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背景下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探究

2020-01-09 19:01王艳杰许阔林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净值资管理财产品

■王艳杰,许阔林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理财”的出现,最早起始于1996年中信银行的“私人理财中心”。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首个人民币理财产品。2007年,中国银行推出私人银行业务,促进了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新格局的形成。2013年,支付宝协同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业务。次年,互联网金融写入中国政府报告。由此,在中国银行理财行业,理财资金规模呈现倍数增长趋势,而背后潜藏的金融风险也日益凸显。如监管套利、刚性兑付、期限错配、多层嵌套等金融问题,给银行理财行业带来更多风险威胁。为维护金融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资管新规》于2018年正式实施,随后,基于《资管新规》的各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在这一背景下,对银行理财业务有哪些冲击和影响?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推动理财业务有序展开?

一、《资管新规》政策要点及对银行理财业务规制

(一)对《资管新规》政策要点的解读

长期以来,在银行理财业务领域,理财产品因其“风险低、收益稳、兼具资本流动性”等特点,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有关数据统计显示,保本理财产品约占整个理财行业的三分之一[1]。自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的正式实施,去通道、打破刚性兑付、规范杠杆操作、规范理财资金池、实现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等相关配套细则的落地,对银行理财业务带来了更多新挑战。《资管新规》的出台,其涉及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政策有两方面。一是打破刚性兑付,全面推进净值化管理。如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针对一些金融理财产品,在出现兑付困难时,银行不得垫付;对负债端预期收益率产品,要明晰核算原则,积极推进净值化转型;对投资端资金池进行规范,禁止理财产品期限错配;对各金融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从政策及监管方面,做好各资管业务、资管产品的分离管理,促进资管业务向代客理财的回归。二是消除多层嵌套,降低杠杆水平。围绕各类资管产品,明确限定杠杆上限,对各类资管产品,只能嵌套一层;对各理财业务或产品,缩短投资链条,降低运营管理中的不确定性。

(二)《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规制

从政策层面来看,《资管新规》具有纲领性,涵盖理财、非标、智能投顾等领域。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规制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理财产品端的规制。对照《资管新规》相关条款内容,将理财业务作为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就是说,在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中,其表述不能对“本金”“收益”等作出承诺;对于所谓的保本理财,只能按照存款业务来对待。同时,针对理财产品在销售时,不能明确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必须纳入净值化管理。如可以结合实际,对各项理财业务及产品的净值增长变化进行公布,配以业绩比较基准,指导投资者了解各项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状况。这样规制,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而言,各项理财产品均按照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来测算,而非在理财产品发行时,在说明文件中进行表述和说明。二是对营销端进行规制。《资管新规》明确规定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理财服务。在新规出台前,投资者往往关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期限,而对银行将理财资金投向何处,存在多大的风险等并不关心。这种情况,也与过去刚性兑付有关。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理财经理往往侧重于对收益率的推荐。新规后,要求金融机构要对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进行适当性管理,要让投资者了解理财资金的去向、可能风险属性等,并严格执行理财产品“双录”规定。由此,将银行理财业务作为真正的“代人理财”服务,让广大投资者了解理财产品自身的风险。三是对投资端的规制。从新规内容来看,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时,要对相关理财资金进行单独管理,建立单独账户,实施单独核算。新规规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各项产品,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少于90天,直接阻断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利用短期理财产品资金进行错配到长期资产管理中,以获取期限利差。同时,针对资管行业中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等问题,新规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约束监管套利。新规中,根据资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私募产品;从运作端,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品类,打破行业监管限制,实现对同类产品统一监管,衔接资金来源端,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识别;衔接资金运作端,实现资产去向管理,从而消除多层嵌套带来的监管风险。

二、《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资管新规》对理财业务的冲击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银行理财业务而言影响是巨大的、深刻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8年)》显示,新规实施后,整体上各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总体平稳,同业理财规模与占比持续“双降”,新发行封闭式理财产品期限增加,理财资金配置日趋标准化,新发行理财产品中,出现以中低风险产品为主等特征[2]。事实上,对于各银行理财业务的拓展,面临诸多挑战。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过渡期各理财业务总体下滑。由于新规规定,所有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必须以单位净值进行管理,使得一些理财产品资金流失。一些投资者,在没有银行承诺“保底”条件下,会放弃银行理财产品,或者转向存款类产品。针对新规中,对短期理财产品的限制,使得一些投资者,会选择流动性更高的基金产品。一些风险承受力较高的投资者,会选择债券型或混合型基金,来博取高收益。过渡期的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的发行,对银行而言遭遇受冷。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加大理财产品设计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对理财经理、柜员等进行专门培训,让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吃透新规内容。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还要做好各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周全、及时的投资信息。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控挑战。新规对刚性兑付的打破,对于理财资金转向代销或受托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受托资金的风险管理,特别是在内部审批、风控程序完善上,要做好风险规避与转移。针对净值化管理,银行等机构要制定符合公允价值的净值生成规范,能够做到对各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控制。

(二)《资管新规》对理财业务带来的发展契机

《波士顿咨询(BCG)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规模首超日本,居全球第二。据2018年全球私人银行排名显示,中国招商银行私行规模突破2万亿元,但仅为瑞银集团(UBS)规模的八分之一。由此可知,中国庞大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必将成为银行理财业务的新蓝海[3]。新规的出台,尽管对一些投资者及银行理财业务带来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新规也为理财业务创新带来新机遇。主要体现在: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特别是积极顺应新规要求,主动转型,围绕理财行业,创新理财产品与服务,提高市场份额。如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着力提升投资能力,依托固定收益投资市场,引入FOF、MOM等新型合作模式,拓展理财业务投资渠道。二是明确对银行下属理财公司的科学定位,推进市场化管理。各银行在理财子公司建立上,要作为表外业务,设置具有独立法人的理财公司,与传统金融信贷业务相隔离,增强理财公司的独立性、自主性,以市场化运作,来提高自身风险管控能力。三是优化理财业务类型,关注投资者需求,积极开发新型理财产品。高收益对应高风险,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意识培养,将权利类、金融衍生类理财产品作为重点。同时,银行要对投资者进行管理,要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高净值客户是私人银行的重要客户群,要以客户为中心,深度挖掘客户需求,制定更具针对性、可行性的理财产品。

三、新规背景下银行理财业务的创新对策

(一)银行要做好理财业务产品创新,树立品牌意识

新规背景下,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优化理财产品战略上,要树立品牌意识,要加强理财产品的创新与设计,顺应新规要求,推动理财业务良性发展。一要参考结构性存款理念,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重构化设计,使其符合新规,满足投资者保本需求;二要注重理财产品分类管理,构建多种类、不同期限、不同起购的金融理财产品,以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三要降低理财门槛,特别是降低起售金额,让更多投资者能够参与其中;四要打造爆款型理财产品,深耕理财行业用户,增强银行理财产品竞争力。当前,金融科技发展势头迅猛,信息技术在金融理财产品中的应用,成为银行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依托金融市场,着力开发理财产品,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更应该深耕金融科技。围绕资管新规,银行要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要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升级现有风险控制体系,整合线上、线下运营一体化管理。如引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手段,为用户提供更加多样、实时的金融理财服务。因此,通过技术创新,完善金融理财体系,搭配先进的资产管理系统,来提升银行的品牌价值。

(二)设立资管子公司,做到资管业务与表内业务的分离

纵观国际,摩根大通、瑞银等国际知名银行,多以资管子公司形式进行独立运营与管理。子公司具备更强的自主性、独立性,可以深入对接市场,做好各资管业务的整合,做到优势互补。同时,资管业务与银行存贷业务的分离,有助于拓展银行的综合实力,便于设计满足投资者需求的多种理财产品,提高子公司资金净流入量。理财回归本源,对于“理财有风险”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银行在资管业务及理财产品创新上,要积极应对新规要求,如“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这就需要投资者能够理性对待理财产品,深刻认识理财既可以收益,也可能有风险。同时,围绕新规,各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展开差异化管理。如各商业银行,应该通过独立法人子公司展开理财业务。对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门的理财业务部门,对各项理财产品进行统一管理。2018年12月,银保监会已批准多家商业银行设置理财子公司。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都建立了相应的理财子公司。对理财业务,要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理财子公司的成立,以独立法人方式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4]。从法律上,理财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母行隔离,阻断理财产品风险对母行的影响。同样,理财子公司享有更多的自主权,能够结合金融市场,展开灵活多样的理财产品创新服务,提高理财产品市场竞争力。由此,理财子公司与母行的分离,也为实现差异化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做好资管产品长期管理,提升资管产品效益

在新规背景下,各银行要将理财产品长期管理作为重点,特别是有效规避错配风险,提升理财业务综合效益。通常在资金端紧张时,银行会采取期限错配方式,来吸收资金,化解资产端危机。但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给银行带来风险。为此,各银行要创新技术,做好科学分析与规划。从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类型来看,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仍占主导,净值化理财产品相对缺乏。根据资管新规预期,要推进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要充分调研市场,制定“稳中求进”的过渡期产品策略,如调整净值化管理在理财产品中的主流地位,优化投资理财产品结构。结合金融市场的承受力,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使得一些金融资产套利空间受到压缩,如何留住客户,如何保证利润增长,成为各银行理财业务子公司面临的迫切难题。通过理财产品长期管理,来提升银行净值化管理水平。银行理财产品在长期管理上,要顺应客户需求,适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在资管新规引领下,创新理财业务净值型产品,激活银行自身内在动力。如银行理财业务部门,要加强理财产品设计能力提升,特别是对债券、股票等标准化产品的深度挖掘,来填补银行自身弱项;要加强对理财产品配置策略的优化,加强市场预判与分析,加大增值预期固定理财项目,减少对“非标资产”的依赖,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体系,提升资管产品综合收益。

(四)加强银行理财人员专业培训,做好投资者教育引领工作

加大人才储备,特别是在新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理财部门,要积极吸纳、引进高素质优秀人才。如投资理财行业分析师、理财产品开发与创新人才、投资理财风险管控人才等。面对新规,各银行等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与管理,特别是在学习新规内容,领会新规精神上,要突出专业培训,提高理财人员的专业素能,如很多理财人员,仅关注基础理财产品或服务,影响纵深方向拓展。通过理财专业培训,涵盖证券、投资、保险等领域知识,将之纳入员工绩效管理中。理财产品的开发、理财业务的拓展,都需要建设专业化理财队伍。相比证券、基金,理财业务其风险有其自身特点。资管新规的实施,银行要加大理财风险管控,特别是组建高素质专业理财产品开发队伍,开发出有竞争力的理财产品,提升理财业务综合业绩。注重科技金融人才的引进,通过展开技术、业务交流活动,提升理财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另外,做好投资者引导与教育工作,针对投资者保本思维,理财人员要转变观念,增强净值化意识,对投资者进行讲解、说明,提高投资者风险与心理承受力。理财产品的宣传与销售时,银行还要做到投资者的全面教育,面对不同客户及其需要,银行要从客户风险接受能力层级评定中,展开客户细分管理。如新规下,理财产品投资门槛降低,很多阶层投资者都可能参与。面对不同投资群体和客户,银行理财业务人员,要从目标群体划分上,展开针对性理财知识培训。银行要把握资管新规机遇,拓展投资者规模,引入差异性、多样化理财培训方案,让客户认识、了解不同理财产品的特点,增强风险投资意识。需要看到的是,在一些商业银行,负责理财的业务人员,专业化知识不强,在工作中无法实现理财业务向纵深方向拓展。各商业银行,要注重理财业务队伍的培训工作,将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结合起来,纳入到员工培训绩效考核中。

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体系,确保金融改革平稳发展。新规的落地,银行等金融机构,更要积极把握机遇,从理财队伍建设、金融科技投入等方面,树立良好的品牌、口碑和声誉,主动转型。各商业银行,要充分研判当前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积极做好理财产品创新与开发,提高银行净值化管理能力,提升理财业务综合竞争力,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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