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技术转移趋势和建议

2020-01-10 07:46魏庆华张宗法
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初创科研人员科技成果

孙 娟,谢 红,魏庆华,张宗法

(1.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广州 510070;2.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广东广州 510070)

1 高校技术转移概述

高校技术转移是提升国家技术进步与创新整体效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手段。美国最早审视大学在社会上的角色,并推动实施改革措施,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转化为经济发展活力,其中最重要的是1980年通过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授予大学获得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术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促使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成为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拜杜法案》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1],农业、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医药、软件、互联网、金融服务、运输和物流服务等产业发展都依赖大学的研究和创业活动。美国大学技术经理协会(AUTM)的一项调查表明,2010年美国大学共获得4 469件授权专利,成立了651家新公司,推出657种新产品,其中,3 600多家初创公司仍在基于大学发明的产品在运营。

《拜杜法案》在美国取得成功后,该法案变体被大多数发达国家相继采用。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模式与之类似。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下放到高校。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高校科技转移的政策支持,据统计,2009年至2016年约30余部法律法规出台,明确国有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向基层科教事业单位下放,要求落实激励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转移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绩效考核等,鼓励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在政策激励下,我国高校专利许可、设立创业公司数量不断增长,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校企联合研发机构等模式不断发展,各类技术转移中心和交易平台涌现,技术转移环境不断优化[2-3]。

2 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影响因素

2.1 技术转移制度

技术转移制度是激励高校技术成果向市场转移、应用的基础。美国《拜杜法案》的成功获得各方肯定,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新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出现,高校技术转移发生变化,对《拜杜法案》作用和效果的评估也在不断进行。一项研究发现,在2000年前后,美国各个大学专利申请量逐渐减少,研究人员认为《拜杜法案》制度效用终结,美国大学重新重视传统的科学研究,产学研结合应用环境发生变化,功能联系更紧密、灵活,不再强调机构束缚,新制度将不断形成[4]。有学者认为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科研人员参与技术转移意向增长,以专利权创办企业、投资入股的数量增加,科研人员希望能够得到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以及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与合作方式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运用,因此提出将专利直接授予发明人,进一步激励技术转移[5-6]。而另一项通过美国每年授予的专利数量、许可数量和大学初创公司数量来量化评价《拜杜法案》的研究认为,大学专利申请数量和许可数量在2000-2010年增速停滞,这与当时经济衰退有重要关系,却在2011-2013年迅速恢复增长,初创公司数量也持续增长,由此认为《拜杜法案》作用明显:一个好的立法是鼓励大学创新和应用的关键,应在支持基础研究、创办创业公司等方面进一步制定政策[7]。

德国借鉴《拜杜法案》于2012年修订了“教授特权”制度(Professor’s Privilege)。与美国将创新成果从政府转移给大学不同,德国调整的是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中大学与雇员间关系,由原来科研人员所有改为大学所有。据统计,立法变革后,德国高校专利数量先增长后下降,初创企业不断增加[8],因此,研究人员认为在借鉴国外政策时,应考虑本地创新环境,不断优化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激励作用持续有效。另一个以德国图林根州大学技术转移为样本的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大学专利权人对新法案表示欢迎,因为大学雇员不再承担专利申请财务风险,但少数被调查者则认为获得的收益分配太低。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法案带来了技术商业化程序变化,技术转移由大学或州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执行,被调查者认为由于缺乏专业建议和有力协助,未能有效促进发明创造的商业化进程,建议优化技术转移机构运作模式[9]。

我国也在不断探索高校与科研成果完成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类是高校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高校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和投资等权利给予发明人。第二类是职务成果混合所有。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大学等通过高校内管理规定的形式明确,成果完成人可与学校共同作为成果所有权人。其中,四川大学通过评价和确权等程序,对成果所有权实施分割确权,成果完成人可占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比例的51.5%~90.0%。第三类是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给发明人,由科研人员主导技术转移,对高校进行补偿[10]。

2.2 技术成果转移机构

在《拜杜法案》影响下,美国90%以上的大学设置了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TTO)专门负责技术转让相关工作。有研究甚至认为,设立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比《拜杜法案》的积极影响更大[11]。但除去斯坦福等成功案例,由于专利许可费用迅速增长,行政运营费用增长,缺乏技术转移经验、市场信息以及欠缺识别商业机会的能力等原因,美国大多数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经营较为困难。美国大学仍然在技术转移上投入较多资源,主要是为了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强与企业联系,促进科研、服务社会。

目前,我国高校非常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纷纷将技术转移纳入学校的规划计划中,不断完善技术转移管理机制,设置技术转移机构作为其科技成果实现转化运用的主要服务机构。2019年,教育部认定依托清华大学等22个中央直属高校,以及首都师范大学等25个地方高校作为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与学校改革发展同部署。

高校技术转移环节复杂,技术领域涉及广泛,需要法律、财税等专业人员以及对技术成果有深刻认识的相关技术领域人员;同时,由于高校科技创新与商业化应用之间存在明显差距,科研人员与企业对成果评估存在较大差距,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技术转移机构需具备市场信息收集、技术评估、商业机会识别以及商业谈判能力和经验,对专业人员投入和经费投入要求高,即使部分高校设立了一定规模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但在配备人员需具备广泛的技能和专业知识这方面存在较大困难。鉴于此,部分高校加强与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合作,将其拥有的专利转移给中介机构运营。

2.3 初创企业资金支持

从美国和德国的相关研究数据可以看出,有高校背景的初创企业持续增长,科研人员凭借科技成果创立企业的意愿增强,这也成为了高校技术转移的重要趋势。高新技术初创企业一般需要较多资金投入用以支持后续的技术开发和产品优化,同时也面对较大的市场开拓风险,因此,缺少资金支持和风险承受能力差是高校科研人员创办初创企业的主要困难。

美国作为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对初创企业的资金扶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政策扶持和市场化体系。1982年,美国小企业局开始实施中小企业创新项目(SBIR),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非常早期资金支持,对创新经济带来巨大的积极影响。有关数据表明,SBIR支持的项目约有一半会进入市场;如果没有SBIR的资助,约2/3的项目不会开展。在SBIR资助的项目中,2/3的企业有创始人曾受雇于大学,另有1/4的项目来源于有高校背景的企业[12]。可见,SBIR项目极大地激励了高校科研人员创办企业。1992年,美国开始实施小企业技术转移(STTR)计划,并于2012年通过《创业企业扶助法案》(JOBS Act),为创业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大支持。除了政府扶持外,美国还拥有发达的创新资本体系和成熟的风险投资市场[13]。在2017年全球私募股权榜单上,美国共有190个机构上榜,占比为63%;中国共有30个,占比为10%。另外,美国风险投资更加青睐于高校创新成果[14],如位于麻省理工学院附近的剑桥创新中心,汇集了800多家公司,每年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约为20亿美元。与美国大学科技型初创企业获得的支持相比,我国扶持高校初创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缺乏资金支持,高校自身转移机构的融资能力非常有限,市场化创新风险投资机构规模较弱、影响力小,更倾向于投资较为成熟的项目,对高校初创企业孵化力度不够。

3 广东高校技术转移现状与存在问题

近年来,广东高校相继推出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措施,技术转移日益活跃。截至2018年7月31日,有专利转移和许可的广东高校共计57所,涉及专利2 240件,其中发明1 883件、实用新型345件、外观设计12件,超过1 400家企业获得了这些专利的专利权转让或许可[15]。高校技术转移对广东经济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在工作机制上。《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各高校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较好保障了科研人员获得技术转移收益,激发技术转移活力,但高校技术转移政策数量较多,高校把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政策不准,使得科研人员面临较多的技术转移制度和流程障碍。

(2)在转移能力方面。由于经费投入不足、专业人员匮乏等原因,部分高校技术转移工作仅限于专利申请和项目管理等,对知识产权信息、代理等服务机构的选择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通常由价低者中标,造成专利质量不稳定。高校科研团队多在科技成果完成后才着手形成知识产权,无法更好地从源头产生高市场价值的专利,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难。由于前期强调专利数量的政策导向,部分高校专利快速增长,管理和维护成本也随之增长,也给筛选有商业化前景的专利技术带来困难。

(3)在资金支持方面。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高校成立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科技产业园等机构,以自有资金或融资扶持产业化项目,但由于技术转移的高风险性,大部分高校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4 完善高校技术转移机制的思考

4.1 建立技术转移科研人员优先机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高校的科研成果完成人不能拥有职务发明专利权,也不能通过转让获取成果所有权。相对于所有权,高校科研人员更看重的是转化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给予完成人或对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不低于收益50%的奖励和报酬,在实践中,科研团队一般可获得收益的70%~90%。在美国和欧洲,发明人一般获得收益的1/3,高校和技术转移办公室等分获1/3。由于高校享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其实施技术成果转化优于科研人员,转化收益权和转化优先权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下,如何进一步释放制度资源,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在高校拥有成果所有权、科研团队收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高校可探索科技成果科研人员优先转化机制,将科研成果的许可、创设企业、投资入股等权利明确,优先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支持科研人员灵活选择合作伙伴开展科研成果商业化,避免因高校内设技术转移机构能力不足或特定技术领域经验欠缺造成的阻碍,主动推动科技成果市场化应用。

科研人员优先转化科技成果并不是由其主导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相反,高校应加强信息披露、知识产权获取等环节管理,完善法律风险控制、效益分配机制和程序,保障流程合法合规,公平高效,保留高校介入权,保障公共利益。

4.2 提升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能力

为促进技术转移,高校采取了创新机构设置、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人员配备、加强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措施。提升高校技术转移能力,首先要明确高校内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运营的使命,即致力于推动高校与产业界的合作,以促进新科技发展、造福社会为目标,不只为了提高科研成果实施转化率或取得转化收益,应避免单纯将转移数量作为绩效考核工具。高校与产业界的交流是进行技术转移的核心环节,转移机构要提高获取市场需求信息的能力,协助研发人员优化创新目标和路径,评估其研发成果所能创造的商业价值,识别商业开发机会,积极拓展渠道推广高校科技创新成果,促进与企业合作。其次,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应建立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管理的理念,建立完善科研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优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提升其在技术领域和市场上的影响力,为商业化奠定良好基础,强化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属性,合理实现市场价值,促进高校可持续发展。最后,要突出服务功能。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要从重管理转向重服务,为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财税、审计、商务谈判等专业服务,增强科研人员信心和提高技术转移成功率。突出服务功能需要技术转移机构打破行政化运行的僵硬模式,落实对转化运营人员的奖励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政府应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高校获取、整合市场服务,促进技术转移专业化、网络化。

4.3 加大对高校初创企业的资金支持

随着新技术带来产业变革速度加快,高校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设立创业企业成为发展趋势,高校创业企业也成为创新经济中的重要组成。政府应加大对高校创业企业培育,出台激励政策,建立评价评估流程,筛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商业化前景好的高校创业企业渡过早期风险期。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除了对科研人员创业企业给予专业咨询服务外,可以采用与早期种子基金投资结合等模式,增强帮助创业企业筹措资金能力和企业孵化服务能力。此外,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创新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建立税收优惠制度、退出机制等,鼓励风险投资投入高校初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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