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身之意: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女性与政治
——以川西北农村地区为例

2020-01-09 23:07崔一楠
关键词:婚姻法妇女身体

崔一楠 徐 黎

作为新中国颁布施行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五四运动以来逐步形成的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等现代观念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随后的几年时间里,中央政府和各地党政机关采取了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和贯彻婚姻法,一场旷日持久的运动式普法活动持续展开。贯彻婚姻法运动不仅推动了婚姻制度的变革,加速了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还深刻影响了人们对于身体及其意义的认知和解读。近年来,由于各学科之间交叉渗透已成常态,新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不断涌现,学界关于婚姻法的研究呈现出话语转型、视野下移、思路创新的趋势,与宏大叙事研究不同,很多学者试图在整理、利用地方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不同以往的视角和更加新颖的方式来探究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多重面向。就笔者所知,将身体政治作为切入点来透析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成果尚不多见,兼具身体史、新革命史[1]双重学术志趣的研究亟待丰富。检视身体、法律与政治三者之间的交织互动,可以拓展原有的研究视域,让传统与现代、法律与道德、政治与伦理等多个维度的关系得到更为生动和全面的阐释。有鉴于此,本文以川西北地区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为例,希冀经由身体去理解法律与政治,通过法律与政治来诠释身体,期盼此种尝试能够发挥见微知著之功效,为学界进一步研究和解读婚姻法贡献一己之力。

一、身体之伤:传统与现代的双重诠释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基层干部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婚姻法的新理念和新政策迅速、清晰地传递给农民,使他们理解和认同,进而转化为符合法律规范和政治需要的常态化行动,最终建立起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然而就川西北地区而言,此种努力绝非一蹴即至,农村妇女并未如预期那样翘首以盼。解放前,宗法制笼罩下的川西北农村呈现出伦理本位的特质,为了维护皇权、父权、男权和家族利益而从儒家经典中演绎出来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内外有别”等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农民普遍认为:“是猫就避鼠,是男子就做主”,“娶来的妻买来的马,听我使唤任我打”[2],囿于相对封闭、落后的环境,加之自身成长经历和认知模式的限制,很多女性特别是年纪大的妇女觉得:“男女根本不能平等,女的就得靠男人养活,这是祖宗定的理。”“自古以来女人就听男人的,打了骂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哪一朝都没变了天。”“老人们都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烈女不嫁二夫,嫁了人就得认命,这是守妇道。”[3]尽管农村妇女深受封建礼教的摧残,但在传统道德观、宿命论的影响下,大多数农村妇女没有强烈的反抗意识,不会轻易萌生变革固有婚姻制度,维护女性权益的念头。

动员农村妇女投身贯彻婚姻法运动仅靠不愠不火、按部就班的政策宣讲是远远不够的,川西北基层干部意识到,妇女动员的肯綮是要借助规模不等、类型各异的控诉会点燃性别革命与民主革命的燎原之火,促使广大妇女与封建纲常决裂,摆脱千百年来精神与身体的双重桎梏,唤起前所未有的群体觉醒。借助控诉会达到动员目的是有前提的,即妇女在回忆过往遭遇的基础上能察觉和体悟苦难,否则就会出现“几代人都如此,不知自己哪里苦”,“从记事起就这样,不懂为啥子要诉”[4]的被动局面。为此,各地党委告诫干部:“切勿空喊解放口号,应在贯彻婚姻法时大张旗鼓宣传妇女被虐待乃至杀害的事例,让妇女回忆封建婚姻制度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痛苦,增加群众对封建婚姻的痛恨。”[5]“控诉会不应唱空洞抽象的调头,要用残害妇女的案件深刻地教育群众,严厉批判封建思想。”[6]由此可见,身体之伤是动员妇女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由封建婚姻制度带来的抽象苦难需要具体化为感同身受的生理体验才能刻骨铭心,经由“身体之门”,婚姻法的宣传与动员才能真正内化为农村妇女自我救赎的动力之源,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农民对自己的感知更多地来自于身体,而不是经过反思的思想,更不是一个可以述说或者需要述说的东西。”[7]14控诉会召开的效果如何,不取决于法律条文掌握的精准程度,而受制于昔日苦难在多大强度、多长时间上落实到了生理感受之中。借助身体这一纽带,“封建婚姻”这一概念被生活化,成为妇女易于感知、不需言语描述的血肉之痛。

控诉会召开前,干部会走访调查,精心选择动员对象,一些身体苦难较重、生活境遇窘迫的农村妇女被视为重点关注群体。为了消除与妇女之间的距离感,干部在举止言谈、衣着打扮和话题选择上都尽可能的展现出乡土气息,和蔼可亲、平易近人的姿态有助于消除妇女的戒备和紧张心理,随着“摆龙门阵”(聊天)的进行,控诉动员便开始了。干部往往从生理感知(伤痛、劳累、饥饿等)出发,引导妇女经由身体苦难,认识到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访苦”和“引苦”让妇女的血肉之痛有了明确的指向性,此类动员工作绝非照本宣科式的泛泛而谈,而是感同身受基础上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当听到妇女哭诉自己的不幸时,妇联干部与妇女相拥哭泣,目睹此情此景者无不潸然泪下,极具感染性的氛围让妇女释放出压抑已久的情绪,她们“时哭时诉,越悲伤就越愤恨,越愤恨诉的就越是起劲”[8]。一系列关于身体之伤的回忆,一方面能让妇女在情感宣泄中坚定执行婚姻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妇女在今昔地位的强烈反差中,感受到新政权不同以往的革命性。

基于身体伤痛的控诉不限于个人,还会扩展到群体,小范围的控诉后,各村、各乡的妇女控诉大会随之召开。在控诉大会上,身体政治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演,妇女接连讲述耳闻目睹或亲身经历的身体受难史,例如什邡县龙居乡邓氏做了童养媳后,曾被强迫舔牛粪,其丈夫还用脚踢踹邓氏阴部,造成其流脓不止,数月不能行动[9]。绵竹县土门乡14岁女子严某被父母强逼嫁与同村叶某,严某又哭又闹,无法成亲,叶某怀恨在心,将严某强奸后掐死,吊在菜园门口[10]。金堂县日新乡童养媳冯氏不堪忍受婆婆杨氏虐待,提出离婚,杨氏竟用木棍击打冯氏眼睛,导致其左眼失明[11]。妇女的身体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封建婚姻制度下女性的悲惨命运。尽管参加控诉会的群众未必都经历过如此穷凶极恶、丧心病狂的犯罪,但是有关身体之伤的叙述会引发心理共鸣,为广大妇女提供理解婚姻法的“具身性认知”(1)所谓具身性认知,即通过身体的感知体验来构建我们赖以思考的概念和范畴,换言之,概念和范畴是基于身体的,大量的心理学实验已经证明,身体本质性的介入认知过程,影响了我们的判断、记忆。场域。对于不识之无的农村妇女而言,“反封建”、“权益”、“解放”等词语是抽象的“靶域名词”,需要通过易于感知的“源域概念”来理解和消化。讲述者撕心裂肺的控诉很容易激起围观者的同情,“痛苦哀嚎,伤心欲绝,因太过激动,几次昏倒在地”[12]的场景更让其他人感同身受。妇女看到的悲情会激活“感觉运动系统”,形成“所见即所感,所听即所触”效应,受难者与围观者在情感互通中建立起“共享的身体状态”,从而使“客体性他人”变成了“另一个自己”[13]。惨不忍睹的身体叙事极具渲染功能,在善与恶、正与邪的截然对立中,备受折磨的妇女迅速得到了集体意志的有力支持,有人高喊:“这些女人被祸害的那么惨,大家应该替她们讨个公道。”“将折磨女人的龟儿子绑来枪决,毙几次都不解气。”[14]

在控诉过往遭遇时,妇女列举了大量身体受难的事例,这些不堪回首的经历会涉及到她们的父母、公婆、丈夫等。但控诉的目的绝非动员妇女与自己的家庭决裂,不是在情感宣泄之后开展身体复仇,向农民批斗地主那样,利用阶级斗争的办法来解决家庭矛盾,而是引导和教育妇女把斗争的矛头指向旧社会的婚姻制度,认识到“制度性压迫”的本源劣根性。从表面上看,妇女的身体之伤是由她们的家庭成员造成的,但这样的认识是肤浅且危险的,控诉会十分注意向人们展示,父母、公婆、丈夫等群体也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受害者,他们对妇女的身体侵犯是封建思想操控下的“集体无意识”,被蒙蔽的个体不是造成身体苦难的罪魁祸首。妇女应该利用各种方式,积极向家人宣传婚姻法,将这些同为受害者的亲人解救出来,以己身之解放助力他人之解放。控诉会鼓励妇女“倒苦水”是为了结束冲突,而不是挑起冲突,控诉一方面旨在通过展示妇女鲜血淋漓的身体创伤,体现婚姻法的民主性与革命性,另一方面是在用寓“立”于“破”的方式弥合夫妻、家庭的创伤,促进男女平等。

妇女遭受的身体创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提供了政治和道德上的双重合法性,身体感受成为农村妇女接受性别革命理念和新民主主义家庭观的基础。在血肉之痛的表达中,封建婚姻成了传统与现代、官方与民间多维语境下的敌人,造成无数人间惨剧的封建婚姻制度不仅阻碍了平等、自由等民主诉求的达成,还严重背离了“相濡以沫”“比翼连枝”等深入人心的民间伦理传统,与农民期待的理想家庭关系水火不容。封建婚姻展现出反人性、反社会的特征,作为颠覆善恶之道、破坏传统美德的元凶,封建婚姻制度在明确政治上的反动性和法律上的破坏性之前,就已经具备了道德劣根性。在身体图景的映衬下,政治、法律与民间伦理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有了清晰的呈现:民间伦理的“恶”是政治上的“错”和法律上的“罪”得以确立的前提,婚姻法维护了民间伦理的“善”,它便拥有了政治上的革命性和法律上的进步性。贯彻婚姻法运动于政治、法律之外,明显蕴含着道德意义,它将妇女从身体暴力中解救出来,置于国家法律的护卫之下,此举好似行侠仗义、扶危救困等古老传统的现代演绎,有学者将新政权在农村进行的民主改革和法制化建设视为“宋明理学追求天理世界的现代表现”,可谓“新的圣王专政”[15]。在身体之伤的诠释与解读中,法律和道德交织叠加,法律被道德化,道德也被法律化,民主革命的政治期许和现代化的法律观念借助“她身之意”植入到了农村社会,婚姻、家庭及两性关系纳入到了国家治理体系之中。

二、身体解放:自由与规训的交织叠加

随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深入开展,农村社会原有的婚姻秩序被颠覆,解放前深受政治、宗族、宗教压迫的妇女拥有了支配己身的机会,拒绝包办婚姻和争取自由恋爱成为身体解放最典型的特征。在梓潼县,法院1951年共受理婚姻案件154件,其中女性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判决离婚的102件,占比约为66.2%。据绵竹、孝德、新市县下辖11个乡的统计,1951年共有281个童养媳返回娘家,164对包办婚姻的夫妻离了婚[16]。在广汉和什邡县,十余名尼姑还俗后自愿结婚,她们高兴地说:“毛主席来了,我们翻了身,从此不再迷信,要努力搞好生产。”群众也反映:“婚姻法真是不得了,连尼姑都不再受夹磨。”在绵阳县,一个月内就有64名年轻女性选择自由结婚,另有20多名寡妇改嫁,妇女们都说:“这下好了,婚姻法让女人活出了人样子来,想不到还能过上这么好的日子。”[17]婚姻法给予了妇女争取自由的权利,她们的身体从原有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保护。在民主革命浪潮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冲击下,封建婚姻土崩瓦解,妇女的身体不再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家庭的支配物,而是活生生的、只听从自己指令的生命体。妇女的身体解放不仅使自己获得了自由和幸福,而且也让更多农民接纳了新政权的立场和话语,在江油县城北乡审理包办婚姻案时,法院支持女方离婚,并要求长期虐待老婆的丈夫当众道歉,男方父母又哭又闹,扬言以命相搏,一些农民见状便大声指责他们:“封建脑壳,不要开腔”,“现在大家都在跟封建婚姻作斗争,你们非但不支持,还站在封建一边,思想太落后。”[18]从农民的言语中可以看出,“封建”“落后”“斗争”等原本属于民主革命范畴,体现中共意识形态的政治概念,已经在妇女谋求身体解放的过程中,悄然渗透进农民的日常话语体系,成为他们评判周围人或事的有效工具。

婚姻法促进了女性的现代化,其标志便是身体的觉醒和个体意志的确立,不过解放并非完全等同于自由,相较于“解放”这一具体的实践而言,自由是抽象的、基于政治构建基础上的。婚姻法将女性的身体从传统的束缚性关系中解放出来,还原为个体存在,实现了革命语境下的自由。然而此种自由绝非终点,更不纯粹,解放后的身体需要响应国家的号召,接受权力的规训。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的大背景下,女性群体被国家视为至关重要,但尚未被充分挖掘和利用的劳动力资源。婚姻法不仅仅要解放女性的血肉之躯,更要将其规训为新社会的劳动者,在革命的图景中,获得与男人一样的生产权是自由的题中之意。在中国乡土社会,从事家务劳动一直被视为妇女的一种“美德”,身体的操劳程度更是判断妇女是否“贤惠”“正派”的标准,但是家务劳动不但没有促进妇女解放,相反却构成了禁锢女性的围栏。恩格斯指出:“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失掉了意义;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19]159由此可见,妇女必须经历“娜拉出走”,才能脱胎换骨。婚姻法为上述目标提供了可能,它鼓励妇女跨越家庭的阻碍,像男性一样,投身到农业生产当中,撑起“半边天”。结合生产来谈婚姻和家庭成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常态,基层干部努力让妇女懂得,参与农业生产本身就是执行婚姻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没有生产性的劳动便没有身体的自由和平等。

在干部的动员下,越来越多的妇女不再只是“天天围着锅盆炉灶打转转,一直到头发白了,眼睛花了,光想着一家大小的吃喝,别的什么都不知道”[20],她们的角色从传统的家庭主妇变成了新社会的劳动者。不少妇女和男人一道开荒种地,挑粪砍柴,“夏天,烈日炎炎,女人整日在田里锄草,秋天又跟男人一起精心收割,每天鸡叫上山,日落回家。”[21]一些吃苦耐劳、头脑灵活的妇女甚至比男人的种田本领高,这种典型案例被各地广泛宣传,以此来扭转男人轻视女人的现象,例如彰明县在宣传婚姻法时,农民见到男人打女人,就说你家女人天天下地劳动,打人有啥子理由,该男人从生产上想了想,也觉得打老婆不对[22]。婚姻法激发了妇女的生产热情,她们因劳动而使自己的身体解放不仅停留在法律上,更扩展到了经济上。有些妇女因劳动而更加自信,她们要求在家庭内有平等的权利,要求跟丈夫“谈一谈”,对于“谈”这种平等协商的形式,很多男人最初表示不屑,“跟女人有啥子好谈的”,但面对女性坚定的态度,男人感到“十分惊讶”,“不相信自己的女人有了这样的本事”[23]。头脑僵化的丈夫与思想解放的妻子很容易进入到“对峙”的状态之中,最后的焦点集中到女性提出的离婚要求上,婚姻法的威力让男人选择妥协,“对峙”的结果是女性重回家庭,但却是一种胜利的回归,丈夫开始检讨自己的“大男子主义”,批评以往对妻子身体造成的伤害,甚至有的男人主动跟女人说:“你去开妇女会吧,娃娃留给我带。”[24]五四时期,鲁迅于《伤逝》中揭示的妇女身体之困在新中国的普法运动中得到了一种有力的回应,而“娜拉走后怎样”的疑问也在新民主主义的农村有了明确的回答。

婚姻法给了妇女自由把控身体的机会,她们的家庭地位和社会角色都因婚姻制度的变革而有所变化,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运动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有不少农民将婚姻法视为离婚法或妇女法,这一误读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离婚案件长期居高不下,部分地区男女性关系混乱,个别人打着婚姻法的旗号,借法泄愤,喜新厌旧,乘机行乐,由此导致了自杀与被杀事件持续发生。面对这些棘手的情况,一些干部试图用行政手段和阶级斗争的方式来规训妇女的行为举止,当复杂的婚姻问题遇到单一的规训手段时,难免出现矫枉过正、过犹不及的情况。例如有些干部谎称离婚要具备24个条件,离婚三年后才可以结婚[25]。为了防止“奸情”发生,各村“捉奸”之风盛行,有时捕风捉影,干部遇见年轻男女一起看戏,动作亲昵,便指挥民兵将两人押送到农协关了起来。对于婚外性行为,则采取开批斗会的方式处理,希望发挥“斗一儆百”之效,不过此举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因此,川西北各县指示基层干部:“处理通奸时不能公开斗争,每对通奸者看似是两人,而实际上他们每家都有亲戚,农民会戳这些亲属的脊梁骨,一个村斗争二三起这类事件,势必搞出乱子,甚至逼死人命,如果逼死了人,贯彻婚姻法还有什么好处。”(2)2017年4月20日对安县秀水镇原妇代会主任张某的访谈记录。对于基层干部来说,他们面临的情况颇为复杂,加之个人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思想认识参差不齐,拿捏好规训的尺度并不容易,以至于有些干部抱怨:“我们批评教育妇女是在做好事,有时候激烈一点也是必要的,要让妇女知道婚姻法不是让人乱爱,不是不讲生活作风,婚姻不是儿戏,但是管的多了,有些人会被说你思想封建,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两难情况。”(3)2017年5月13日对安县界牌镇原妇女委员陈某的访谈记录。

针对贯彻婚姻法时出现的问题,川西北各地采取了与“硬要求”不同的“软规训”,他们意识到:“光讲婚姻自由,不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农民接受起来很困难。婚姻法是很全面的,有尊老爱幼,夫妻和睦,教育子女等等,要是把婚姻法讲全面了,老太婆都会支持。”(4)2017年5月19日对江油市彰明镇原妇联干部刘某的访谈记录。为此,基层干部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增强了关于自尊自爱、家庭和睦、孝顺公婆等方面的宣传,希望“在提倡婚姻自主的同时,教导妇女更加注意遵守新民主主义道德”[26]。规训方式的转变,带来了积极的回应,在三台县,很多婆婆原本不让儿媳妇去开妇女会,担心“跑野了”,回家来“扯筋”(争吵),不但原来的“疙瘩”没解开,又有了新“疙瘩”。当听说干部告诫儿媳妇要孝顺公婆,照顾好家庭后,婆婆们都主动让儿媳妇去开会了[27]。在罗江县,几个老太婆逢人便说:“婚姻法硬是好,儿媳妇来家三年都没有喊一声妈,这次学了婚姻法回来,喊了声妈,问我吃什么她给做,儿媳妇对我好,我要对她更好。”群众为此还编了顺口溜:“你心合我心,愿得披筋筋(生活不宽裕),不合心不合意,金银当狗屁。”[28]由此可见,在“解放”之外,贯彻婚姻法运动努力引导女性以更加积极、更为负责的态度融入家庭生活,化解原有的矛盾与冲突,促进家庭和睦。为了给广大妇女一个明确得努力方向,川西北各地树立了不少先进典型,包括模范家庭、模范夫妻、模范婆媳等,各县、乡纷纷召开模范表彰大会,在台下群众雷鸣般的掌声中,干部给模范颁发奖品,佩戴大红花,很多妇女看了十分羡慕,表示“二天也要光荣一下,到台上去接受表彰”[29]。表彰大会具有强烈的示范意义,会场上很多婆媳坐在一起,商量回去如何搞好家庭关系;有妇女跟丈夫订立了互敬互爱的承诺书,还有一个老太婆跟干部要了一本婚姻法,准备拿回去全家学习,争取明年也来当模范,她说:“婚姻法是个宝,我们以后照着他们那样来做,不晓得要出多少模范咧!”[30]“模范”是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标准人”,是妇女效仿的楷模,广大妇女要对照“标准人”,完成思想和行为的修正,即“标定、体验和管理我们身体的方式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偏离的。这会影响到我们是将自身及他人的身体实践承认为‘正确的’、得体的,还是需要控制和矫正的。”[31]193表彰活动于无形中对妇女进行了规训,它为女性描绘了一个可以复制的、颇为理想的行为图像,以此来达到自我比拟、自我管控的目的。作为新社会的美德化身,“标准人”的身体操演模糊了国家与家庭的界限,使政治延伸到了家庭内部,榜样的力量让妇女逐渐接受了这样的思想,即这些模范是“我们”中的一份子,“我”也可以成为他们中的一员。

在身体解放和规训的互动中,似乎存在某种悖论:一方面,妇女的身体摆脱了旧道德、旧枷锁的羁绊而获得解放,而另一方面,其又被置于新道德和新政治的规约中,在劳动生产和回归家庭中失去了纯粹的自由。其实,这种身体的悖论恰恰消解在了革命的逻辑之中,在国家看来,革命式的身体解放是旧框架的颠覆,政治标定的身体自由是新框架的构建,身体由旧到新的“重置”就是“新女性”理应获得的更高层次的自由。自由不是彻底的自身意志支配下的行动,而是在新政治、新法律、新道德的范畴里,身体获得的满足时代之需、不同以往的权利与义务,只有符合国家意志、服务于政权建设的自由才是身体的最终诉求。贯彻婚姻法运动营造了一个“革命之场”,自从身体进入该场域的那一刻开始,其便不再是单纯的自然物,而是被权力形塑的“政治体”,它如同一枚硬币,一面关联解放,一面又包含规训,解放与规训统一于政治化的自由中,两者一体两面,互为表里。

三、身体意义:感恩与认同的外化表达

贯彻婚姻法运动让任人摆布,鸢肩羔膝的农村妇女一跃成为可以掌控己身,与男人平等对话的“新人”,此种变化不仅带来了自由和权利,还深刻影响了她们对身体意义的理解。近代已降,妇女身体意义的生成与演变错综复杂,从宏观上看,大致呈现出四种趋势,即国家化身体的构建、法权化身体的开启、时间化身体的诞生、空间化身体的拓展[32]231。在身体意义重塑与嬗变的历史进程中,农村妇女往往被遮蔽与无视,她们总是扮演着被动性裹挟的角色,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然而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昔日被羁系的血肉之躯在法制化、民主化的革故鼎新中宣告解放,时移俗易令妇女欢欣鼓舞,她们有意识的将身体感受与普法运动相联系,以一种主动性聚合的姿态表达着对新政权的感激和认同。在平武县,有妇女说,解放前自己时常被男人踢打,得了腰疼病,像是有块石头压着,连走路都没力气,婚姻法颁布后,政府给做主,女人的腰杆子挺直了,病也好了大半,她跟其他姐妹讲,共产党的法比大夫还管用[33]。相似的一幕也出现在德阳县,一个童养媳讲述自己受尽了封建婚姻的苦,挨打受气没地方说理,只能生闷气,时间久了害了咳喘,自从学了婚姻法后,气顺了,咳少了,她说是毛主席治好了自己的病[34]。还有妇女把婚姻法比作灵丹妙药,硬是把自家的歪儿媳变成了好儿媳,一家人的心病没了,自己的头疼病也不再犯了[35]。国家主导的普法运动具备了“身体治疗术”的功能,它极大地缓解了妇女面临的压力,用别样的手段治愈了女性的生理伤病,使她们的肌体因婚姻制度的变革而重获新生。妇女借助身体感观来表达对新政权的感激之情,从一系列身体救赎事例中凝聚起来的情感共鸣极具感召力,这将成为广大妇女接受民主意识和平等观念,主动执行婚姻法的精神动力。

婚姻法不仅解构了造成妇女身体之伤的制度性因素,它还催生了新的身体认知,让妇女的身体意义归属具有了明显的政治色彩。在绵阳县,一些年轻女性主张在婚礼上不叩拜天地和神祇,而是向毛主席画像鞠躬行礼,她们认为要是没有婚姻法,自己早就成了封建婚姻的牺牲品,如今像是重新活了一回,这条命是毛主席给的[36]。在昭化县,年轻寡妇通过自由恋爱找到了理想伴侣,她跟新郎说:“解放前死了丈夫要守寡,无儿百期满,有儿三周年,守满家族不准嫁,折磨女人几十年。如今婚姻法成全了你我,共产党比爹娘还亲,咱们以后就把共产党当做爹娘。”[37]妇女的感恩之语流露出了“身体国家化”的味道,除了生理性存在,身体还兼具了政治的意义和逻辑。贯彻婚姻法运动一方面实现了女性身体的主体化,她们不必再唯封建礼教之命是从,原本任由外力摆布的身体,如今真正服从于自己的意志;另一方面,运动也促进了妇女身体意义的升华,通过“借身言志”的朴素方式,妇女既表达了内心的真情实感,又完成了她身之意的重塑,被解放的血肉之躯不仅授之父母,也为政党和国家所有,此种“类血缘”关系在妇女的忆苦思甜中被反复的构建和巩固。

贯彻婚姻法运动赢得了妇女的拥护和支持,她们对新政权的认同让身体超越了个人支配物的层面,成为国家肌体的一部分。在言语感恩的同时,妇女还利用一系列富有追随之意,极具崇敬之情的身体实践来强化国家与个人的联系,让生产和工作有了强烈的情感色彩。在川西北各地,女性在生物学上劣于男性的观点被一再批判,“男人能做的活路女人也能做”,“女人不比男人差,把男人比下去”等口号一时间成为农村的主旋律,妇女纷纷表示,“过去娘家有九十九间楼,姑娘分不到一根椽子头”[38]的时代结束了,婚姻法让蹑屩担簦的妇女扬眉吐气,姐妹们应该行动起来报答恩情,“女人要赶到男人前面,为新社会多做事,才对的起毛主席、共产党的深情厚谊”[39]。被动员起来的农村妇女干劲十足,有的人带领互助组起早贪黑忙生产,将村里有名的后进组变成了当地的模范组,村里的男人都自愧不如,有农民问她为什么这么拼命,她回答说:“婚姻法让女人翻了身,姐妹们再也不用受封建婚姻的罪,这么大的恩,就算不要这条命也要报。”[40]在广汉县,有800名妇女当选了农民代表和乡政府委员,她们当中的不少人在参与基层政权建设的同时,挨家挨户宣传婚姻法,对于那些深受封建观念影响的家庭,还多次登门做工作,家里人劝她们歇一歇,她们回答说:“吃这点苦算啥子,共产党为了解放妇女吃了多少苦,妇女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心情舒畅,我们要加紧干工作,让更多的妇女学习婚姻法,把共产党的好政策送到更远的地方去。”[41]梓潼县的一些老太婆自发组成了织布小组,有时劳动到深夜还不休息,村里人好奇前去询问,她们高兴的说:“婚姻法团结了家庭,过去你怨我,我怨你的日子一去不复返,儿媳也像是变了一个人,家里家外的活路都做的好,我们这些老姐妹不知道怎样报答共产党的恩情,趁着还有力气,多织几尺布,送给解放军,让他们去打国民党反动派。”[42]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到,妇女的身体操劳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生存的需要和价值的实现,而是要服务于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贯彻婚姻法运动让身体实践具有了明显的政治意味,面对繁重的劳动和工作,身体不再排斥和被动接受,而是心甘情愿的主动作为。

妇女的身体参与是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回应,“知恩图报”既证明了普法运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凸显了政治对于身体的改造和利用。伴随着言语感恩、实践认同的持续发酵,关于美与丑的认识也悄然发生了改变。在传统社会,面容、肤色、体态、服饰等是衡量女性美丽与否的重要标准,“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则是广大妇女追求的目标。然而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原有的审美观念被解构,劳动妇女的形象成为美的典范,她们身材健硕、皮肤黝黑、衣着朴素、声音洪亮,有些妇女在开会时还会比一比谁手上皮肤粗,谁的茧子厚,谁干的农活多[43]。因长时间从事体力劳动而带来的印记给了妇女自信心和自豪感,“劳动光荣”、“自食其力”的逻辑让农村女性从事生产活动的样貌成为新社会美的象征,是劳动人民的本色。而如地主家女人那样衣着光鲜、玉软花柔的形象则被视为龌龊和丑陋,是罪恶的标志。贯彻婚姻法运动与土改运动几乎同时在川西北地区开展,反对封建婚姻与反对阶级压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阶级意识对妇女理解、认识婚姻法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农村社会,婚姻开始有了政治的色彩,而审美也打上了阶级的烙印,生理的美丑需由阶级的善恶来决定,审美被政治化,政治也被审美化。在接受阶级观念的同时,妇女的形象日益男性化,她们摆脱了昔日“弱者”的标签,成为农村社会的“强者”,在贯彻婚姻法运动营造的政治性话语体系中,妇女的生物性特征被弱化,而在“性别操演”[44]38后日益“雄化”的社会性别被一再凸显,经历“人之再造”的洗礼,妇女的身体告别了旧有模样,以一种新的姿态参与到了生产和生活中。

美国学者迈克尔·诺瓦克指出:“政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理解象征如何在社会中实际运作,以及了解如何在行动中使用象征的艺术。象征为人们理解政治提供了方式,因为政治过程往往依靠象征展现在人们面前。”[45]23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妇女的身体逐渐从“个人私密物”的属性中脱离出来,进入到公共视域之下,成为承载着法律与道德、政治与伦理等多重意义的象征物,它不仅是女性表达政治认同的符号和抒发感恩之情的工具,更是新政权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谓“身体即政治”。身体象征“并不是所谓的现实政治的残存维度;它更不是一面可有可无的屏幕,供真实事物在上面投射着苍白而黯淡的影像。它是真实的政治,以一种特殊的、往往是最有力的方式表现出来。”[46]244贯彻婚姻法运动让身体认同技艺得到了充分的展演,广大农村妇女不仅近距离“观看”到了身体感恩的戏剧性展示,还亲身参与其中,成为推动普法运动发展的关键性力量。社会地位的提升、话语权的掌握、公共权力的获得等因素唤起了妇女“空前伟大的体验”[47]96,这些内化于心的体验经由话语、实践、审美等渠道外化于行,成为民众对新政权最好的回馈。

四、结束语

贯彻婚姻法运动拉开了性别革命和家庭革命的序幕,它使广大农村妇女经历了一场“千古未有之变局”。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实践历程来看,这场运动并非是简简单单的宣传和推广法律的活动,而是一次旨在经由身体解放和观念变革之路,最终达到“人之再造”目的的运动式治理尝试。贯彻婚姻法的过程是通过改造妇女来改造社会的过程,新政权的“目光超越了如何管理一个崭新社会的细节问题,着眼于如何塑造一种新人”[48]259,推进国家的法制化进程,这无疑是新政权不懈努力的方向,但是实现妇女的自由和解放,并促进她们的革命化则更是共产党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使命和责任。任何塑造新的革命化女性的努力都不是空中楼阁,不会脱离身体而独立存在,身体是唤醒女性主体意识,激发生产热情,强化意识形态认同的依托和载体,没有躬行践履,国家与政党的鼎革之举便是纸上谈兵。

从控诉苦难遭遇、倡导自由解放到构建国家认同,从法律观念的传递、政治仪式的操演到认知模式的更迭,身体政治如一根红线贯穿在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中。身体是妇女接受婚姻法的基础和桥梁,过往的种种苦难记忆需要凝聚为凄入脾肝的血肉之痛,才能让人印象深刻,如影随形,一系列关于身体之伤的解读实现了法律规范与道德救赎,政治诉求与民间伦理的对接。婚姻法颁布前后,身体境遇的强烈反差既让妇女拍手称快,又释放了历史为现实服务的功能,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解放者形象。极富变革意义的婚姻法让妇女的身体不再是听人穿鼻的玩具木偶,而是具有独立意识,可以自我驱使的生命载体。承袭了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婚姻制度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浪潮和国家法律面前烟消云散,广大妇女第一次获得身体与精神世界的双重解放。自由与权利的赋予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妇女需要接受新道德和政治文化的规训,以一种平等的、进步的、更加积极和更具建设性的方式回归家庭,参与生产,完成从“依附者”到“建设者”的蜕变。贯彻婚姻法运动结束了父权、夫权大如天的时代,妇女的获得感与满足感溢于言表,在感恩与认同的表达中,她们的身体感知日益政治化,顽瘴痼疾的清除、生理机能的恢复、精神面貌的提振、审美观念的重塑都因婚姻制度的改变和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而发生。随着婚姻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和革命价值观的日益内化,妇女的身体归属和身体实践呈现出国家化的倾向,在“劳动主义”话语模式的影响下,她们的身体形象也日益男性化,一系列性别操演充分展示了女性的刚毅、果敢以及可以匹敌男性的伟大力量。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女性身体是1949年后中国身体演进与嬗变的一个缩影,在此后的历次运动中,身体始终“在场”,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身体被历史反复镌刻,历史也被身体不断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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