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林 栾群(赛迪智库)
2019 年10 月11 日,香港《专利条例》与《专利规则》修订刊宪,新的专利申请制度即原授专利制度(Original Grant Patent System)于2019 年12 月19 日施行。香港现行的专利申请制度是“再注册”(Re-registration)制度(后续将继续保留)。香港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地区之一,湾区知识产权协同建设对未来保持湾区区域竞争优势意义重大,此番香港专利制度改革势必对内地特别是大湾区知识产权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香港现行专利制度与改革需求。1997 年香港回归之后,其域内的专利授权需要在香港以外指定专利当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以及欧洲专利局),获得专利授权或提交指定查检主管当局发出的查检报告,之后才能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注册申请。香港现行的《专利条例》在专利权主体、保护范围、权利义务、侵权、撤销和修改等实体内容方面,基本沿袭了1977 年《英国专利法》和1975 年《欧洲专利公约》,换言之,香港现行的专利法更接近于欧洲特别是英国的制度。在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的全球60 强经济体中,有59 个拥有自己的原授专利制度。出于加强知识产权、设立全面的制度规管专利代理服务需求,香港将在保留现有“再注册”制度的基础上,设立原授权制度,以期进一步促使香港发展成为湾区科技创新枢纽。
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香港科技创新发展。香港区域创新枢纽的地位,从各国多元的专利申请来源上可见一斑。2006—2010年,在香港地区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所属国家数量前5 位分别是美国、日本、德国、瑞士和中国大陆;2014—2018 年, 前5 位 分别为美国、日本、中国大陆、瑞士和德国。庞大的在港申请专利的国外申请,以及内地与日俱增的在港申请专利数量,共同促使香港加快改革,需构建能够同时满足内地专利审查标准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专利审查标准的新型专利实质审查制度。特别是,在生物、化学等特定技术领域,从现行的“再注册”制度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标准往往比欧洲专利局和英国专利局更为严格(主要指新颖性与创造性等方面),此次改革客观上有利于确立最符合香港经济需要的专利授权标准。
促使香港本地专利代理服务人才队伍壮大。香港本地的专利申请数量一直处于低位,近5 年来年均申请仅有260 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香港本地专利代理行业有待培育壮大。此次改革势必使香港本地专利从业人员需求更加旺盛,毕竟,原授专利制度的施行需要大量能够全面掌控专利实质审查流程的本地专利从业人员。可以预见,香港将建立专利从业者清单,对此类专业人才进行集中管理并向公众公开清单。在起草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涉及技术专长的服务时,由符合专利代理资质的人员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就审查员提出的关于可专利性的疑问提供建议,并就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提出建议。
改革给香港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带来压力。改革利于创新和专利代理服务人才的成长,但在专利需求被唤起而服务能力未及时跟上的时间差窗口,在港专利申请成本将大幅增加,同时,专利代理服务的监管压力也会陡增。很多香港公司在内地从事研发制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保密审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这意味着,研发业务在中国的香港公司无论如何都必须首先接受大陆的审查,所以研发业务在中国内地的香港公司有可能不会单独申请原授权专利,因为“再注册”专利申请方式要比原授权专利申请更加便捷,利于节约成本。这对于香港的行业创新引导能力和专利行政管理能力,都是一个巨大考验。
应高度重视和发挥香港地区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中的枢纽地位、窗口作用和试验田角色。香港拥有得天独厚的金融、信息、贸易、人才、文化等创新优势,但受限于历史、空间和消费习惯等,形成了过度依赖金融和房地产的产业发展格局。在我国改革开放历程中,香港一直发挥着特殊的枢纽、窗口和管道作用,当前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同样可以作为进行法系融合和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和产业发展的一块“试验田”。根据2019 年7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9 年全球创新指数(GII)》,五大科学技术集群排名依次是:东京-横滨(日本)、深圳-中国香港(中国)、首尔(韩国)、北京(中国)、圣何塞-旧金山(美国),香港位列其中。2019 年2 月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支持香港在优势领域探索“再工业化”。这意味着国家重视香港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大力促进香港的科技创新,会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的一个突出重点。
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探索构建新型知识产权政策互认机制。政策互认是消除区际知识产权冲突、实现统一立法的重要途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构建知识产权政策互认机制,可以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由粤港澳三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政策协调点。政策协调点的主要功能在于,协调知识产权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协调是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立法中一些关键概念进行互认统一;知识产权程序法协调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湾区三法域通过专利、商标权利申请注册费用减免、知识产权执业资格开放等制度,加强大湾区城际间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减少由于制度政策差异带来的矛盾。
在湾区高校之间创设现有技术(Prior Art)同行评审试点项目。从短期看,香港原授专利制度的实施,势必会受到现有专业专利审查人员相对短缺的制约和影响。粤港澳湾区是高等学府的重要聚集地,汇聚着大量的科研与学术精英。试点项目鼓励专利申请人将专利申请提交到同行评审系统中,由遴选出的高校教职人员以及技术专家进行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阅,并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查报告再返回给专利审查员作为重要参考。通过同行评审项目打通高校与政府的连接渠道,一方面,会大大降低新的专利制度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广东、香港、澳门分属不同法系(中华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区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存在许多冲突,可以通过高校同行评审项目、学者与专家自由的学术交流和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缓解。更长远的考虑是,当下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协作方式催生出大量极富经济效率的商业和技术模型,在高校内建立同行评审项目,旨在通过互联网在线协作系统,连接聚合起高校丰富的学术资源,快速高效地审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现有技术。更重要的是,同行评审过程中很可能产生商业合作“火花”,从而为真正的产学研一体化做好落地铺垫和前期准备。另外,同行评审项目与政府的实质性专利审查相互独立,可以保证同行评审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