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蓓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8)
在风险社会越行越近的今天,传统犯罪威慑策略在减少犯罪或防控重新犯罪方面失灵,更无法有效防控风险于未然,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主张建立“政府控制”模式来规避犯罪行为,而发达国家犯罪率的持续增长证明了司法预防与社会预防的局限性,政府控制策略因代价昂贵且对预防犯罪的影响微乎其微而最终走向失败,寻找更为科学、高效的预防犯罪策略成为一个重大课题。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打破了预防犯罪工作的瓶颈,基于大数据的犯罪情境预防策略能够实现防患于未然,不仅有效降低了犯罪率,而且极大地节约了警务运行成本,为风险社会的应对提供了技术支持。
风险是永恒存在的,较瘟疫、饥荒、自然灾害等所指向的“风险”不同,贝克所言“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并非具体的风险事件,而是由现代化自身制造的、普世的、超越人们感知能力并具有毁灭性后果的风险。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不可预知、犯罪责任主体难以认定、青少年犯罪风险大增、政府预防犯罪权威弱化。如此形势之下,传统犯罪威慑策略已然无益于减少犯罪,更无法有效防控风险,大数据在预防犯罪工作中大有可为。
对于传统预防犯罪工作而言,其特点如下:第一,以事后惩戒为主,不注重事前跟踪调查,导致事前预防效果不甚理想;第二,以既有案件类型为防控重点,导致传统预防犯罪工作很难适应新型犯罪类型,加上防范工作未成体系,因而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功效;第三,防范决策制定与防范工作存在时间差,这导致犯罪预防缺乏应有的时效性。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预防犯罪方式的局限性,通过数据分析结构制定防范策略,实现了预防犯罪工作由传统消极的事后震慑转向积极的事前预防,具有显著的应用价值。司法人员可通过收集、挖掘某一地域范围内的犯罪数据,确定该地区的犯罪关联性,这样无需受制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即可高效应对。例如,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可对某地域的高频危险词汇进行筛选、搜集及分析,精准预测此地可能即将发生的不法行为,并提前在高危区域布设防范措施,将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1]。
传统预防犯罪工作中,数据处理与分析大多直接而简单,而在大数据时代,庞大的数据库为预防犯罪工作提供了充足的样本,能够科学应对即将出现的犯罪类型,为预防对策的制定提供了深入的分析与精准的预测,实现了预防犯罪工作手段由传统的被动防范向主动预测方向的转型升级。从形式来看,大数据乃众多网友现实操作的直观反馈结果,这为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与决策的形成提供了极为充足的样本,应注意的是,样本愈大,最终分析所得的反馈结果就愈精准,预测结果发生概率也愈高,防范覆盖面就愈加宽泛,如此即可有效规避和防范即将出现的犯罪类型。司法工作者可借助于大数据库这一庞大的网络资源库,全面收集案件线索、分析评估数据,并借助数据相关性找出突破点,有效节约侦查成本,并减少侦查工作对个人经验的依赖性,有助于主动发现犯罪苗头、遏制犯罪行为,为精准侦查破案提供科学依据。
在预防犯罪措施制定方面,大数据技术打破了传统盲目防控工作格局,借助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达到了精准布控的目的。具体而言,大数据技术的高效率与迅捷性极大地提升了预防犯罪决策制定的实效性与时效性。侦查人员利用互联网快捷的传播方式精准把控了海量的数据信息资源,成功打破了时空等限制因素,瞬间即可精准锁定风险来源及其可能的扩散路径,为防范措施的制定预留了足够的时间。除此以外,大数据技术的前瞻性配合超强功能的云计算技术,可将互联网平台留存的细碎的搜索信息逐步还原为犯罪关联因子,结合数据挖掘等深层次计算,保障防控决策的形成更具科学性与针对性[2]。
大数据乃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小数据到海量数据,再到大数据,甚至无限数据,每一阶段均离不开价值的指引与前赴后继的研究投入,也充斥着持续跳动的不安因素。大数据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为预防犯罪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严峻的挑战,但错并不在剑,而在于能否科学用剑。
大数据来源于网络个体运用搜索引擎时产生的碎片化记忆,而这无可避免地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嫌疑。大数据在为犯罪防控提供重要数据情报价值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地埋下了犯罪的隐患,因收集大数据而涉嫌侵犯隐私并遭遇诉讼的案件不胜枚举,如Google曾派发车辆在全世界各大都市拍摄全景照片,并不慎拍到一组完整的电子邮箱密码而遭到起诉,当地政府认定了Google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实。一方面,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而言,借助大数据技术主动搜集危险线索确实为预防犯罪工作带来了便利,但由此可能引发的隐私泄露问题也不容忽视,“棱镜门事件”就是一个警钟;另一方面,远程医疗、智能APP、智慧家居、遥感设备的广泛应用使得人类社会逐步趋近于“无隐私时代”,技术软件的研发与应用固然为预防犯罪分析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持,但也严重威胁了公民的隐私权;此外,部分企业、个体等基于利益或其他目的运用技术手段获取公民信息,一旦落人不法分子手中,将严重威胁人们的人身、财产等安全[3]。
在预防犯罪领域运用大数据需耗费大量资源,若与后期打击工作平衡不当,将本末倒置,影响犯罪震慑效果。一方面,大数据仅仅是对未来社会发展轨迹的一种预测,其所获取信息的证明力还未完全达到摒弃一切可能的程度,难免存在失真问题,并直接导致预防犯罪措施制定的不精准性,继而引发一系列负面效应。换言之,在当前整体防范体系下,一旦发现某一地域存在不法迹象,只能通过增强警力来预防,而这势必需要大量司法资源的调度,一旦预测失准必然引发资源浪费,并出现负面连锁反应;另一方面,打击和预防犯罪工作仍集中在国家宏观层面,应注意的是,当前国内安全态势仍不容乐观,犯罪增长率逐年递增,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若过分注重打击犯罪,就会无形中压缩大数据的运用空间,但若在大数据应用方面投入过多资源,又会直接影响犯罪打击力度,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命题[4]。
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被用来预防犯罪,也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更新犯罪手段、拓展犯罪领域,由此引发了犯罪防控与犯罪学习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分析并定位潜在犯罪目标的手段,“亚马逊监视着人们的购物习惯,谷歌掌握着人们的浏览习惯,而微博似乎什么都知道,不仅窃听了我们的心思,还描绘了个体的社交关系网”,可见,司法人员可运用大数据预测潜在犯罪,犯罪分子也可利用大数据寻找可供侵害的对象并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大数据为警务人员提供了精准的情报,也为潜在犯罪人员犯罪目标、时间、环境的选择提供了导向性建议,结合数据结果明确警务资源配置重点区域与防控关键,调整自身犯罪行为,有意识地转移犯罪。此外,大数据甚至激发了数据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拓展了犯罪的领域,犯罪行为不仅体现在技术破坏、非法截取信息等方面,还体现在大规模数据监控、过度挖掘、恶意滥用等行为,为预防犯罪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条件已然成熟,但思维观念的不同步与制度、资源、人力保障的缺失导致这把锋利之剑缺乏规制。一方面,多数侦查人员的观念意识尚未与大数据同步,仍停留在数字时代,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数据收集分析中过于倾向特定数据,忽视了数据范围,强调子数据精度却忽视了数据集的广度,加上个案化因果分析导致整体评估预测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大数据价值;二是数据循环利用思维不足,导致数据犹如“一次性材料”用完即扔。另一方面,大数据与信息网络的融合逐步改变了物理空间、虚拟空间的联系,这使得世界日趋多元融合,各项秩序亟需新规则、新制度的维护,以维护世界变革后的稳定性与安全性要求,此乃预防犯罪的需要,而当前预防犯罪工作中大数据技术的深入应用仍面临着战略导向、资源投入、人才培养、政策制度完善等方面的挑战。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推进预防犯罪工作的发展仍道阻且难,需要集多方合力构建智能、精确的基于大数据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真正实现预防有方向、打击有重点,将犯罪行为遏制于未遂之中[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