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路径研究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多案例分析

2020-01-09 08:05左红武李泽建周艳兰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关键词:天弘破坏性普惠

左红武,李泽建,周艳兰

(昆明理工大学 a.继续教育学院; b.管理与经济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93)

一、引言

后发企业是指因时间因素而非战略考虑后进入市场,在面临技术和市场双重劣势且不需遵循现有技术轨迹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技术弥补进入主流技术与市场的渠道和手段的不足,以参与国际竞争进入全球产业链,赶超在位企业的企业[1]。中国存在大量后发企业,后发企业到在位企业的转变,对国家经济发展、对处于转型经济下的中国向全球价值网络中心迁移、对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至关重要[2]。中国互联网金融历经传统金融单纯互联网线上化的萌芽阶段、以第三方支付兴起的起步阶段至“互联网金融元年”爆发的快速发展阶段之后,形成了与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等有机结合的新业态。作为后发企业的典型,自2014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连续5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助力金融创新发展、深入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破坏性创新理论率先由Christensen提出[3],最初仅被用来指代破坏性技术,但随后将破坏性从技术创新延伸至商业模式创新[3],将破坏性创新划分为低端市场破坏、新市场破坏和混合市场破坏。破坏性创新破坏了市场基础、变革了行业规则,是后发企业获取战略性资源、转变竞争地位、实现位置跃迁的有效途径。现有关于如何实现破坏性创新的研究主要包括破坏性创新的时机选择和路径研究两方面。在时机选择方面,现有研究多为静态的分析[4],缺乏针对后发企业成功进入市场的动态过程分析;在路径研究方面,多从企业、行业和产业层面采取单案例研究方法(上海制造业、山寨手机行业、电动汽车产业等)[5-7],少数学者利用博弈模型[4,8]进行了破坏性创新策略分析。多案例方法的缺失致使现有研究未能形成多视角融合。上述研究多见于特定行业或企业,尚缺乏对伴随互联网兴起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探讨研究。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分别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贷、存、汇3个维度,选择平安普惠、天弘基金、腾讯微信支付为案例研究对象,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对其破坏性创新路径开展研究,以3家企业成功追赶的案例验证理论模型的合理可行性。一方面,对破坏性创新理论进行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破坏性创新追赶提供路径指导。

二、理论回顾和框架设计

(一)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的内涵与影响因素

继Christensen之后,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界定了破坏性创新。Gilbert认为破坏性创新是通过产品性能牺牲补偿,满足“非消费者”需求,取代已有成熟主流产品的过程[8]。周江华等[5]、Markides[9]、郭萍等[10]认为破坏性创新是涵盖技术、产品或商业模式的创新。吴佩等认为破坏性创新是一个市场基础的概念,起源于低端市场或新市场[11]。谢福泉等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将破坏性创新实施的关键归纳为占领非主流市场,最终实现非主流技术对主流技术的替代[7]。综合上述观点,本文将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界定为后发企业以满足非主流消费者为目的,采取不同于主流技术轨道的低端和新市场破坏性创新,逐步侵蚀主流市场,从而实现新业态的过程。

归纳现有文献,可将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的影响因素划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和组织结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技术、市场和政府政策。① 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企业创新策略选择时的主要依据。企业如能获取社会资本、领导支持、知识资产等优质资源,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实力,而且能够提高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的成功率[12],而企业对破坏性创新的接受认可程度也会随着社会的认知而逐步提升[13]。在复杂的动态环境下,组织吸收能力可以帮助后发企业获取市场信息进而准确识别利基市场[4]。除此之外,自我替代、资源整合及配置、组织创新等因素也会影响破坏性创新[8,14]。② 组织结构。组织结构与市场规模和产品利润率相匹配是破坏性创新开展的前提。拥有独立成本结构和盈利模式的独立机构往往能更好地推动破坏性技术的商业化推广[3]。由于后发企业开展破坏性创新战略时面临组织资本分拨困境,二元性组织不失为一种有效融合组织悖论的方式[14]。③ 技术与市场。技术的更迭与消费者需求的增长之间存在差距,这种差距会随着技术的成熟非线性递增[14],技术和市场间的这种差距为破坏性创新营造了机会和空间。在位企业把握技术优势倾向于继续实施维持性创新从而将这种差距拉大进而丧失部分市场,而存在技术缺陷的后发企业则偏向于实施破坏性创新,从低端或新市场入手弥补技术与市场的差距进而获得良机。④ 政府政策。政府制定有效的保护机制能使后发企业在资源劣势的条件下有机会开展破坏性创新活动。政府财税政策、政府采购政策、风险投资政策、区域产业集群等政策均有利于促进破坏性创新活动的开展[7,12]。

(二)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的初始选择和演进路径

(1)后发企业是否进行破坏性创新的首要判断来源于技术和市场的判断。技术的发展阶段会影响破坏性创新战略,一般而言在技术发展的初始阶段更有利于在位企业形成技术壁垒,因此后发企业在此阶段不适合进入市场[9]。破坏性技术的出现为破坏性创新创造了机遇[15],而这种破坏性技术主要源于市场需求及主流技术发展之间日益增长的差距和矛盾,故而后发企业根据消费者的偏好进行产品设计开展破坏性创新有利于成功进入市场[16]。

(2)后发企业是否进行破坏性创新的次要因素是全球价值链的形成与政府的扶持。互联网经济为后发企业实现赶超提供了新的机遇[10]。一方面,全球价值链的形成推动了后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纵横连接,拓展了后发企业开展破坏性创新的机会空间[17];另一方面,政府对后发企业的扶持和保护可以减少破坏性创新实施的困难和障碍[12],为后发企业顺利推进破坏性创新提供重要保障。

(3)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的一般演进路径是以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为侵入手段,以市场为切入,实施低端、新市场和混合市场破坏。例如,奇瑞公司从技术、产品及市场3个方面进行破坏性创新继而成功开启技术机会窗口和市场机会窗口[17]。一般而言,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的实现是以破坏性技术为基础、破坏性产品为载体、破坏性商业模式为主要价值实现方式,依托于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的有效汇聚来共同推动的。值得注意的是,后发企业实施破坏性创新的根本在于创造出新的价值空间,仅拥有技术优势并不能保证新产品对市场的攻占[18];而破坏性产品变革了原有的产品价值构成,对于商业模式也提出了不同于主流模式的要求[11],例如苹果公司正是借助商业模式创新实现了产品对市场的攻占[18]。

(三)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路径理论框架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后发企业及破坏性创新的本质特征促使后发企业跳离传统发展框架、运用破坏性创新实现追赶成为可能。技术过度供给促使消费者从维持性创新向破坏性创新转移,技术和市场的相互作用推动破坏性创新,破坏性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后发企业的三大战略途径。企业实现由后发企业到在位企业的转变,需要跨越市场进入和市场开拓两个阶段,对于市场的准确定位只能确保企业创新活动的正确方向,只有成功打开市场、完成从非主流市场到主流市场的开拓,才能实现破坏性创新。然而,破坏性创新的成功实施并不能完全将后发企业转变为在位企业,只有同时开展破坏性创新和维持性创新才能完全实现由后发者向在位者的转变。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的实现方式各有不同,但均是在基于对市场精准细分定位和时机准确把握的前提下制定破坏性创新路径,当然机遇的掌控应贯穿于破坏性创新活动的所有环节而非止步于破坏性创新市场进入的初始阶段。

图1 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路径的理论分析框架

本文提出的理论框架主要展示后发企业如何借助破坏性创新策略追赶在位企业及完全转变为在位企业的全过程。首先,在创新策略的选择上,基于后发企业自身优劣势,选择能够快速追赶的创新策略,并将破坏性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界定为后发企业的三大战略途径;其次,明确后发企业目标市场,将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过程划分为市场进入和市场开拓两个阶段;最后,以后发企业在破坏性创新进程中的影响因素、时机选择以及创新路径为着重点,将后发企业实现赶超并转变为在位企业的过程纳入理论框架。由此,本文从创新策略选择、市场定位、影响因素、时机选择、创新路径等多方面出发,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理论框架,此理论框架是本文进行多案例研究的根基。

三、研究设计

(一)案例的选择

本文将案例选择界定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原因在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且是调节国家经济的杠杆;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若干后发企业。本文的案例企业选择标准是:(1)按照金融行为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贷、存、汇3个细分领域,并进一步筛选将研究目标确定为消费金融、基金理财、第三方支付市场。(2)依据研究目标从贷、存、汇3个细分领域选取3家互联网金融代表企业。(3)根据后发企业的定义,将市场进入时间、目标市场作为后发企业的界定标准;根据破坏性创新的内涵界定,将技术、产品、商业模式3个层面作为案例企业是否实施破坏性创新策略的评判依据,将市场地位、市场规模大小或与原有在位企业的比较作为成功追赶与否的结果考量标准。

基于以上标准,本文将目标案例确定为平安普惠、天弘基金、腾讯微信支付,其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市场定位及原有在位企业等概况详见表1。

表1 案例企业概况

(二)数据收集及分析

数据资料主要来源于行业层面和企业层面,行业层面以反映市场格局变化的行业数据为主,企业层面则以访谈和公开的二手数据为主要数据来源。案例的分析过程可划分为证据链建立、资料缩减、资料陈列以及结论验证4个阶段[19]。首先,利用资料缩减与资料陈列进行案例内分析。遵从共演研究的一般模式[20],根据关键时间节点,将案例企业的发展过程分为几个时间段,同时根据本文对技术、产品、商业模式的变量测度,对案例企业的破坏性创新路径进行相应的汇总匹配。其次,借助对贷、存、汇3个领域的后发企业进行案例间的横向比较分析,对变量进行归纳总结,同时识别技术变量、产品变量、商业模式变量间的关系,汇总得出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路径及3条创新路径间的作用关系。最后,根据对3个案例研究对象的案例内分析与案例间的纵横比较,得出研究结论进而验证本文的理论框架。

(三)变量指标设计

表2 变量测度与特征表达

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将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路径大致分为破坏性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并提炼出技术、产品、商业模式、追赶绩效4个结构化的变量,为便于案例企业破坏性创新路径的判别,将变量进行测度区分并给出相应的特征描述,如表2所示。

在技术变量层面,基于维持性技术和破坏性技术的不同特质[3],本文提炼出维持性和破坏性两个测度标准,并将维持性与主流技术、持续提升等特征进行匹配,将破坏性与非主流技术、技术重组等特征进行匹配。在产品和商业模式层面,依据Christensen[3]、Gilbert[8]、郁培丽等[16]、黄海霞等[18]的研究,本文提炼出创新和破坏性两个测度标准,并对其具体的特征表达进行提取,将创新与产品的全新创造、属性特征、市场中未曾出现过、独特性等特征进行匹配,将破坏性与价值主张、营销模式、业务模式等特征进行匹配,同时明确案例企业在产品与商业模式方面的创新路径。在追赶绩效层面,将市场排名、市场规模、市场地位作为评价的具体方面,据此确定后发企业是否成功追赶了在位企业。

四、多案例分析

(一)消费金融——平安普惠案例

1.平安普惠发展历程

2005年,平安普惠起步于中国平安的普惠金融业务,由个人信贷概念萌芽时期的初期市场起步,以后发者姿态进入并逐步发展成为消费金融领域的知名品牌。本文将平安普惠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前身阶段、启航阶段和飞跃阶段,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平安普惠发展历程图

2005—2015年是平安普惠的前身阶段,此阶段虽然推出了小额消费信贷业务,也开拓了网上销售渠道,但受限于风控技术不完善、市场不成熟等因素,平安集团的普惠金融业务未能形成规模。2015年平安集团将信保、直通贷款、P2P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整合为平安普惠金融业务集群(简称平安普惠),专注于非主流市场特别是消费贷款业务与P2P业务的结合。而早在2014年,京东金融作为国内消费金融行业领先品牌,已经推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京东白条,成为行业创新典范。2016年,平安普惠升级品牌理念,变革产品线,优化业务模式,以无纸张审批颠覆了传统的审批流程,重塑了客户的价值主张,迅速实现了对市场的抢占。2017年,平安普惠累计放款额超过4 000亿元,成为消费金融业最大的平台。

2.平安普惠破坏性创新路径分析

(1)平安普惠破坏性技术创新。风控体系是消费金融领域的技术基础,征信技术则展示了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强弱。传统征信以央行征信历史记录为基准评估客户未来的还款能力,然而平安普惠的目标市场定位于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主流边缘市场及新兴互联网市场,无法借助传统征信技术为目标客户群准确评估定价。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出现,中国个人征信迈入技术驱动下的全新探索时期。新技术使得征信数据源更加多元,远程身份核对更加便捷有效,在此技术基础上构建的风控模型为平安普惠大数据征信提供了有利支撑。平安普惠首先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拥有海量数据的前海征信合作开展大数据征信,在深挖大数据价值的同时注重对“小数据”行为特征的探索,实现对借款人的多源交叉验证,有效拦截欺诈风险。平安普惠的大数据征信并不是在传统征信技术发展轨迹上的持续创新,而是将传统征信技术与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进行跨领域结合,继而构筑更加丰富的评估维度。平安普惠的大数据征信所利用的技术也并非全新技术,而是将技术的不同组合重组从而产生与主流技术不同的技术轨迹,借助对技术的重新组合为非主流市场客户群评估定价。比照表2中“技术”这一变量的测度表达,可以判定平安普惠的技术创新是破坏性的,即破坏性技术创新是平安普惠创新追赶迈出的稳健一步。

(2)平安普惠破坏性产品创新。平安普惠在业务整合与大数据征信的基础上,根据目标客户群有无抵押、职业身份、贷款金额等特征进行产品创新,最终整合为有抵押和无抵押两大产品线。与同时期京东白条、花呗等产品不同,平安普惠不仅针对开环客户设计产品,同时针对闭环客户推出易再贷产品,以更简单、快捷的远程方式实现零成本、多频次的续贷服务。有抵押与无抵押的业务组合不仅满足了各种资质的目标客户群,同时在申请资质上比传统银行信贷产品有所降低,在产品简洁性上也优于某些持牌金融机构。回归破坏性创新内涵是指借助破坏性技术推出具备新功能属性的产品即为破坏性产品,这里的破坏性并不是要创造出现有市场不曾出现过的全新产品,而是对市场已有产品性能的重新整合并定义出新的产品性能标准的产品。平安普惠将信贷产品重新定义,使信贷产品向更加便捷、简洁的方向发展,变革了消费金融产品传统的评判标准,比照表2中“产品”这一变量的测度表达,平安普惠的产品是破坏性的,即平安普惠采取了破坏性产品创新这一路径选择。

(3)平安普惠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① 营销模式创新。在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快速增长、贷款客户群先天不被信任、社会面临信任危机的大背景下,平安普惠将品牌价值主张嵌入营销模式,为目标客户群传递全新的“信任贷款”理念,将这一品牌价值理念作为传播主线贯穿整个营销活动。② 业务模式创新。平安普惠运用破坏性技术创新了业务模式,在保障流程标准化、数据真实性、风险可控的同时极大地优化了信贷审批流程,使传统门店办理有抵押贷款模式被PC端、APP等线上方式所取代,依靠贷款申请人提供信息来证明偿债能力也转变为向数据机构调取结构化和社会化数据来验证客户资质的方式。依据表2,商业模式变量测度可区分为创新和破坏性,创新要求独特性但对于实施的市场效果并不关注,而破坏性在关注创新的同时更为注重对市场份额的攫取。比照表2中“商业模式”这一变量的测度表达,平安普惠创新了营销模式和业务模式,由此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反响,使其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迅速提升,进行了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

3.平安普惠破坏性创新路径总结

平安普惠在各个发展阶段均将非主流市场客户群定位为目标群体。在早期平安普惠虽然也推出了创新信贷产品,却始终发展缓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其缺乏独立的组织架构,另一方面则是技术发展尚未成熟、市场尚未开启,整个生态产业链处于断层阶段,即其自身因素以及发展时机均抑制了其发展。

业务重组后的平安普惠,在个人信贷市场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日趋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成熟的时机下,以后发姿态实施破坏性创新策略对消费金融领域的在位企业发起进攻,借助破坏性技术、破坏性产品和破坏性商业模式成功破坏消费金融领域格局。将成熟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以及自身固有的征信数据与传统征信融合形成了大数据征信,在此基础上,平安普惠推出了功能更加简单的信贷产品,如氧气贷等,并借助品牌主张创新了营销模式和以大数据征信为基础构建了O2O2O等业务模式。纵观平安普惠的后发追赶历程,通过已有技术跨领域结合产生的大数据征信技术创新是平安普惠打破市场屏障迈出追赶的第一步,其后的产品创新进一步推动前进步伐,最终基于营销模式和业务模式的商业模式创新带来了业务规模的扩张,3个步伐紧密配合、缺一不可,详见表3。

表3 平安普惠破坏性创新路径

(二)基金理财——天弘基金案例

1.天弘基金发展历程

2004年成立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弘基金)由于自身等原因错失了先入时机,多年来持续以亏损状态徘徊在行业下游位置。在错失时机与市场环境严峻的双重不利条件下,天弘基金实施破坏性创新策略,于2013年与支付宝跨界合作推出余额宝,打破了已有市场格局,在实现自身飞跃的同时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天弘基金发展历程可划分为破坏性创新策略实施前的启航阶段和破坏性创新策略实施的飞跃阶段。① 启航阶段(2004—2012年)。天弘基金的市场份额与市场排名始终处于低迷状态。为扩展市场规模,天弘基金于2012年转变基金销售模式,舍弃传统淘宝开店的直销模式,将焦点转移至支付宝。② 飞跃阶段(2013年至今)。作为第三方支付的领航者,支付宝客户规模上亿、体内留存大量沉淀资金。天弘基金于2013年联合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为传统基金市场无法覆盖的“草根”群体这一新市场客户群提供金融服务,实现了金融领域与电商领域的跨界结合,改变了基金行业竞争格局,其公募规模排名跃居行业首位并将优势保持至今,在基金市场上成为众多后发企业争相模仿的典范。

2.天弘基金破坏性创新路径分析

(1)天弘基金破坏性技术创新。传统基金销售主要依靠第三方完成,仅需服务于直销系统的几十万用户群体;而天弘基金将货币基金直接嵌入支付宝则需面对上亿的支付宝客户;同时将以往5×8小时服务时限提升至7×24小时,这对数据库的共享及系统实时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鉴于此服务定位,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构筑了第一期IOE架构,随后与阿里云合作构筑云端架构取代传统扩容,成为国内首个基于云计算开发的应用系统。天弘基金的云端架构是在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技术基础上呈现的。基于互联网的支付宝大数据为天弘基金精准预估客户行为提供帮助,同时借助云计算对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使其及时把握申购、赎回信息甚至预测用户后续行为,继而使流动性风险可测可控,两者相辅相成为云端架构的正常运行奠定根基。天弘基金的云端架构虽然是国内基金领域的首创,但其实是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叠加整合。比照表2中“技术”变量的测度表达,天弘基金将基金市场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重新组合再造为互联网理财新兴人群提供服务,在改变技术发展趋势的情形下,成功实施了破坏性技术创新,也为余额宝这一破坏性产品奠定了基础。

(2)天弘基金破坏性产品创新。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将增利宝货币基金内嵌至支付宝平台推出的余额宝增值服务,目标定位于传统基金市场未曾关注的新市场潜在群体,启蒙了从未接触过理财行为的“草根”群体的理财意识。以往主流基金市场存在收益率与风险性高低匹配的各种组合产品,高收益率伴随着高风险,同时还附加申购金额、申购时间以及赎回时间等限制,低门槛、高收益、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特性在主流市场上难以达成。余额宝通过在传统基金维度的重新组合,将基金四维度全部进行优化,使目标群体在零门槛准入获取高收益的同时依旧能随时赎回消费。余额宝并未创新基金维度,只是通过对性能组合的重组使其具备了新的功能属性,但其却打破了现有理财产品的价值主张,冲击了现有市场格局。比照表2中“产品”变量的测度表达,天弘基金采取了破坏性产品创新路径成功推出余额宝,在重塑价值主张的同时开启了碎片化理财的先河。

(3)天弘基金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①营销模式创新。传统基金公司首选银行作为主要销售渠道,但后发企业难以参与银行传统渠道销售。互联网市场凭借其跨越时空的特性解决了营销成本与用户吸引两大难题。2013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基金销售渠道合法化之后,天弘基金舍弃传统银行销售渠道,推出余额宝服务,开创了基金公司依托电商平台的互联网直销渠道。利用支付宝的渠道优势,天弘基金的市场地位迅速提升,品牌效应大幅度提高。②业务模式创新。天弘基金将基金系统内置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直销自助式前台业务模式创新了业务模式。用户在传统基金网络直销渠道购买产品时仍需要经过一系列繁杂的传统业务流程,而天弘基金将基金直销系统内置于支付宝的网上直销模式极大地简化了业务流程。另一个业务模式创新点是基金赎回模式的创新。传统货币基金的T+1或T+2日赎回被余额宝的T+0赎回模式取代,同时余额宝对接淘宝、天猫等客户消费领域,使赎回基金可以直接用于消费。比照表2中“商业模式”变量的测度表达,天弘基金创新地推出了依托电商平台的互联网直销渠道、自助式前台业务模式和实时赎回的业务模式,推动了对市场的大规模侵蚀,以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实现了破坏性创新的最后一步。

3.天弘基金破坏性创新路径总结

天弘基金从诞生之初就以创新策略驱动其追赶在位企业,但种种因素导致发展缓慢,之后互联网的发展、市场客户群特性转变为天弘基金提供了新的市场领域,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的成熟与提前支取不罚息的政策则为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创新业务模式创造了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下,天弘基金以尚未挖掘的互联网新市场客户群为目标定位,实施破坏性创新策略成功颠覆市场格局,推动银行与基金行业的创新发展,详见表4。

表4 天弘基金破坏性创新路径

天弘基金通过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借助外界第三方科技公司与支付宝公司重塑价值网络,以大数据、云计算的破坏性技术创新作为市场颠覆的第一步,以余额宝这一破坏性创新产品为技术载物,配以营销模式与业务模式双向进行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余额宝的进一步快速成长,变革了市场格局,提升了行业地位,成功实现了对在位企业的追赶。

(三)第三方支付——腾讯微信支付案例

1.腾讯微信支付发展历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于2005年推出为QQ钱包提供底层技术支持的在线支付平台财付通(Tenpay),同一时期,阿里巴巴推出服务淘宝的支付宝这一支付工具。随着电商的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场景完全被线上电商市场覆盖,构筑在淘宝电商大平台上的支付宝以先天优势占据了绝对市场份额。2009年腾讯借助财付通与支付宝争夺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但未能撼动支付宝的市场霸主地位。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二维码技术的出现,腾讯采取破坏性创新策略,于2013年联合旗下财付通与微信发布微信支付,借助对支付技术属性的重新定义,以社交支付属性在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下迅速扩张,成功打破支付宝对市场的多年垄断,实现对在位企业阿里巴巴的赶超,相关阶段详见图3。

2.腾讯微信支付破坏性创新路径分析

(1)腾讯微信支付破坏性技术创新。2010年支付宝与银联合作的快捷支付功能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奠定了新的基准,支付宝由原有的工具属性逐渐向金融属性迁移。若延续此发展路径,第三方支付技术将会在现有金融支付属性的技术轨迹上延续发展。然而,2012年腾讯另辟蹊径,将支付领域与社交领域的技术进行融合,使得第三方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路径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发生迁移,此处的技术迁移并不是支付技术突破性创新的技术变道,而是指由技术的属性变更继而产生的技术轨道转变。支付宝引领的第三方支付技术是在金融支付属性下的技术发展,而腾讯在社交与支付领域的技术融合,使得第三方支付技术的属性向社交支付界面迁移,由此带来了该技术未来发展属性迁移的轨迹变更。第三方支付技术的轨迹迁移破坏了市场现有技术范畴,重新定义了未来趋势,为腾讯在缺乏电商平台等优势的情形下成功开辟了新范畴下的技术市场,为微信支付的市场侵蚀构筑了全新的技术环境。比照表2中“技术”变量的测度表达,腾讯开启了破坏性技术创新路径。

图3 腾讯微信支付发展历程图

(2)腾讯微信支付破坏性产品创新。植根于社交属性下的微信支付具备以往支付宝支付行为不具有的强社交性,将情感附加于支付流程中,产生了支付宝无法具备的功能色彩;附属于微信功能延伸的微信支付相较于独立APP形式下的支付宝具有更强的便捷性,给目标受众带来了更加便捷的使用感受。微信支付以更加便捷的支付体验与带有情感的支付行为相融合,带来了不一样的价值主张,改变了原有的功能衡量标准,比照表2中“产品”变量的测度表达,腾讯成功迈出了破坏性产品创新之路。

(3)腾讯微信支付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①营销创新。伴随移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技术的提升,第三方支付市场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对移动支付市场的争夺也从电商延伸至线下。腾讯抓住网约车这一全新市场的竞争时机,辅以巨额补贴获取目标客户群,使微信支付的品牌知名度大幅度提升。2014年、2015年相继推出的“新年红包”及“摇一摇”微信红包,借助强大社交属性使其在极短时间内达成了支付宝耗费多年才达到的使用人数,破坏了支付宝的竞争优势。②业务模式创新。微信支付连接公众平台各功能模块确保用户在微信内部直接交易、结算成为现实,多种支付方式降低了商家运营成本、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支付方式。微信支付与公众平台两者的合作促使线上到线下业务模式即O2O模式的形成;两者内部嫁接的合作方式使公众平台从传播信息的媒介者向电商平台延伸,也为微信支付的推广搭建了全新的B2C模式;微信支付与朋友圈合作构筑的O2O模式和C2C模式使得商业化流程中商品或服务的传递更加便捷和可接受。3种方式共同助力推动微信支付对市场份额的不断抢占。比照表2中“商业模式”变量的测度表达,腾讯布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商业模式是破坏性的,其成功实施了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并助推破坏性产品创新。

3.腾讯微信支付破坏性创新路径总结

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以电商平台为主导的互联网时代,腾讯基于QQ推出的财付通由于缺乏强大的电商平台支撑而未能与支付宝抗衡。然而,移动互联网时代腾讯推出的微信社交软件为腾讯再次布局第三方支付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腾讯联合旗下微信和财付通实施的破坏性创新策略在新背景下实现了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破坏,如图4所示。

图4 腾讯微信支付破坏性创新路径

与支付宝的打车补贴营销大战让腾讯微信支付成功侵入线下场景,电子红包营销活动则使腾讯微信支付打入线上支付市场,而腾讯微信支付借助微信功能属性与微信公众平台、朋友圈等构筑的全新“O2O+B2C+C2C”业务模式则为市场份额的抢占持续护航。腾讯凭借微信支付及商业模式的推动迅速实现了与支付宝平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战略布局,其根本还是依赖于财付通与微信联合构筑的破坏性技术创新。同时,在支付技术轨迹迁移的背景下,采用对市场产生破坏性效应的商业模式推出微信支付这一破坏性产品,实现对在位企业的追赶。

(四)跨案例分析

根据三家案例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对技术、产品、商业模式3个变量进行评判与编码,定义的测度标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好—较好—中—差,其中“好”代表其技术破坏性高、产品衡量标准变革大、商业模式破坏范围大及创新效果显著,“较好”表示并未带来巨大破坏效果但产生了可观的破坏效果及简单的创新,“中”则表示破坏效果、产品衡量标准小幅度变革,“差”表示无创新或创新效果远低于预期。对于追赶绩效这一变量,采用“是”与“否”表示,“是”代表后发企业开展破坏性创新成功追赶在位企业,“否”表示后发企业开展破坏性创新但并未成功追赶在位企业。同时,对于案例后发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遵循的技术发展轨迹以“主导”进行表示。3家企业发展历程与变量匹配详见表5。

1.破坏性创新的初始选择

(1)面向非主流市场的破坏性创新为后发企业追赶提供理论支持。维持性创新旨在通过持续提升主流技术进而提升产品性能,其着重点在于技术层面,在维持性技术轨迹下产品或商业模式的创新不会带来破坏性效果。平安普惠在业务独立整合前期遵循维持性技术的发展轨迹,却未能对市场产生冲击;天弘基金在启航阶段将目光锁定于主流市场,在与在位企业采用相同技术、资源差距较大的背景下,产品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均无法突破市场实现追赶。腾讯在电商为王的互联网支付时代探索挖掘第三方支付市场无疑也是失败的。破坏性创新是面向非主流市场的一种非连续性的创新,其更着重关注市场层面。独立组织架构下的平安普惠、与支付宝合作下的天弘基金、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腾讯微信支付均定位于非主流市场,通过对互联网技术、传统征信技术、即时通讯技术、支付技术的不同组合重组产生了与主流技术不同的技术轨迹,即破坏性技术,在此基础上使产品与商业模式同样具备破坏性,继而为后发企业对在位企业的成功追赶奠定坚实的基础。

表5 案例企业变量汇总与编码

(2)市场准确定位与时机准确把握是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实施的前提条件。综观3家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策略实施全过程,均是在对市场准确定位与时机准确把握的前提下成功进行破坏性创新。平安普惠始终以主流市场的边缘客户为目标群体;天弘基金借助互联网技术红利以服务“草根”新兴理财群体为目标;腾讯则将具备社交属性的微信支付以线下场景为市场定位。平安普惠以低端市场和新市场为切入口、天弘基金与腾讯微信支付则以新市场为入口,3家企业均是以不被主流市场所关注的市场为定位。此外,内、外部环境也为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的实施明确了时间。平安普惠在业务整合后具备独立组织机构,此时技术、市场、政策发展成熟更是为其创造了市场准入时机;天弘基金在大数据、云计算、征信产业变革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开启了互联网新市场入侵时机;腾讯微信支付在电商平台主导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互联网时代,依托二维码等技术成功抓住了机遇。

2.破坏性创新的一般演进路径

(1)破坏性技术创新为后发企业追赶的基础。通过对3个案例研究对象的横向比较分析,发现不管是哪种领域下的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追赶均是以破坏性技术创新为起始。破坏性技术并不是强调对技术的全新创造,而是变革了技术发展轨迹,平安普惠的大数据征信和腾讯的微信支付与财付通属性关联是跨领域的技术重组,天弘基金的云端系统扩容则是将互联网技术迁移至基金市场。

(2)破坏性产品创新为后发企业追赶的载体。在破坏性技术基础上进行的产品创新即具有了破坏性。平安普惠在大数据征信的基础上推出氧气贷等产品,重新定义了信贷产品;天弘基金在云端技术基础上,推出余额宝为目标群体带来全新价值主张;腾讯则在将第三方支付向社交支付属性迁移的基础上推出微信支付。尽管3家企业对主流产品功能属性只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重组,却带来了新的产品衡量标准。破坏性产品是破坏性技术的承载主体,两者相辅相成,没有破坏性技术的产品无法具备破坏性,而没有产品的承载也无法将破坏性技术进行呈现,故而破坏性产品创新为后发企业实施破坏性创新战略的第二步。

(3)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为后发企业追赶的实现方式。破坏性技术创新不仅为破坏性产品创新构筑基础,同样也为商业模式创新打下破坏性的根基。平安普惠在大数据征信基础上构建全新O2O2O与O2O的业务模式,从而带来巨大的市场破坏效果;天弘基金则在破坏性技术基础上创建基金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业务模式和不同于常规的T+0实时赎回业务模式,让余额宝迅速席卷市场;腾讯则以社交支付为根基构筑全新的O2O+B2C+C2C业务模式推动微信支付深入挖掘市场。商业模式形成的市场效应是否具有破坏性是由前期的破坏性技术所决定的。在技术产生破坏性的情境下,商业模式面对的技术范畴具备区别于以往的特质,因而能够对市场产生破坏性效应。与此同时,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的实体对象是破坏性产品,故而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是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实施的最后一步。

(4)破坏性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三者联动促进后发企业追赶的实现。破坏性产品创新与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均是以破坏性技术创新为基础;没有产品的承载,破坏性就无法跨越技术鸿沟;若没有破坏性商业模式,就无法实现产品对市场的持续破坏。平安普惠对消费金融的变革、天弘基金对理财市场的颠覆、腾讯微信支付对支付宝霸主地位的破坏,3家后发企业均遵循以借助现有技术重组形成的破坏性技术创新为创新策略实施的第一步,以此为基础,对现有产品性能重新组合进而创新破坏性产品,继而以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完成破坏性创新策略的最后一步的规律。

五、结论和启示

(一)结论

本文运用多案例研究方法,选取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贷、存、汇三维度的3家后发企业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内与案例间的纵横分析,探析了中国情境下互联网金融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追赶路径,案例研究结果验证了理论框架的合理可行性。研究结论如下:(1)破坏性技术创新、破坏性产品创新、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是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追赶的3条路径。后发企业以迁移现有技术发展轨迹的破坏性技术创新为创新策略实施的第一步,继而以技术载体的破坏性产品创新为践行追赶的第二步,最后以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为破坏性产品对市场的破坏给予动力,从而破坏现有市场格局,实现对在位企业的成功追赶。(2)在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实施过程中,破坏性技术创新是根本,破坏性技术为产品与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破坏性,破坏性技术创新与破坏性产品创新帮助后发企业跨越技术鸿沟并实现商业化,而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则是开启新市场、持续侵蚀原有市场的动力来源,三者相辅相成。(3)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成功开展的前提离不开对于目标市场的准确定位,更离不开对于时机的准确把握。清晰准确的市场定位可以为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指明破坏方向,充分有效地分析和把握内、外部环境可以帮助后发企业明确破坏性创新的实施时间。只有在二者同时具备的前提下实施破坏性创新策略,才能实现对在位企业的追赶。

(二)启示

本文从后发企业视角出发,探讨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后发企业对在位企业的破坏性创新追赶路径,不仅从理论层面丰富和完善了破坏性创新理论,更为重要的是为中国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追赶提供了实践指导,对新情境下的中国经济腾飞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研究结论对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实践的启示有以下几点:(1)传统金融行业跨界合作互联网,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作为中国金融搭载互联网下的重要创新成果,互联网金融后发企业的破坏性创新路径极具代表性和借鉴性。(2)互联网跨越时空,同时具有对社会资源优化和集成的功能。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成为必然趋势。传统行业后发企业需要重新考量时代环境,参考快速形成的互联网金融后发企业的破坏性创新路径,为其在新情境下运用破坏性创新实现追赶给予指导。(3)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和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驱动,后发企业应充分探索跨领域选择的可能性,积极开发基于新兴技术的破坏性技术,尤其要重视跨领域的技术重组、技术迁移;同时,后发企业应清晰准确地进行市场定位,在破坏性技术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产品属性和价值主张,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消费者的相关行为、属性信息进行挖掘,开发新的产品衡量标准,深入挖掘市场;后发企业还需不断构建和完善商业模式,在破坏性技术和破坏性产品的基础上创新营销模式和业务模式,实现精确化营销,提供满意的服务,从而带来巨大的市场破坏效果。

未来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开展:一是案例选择上,可以进一步考虑案例企业的行业属性和特点,引入更多后发企业作为样本,跨领域选择多案例进行深度研究。二是可以运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索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路径,在定性研究过程中融入定量研究,以更加直观的数据结果反映创新路径演变过程。三是可以进行案例的动态追踪研究,加强对后发企业破坏性创新成功实施后到完全转变为在位企业这一过程的研究,追踪案例的成长轨迹,对比分析破坏性创新追赶的不同路径的异同,进一步完善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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