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亚
枪替,又称枪雇、雇倩、顶冒①顶冒是借用具有应试资格人的姓名参加考试,以其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自己取中。乾隆八年议准:顶借他人姓名,假冒入场,希图幸进者照诈冒例,杖八十。如太湖县学生员李永光供称:因科举无名,不能入场,探闻同学科举有名之王于铎患病未来,遂窃名纳卷,进考内补捏写己名,希图侥幸。又,王孙极先曾来府候考,因祖病赶回,王学义曾过继王孙极之堂兄王孙栋,叙问家常,询知王孙极不能应试,遂于次日希图冒考,点名时即被廪保查察,实系自图幸进,顶名冒考。另一类是代替别人考试,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后一类顶名应试。,就是今人所说的替考,替考的人叫枪手。 此种形式,于清为甚。 乾隆年间,陕西学政吴绶诏指出:“考试之弊,莫甚于枪替”[1]。 嘉庆举人包世臣总结当时考试之弊,“大要有三:曰办夹带,曰倩枪手,曰打关节”[2]。 替考舞弊严重败坏考试的声誉,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人才选拔与社会的稳定,引起了清政府的高度关注。 乾隆九年,科场条例首严顶冒[3]。 乾隆二十三年发布上谕,将惩治替考舞弊“有犯必惩”作为整肃科场的又一目标。自此开始,严厉打击替考舞弊成为治考的重点。 这一整饬行动一直持续到科举考试的废除。
替考舞弊是考试舞弊的一种形式。 《新唐书·选举志》云:“试之日,冒名代进,或旁生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实。 ”[4]宋代称枪替为代作、卷子出外。《宋史·选举二》:“举人之弊凡五;曰传义,曰换卷,曰易号,曰卷子出外,曰誊录灭裂。 ”[5]宋仁宗嘉祐二年,科场上出现“近年挟书代笔传义者多”的现象[6]。洪迈在《科举之弊不可革》中说:“其尤者莫如铨试,代笔有禁也,禁之愈急,则代之者获赂谢愈多,其不幸而败者,百无一二。 ”[7]元代对于替考的处罚是:乡试、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者,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并殿二举。 还规定,“诸冒名就试,别立姓名及受财为人怀夹代笔传义者,并许人告”[8]。
明代“倩代”已成为科场弊端之一。 针对科场代笔、换卷“多在昏暮”,明政府提出:“果系倩代并同号簿传递更换者, 许即时告首, 照例枷号示众问革。 ”[9]万历四十四年会试的沈同和舞弊案是明代较大的一起替考案。 吴江举人沈同和系副都御史沈季文子,目不知书,贿礼部吏,与同里赵鸣阳连号舍,其首场七篇,自刻坊外,皆鸣阳之笔作。 考试结果,沈同和取中会试第一,赵鸣阳名列第六名。 事发,两人并谪戍[10]。 给事中韩光祜亦以同和其本房所取士上疏自劾。 “上俱原之。 ”[11]
清代科举考试制度沿用明制。 在施考过程中,将注意力集中在关节贿买官吏舞弊上,同时注意清除替考等舞弊。 顺治二年,申严科场禁令:如有倩人代作文字及受倩托之人,均枷示问罪;其检查官役知情容隐者连坐[12]。顺治九年,针对科场顶替换卷代笔制定童生事例,提出顶替换卷代笔之徒,宜加倍严查重治。 “或冒籍顶名代考者,本生照律例问罪枷号。 ”[13]顺治在位18 年,替考时有发生,但总体来说为数尚少。
康熙年间, 继续整饬科场, 严厉打击夹带、关节、贿习舞弊,枪替舞弊则在武闱童试①童试是科举考试中的初级考试,取中的称秀才,又称生员、诸生等,是清代士人进身的一个等级。中泛滥。 “文童之真者,尚间有一二,至若武童,无论州县大小,以贿进。 ”[14]文闱枪替舞弊也多有发生。 康熙十八年复准场中有逾墙换卷代作等弊[15]。康熙三十八年,顺天府乡试有代倩之人混入。 康熙五十一年上谕指出:“迩来浙江、江南人冒直隶等处北籍及代人考试者甚多。 ”[16]礼部文件亦指出:“誊录书手近有假充顶冒,入场代人作文,或阅他人佳卷抄写,弊端甚多。 代作传递等弊,每多号军顶冒入场,易于作奸。 ”[17]康熙五十二年,顺天乡试中式第一名查为仁之父查日昌,倩人为伊子代笔,贿买书办,传递文章;事发后,又脱逃被获,应拟斩监候。 查为仁中式情弊,虽由伊父主使而通同作弊,又相随脱逃,希图漏网。 其书役龚大业,收受贿赂,传递文章,俱应绞监候[18]。这是有史以来对替考案件作出的最重的处罚。 康熙五十四年赵申乔所取解元,系倩人代作,畏罪逃窜[19]。康熙五十八年,浙江乡试正考官编修索泰应允侍读学士陈恂嘱托,将陈凤墀中式,陆续借陈恂银一千五百两。 事发,索泰拟斩监候秋后处决,倩人作文、夤缘中式之陈凤墀、营谋关节之陈莘衡、陈恂应拟绞监候。 陈凤墀之父陈文炽往陈恂之子陈钰家取回关节,陈钰接受银两转付,俱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20]。 但总的来看, 替考在科举舞弊中尚不占据重要位置。 康熙六十年上谕对当时科场上出现的代考现象作了概括:“士子偶有夹带、倩代者,原其情,不过自为功名,或贪士以图利起见,犯者不过几人,其弊犹小。 ”[21]可知,此时科场倩代舞弊为数尚少,不过几人。
雍正年间严于吏治, 几起科场大案的查处,震慑科场,震惊全国。 雍正元年明确规定:“考官、士子交通作弊,一应采名受贿听倩关节中式者,审实,将作弊之考官并夤缘中式之举子处斩,俱立决。 ”[22]在这种严厉打击下,舞弊者变换策略,以替考为手段的舞弊在童试中以不寻常的速度滋生蔓延。 雍正二年,京卫武童考试,应考者多系九府倩代顶替。 各省武乡试内场枪冒顶替诸弊并作[23]。 雍正五年监生考职,在应试的1100 余人中,倩代顶冒人数众多,社会反映强烈。 雍正帝决定通行引见甄别。 彼时伊等自知顶冒情亏,不敢报名引见者900 余人,敢于报名的仅200 余人。 从中拣选录用70 余人,其他全部革退。 即便如此,“近闻此即用人员之内,竟尚有顶冒之人”[24]。 继之,湖南武童考试,武童之外场好者,或策论不通,或请枪手代考,或点名入号时调换试卷,又合式武童,自揣技勇不及,惯为倩代。 雍正七年,顺天乡试复试,地方学臣武童考试内场,“好字号之武童,自知文理平庸,多有贿嘱倩代者”[25]。 雍正十一年十一月各臣考试,“闻有弓马平庸、文理粗通之人,混入内场,越号换卷,传递代笔,希图取利,以致好字号之武童,自知文理平常,贿嘱倩代[26]”。
雍正十三年礼部指出:“枪手代倩,为学政之大弊。 ”[27]所谓“学政之大弊”,即是说替考舞弊已经成为学政主持的童试的大弊。 由于科场上的这一变化,清政府出台了惩治替考舞弊的法规。 雍正十三年提出:嗣后凡有代笔之枪手,照诓骗举监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求中式例,枷号三月,发烟瘴地方充军。 其雇倩代笔之人,照举监生员央浼营干买求中式例,发烟瘴地方充军。 知情保结之廪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 再枪手之弊,多由包揽之徒,随棚窝藏射利,嗣后如有包揽之人,与枪手同罪。 其窝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治罪。 如有别情,从重科断。 其有入己赃银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如有仍前草率完结者,该督抚即行查参,将该学政、提调官分别严加议处[28]。
从顺治到雍正近百年间, 随着国家政局的隐定、治考政策的变化及替考市场化,替考舞弊日益成为舞弊者的选择,遂由学政大弊迅速上升为考试大弊。
乾隆即位,科举考试制度化、经常化,各类考试照例举行,替考舞弊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向全国各地扩展。 乾隆元年,湖广彝陵镇总兵官王进昌就为请严武科倩代之积弊上奏朝廷,呼吁朝廷力涤倩代诸弊,“应请谕饬主试监临诸臣,从此乡会武场,务当烙遵功令,锁院进试之日,加意关防,一切巡绰搜检,不得视为具文,期于力涤倩代诸弊”[29]。 乾隆六年,福建乡试第一名邱鹏飞令其弟邱振芳联号代作中式。 乾隆七年,兵部议覆:“凡士子入场,首严代倩。 ”[30]
乾隆九年, 各省科场舞弊的形势是 “代倩、传递,俱所时有”。 广东,“广韶向多抢手”[31];江苏,“地方童生应试,率皆彼此通融互考”[32];福建,“科场怀挟、传递、联号、换卷, 弊窦多端”,“兵丁之内,有积久入闱熟惯传递怀挟换卷代作者,更有顶替兵名混人场内代作文字者”[33]; 四川, 每遇科场,“觅人代倩,习以为常”[34];贵州,武科场怀挟、传递、倩代等弊较文场为尤甚[35];乾隆十四年之湖南,“盖枪手之弊,湖南视广韶为甚”[36];乾隆二十四年之河南,“查科场之弊甚多,或预将文字于号舍贿藏,或顶名换卷,或倩雇联号,或暗为传递,种种弊端,不可枚举[37];乾隆二十六年之浙江,“武场弊窦更多,代作代写比比皆是”[38]。 李伯元在《官场现形记》中说,“凡是考试,都可以请枪手冒名顶替进场”[39]。 诸如贡监考职、教习誊录录用考试、乐舞生选拔考试等,替考亦所在多有。
替考的本质是考生运用自己的关系和金钱获取考试功名。 面对“考试之弊,莫甚于枪替”,清政府加大了治考力度。 乾隆七年,首严代倩。 乾隆九年,修订科场条例,最严顶冒。 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山东学政谢溶生奏报鱼台、曹县、定陶查处替考舞弊情形,引起乾隆帝的警觉,当即作出批示,推广这一经验,进一步提出有犯必惩的治理目标。 上谕云:“据谢溶生奏办理考试情形一摺内称,查获鱼台、曹县、定陶各处雇倩枪手,现在照例审究等语,枪雇诸弊,于考试大典,甚有关系,司文柄者,必随时实心整顿,有犯必惩,庶可遴选真才,肃清学校。 第思此等积习,恐不止山东一省为然,何以各省学政,从未有陈奏及此,或该学政等,以为职分应办之事,就案审理完结,未及逐一奏闻,亦未可定。 若谓各省竟无此弊,则殊非情理也。 生童考试为士子进身之阶,弊窦不清,则良莠混淆,真才无由而见,由此而乡试、会试安望得才品兼优之士而用之? 甚非吁俊抡才之道。 著传谕各省学政,遇有此等情弊,务必实力厘剔,毋得稍事姑息,仍将一年考过所属有无枪雇诸弊及如何办理之处,于岁底专折奏闻。 谢溶生折,并著抄寄阅看。 ”[40]在这一政令的敦促下,一场严打替考舞弊的活动在全国各地大张旗鼓地展开。
乾隆二十四年八月,浙江巡抚庄有恭奏称:“臣责任监临,惟恐怀挟、倩代、传递诸弊,未能尽绝,先将各弊及分别治罪之处,刊刻简明条约,严切晓谕。至期,董率提调监试及专司搜检,各官遵奉九年谕旨,严行搜检,务使诸弊肃清。 ”[41]
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 山东学政闵鄂元述称:“每当按郡考试,严饬提调暨该地方官多派员役,严查撞骗、枪手、传递等弊。 ”[42]
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云南学政李中简奏报:“凡于各棚起马之先,皆行文该地方官晓谕生童,严拿枪手顶替。 及至各棚按试时,复严饬该提调官及各学教官, 密访随棚枪架招摇撞骗以及场内传递、代倩、换卷有无弊窦。 ”[43]
乾隆二十七年六月,湖北巡抚汤聘奏报:“学臣温如玉至考试各府时,臣等严饬提调之知府及附府之首县,将招摇撞骗及枪手人等豫行示禁,严密查拿。 ”[44]
由于替考禁而不止,乾隆三十年七月上谕再次强调:“此等(枪替)弊端,所关于士习科场者匪浅,不可不设法防范,以绝根株。 ”[45]在朝廷的推动下,严查活动持续推进。
乾隆三十一年,四川学政罗典奏报:“伏查考场积弊,首严枪雇。 臣加意防范,设法查拿,统计数棚犯案尚少, 惟于嘉定府棚内招复眉州改字一号,文童朱镕字句不顺,与原卷迥异。 经臣亲加审鞠,据供出枪手杨怡场代作文字,枪架宋镶说合引进。 臣恐移时该犯闻风远扬,即密饬巡捕官连夜拿获,复研讯杨怡、宋铱二犯,供吐无异,当发提调收禁。 臣随移咨督臣阿尔泰, 今据咨复伤司审明枪雇确情,现将杨怡、朱榕均照例拟遣在案。 ”[46]
乾隆四十九年七月,湖北学政王懿修奏报:“臣按试各府,面饬各学教官及廪保等稽查枪冒,一有干犯,断不稍为姑容。 ”[47]九月,安徽学政臣叶观国奏报:“臣每于按试该府之前预檄提调,严密访拿枪手撞骗等弊。 及到该处申明功令,严切晓示,俾生童各知警惧。 ”[48]
乾隆五十年五月,山西学政臣戴衢亨奏报大同等地生童岁试时, 通饬各该提调严查枪冒传递等弊[49]。 七月,湖北学政王懿修奏报:“臣自开篆后按试各府,俱密檄各该提调严密稽查。 至枪冒、传递、怀挟等弊,例禁綦严,尤应留心防范。 臣每于生童入场时细加搜检,招复日,俱编列堂号,面校真伪,不令稍滋弊端。 每至一棚, 将上年拿获枪冒各案罗列开视,俾生童触目惊心,一有干犯,断不稍存姑息。 ”[50]
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山西学政童凤三奏报汾州等地岁试情形:“试日,臣于点名时查对年貌,扃门后,逐号挨查,以杜顶冒倩代之弊。 ”[51]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广东学政戴衢亨为奏报惠州等地生童考试情形:“臣于按试之先,预饬各该提调严密查拿枪冒顶替及招摇撞骗各项棍徒,以期肃清诸弊。 臣每到考棚,复随时悉心查察,不敢稍懈。 ”[52]
乾隆五十九年四月,贵州学政洪亮吉奏报思南等地生童岁试情形:“臣往下游各府按试, 每到一棚,即先期饬知各提调官严查枪冒及招摇撞骗。 ”[53]
政策是治理的保障。 为了落实上谕提出的“有犯必惩”的治理目标,清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通过国家系统的权力机构,贯彻实施。
1. 完善立法,替考入刑。 这是治理也是防范考试舞弊的基本措施。 清代《大清律》专设“贡举非其人”条,对于包揽代作、越舍与人换写文字或临时换卷舞弊的性质和惩治原则作出规定。 之后,《钦定科场条例》《大清会典》等均照这一规定,不断加以完善,明确法律责任,制定处罚标准。 乾隆八年议准,应试童生,有一人诡捏数名,及借顶他人姓名入场,其有干枪手冒籍诸弊者,审实、自应依枪手冒籍定例从重问拟[54]。坚持枪替入刑,采用刑事制裁手段,重典惩治。 乾隆三十二年规定:“凡代倩枪手,以已成未成为断。 如场外经提调访拿,或被生童廪首者为未成。 如已顶名入场,无论当时被获、事后发觉,俱为已成。 未成者,除审实系积惯随棚仍照定例问拟外,若仅立有文约,而赃未入手,枪手与本童均照诓骗未成、 财未接受罪, 应满徒者加枷号两个月,分别以发落之例治罪。 其已成者,不分有无立约,及口许虚赃俱照诓骗已成,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雇请之生童与同罪。 若生童实系被人撞骗,赃止口许,情罪稍轻者,照撞骗未成、财未接受例,杖一百,徒三年。 ”[55]此外,还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涉考人员违反科场规定行为实行的各种行政处罚,如剥夺考生考试资格,对官员处以罚俸、降级、革职等,对其他人员的责惩、斥革等。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上谕:“惟科场舞毙之案, 若祇系劣生传递代倩,冒名顶替等情节,其弊尚小,不过照例究办,治以应得之罪。 倘竟系夤缘学政,串同提调等官,暗通关节,则情罪重大,非寻常舞弊可比,必须从严根究。 ”包世臣评述说:“至于考试舞弊,重则殊死,轻则外遣。 ”[56]
2.责任追究制。全面实施考官责任制,明确承办考试机构所设职官员役的职责范围,要求各官及员切实厉行其职责。 外场怀挟代倩等弊,则系监临、提调等官之专责[57]。 对于失职者,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乾隆三年十月,乾隆帝对武闱冒名代考四案作出批示:“科场设立稽查各员, 原拟防范弊端,今代倩竟至多人,伊等毫无觉察,著将稽察之御史及顺天府办理科场大员,交部严加议处。 ”[58]乾隆五十七年江西查获刘新昌舞弊案, 江西巡抚姚棻、托伦审讯,作出伊父刘世亮讯不知情,应免置议的结论。 奏报后,遭到质疑,发交新任巡抚陈淮重审,查明刘新昌在作案前,“曾向伊父刘世亮告知,刘世亮为子功名念切,辄行允听”[59],托伦未能究出实情,著赏给道员职衔,前往和阗办事。 姚棻系原审之人,著带革职留任,仍罚养廉二年,用示惩儆[60]。
3.廪保具结制。应试的考生实行廪生具结联保,目的是保证考生具备报考资格,防止冒籍顶替。 由邻里认保,考生5 人互保。 乾隆九年议准,嗣后州县考试童生,务须详查烟户册籍,令廪生点名时,当堂识认。 果无假捏,方准收试。 仍于考试后十日内,将所取童生等履历、烟户住址及保廪生,一并造册,出肯并无重考印结,申送该府查核复考。 俟学政按临,一同申送,以杜顶冒弊[61]。对廪保的条件与职责作出规定,凡廪保之与童生,必与同里闾,谊属戚友,深知其为佳子弟[62]。 由于考生串通认保作弊的出现,乾隆二十九年江苏学政李因培奏准,考试童生认保之外,又设派保[63]。派保由府州县教官先将选定廪生名单张榜公布于衙署前, 采用抽签或指派办法,选定一人作为派保再行察查。
4.入场查验识认制。 由于枪代舞弊主要是在场内进行,入场查验最为关键。首先严把识认关。乾隆十年规定,府考、院考俱令原保廪生识认。 又规定,童生以知廪生一人保结,临试,偕至识别[64]。 如果查出顶冒,将认保之廪生斥革究处。 乡试生员,大府要派教官三或四人,小府需派教官一或二人,到省府所在地临场识认。 乾隆十年,设置审音御史,满、汉御史各一员,会同审音。 如有不合,究出情弊,即将本生、廪保照变乱版籍律杖革[65]。
5.强化考场内外监督检查。 场内派出军役于南门进行巡查。首先是年貌查验。考试之日,监临监试等官必须亲身入号,对入号考生一一进行年貌再查验,严防替代。 其次是卷面与座号查验,并查看登记号簿,核验考生考号是否与号舍号码相符。 再验看卷面,要求二者相符。 针对入场之后,不归本号,彼此换卷,或出号换卷,规定:“领卷后,不归本号者,即行扶出”,“如有擅出号房、搬移号板者,送监临究处”[66]。联号是滋生换卷作弊的温床。严格考场编号管理,杜绝联号。 顺天乡试在场内增设添科道四员,专司入号巡查[67]。 又于每晚派出差役在考场周围轮番巡察,以防越墙泄露题目,自外传递文字等弊。 场外巡查则是为防止考场考生串通场外人员通同行弊,外场监试御史、巡绰官、监临官等每日均需派出军役在贡院周围轮番巡查。 乾隆四十七年,山东道监察御史杨九思提出:“嗣后顺天武乡试及武会试,于出题之日午刻,令监试御史督率委官,挨号查验试卷,如有传递即行严究。 其水夫、火夫人等,于白昼差使完毕,即严扃空闲房内,不许夜间擅自出入。至闱墙以外,令巡捕营多派弁兵,昼夜巡查。 其余俱照定例办理。 ”[68]
6.严格号军誊录书手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由于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舞弊频繁发生,乾隆朝加强对号军誊录书手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严科场所需搜检及场内号军之选,饬行各标协将弁拨送兵丁,务将积年入闱之人剔除,选送诚实正身额兵。 点验入闱时,责令本哨千把逐名认识点进。 如查出有顶替作弊之处,即将该管将并查参究处[69]。福建巡抚周学健通饬各属该管官亲行选送能书之人,书写笔迹解送来省,封闭公所。 他还临时亲行考验,笔迹相符者,准其入闱,笔迹不符者,立即查究[70]。 在办理科场事宜时将入场内外帘官,并执事人员、随带行李家人、吏役,以及誊录、对读号军人等,逐一严搜。
7. 复试。 顺天学政蒋炳提出:“欲清科场积弊,莫如复试一法。 ”[71]清代复试经历了两个阶段。 即从举报复试到取中复试,从部分人复试到全体取中人复试。 而且经历了先在乡试后在会试中施行的过程。 乡试始于顺治十五年,会试复试始于康熙五十一年,都是由于有人举报。 而取中复试则是凡取中者均得复试。 正如乾隆帝所说:“乡试榜发后,不可不复加严试,以核真才而清弊窦。 ”乾隆五十三年特降旨定复试之例。
8.鼓励举报。为了及时准确打击考试舞弊行为,倡导考官与应试举子对舞弊行为进行举报。 乾隆八年议准,科场有作弊等事,许应试举子,赴礼部出名,据实首告[72]。 乾隆九年,议定嗣后“如监临查号不力,责成监试,监试查号不力,责成监临,互相指参”[73]。 官员知情不报者,给予惩处。 考生与官员举报是清代查获舞弊案件的重要来源。
9.开展惩治警示教育。在每科开考前,张榜公布考场规则与纪律,让考生和官民都能知悉,充分利用当地舞弊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宣传、教育民众。 乾隆年间,湖北学政王懿修奏折中说:“臣于正月开篆后,即往襄阳、郧阳,以次递靠。 每至一棚,将上年拿获枪冒各案罗列开视,俾生童触目惊心,一有干犯,断不稍存姑息。”[74]为了激励考试机构的官员恪尽职守,还特意提出实施奖励办法。 对于能拿获传递之人,分别给予实缺升阶。
上述政策措施是清政府在实践中总结出的考试管理办法。 这种综合防治机制的确立,将考试纳入标准化、常态化管理的轨道。
清代科场枪替舞弊与考试同行。 面对科场枪替舞弊的蔓延猖獗,并凸显成为科场舞弊的又一主要形式,清政府实施有犯必惩、从速从严的治理方针,集中整治与持久整治相结合,从乾隆七年开始首严枪替,乾隆九年最严顶冒。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上谕, 将惩治替考舞弊作为整肃科场的又一重要内容,直到乾隆末年。 清查替考舞弊工作严厉认真,雷厉风行,深入持久。 综合各直省奏报查处考试舞弊案件的记载,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替考舞弊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替考频发、多发,后期多于前期。 乾隆在位60 年间,各直省奏报查处替考舞弊案件共93次①本文枪替舞弊案件统计是以历科中查处的具体案件为依据的。次数统计以考点(考棚)查获的枪替案件为依据。有的案件,奏报数次,只按1 次计算。枪替舞弊案件有一人次、数人次与多人次之分。奏报多是年终综合。不是具体案件,只是一般性陈述有枪替的发生,而没有明确所指,则不予计入。,平均每年1.56 次。 就案发时间来看,后期多于前期。 为方便讨论,将这60 年分为初中晚三期:初期,乾隆元年至二十年,奏报12 次49 起;中期,乾隆二十一年至四十年,奏报19 次44 起;晚期,乾隆四十一年至六十年,62 次218 起。 查获案件最多的年份是乾隆四十九年,广西、江西、湖北、安徽4 省5次奏报45 起,其中江西奏报2 次32 起。 前后比较,后20 年是前40 年的2.3 倍。案发的地域广泛,由京城、省城向各个州县蔓延,广及各个州县。 这种频发、多发的情形,表明在连续遭到严厉打击下的替考舞弊不是日趋减少,走向消亡,而是以更加隐蔽的形式走向再生,变本加利,更加猖獗。
其二,替考出现在各级各类考试之中。 基层童试舞弊横生,所在多有。 由童试向乡试、会试和其他考试扩展。举人成为舞弊者窃取的目标。大案、要案迭起。 乾隆三十六年山东乡试白玉舞弊案:掖县生员翟明贿买生员刘象益,嘱其营干办理。 与高密县生员任大文办理联号,挽其改削文字,许中后谢银四十两,先付银十两。 复商之同房经承居棺,嘱令临期预行窃出卷子,偷用同号木戳舞弊。 又贿买司房贴书白玉,许给银二十两。 白玉于头场官印坐号时,私将于煌、翟明二卷抽匿[75]。 查实,白玉、居棺各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充军,改发乌鲁木齐等处给种地兵丁为奴。 刘受枯、任大文为代倩枪手,于煌为雇倩枪手,均被革衣顶,照例发烟瘴充军,至配所各杖一百,折责四十板。 白玉、刘象益、任大文所得赃银,于各名下照追入官。 乾隆四十五年顺天乡试陈七舞弊案:誊录陈七包揽传递文字,让薛灏进场,场外绍均代作递进,徐瀛选、储椿年、华振声、方大中等参与谋划。 查实,主犯陈七拟绞监候。 其代倩作弊之恒泰、春泰削去旗籍,与范菼、陶云鹤一并发往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 不能禁约子弟之勒善、陶淑,均即著革职。 至续获之薛灏、华振声二犯,著严行究讯,从重办理;其在逃之储椿年、方大中二犯,并著速行查缉,毋使漏网,拏获后一并严审,从重定拟具奏[76]。乾隆四十八年广西乡试岑照案:主犯岑照是土田州知州岑宜栋之子,赴省城参加乡试。 入场前,两次到永安州知州叶道和的寓所拜访,恳请找人代考。 叶知州让在闱幕僚湖北举人曹文藻做枪手,充作考场内书办,混入场内代倩,交家人曾兴传递。 讲定给银一千两。 结果,岑照取中解元。 案发,乾隆帝就如何处理此案连续8 次作出批示,谕令:叶道和,以现任知州,场内承办供给,竟敢藐法图利,勾通舞弊,实为从来所未有,情罪甚重,不可不彻底严办审究,以示惩儆[77]。鞫实,主犯岑照与谋划知州叶道和二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枪手曹文藻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 岑宜栋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因其子是主犯,罚银5 万两。
其三,替考方法多样化。 替考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入场替考、场内换卷和场外传递。 入场替考:即冒名倩代,雇主本生不入场,由枪手入场顶名替考。 其方法,有贿买廪保担保入场,有雇请考场工作人员号军、誊录入场。 乾隆八年广东童试,“或一人而诡捏数名,连棚应试,今日张三,明日即为李四,总无一定姓名,又有未经府县取录,借顶他人姓名,假冒入场,既名非其人,亦人非其名,年貌、三代、籍贯均非确实”[78]。 场内换卷:本生与受雇倩枪手同时入场参加考试,完卷之后相互调换,或由枪手代写草稿,传给雇倩者誊真;或由枪手帮助改削文字。 其方法也有多种,有联号换卷、同号换卷、越号换卷等。 场外传递:本生入场参加考试,枪手在场外代作后传入场内交给本人。 其方式更是无奇不有、变换多端,或买通考官、誊录、号军代作传递,或逾墙传递,或挖墙洞穿绳传递;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请人代作后再携入考场,交给本生。 更有甚者,借助通讯工具进行信息传递。 或遥点灯竿、连放爆竹,或将驯养鸽鹞系铃纵放作为记号,预行指定地方,以便关通接递,仍用砖石等物掷入场内。 这三种替考形式交替使用,手段极为隐秘。
其四,替考交易市场化。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考试功名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倍受社会关注。 在这种形势下,父子、兄弟、亲朋替考被雇人替考所取代,卖方枪手成为一种职业。 这些人通常是失意的秀才和举人,具有应考文化水平和考试经验,且有一定的自防能力。 每遇开考,他们闻风而动,奔赴设有考场的地方,待人雇倩替考,出卖考试功名,收取酬金。 买方雇主则是不学无术的富家子弟,出资买取枪手考试功名。 在双方之间出现了从中进行说合的第三方,称为“枪架”或“枪架子”,专门从事协调双方关系,商订替考方式、酬金数额与支付办法,口头承诺或立字据,即可生效。 手续简便,动作迅速。所有替考的交易活动都是在地下进行交易的,为替考的完成与蔓延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其五,多人参与团伙作案成为主要形式。 从查获案件来看,参与作案的不仅有雇主、枪手及枪架三方,还有作案的各种人员,诸如地方官员、廪保、派保、报名点上办理联号、同号的工作人员,以及考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时人揭示:“科场怀挟、传递、联号、换卷,弊窦多端, 大概皆内外供役之胄、兵丁、工匠、书手人等从中勾通舞弊。 ”[79]可观的收益将他们聚全在一起,自相约束,相互配合,相互庇护,实施有组织、有计划的舞弊活动。 在这里,执法人与作案人合二为一,不仅使案件行迹诡秘,扑朔迷离,愈演愈奇,为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也使替考舞弊持续攀升。
替考舞弊是在清代最后崛起的科场大弊,它与夹带、关节、交通贿买交炽,融吏治败坏与科场败坏于一体,危害极大。 乾隆年间大张旗鼓、深入持久的治理,就其效果来看,同时出现两种对立的效果,严查究治每次之效与最终结果形成明显的逆差。
1.严查究治每次之效显著
首先,惩治效果显著。 乾隆朝从严治考,将治理替考舞弊作为治理考试的重点、 重要施政目标,例禁綦严。60 年间,累计查处替考案件311 起,其次数之多,范围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替考是一股腐朽的再生力很强的社会势力,它极大地冲击了科举取士的公平性,堵塞了下层士子通过考试改变命运的道路。替考越多,危害越大。清政府对科场枪替舞弊的查处,不是一时一事,而是形成制度,持续进行。 有犯必惩,案件不分大小,一律从严清查,一有发现,即行缉拿,当场枷号示众后判刑,直至处死。 这种大张旗鼓的严厉清查,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清除替考舞弊,但也狠狠打击了替考舞弊者的猖獗气焰,减少了对考试和社会的危害。 一些枪手慑于严禁的威力,不敢入场应试,被迫放弃约定。 乾隆五十一年山西学政茹芬奏报宁武等地童科考情形说:“至临场枪手、冒籍、顶替等弊,臣与提调各官不时严切查禁,尚知敛戢。 ”[80]这种不敢入场顶替、怀刑自爱心态的出现,正是惩治效果的体现。
其次, 治理科场替考又是整肃吏治的组成部分。 反腐倡廉一直是吏治建设的核心。 科场上替考与反替考的斗争历来是政治上反腐斗争的组成部分。 替考案件,特别是一些大案,多与官员书吏有着密切联系。 问题出在考生身上,根子却在官吏身上。正如福建巡抚周学健所说:“凡传递、怀挟、换卷等事,必由各衙门人役从中递送,始得内外通达。 ”[81]清政府以查处考官、书吏军役舞弊作为重点,乾隆五十五年上谕说:“夤缘学政,串同提调等官,暗通关节,则情罪重大,非寻常舞弊可比,必须从严根究。 ”[82]对此,清政府多管齐下,重拳出击,形成一种强大的高压势头,在当时的社会上确实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维护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成为所有涉考人员必须遵守的准则,成为整肃政风政纪的组成部分。
再者,有利于弘扬正气,净化了社会风尚。 清代替考舞弊出现在大大小小的考试之中,败坏社会公德,败坏人才选拔制度,污染社会风尚。 清政府郑重宣布替考为国法所不容,严禁重惩,将查处替考舞弊落实到每科每个考场上,使舞弊者处于非法被查禁的地位。 一经发现,身败名裂,当场缉拿枷号示众三个月后判刑,同时将他们采用的卑劣手法及犯罪事实公之于世,这样不仅严肃了考风考纪,维护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申张了社会公平正义,使考生和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受到教育,同时也是对社会有关考试行为的约束,使众多的国民受到法纪教育,增强了防范能力,收到了弘扬正气、净化社会风尚的效果。
2.有增无减的最终结局
最终结局是指治理科场替考舞弊的最终效果。从乾隆元年算起到乾隆末年为止,替考舞弊在遭到连续严厉打击下不是日益减少, 而是有增无减速,无论大小考试都更加频繁。 它为清政府的科场治理蒙上了一层阴影,并使严禁究治工作陷入两难的困境。 这是清政府始料所不及的。 如此结局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时代的产物。
其社会根源在于清代是一个等级社会。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进士、举人、秀才形成等级特权阶梯,是国家机构中官吏来源的基本途径。 科名比先前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具诱惑力。 这种等级特权的存在,诱使人们铤而走险,选择替考来获取特权,这是禁而不止的社会根源。
吏治腐败腐蚀了官吏队伍。 清朝处于社会制度的变革时期, 社会制度腐朽与吏治腐败交织在一起, 权钱交易渗透在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许多领域。 无官不贪,无吏不污,卖官鬻缺、贪赃纳贿已成为官场的运行机制。 科场成为官吏渔利的场所。 考场官员与工作人员也借助考试作弊大发不义之财,收受贿赂,参与替考舞弊活动习以为常。 致使在各个考场负有重要责任的“监临、提调、监试等衙门人役尤惯作弊”。 这是乾隆年间科场替考得不到彻底清算,禁而不止,边打边出的直接原因。
治理替考的举措存在局限。 有清一代,人们识别替考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场内查验完成的,包括年龄、相貌、口音、廪保识认等。 其识别方法是靠人临场识认,即所谓“全凭廪生认识保结”。 这种面对面识认直观、便捷、准确,为确认考生真实身份提供了有力支撑。 问题则是进行识认的廪生和官员常被被收买,作出伪证,这些法定的真实身份见证人就会成为替考舞弊的保护伞或制造者。 乾隆年间廪生滥保事件时有发生就证实了这一点。 场内查验依靠填写年龄、相貌进行识别,若是选择的枪手与本生年龄相当、相貎相似,则不易辨识,无法避免误差。 传递人若是能够随时出入考场的号军、水夫或监考人员,更谈不上识别。 江南监临乡试的林则徐曾说,由于应试生员一万数千人之多,在查处作弊方面“难保全无遗漏”[83]。 晚清御史冯应榴说得更加明白:“士子杂凑,设有顶替,监考官无从辨认。 ”[84]这种识别方法上的局限,使得一些舞弊者逃脱了监控而幸中。 此外,考场设施不完善,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乾隆九年陕西学政高寿曾说: 今府州县考试童生,多无考棚号舍,无从编定坐号。 或在衙署,或在学宫,听自备桌凳进考,师弟父子,共坐一处。 父师作稿,子弟誊钞。 或一人几卷,更易姓名,侥幸俱取[85]。 这也为舞弊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幸中者存在。 替考有风险,清代替考入刑,重典惩治。 一批又一批替考舞弊者在严打中落马,受到严厉制裁,但是,未被查出而幸中者也确实存在。 据包世臣的估计,试弊败露者十不及一[86]。这些幸中者的存在给舞弊者带来期盼,使他们看到了希望和寄托,从而刺激他们不断更新进化,采取更加隐秘的手法进行新的舞弊活动。
再者,枪手成为一种职业,出现专门为替考进行服务的中介及包揽考试的团伙,“包揽不肖士子,或做联号,或割换卷面,或代为传递”,为替考的实施提供了方便。
由于上述诸多原因,科场替考舞弊并未因政府的屡禁而销声匿迹。 伴随着近代考试制度的产生,替考舞弊又出现在各种考试之中,以至今日,依然是屡禁不止。 当今治考者,应当吸取乾隆年间治理替考舞弊的经验与教训,继续探讨清除替考舞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