标,相反,他们必须考虑其他公民的目标,并在恰当的限度内调整、改变自己的生活目标。“在一个鼓励真正慎思的民主过程中,偏好不仅在公民被给予有关可供选择的政策的更多信息时能够发生改变,而且也会在他们逐渐理解其他公民的偏好,并学会相互合作以发现他们以前未曾考虑到的政策选择时发生改变。”(26)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192页,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这意味着,参与公共慎思的合理公民需要站在相对超脱的位置来看待自己的个人生活,审时度势地修改甚至放弃自己原先的生活目标。由于国家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可能被一劳永逸地确立下来,公共慎思必然是政治生活中永不停息的常态,所以,合理公民不得不永远对自己的生活目标保持反思、批判的态度。公共理性的理念在这个意义上并没有真正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良善生活观念,相反,它和至善论的自由主义一样,都鼓励人们去过一种自主的生活。
最后,公共理性之所以反对至善论的主张,归根到底是因为它认为现代社会存在合理多元论的事实,这种事实意味着人们会在良善生活的问题上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需要中立地对待各种良善生活观念,不偏袒它们中的任何一个。但它没有注意到,现代社会之所以存在合理多元论的事实,恰恰是因为它允许人们自由地选择各种不同的生活目标,而这种自由选择本身就展示了个人自主的良善生活观念。合理多元论在这个意义上是个人自主这种良善生活观念的结果,不能构成对其的反驳和批评。(27)Stephen Gardbaum.“Liberalism,Autonomy and Moral Conflict”.Standford Law Review,1996,48(2):404-409.公共理性对基于个人自主的至善论自由主义的批评也因此是一种倒果为因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实质主义的自主观确立了一种个人自主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不仅能够为至善论的自由主义奠基,还可以回应来自公共理性的批评。因为公共理性的理念同样肯定了社会成员响应理由的自主能力,尽管它试图把这种自主能力限制在公共政治领域,强调其传达的只是一种道德自主的观念,但道德自主的观念依然会预设那种个人自主的良善生活观念。由于公共理性的理念主张的是证成的中立性的原则,即国家在证成自己行为时不能诉诸任何一种良善生活的观念,因此,证明了公共理性的理念必然会预设个人自主的良善生活观念,也就证明了自由主义不可能把这种自主的生活方式排除在国家行为的道德基础之外。这意味着,自由主义始终是一种以个人自主为基础的至善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