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简所载“加公、里公、士尹、亚大夫”不是里吏

2020-01-10 06:15张信通
凯里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官吏楚国大夫

张信通

(安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安顺 561000)

史书有关楚国基层居民组织单位里的记述较为少见,近几十年出土的东周楚简中有不少记载,特别是《包山楚简》等出土文献相继问世,为我们探讨楚国基层社会提供了权威信息,但其中并没有见到楚国其他里吏名称。楚简中见到四种职官名称:加公、里公、士尹、亚大夫,“这四组官吏正好与前面提到的山阳、闸、东邗、夷等4 个里对应,可能就在有关各里供职……因而这处州公以看作里的官吏为宜。”[1]82-83陈伟《包山楚简所见邑、里、州的初步研究》[2]亦有相近论述,认为它们均为里吏名称。王准认同陈先生的看法:“当时的楚国里中设置有四种职官:里公、加公、士尹、亚大夫,其中里公是常设的核心职官。”[3]陈絜认为:“‘加公’、‘州加公’就是我们熟悉的父老阶层,是当时楚地对‘父老’的区域性称谓,而‘州里公’与‘里公’就是文献习见的里正、里典。”[4]213“战国时期尤其是战国中晚期楚国的基层农村聚落与社区,也即邑、里以及里的特殊形式‘州’,均设有专门的诸如邑公、里公、州公以及州佐之类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些基层官吏只对相应的上级行政机构负责。”[5]顾久幸指出:“齐国称‘里尉’,而楚国则称为‘里公’,里公负责里内行政事务。”[6]陈絜和顾久幸都认为里公职同里正,是一里之长。就目前所见学界论著,学者均认为里公是里吏,部分学者认为加公、士尹、亚大夫是里吏。

在没有深入研读楚国史料之前,由于研究楚国史的学者已形成共识,笔者原也相信楚简中的加公、里公、士尹、亚大夫是里吏,看罢相关史料,笔者认为,楚简所见的“加公、里公、士尹、亚大夫”均不是里吏。

一、加公、里公不是里吏

从加公和里公两种职位担负的职责分析其身份。《包山楚简》有一批“受期”简,“受期”有多种理解,“为受理各种诉讼的时间及初步审理结论的记录”[7]19是主流认识。由于我们的目的在于考察加公、里公的身份,至于哪一说正确没必要深究。这批简中有10 枚简含有加公、里公两种职官,或是同时出现在一枚简上,或是加公、里公分别出现在一枚简上,如“司马之州加公李瑞、里公隋得受□(幾),辛未之日不□(察)陈□□之伤之古(故)以告,阩门又(有)败。罗□。22”[7]15“邸易(阳)君之州里公登(鄧)婴受□(幾)27”[7]16“新游宫中酴之州加公弼□受□(幾)35”[7]16。这10 枚受期简,加公、里公作为受期对象,均可以单独受期,但当两者同时受期时加公总是位居里公之前,可知加公的地位高于里公。但两者的职责究竟是什么?理解“××受期”的“××”准确含义,是探求加公、里公职责的一条途径。

我们仅考察受期简中“××受期”,从中获取“××”的职责,即能得知加公、里公的身份。《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鄢正娄□虩19;□司败李□20,司丰司败鄝□21,……上临邑公临□,下临邑临得。79”[7]15-19。从简号19 到79 共有61 枚“××受期”字样,除63 号简“□市之里人□(殷)□”是“里人”外,其他所有简中的“××”全部是食国家俸禄的正式官员,加公、里公与其他官员同等处于“受期”的位置,也当是国家正式官员,而不是里吏,我们知道里吏不是国家正式官员,不食国家俸禄。63 号简和184 号简“壬晨(辰),□人□(殷)□,王西州里公周□,□昜(阳)人邗得,□人秦赤,汤午。184”[7]78中的“××”显然是同一人。这几个字“□人□(殷)□”是“□市之里人□(殷)□”简写形式,省去了“市之里人”,而“(殷)□”的地位又比184 简四人“里公周□,□昜(阳)人邗得,□人秦赤,汤午”地位高,尤在里公之上。我们明白“□市之里人□(殷)□”不是普通庶民,也是政府食禄官员。通过对所有“××受期”的考察,知“××受期”中的“××”全是国家正式在册官吏。

上述官员主要有三类,即“××(地名或人名)司败(少司败)”“××之××(官员名称)”和“××(地名或人名)公”三类。此外,还有“××尹”“××差(佐)”“司□(直)”“××(地名)正”“右司马”“××大厩”几种官职名称。在这三类主要官员中,第一类“司败(少司败)出现频率很高,达二十三次[7]15-19;第二类官员名称多为“××夫人(封君、莫嚣)”;第三类官员中“加公、里公”出现频次最高,“关□公、关敔公、匡敔公、邑公”各出现一次。“司败(少司败)、左尹”均是司法官吏。《七国考·楚职官》:“子西曰:‘臣免于死,又有谗言,谓臣将逃,请归死于司败也。’”杜预云:“陈、楚名司寇为司败。”[8]34“楚司败相当于其他诸侯国的司寇。”[9]178“在荆门包山楚筒中,我们还发现左尹也是中央管理司法的官员。”[10]46“县内还有一些与中央官相同的地方官,如管理司法的司败。”[10]49据此,“××尹”“司直”当是司法官吏。“司马”是武官,但参与基层治安管理。“××正”该是某地的行政长官,“××佐”当是行政长官的主要助手,司法是他们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大厩”,“厩”的原意与马匹有关,其他官员职司均与司法有关,“××大厩”的职责似与马匹没有关系,职责不清。

通过对上述官员职责的初步讨论,他们要么全职负责基层司法工作,要么司法工作是其主要职责之一。由此推知“××(地名或人名)公”的职责也是负责司法的官员。加公、里公的职责,我们回到受期简文具体分析。22号简、24号简、30号简指的是同一件事,负责受期官员是“□司马之州加公李瑞、里公隋得”,所受理案件与陈□的身体伤害有关,三次受理该案,大盖为重伤案例。24 号简与身体伤害罪亦有关。27 号简、32 号简指的是一件事,邸阳君之州的里公邓婴受期,受期内容与人命案有关,里公参与受理的是大案、要案。32 号简里公参与调查死亡者的“名族”,指名字、氏族,即死亡者的基本情况。42 号简,“公孙□之侸之死”也是人命案,陈伟认为“侸”与“臣妾”有关,大概指未成年奴隶。68 号简、74 号简可能与官员犯罪有关,“競酉之司败□怆以延”和“□御率嘉以廷”案件受理有“司败、□御”两类官职的两位官员。

上述10 枚受期简,加公、里公参与受理的为人命案、身体伤害案、官员犯罪案,全是大案、要案。可知加公、里公的责任重大,根据权责一致原则,里吏当不会负有如此重大的责任。

以上10 枚受期简内容简略,书写形式相同,透漏的信息尚少,我们继续考察加公、里公的职责,《包山楚简》一组案卷简记录了一完整案例:“周客监□□楚之□(岁)享月乙卯之日,下蔡荨里人舍(余)猬告下蔡□□(执)事人、易(阳)城公□□,猬言胃(谓):邞□□(窃)马于下蔡而卖之于易(阳)城,或(又)杀下蔡人舍(余)□,小人命为□以传之。易(阳)城公□□命倞邞、解句传邞□得之。享月丁巳之日,下蔡山易(阳)里人邞□言于易(阳)成公□□、大□尹屈□、郫易(阳)莫嚣臧献(□)、舍(余)□。□言胃(谓):小人不信□(窃)马。小人信□下蔡关里人雇女返、东邗里人埸贾、荑里人兢不割(害)□杀舍(余)□于竞不割(害)之官,而相□弃之于大路,竞不割(害)不至(致)兵焉。孓□(执)埸贾,里公邞□、士尹紬缜返孓,言胃(谓):埸贾既走于前,孓弗及。孑□(执)雇女返,加公臧申、里公利□返孓,言胃(谓):女返既走于前,孓弗及。孓□(执)竞不割,里公□□、亚大夫□宛乘返孓,言胃(谓):不割既走于前,孓弗及。孓收邞□之□(孥),加公□(范)戌、里公舍(余)□返孓,言胃(谓):邞□之□(孥)既走于前,孓弗及。邞□未至断,有疾,死于□。雇女返、埸贾、竞不割(害)皆既盟。”[7]53这是一期跨县杀人案实录,简文的大意是:周客监□□楚之岁,享月乙卯这一天,下蔡荨里人余猬上书下蔡县执事人、阳城公□□说:“邞□从下蔡县偷了一匹马,到阳城县卖掉,又杀了下蔡人余□,小人请命暗中侦查追捕他。”阳城公命倞邞、解句去逮捕邞□并抓到了他。享月丁巳这天,下蔡县山阳里人邞□对阳成公□□、大□尹屈□、郫阳莫嚣臧献、余□说:“小人确实没有盗窃马匹,但小人的确和下蔡县关里人雇女返、东邗里人埸贾、荑里人竞不害在竞不害作坊共同杀死了余□,然后把余□的尸体丢弃在大路上,竞不害没有用兵器杀人。”发节捕捉埸贾,里公邞□、士尹缜回复公文说:“埸贾在发节捕捉之前已经逃走,未捕获。”发节捕捉雇女返,加公臧申、里公利□回复公文说:“女返在发节捕捉之前已经潜逃,未捕获。”发节捕捉竞不害,里公□□、亚大夫宛乘回复公文说:“发节捕捉不害之前他已经逃跑,没有捕获。”发节收捕邞□的全家,加公范戌、里公余□回复公文说:“邞□的家人在捕捉之前已经逃跑,没有捕获。”还没有断案,邞□患疾,死于拘押之所。雇女返、埸贾、竞不害三个案犯已备案在册。

该案件的告发人是下蔡县荨里人余猬,他把案情同时上告至下蔡县执事人、阳城公两人。被告人是下蔡县山阳里人邞□、关里人雇女返、东邗里人埸贾、荑里人竞不害四人。回复捕捉关里、东邗里、荑里案犯的负责人分别是:加公臧申、里公利□;里公邞□、士尹缜;里公□□、亚大夫宛乘。回复捕捉邞□全家的负责人是加公范戌、里公余□。四个案犯分别居住在不同的里,每个案犯均有两人参与办案,其时捕捉案犯、相关刑事被告当事人和审判案犯还没有分开,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两系统还是一个整体。我们还注意到有两个加公参与办案,加公的地位又比里公高。

这起案件性质恶劣,两个县的主要官员下蔡县执事人、阳城公□□均直接介入此案,由阳城公亲自领导组织此案的办理,下令抓捕杀人犯及邞□全家。阳城公命令下发公文符节,指派捕捉案犯及邞□全家的主要负责人是倞邞、解句,两名加公,四名里公,士尹和亚大夫各一人,共十人。这十名工作人员的任务是捕获案犯和邞□家属,并将结果以公文的形式书面上报县公。我们认为,里吏的职责主要管理里中公共事务,对于人命关天的杀人案,对办案责任人的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县级政权定会设置专门机构办理。此外,里吏直接和县级主要官员来往的可能性也很小,里政权的直接上级是乡(州)政权,县公、县执事人指派的专案组当由县级司法、治安官员组成,乡(州)级官吏有可能受指派作为次要人员,辅助刑事案件的办理,里吏的责任当更小,至多提供一些案情基本线索。

141、142 号案卷简有里公直接和左尹及其他高级司法、治安官吏交谈记录:“东周之客□(许)□归祚(胙)于□郢之□(岁)炱(爨)月乙巳之日,秦大夫怡之州里公周□言于左尹与□公赐、□尹□、正娄□、正令□、王私司败□、少里乔与尹□、郯路尹□、发尹利。□言曰:甲晨(辰)之日,小人之州人君夫人之□怆之□一夫□(佚)□(趣)至州巷。小人将敷(捕)之,夫自伤。小人焉兽之以告。□齐戠之,□蔡为李。”[7]55简文大意是:东周之客许□归胙于□郢之岁,爨月乙巳这天,秦大夫怡所在的州里公周□向上级主管左尹、以及□公赐、□尹杰、正娄□、正令□、王私司败□、少里乔与尹□、郯路尹□、发尹利汇报说:“甲辰这天,小人所在的州人,君夫人的□怆的□逃跑到州巷,小人将要捕捉他,此人自伤。小人焉把他押守起来,并向上级报告。”□齐记录汇总,□蔡检查记录内容。

“左尹”属中央官吏,“我们还发现左尹也是中央管理司法的官员。但他不应该是专管司法的官员,而是协助令尹分管司法的官员。湖北荆门包山楚墓的墓主就是一位左尹。”[10]45-46从这则自伤案看出,里公有捕捉、拘押案犯嫌疑人的权利,并且有当面向中央及地方高级司法、治安官吏汇报工作的权利。里公当是左尹及地方高级司法官员的直接统属下级,加公、里公常连用,知加公、里公均为上级司法、治安部门的直属县级司法、治安官吏。

对于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我们可以参考《睡虎地云梦秦简》原文案例:“贼死 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某头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从(纵)头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皆□中类斧,脑角出(□)皆血出,□(被)污头北(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它完。衣布禅裙、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决)二所,□(应)痏。襦北(背)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漆秦綦履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坚,不可智(知)贼迹。男子丁壮,析(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裙□貍(埋)男子某所,侍(待)令。以襦、履诣廷。讯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闻□(号)寇音不殹(也)□。”[11]264-265该人命案的主要负责人是令史,令史有属官“令史掾”,“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注:“掾,一种属吏。令史掾,令史的掾。”[11]124令史是县级司法官吏。案情上报县级司法部门的是某亭求盗,求盗是基层治安机构亭的一般工作人员。令史和牢隶臣的职责是查验死亡者伤情,衣着,及了解案发现场情景,记录调查结果。并有权根据现场实情做出适当安排。再如:“经死 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丙妻、女诊丙。”[11]267“经死爰书”的详细记录内容和“贼死爰书”同。楚简和秦简基本处于同一时代,其基层司法、治安管理也应大同小异,可互为参考,以为佐证。

《包山楚简》22、24、30、32 号受期简加公、里公有“名族、伤”字样,他们的职责与令史有相同之处。案卷简杀人案中,加公、里公是办理案件的实际负责人,由此可知加公、里公是县级司法官吏。里公之“里”字与基层最小行政单位里有关,公又有楚制行政首长之意,故我们形成思维定式,轻易判定是一里之长,这其实是误解。里吏在基层行政中虽然位置重要,但如秦国那样只有预防、制止和纠举犯罪的权力,并没有司法处理权,这种权力在县级政权。目前笔者还没有见到东周里吏有行使司法权的案例,即使乡级政权也没有独立行使司法的权力。

解读“里公”二字的含义,有助于我们理解“里公”的职责和职位性质。“里公”之“里”字,和“廷理”之“理”字有关联,如《说苑校证·至公》:“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乃相与作歌曰:‘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释之,子文不听。恤顾怨萌,方正公平。’”[12]359-360可知廷理是楚国中央高级司法官吏。又如“太子入朝,马蹄蹂溜,廷理斩其辀而戮其御。太子大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安可以加诛?”[12]360“廷理”又简称为“理”,如:“王使为理。于是道有杀人者,石奢追之,则父也。”[13]48“理”又可写为“李”,一音之转也,如:

“成史李官,苍颉不道。”注:“成史,盖以狱成告于正者。李官,士师也。”王闿运:“成,今作‘宬’。理,大理也。”吴世拱曰:“李,同‘理’,亦理官也。”按:李,同“理”,法官,诸说是。[14]131

“李”通“理”,理官一名“史李”,如:

治不逾官,使史李不误,公市为平。生者不喜,死者不怨。人得所欲,国无变故。著赏有功,德及三世。父伏其辜,不得创谥。吴世拱曰:“史李,狱官也。官制不逾,越轨者不敢饰其非,旷职者无从辞其咎,则史李得行其法而不误矣。公,平分也。《说文》‘市’下云:‘或曰枝叶分布也。’言理官分辨平正也。一曰:‘公’同‘讼’,言辩讼得平也。”张金城曰:“史李,理官也,说见下文。”按:李,同理。史李,即理官,司法官。二说是。[14]196-197

廷理可能与中原官制有关,《史记·天官书》:“左角,李;右角,将。大角者,天王帝廷。”《索隐》:“李即理,法官也。故元命苞云‘左角理,物以起;右角将,率而动。’”[15]1297《史记·五帝本纪》:“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正义》:“皋陶作士,正平天下罪恶也。”[15]43《礼记·月令》:“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注:“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创之浅者曰伤。”“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注:“端,犹正也。”[16]76《管子·小匡》:“王子城父为将,弦子旗为理,宁戚为田。”注:“理,狱官。”[17]730李通理,指司法官吏。

郭店楚简中的“理”字,在简文中多处写作“里”,如《成子闻之》:“天□大□(常),以里(理)人仑(伦)。折(制)为君臣之义,□(图)为父子之新(亲),分为夫妇之□(辨)。”[7]204又如《性自命出》:“体其宜(义)而即(节)□文之,里(理)其青(情)而出内(入)之,□(然)句(后)复以教。”[7]222又如《语丛一》:“善里(理)而句(后)乐生。”[7]245《语丛一》:“□(贤)者能里(理)之。”[7]246《语丛三》:“天型(刑)城(成),人与勿(物)斯里(理)。”[7]257《语丛三》:“□勿(物)以日,勿(物)又(有)斯里(理),而地能贪(含)之生者,才(在)□(早)。”[7]257上博简亦有“里”字释读为“理”,如《性情论》:“□(体)□(其)宜(义)而节□(文)之,里(理)□(其)□(情)而出内(入)之。”[18]159郭店楚简、包山楚简、上博简年代相近,书写字体同为楚系文字系统,里公中的“里”字,当是“理”的简写形式,里公即“理公”。

郭店简亦有“里”,指的是基层地域单位,如《五行》:“能进之为君子,弗能进也,各止于其里。大而妟者,能又(有)取安(焉)。”[7]183郭店楚简还有一字“□”两处释读为“理”,《尊德义》:“求其羕(养),童(重)义□(集)□(理),言此章也。”[7]214《郭店1 号墓简册·穷达以时》:“不为□□□□13不□(理)。”[7]177“里”字有不同写法,这是“里”的一字多写多意现象。

楚国的官制结构有其特殊规律可循,正如官僚行政机构的“尹官系统”一样,楚国还有一个专司司法职能的“理官系统”:廷理是楚国中央司法官吏,里公中的“里”字,是“理”的简写形式,里公即“理公”,也属于理官系统。与廷理的职责略有不同,由上述《包山楚简》的内容可知,里公除了负责基层司法事务之外,还兼管基层社会治安。

对加公、里公之“公”字字意的考察,亦有助于我们理解它们的职位、职责。《国语·楚语上》:“自公以下至于庶人,其谁敢不齐肃恭敬致力于神!”[19]520“公”原为五等爵位的第一等,后引申为显赫贵族男性的尊称。

《左传·宣公十一年》:

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王使让之,曰:“夏征舒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何故?”杜《注》:“楚县大夫皆僭称‘公’”。王引之《述闻》云:“县公犹言县尹也,与公侯之公不同。如谓楚僭称王,其臣僭称公,则楚官之贵者无如令尹、司马,何以令尹、司马不称公,而称公者反在县大夫乎?”[20]714

“县大夫”指县级大夫爵位的官员,不仅仅指县公。又如《七国考·楚职官》:“公爵在侯、伯之上,楚僭天子之号,故命大夫为公也。又《铜龙志》:‘郑公潭者乃楚之郑乡,守邑大夫僭称公,故世以为郑公潭耳。’”[8]36楚国公指大夫爵位的官员统称,《淮南子·览冥训》:“于是风济而波罢,鲁阳公与韩构难,战酣日暮,援戈而撝之,日为之反三舍。”注:“其守、县大夫皆称公,故曰鲁阳公。”[21]89由此笔者认为楚国加公、里公均为县级大夫爵官员,而不是里吏的专称。

楚国的理官系统,既兼有中原官制的结构特征,又有楚国的地方特色,比如左尹、司败等司法官吏名称则是南方楚国的创造。综上所述,加公、里公是县级司法、治安官吏专称,他们负责地方政权机构州、邑、丘、里的司法、治安工作,而不是管理基层地域单位的里吏。

二、士尹不是里吏

上述《包山楚简》120 -123 号案卷简,记十人参与捕捉案犯及回复捕获情况,其中有两人是士尹缜、亚大夫宛乘,士尹、亚大夫这两种官称亦不是里吏。此两种职官的地位比(州)加公、(州)里公略低,也是县级司法官吏。我们首先分析士尹。

士尹还见于185 号简“壬寅,五币(师)士尹宜咎”[7]78。弄清“五币(师)”的含义有助于理解士尹的身份,“五币(师)”见于146 号简“所有责于寝□五币(师)而不交于新客者,豕玫苛□利之金一益□益。秀几、□缨为李。所有责于□□(寝)□、寝□、□□五币(师)而不交于新客者,□□六令李怲之金五益。”[7]56“注释:寝,原考释:地名。《左传》宣公十二年:‘沈尹将中军’,杜注:‘沈或作寝,寝县也。’寝,在今河南固始县。”[7]71“寝□”是县名,“□(寝)□、(寝)□、□□五币(师)”是并列关系,知“五币(师)”是地名。“五币(师)”亦见于45 号简“九月辛丑之日,五币(师)□□司败周国受期。”[7]17“□□”是官署名称,司败是官署的司法官员。明白185 号简、146 号简、45 号简中的“五币(师)”是县的名称,由此知“五币(师)士尹宜咎”是“五币(师)”县的司法官员。15 号简背面“五币(师)宵倌之司败告胃(谓)”[7]11,“宵倌”是五师县的某一机构名称,司败是五师县的司法官员。刘信芳将五师解释为楚国的直属军队,不合文义。

《夕阳破2 号墓简册》也有一枚含有“士尹”一职的简:“□(越)涌君□□(将)其众以□(归)楚之□(岁)□(荆)之月己丑之日,王凥(处)于□郢之□(游)宫,士尹□□1 之,□(上)与□哲王之愄(威),□□尹□逯以王命赐舒方御□(岁)愲。”[7]477注释指出该简“其年代应在楚威王于公元前333 年大败越以后。”[7]477与包山简大致年代相同。士尹□□到楚王的游宫,可能是汇报工作,知这一官员地位不会太低。历史文献中也有士尹一职。《吕氏春秋·召类》:“士尹池为荆使于宋,司城子罕止而觞之。南家之墙,犨于前而不直。”[22]560士尹池作为楚国的使者出使宋国,地位也当不会太低。故宫博物院《古玺汇编》:“上尹之鉨。(0146)”[23]25122 号简注释说当为“士尹”玺印,笔者看印文字样,要么是“工尹”,要么即是书中所写“上尹”,不是士尹。

从楚简和历史文献所载内容分析,士尹职官的专称不可能在县、里两级政权中完全同名,士尹不可能是里吏。楚简所载士尹是县级司法、治安官员。

三、亚大夫不是里吏

122 号简所记“亚大夫”,文献有载。《左传·昭公七年》:

子产曰:“君之羁臣,苟得容以逃死,何位之敢择,卿违,从大夫之位;杜《注》:“谓以礼去者,降位一等。”罪人以其罪降,古之制也。朔于敝邑,亚大夫也;其官,马师也。杜《注》:“大夫,位。马师,职。”获戾而逃,唯执政所置之。得免其死,为惠大矣,又敢求位?”宣子为子产之敏也,使从嬖大夫。注:“嬖大夫亦见昭元年《传》,即下大夫。亚大夫与嬖大夫仅降一等,不以罪降。从犹《论语·先进》‘以吾从大夫之后’之从,随也。此谓随此班位。”[20]1293

从子产回答韩起对罕朔的安置,知“从大夫、亚大夫、嬖大夫”地位相当。据杜注,“大夫”是爵位名称,马师是职位名称。楚国的大夫爵位和晋国不同,《七国考·楚职官》:“《登徒子好色赋》:‘大夫登徒子侍于楚王。’又怀王时上官大夫。按《谷梁传》云:‘楚无大夫。’疏云:‘无大夫凡有三等之例。曹无大夫者,本非微国,后削小耳。莒则是东夷,本微国也。楚则蛮夷之国,僭号称王,其卿不命于天子,故不得同中国之例也。’《册府元龟》云:‘楚命大夫为公。’余意楚公、尹之外,又有大夫之官,但列国大夫皆尊爵,楚不过备官耳。”[8]35董说指出,楚国的大夫只是官员的称号,则亚大夫是国家官员,不是里吏。按学人的理解,“里公、亚大夫都是里吏。”那么里公如不是国家正式官吏,亚大夫比里公位低,更不是政府官员。真是这样吗?

楚简中还有几枚含有“大夫”简,12 号简“子左尹命漾陵□大夫□(察)郜室人某□之典之在(才)漾陵之参鉨。”[7]3漾陵是县名,“□大夫”是县级司法官吏,受左尹之命察漾陵县人某□的三人签章户籍证明。15 号简“邵行之大夫吟执其倌人。”[7]11倌人指官营手工作坊的工匠,大夫吟掌握着工匠们的资料(登号、登期、登仆、登臧等),这里的大夫是官员,负责官营作坊事务管理。41 号简“龚夫人之大夫番赢”[7]17,番嬴是龚夫人的属官,是司法官员。48 号简也有“龚夫人之大夫番赢受期”字样。65 号简“周赐之大夫□义受□(幾)。”[7]18周赐为楚贵族,大夫□是他的属官,主管司法。94 号简“苛獲讼聖蒙之大夫範(范)竖以搡田。”[7]37注释:《通志·氏族略四》:“声氏,姬姓。蔡大夫声子之后也……聖疑读为‘声’,指声氏。”[7]43-44大夫范竖是楚贵族圣蒙的属官。

楚国的大夫亦是爵位,《国语·楚语上》:“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大牢。卿举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上下有序,则民不慢。”[19]516诸侯、卿大夫、士、庶人为楚国的不同阶层,不同的人群,祭祀用牲规格不等,身份在调整不同阶层人群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又《国语·楚语上》:“是以古者先王日祭月享,时类岁祀。诸侯舍日,卿、大夫舍月,士、庶人舍时。天子遍祀群神品物,诸侯祀天地三辰及其土之山川,卿、大夫祀其礼,士、庶人不过其祖。’”[19]518

除简文所见大夫官员之外,楚国有“上大夫、五大夫、三闾大夫”等专称,“齐桓公七子奔楚,楚以为上大夫。”[8]35“《吕氏春秋》荆文王曰:‘苋嘻数犯我以义,违我以礼,与处则不安,旷之而不榖得焉。不以吾身爵之,后世有圣人,将以非不谷。’于是爵之五大夫。”[8]36屈原为三闾大夫,为楚国中央显贵高官,此不赘述。

综上对楚国的大夫官员考察,知楚简杀人案所见“亚大夫”,亲自参与捕捉案犯及有关家属,给某级官府回复公文,实为县级司法、治安官吏,其地位比同样性质的加公、里公略低,他们都不是里吏。

四、楚国的真正里长

回到楚国的里吏上,楚国的一里之长称为里有司,《鹖冠子·王鈇》:“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扁长退修其里,里有司退修其伍,伍长退修其家……而不趣以告里有司,谓之乱家。”[14]178-182伍长是低级里吏,“里有司”是里的行政首长,也称作“里尹”。《礼记注疏·杂记下》:“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注:“里尹,闾胥里宰之属。《王度记》曰:‘百户为里,里一尹,其禄如庶人在官者,里或为士。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里尹主之,亦斯义也。’”[16]192顾炎武亦认为“里尹”是楚国一里之长,《日知录·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发端,以戒人不可主姑姊妹之夫之丧也。”[24]373谭黎明认为:“以尹名官是楚国官制的特点之一,尹前冠以限定成分是尹官的表现形式。”[25]尹是楚国官职名称的基本特征之一,里尹为里的行政首长当无问题。

五、结语

“加公、里公、士尹、亚大夫”是里吏,这是学界目前公认的唯一学术观点,笔者亦未见有学者提出第二种观点。当我准备借用学人的共识时,阅读原始文献,结合传世文献,深究之后,深信前人的共识尚需商榷。为了证实前人的一致观点集体不确,笔者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客观揭示这四种官称的真实含义。

文献分析,加公、里公担负的职责反映其身份。我们考察受期简“××受期”,从中获取“××”的职责,知“××受期”中的“××”全是国家正式在册官吏,知加公、里公的身份。加公、里公接触的上级官员多数从事司法和治安工作,而且加公、里公参与受理人命案等大案要案,权责一致,里吏不会负有这样大的行政责任。为避免断章取义,整篇解读加公、里公参与办理案件,案件性质恶劣,两个县的主要官员负责办理。里吏负责管理里的公共事务,杀人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办案要求高,县政府设有专门机构专人办理。里吏和县级主要官员直接交涉的可能性很小,里的顶头上司是乡(或州),县公、县执事人指派的专案组破案,乡(或州)级官吏至多派人辅助县廷办理,里吏的责任更小,至多提供一些案情基本线索。

里公直接和左尹和其他高级司法、治安官吏交谈,“左尹”是中央官员,里公有捕捉、拘押案犯嫌疑人的权利,并且当面向中央和地方高级司法、治安官吏汇报工作,里公是左尹和地方高级司法官员的直属下级,加公、里公常连用,他们均为上级司法、治安部门官吏。我们参考《睡虎地云梦秦简》,楚简和秦简所处时代相同或相近,可为佐证。秦国的乡级政权没有独立的司法权,里吏更不可能有。

用语言学研究法分析。“里公”的“里”字,和“廷理”的“理”字有联系,“李”通“理”,理官一名“史李”,廷理与中原官制有关,“理,狱官。”李通理,指司法官吏。特别的是,楚简中多处“理”亦写作“里”。郭店楚简中的“理”字,在简文中数次写作“里”,原文“以里(理)人仑(伦)”“里(理)其青(情)而出内(入)之”“善里(理)而句(后)乐生”“□(贤)者能里(理)之”“人与勿(物)斯里(理)”“勿(物)又(有)斯里(理)”等。上博简“里”字释读为“理”,“里(理)□(其)□(情)而出内(入)之”。郭店楚简、包山楚简、上博简年代相近,同为楚系文字,里公中的“里”字,是“理”的简写,“里公”即“理公”。郭店楚简中,有的“里”指基层地域单位,“里”有不同写法,“里”一字多写多意。楚国的官制结构有“尹官系统”,与此类似,有“理官系统”,廷理、里公,属于“理官系统”。加公、里公之“公”,“公”为五等爵的第一等,引申为显赫贵族男性的尊称。综上,加公、里公是县级司法、治安官吏专称,负责地方司法、治安工作。

士尹不是里吏。士尹、亚大夫这两种官称在加公、里公之后,地位比加公、里公低。士尹常与“五币(师)”连用,“五币(师)”是县廷司法官员。楚简所载士尹是县级司法、治安官员。《夕阳破2 号墓简册》有“士尹”简,夕阳破简与包山简年代相同。士尹到楚王的住所汇报工作,低级官员不可能有此权利。历史文献中的“士尹”,作为楚国的使者出使宋国,地位不低。里吏不可能有此地位。

亚大夫不是里吏,“亚大夫”历史文献有载,“从大夫、亚大夫、嬖大夫”连用,他们三类官员地位相当,大夫是爵位名称。楚国的大夫是官员的称号,则亚大夫是国家官员,不是里吏。楚简中含有“大夫”简,“□大夫”是县级司法官吏,受左尹领导。楚简杀人案所见“亚大夫”,参与办案,给上级官府书写公文,是县级官吏,里吏无此权利。

综上,“加公、里公、士尹、亚大夫”均不是里吏,他们是国家在册正式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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