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相关政策文本分析的校园贷概念界定

2020-01-09 22:02张洪萍毛晶玥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校园网网贷借贷

张洪萍 龚 爽 赵 雨 毛晶玥

(1.汉江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2.汉江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目前,学术界对于校园贷的定义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只要是面向大学生提供的贷款,都应该定义为校园贷,如吴鹤群、成晓越[1]认为,在国内,从广义上来说,校园贷包括所有面向大学生提供的贷款;二是只有面向大学生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才是校园贷,如李永升、李晓[2]认为校园贷是以高校学生为服务对象、以互联网金融等为载体的消费借贷形式;三是借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非法高利贷即校园贷,如蒋英燕[3]认为校园贷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游走于法律监管边界,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实质上的非法高利贷。在以上三种定义中,校园贷都是带有负面色彩的,这些定义也与我们常见的新闻报道中采用的校园贷定义接近。

校园贷定义众说纷纭,不利于对校园贷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入研究及实践层面的监管。那么,怎样定义校园贷?校园贷作为在生活实践中产生的现象,也应该回归到生活实践中去界定。从2016 年4 月到2018 年7 月,以银监会或教育部为主体,共签发了五份与校园贷相关的政策文件。通过政策内容分析法,本文对这五份与校园贷相关的政策文本进行逐篇阅读,识别和归纳文本中的相关内容,并进行编码,从生活实践层面厘清校园贷的概念。

一、政策文件梳理

五份与校园贷有关的文件如下:《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校园不良网贷风险警示教育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本文将这些政策文本依次按照F1 到F5 排序。

二、分析框架

校园贷原本是为大学生日常消费提供便利的一种金融服务产品,但随着一些不良校园贷的出现,校园贷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屡屡出现“学生因欠巨额债务跳楼”“裸条事件”“暴力催收”等乱象[4]。一起起悲剧事件的发生屡屡挑动社会的敏感神经,在舆论环境中,“校园贷”已趋于“妖魔化”[5]。

那么,现有的政策文本对校园贷怎样画像?笔者通过政策内容分析法考察校园贷的概念。校园贷相关政策文本信息中包含了校园贷在政策语境下的定义和主要特点,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得到系统的、客观的对校园贷的描述。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五份与校园贷相关的政策文本进行逐篇阅读,并对文本中相关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并作相应的编码,从而进一步进行整理和分析。通过编码分析,可以得到与“校园贷”相关的三个编码:发放贷款主体、贷款客体(借款人)、贷款方式及特征。

(一)发放贷款主体

针对贷款主体,F1 指出:“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一些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F2 指出:“随着各高校相继开学,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加大校园业务力度。”F3 指出:“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学生开展借贷业务。”F4 指出:“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F5 指出:“不良‘校园贷’问题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近期发现,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为逃避监管,改头换面通过‘回租贷’等形式继续面向在校学生开展贷款业务,严重威胁学生权益,危害校园安全。”以上内容表明政策制定者把校园网贷的主体界定为“网络借贷平台”,特别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 网络借贷平台),而校园贷发放贷款的主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的中介机构(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非网贷机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F4 指出银行也有开展校园贷的业务,说明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是校园贷的主体之一。

(二)贷款客体(借款人)

五份文件都体现了校园贷的贷款对象。F1 指出:“一些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F2 这样描述校园贷的贷款对象:“一些P2P 网络借贷平台加大校园业务力度”,“诱导学生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甚至为此背上高利贷”。F3指出:“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F4 指出:“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F5 则指出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为逃避监管,改头换面通过“回租贷”等形式面向学生发放贷款。尽管其表述不一样,但是在这五份文件中,校园贷的贷款对象都指向在校学生。

(三)贷款方式及特征

五份文件也描述了校园贷的贷款方式及特征。F1 描述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手段有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造成的结果是诱导学生过度消费,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让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F2 文件的描述和F1 基本相同,也指出贷款方式主要是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等手段,结果导致学生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甚至为此背上高利贷。F3 更为详尽,指出校园不良网贷的借贷特点是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欺诈宣传、促销;收取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费、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或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F4 特别强调一些地方的“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F5 指出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为逃避监管,改头换面通过“回租贷”等形式继续面向在校学生开展贷款业务。在这些政策文本的描述性语句中,我们尝试勾勒出校园不良网贷的贷款方式画像:一是贷款方式往往采用P2P 网贷的形式,手段主要是虚假宣传、隐瞒实际资费标准,降低贷款门槛;二是从结果上看,诱导学生过度消费,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结论

通过政策文本分析可知,校园贷针对的对象是学生,这一点和我们的日常经验并不矛盾。同时,分析这五份校园贷相关政策还可以得出,校园贷的开展平台有金融机构、网贷机构和非网贷机构,这一点与学界某些学者“只有面向大学生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才是校园贷”的观点是相异的。政策制定者在这些与校园贷相关的政策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校园贷的定义,只有关于校园贷的模糊“画像”,这些“画像”内容来自现实生活,是校园贷真实的、情境的镜面性描写。由于五个政策文本并没有从本质特征上对校园贷进行严格的界定,我们只能通过政策中有关校园贷、校园网贷、校园不良网贷的描述性语句来尝试界定校园贷。可以确定的是:校园贷面向的对象是大学生;校园贷这一概念是中性词,与之相对的“校园不良网贷”是负面词汇。根据目前能够确定的要素来定义校园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校园贷是针对在校学生的一种借贷形式。对比政策语言和舆论环境中趋于妖魔化的校园贷描述可以看出,舆论环境中的校园贷一般是指由P2P 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的针对在校学生的一种借贷形式,其采用的主要手段是虚假宣传、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降低贷款门槛,诱导学生过度消费,造成的后果是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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