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改萍, 张莹莹
(山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西 临汾 041000)
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时代潮流, 立足我国互联网发展与治理实践, 重视互联网, 发展互联网, 治理互联网, 统筹协调各领域信息化和网络安全重大问题, 作出了重大决策和重大举措。 例如: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八次提到互联网, 并对互联网的建设、 管理和信息化战略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安排, 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 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1]11。 2018年4月20日至21日, 党中央首次召开全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会议, 强调五个明确即“明确网信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 明确网络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 明确网络强国建设的原则要求、 明确互联网发展治理的国际主张、 明确做好网信工作的基本方法”[2], 形成网络强国战略思想。 近年来, 网络的飞速发展和方便快捷, 使得网络言论自由也日渐成为公民的一项最关键和最敏感的政治权利, 加之网络言论以其强大的交互性和开放性, 拓宽了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 但是网络言论本身的匿名性、 难以规制性, 也助长了人们肆意表达言论的欲望, 随之出现了违背道德良知的网络失范言论, 最终构成了言论自由外衣掩饰下的网络暴力。 为此, 本文以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为理论视角, 试图从中寻找到理论支撑和实践启蒙, 探究出网络失范言论的原因和对策, 最终使得每一个网络心理群体和个体都能有意识地、 理性地使用网络言论, 自觉地净化网络空间, 有效力地应对网络暴力。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其著作《社会分工论》(1893年)中首次使用“失范”这一概念并将其引入社会学这一学科。 本文所浅析的网络言论失范, 即网络个体缺乏网络言论自律, 不负责任地造谣和传播不实言论的一种社会失范行为。 本文将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分为三种形式:网络言语暴力、 网络造谣传播和网络人肉搜索。 网络言语暴力是网民釆取谩骂、 嘲笑、 讽刺等方式, 侮辱他人身心的一种新型暴力形式。 网络造谣传播主要在于非理性的网民无中生有, 肆意宣扬虚假信息, 引导恶性舆论蛊惑网络群体。 网络人肉搜索是指网民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比如:搜狗、 百度、 新浪、 谷歌的浏览器)搜集有关个人隐私, 利用舆论攻击他人以及他人的家人, 从而对当事者个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从当前社会问题来看, 网络失范言论三个基本类型的案例日益呈现出复杂化、 高频化、 混合化的趋势。 本文针对网络失范言论的三个基本类型分别选取了历年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几大典型案例来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危害进行探析。
王宝强事件中, 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混乱, 各种捕风捉影的内容通过各种文字和图片无节制输出, 干扰了网民对优质内容的接收。 由于其前妻马蓉微博和经纪人宋喆微博的相继披露, 事件持续发酵, 占据各大娱乐八卦的头条, 无形中博取了广大网民的眼球, 使大多数网民屏蔽了对正在进行中的里约奥运会的关注。 同时间媒体大量披露王宝强妻子微博和经纪人宋喆微博并大肆渲染, 有些媒体还找出来了王宝强事件暴露之前王宝强、 王宝强孩子、 马蓉和宋喆的合影, 并对照片进行涂鸦与P图, 成功博取网民的眼球, 以至于忽略了关注巴西里约奥运会中国女排胜利的消息。 “群体的冲动、 易变和急躁, 群体的易受暗示和轻信, 群体的偏执、 专横和保守, 群体情绪的夸张与单纯”[3]12, “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3]24, “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 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 把诚实的人变成罪犯, 懦夫变成豪杰”[3]10。 王宝强发表离婚声明后, 一度赢得网民的支持, 网民则对其前妻马蓉进行无底线的语言暴力攻击, “马蓉”成为一个早已抽离自己肉身和自己名字而被唾弃和谩骂的标靶。 马蓉家人也不可避免地遭受到了网络暴力, 马蓉妈妈极力保护女儿, 用微博回应网民的暴力攻击, 结果被网民视为马蓉的标签给予无休止地谩骂与唾弃。 马蓉的妹妹受此事件的影响有家不敢回, 不得不以向公司请假来躲避网民的人肉搜索。 经纪人宋喆对此事件做出回应后, 网民有爆宋喆被封杀, 宋喆老婆杨慧也迫于舆论压力诉讼离婚。 在此事件中, 可以看到的突出问题是, 现代网络信息来源广泛、 难辨真假, 群体性的狂热强化了民众的非理性。 这一场声势浩大的娱乐风波, 表明群体性狂热让每个接触网络的人都能够逃避现实中渴望发言空间的卑微与无奈, 无需承担无需耗费地享受语言暴力带给自己的快感, 同时言论自由在利益面前总会不自觉地扭曲, 总会出现建立在谣传之上的质疑, 总会出现违背道德良知的行为, 最终演化为侵犯个人权利的言论攻击, 从而构成了在言论自由的外衣掩饰下的言论暴力。
2011年11月的“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 多人感染艾滋病”事件中, 有大量不实言论一时间在网络和手机短信中泛滥, 挑拨民族矛盾, 煽动网民情绪, 一度造成社会群众的恐慌。 对此, 相关部门发表声明进行辟谣, 经有关部门查明, 此信息是河南省洛阳市李某蓄意编造并通过手机短信散布谣言。 在此事件中, 可以看到的突出问题是, 信息真空和监管漏洞为谣言传播提供空间。 “报业既然成了仅仅提供信息的部门, 它便放弃了让人接受某种观念或学说的努力。 它在公众思想的变化中随波逐流, 处于竞争的必要, 它也只能这样做, 因为它害怕失去自己的读者。 ……最有价值的新闻被夹在各种轻松话题、 社会见闻和金融谎言之间。”[3]109新媒体传播的盛行让微博营销和微信公众号如雨后春笋般迅速生长, 个人公众号发展趋势迅猛, 微信公众号及热门微博总会跟着热点话题发布文章, 谣言散播的空间也会更大。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不顺畅, 受众范围广泛, 网民缺乏一定的媒介素养和判断力, 使他们较易受“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心理影响并成为谣言的二次传播者, 从而并加剧了信息真空, 误导了民众认知, 削弱了官民之间的信任, 扩大了不同地域群体之间的隔阂, 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2008年的一条短信:“四川广元橘子白须上发现蛆虫”在网络泛滥, 此后又有一些列相关“某地发现生虫橘子”的新闻泛滥, 再度加剧了人们的恐慌。 自2008年10月下旬起, 全国柑橘严重滞销。 在此事件中, 可以看到的突出问题是, 现代网络信息来源广泛、 难辨真假。 新媒体时代下, 信息来源比较个人化, 无论是事实反映还是事件评论, 都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并且新媒体传播在突发公众事件报道中信息源多、 时效性强, 信息真实性受到冲击。 加上社交媒体参与者广泛, 参与者动机和专业素养均不确定, 不真实信息往往会无底限传播。 “表相总是比真相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不现实的因素总是比现实的因素更重要”[3]38, “影响民众想象力的, 并不是事实本身, 而是他发生和引起注意的方式”[3]40, 由于网络监控的局限性, 新媒体以自身的优势即匿名性强、 开放性强, 往往能够抢先选话题、 找热点, 快速进入社交媒体舆论场发挥主导作用, 肆意引导舆论走向, 恶化民众不良情绪, 激发存有不良动机的群体的反叛情绪, 从而导致社会混乱, 增加政府社会治理的负担。
作为“网络传谣第一案”, “秦火火”(原名秦志晖, 男, 32岁)伙同少数“意见领袖”, 利用“水军”, 通过新浪微博肆意炮制并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 截止2014年谣传出一系列恶性“谣翻中国”的“作品”。 最有恶劣影响的网络失范行为之一:恶意谣传雷锋同志的个人奢侈事迹, 恶意诋毁张海迪、 杨澜、 罗援等社会公众人物等, 严重颠覆青少年的价值观, 扰乱党群关系, 破坏国家形象。 “在群体的灵魂占上风的, 并不是对自由的要求, 而是当奴才的欲望”[3]84, “得到民众接受的每一种观念, 最终总是会以其强大的力量在社会的最上层扎根, 不管获胜的意见的荒谬性是多么显而易见……领袖和鼓动家会把它取为己用, 对他进行歪曲, 然后他们会使这个篡改过程更上一层楼”[3]91。 在此事件中, 媒体人没有发挥好“舆论领袖”的角色作用, 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 利益驱使下为第一时间博取点击率, 发布未经证实的事件信息, 内容关注、 制作、 输出无节制, 扭曲内容价值, 破坏内容环境, 颠覆内容导向, 不负责任的预先为舆情定性, 操纵舆情走势, 误导不知晓实情的网民, 无形中助推着网络暴力言论愈演愈烈。 习总书记也强调, 我们要高度警觉, 摸黑我们的英雄人物和歪曲我们的光辉历史的人。 “秦火火”亵渎英雄的行为, 不利于青少年“三信”(信仰、 信念、 信心)的培育, 同时也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榜样教育工作的开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群体是个无名氏”[3]8, 群体以数量的优势使每个人摆脱了卑微和无奈, 它赋予群体的每一个人力量, 一种“残忍、 短暂但又巨大的力量”[3]24, “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 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 把诚实的人变成罪犯, 懦夫变成豪杰”[3]10。 网络以其庞大的交互性和匿名性不可避免地引导网络心理群体走进了一个对绝对自由的认知误区, 使其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畸形化。 网民的理性在被盲目充斥、 顺从充斥、 自利充斥时, 易失去判断, 从而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 加之, 舆论总是迫于媒体和社会环境的肆意渲染, 作用于个体天生的害怕孤立的心理, 从而强制个体无形中听从受众的舆论引导, 掩饰自己的想法和情绪, 抛弃自己的责任感, 忽略自己的判断力, 借助匿名的互联网平台, 自由表达, 发泄情绪, 在舆论群体中寻找现实生活中久违的认同感、 存在感以及为所欲为的言论的快感。 “群体可以杀人放火, 无恶不作, 但也能表现极崇高的献身、 牺牲和不计名利的举动。”[3]29在王宝强离婚事件这一场声势浩大的娱乐风波中, 狂热的粉丝不再是围观者而成为热点事件的参与者并且左右事件的发展, 网民出于对王宝强妻子出轨行为的伦理谴责, 无底线地对其谩骂、 P图、 贴污秽标签, “马蓉”两个字早已成为抽离自己肉身和自己名字而被唾弃和谩骂的标靶, 泛道德主义在声讨声中无底线泛滥, 用“娱乐致死”来解读粉丝对“王宝强事件”的关注显然过于简单。 2019年3月10日, 在22岁女大学生埃航遇难事件中, “死了活该” “死了就别回来了” “长得真丑”等粗俗不堪的网络言论甚嚣尘上, 更有甚者把言论攻击的对象指向了死者的男朋友和父母。 在这些事件中, 可以看到两点:一方面, 我国的网络使用者多以中等偏低收入、 较年轻、 有学历、 有个性、 受挫性差、 抗压力弱的网民为主, 这部分人在现实工作生活学习中, 承受内在压力和外在竞争的双面夹击, 不满情绪甚嚣尘上, 但又找不到发泄渠道, 只能借助虚拟网络发泄现实中的不悦。 另一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 市场经济的持续完善, 新技术的持续更新, 深刻变革着我们的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 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我国改革开放正进入前无古人的攻坚期, 我国社会问题也到了矛盾频发的窗口期, 现实社会的状态和经济体制冲击着人们固有的道德传统和价值观念, 旧有的言论规制体系缺少规范网络言论的力度, 网络虚拟社会的言论规范体系又尚未形成, 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不可避免地滋生了一系列不和谐因素, 如社会心态畸形化、 社会信任危机、 社会道德滑坡等社会问题, 从而易引发匿名的网络群体, 利用网络的交互性和开放性, 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 关注、 制作、 输出无节制的不实信息, 扭曲内容价值, 破坏内容环境, 颠覆内容导向, 操纵舆情走势, 寻求无所畏惧、 无需承担、 不耗成本的言论快感, 从而误导了不知晓实情的网民, 衍生了网络言论的真空地带, 无形中助推着网络暴力言论愈演愈烈。
网络媒体监管不力, 没有注重发挥自己“舆论领袖 ”的正向角色的引导作用和“把关人”应有的正向传播作用。 “报业既然成了仅仅提供信息的部门, 它便放弃了让人接受某种观念或学说的努力。 它在公众思想的变化中随波逐流, 处于竞争的必要, 它也只能这样做, 因为它害怕失去自己的读者。 ……最有价值的新闻被夹在各种轻松话题、 社会见闻和金融谎言之间。”[3]109新疆7·5事件和“滴血食物传播病毒”谣言事件, 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是信息真空和监管漏洞为谣言传播提供空间。 新媒体时代下, 一方面, 现代网络信息来源广泛、 难辨真假, 无论是事实反映还是事件评论, 都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并且新媒体传播在突发公众事件报道中信息源多, 时效性强, 信息真实性受到冲击。 同时新媒体传播的盛行让微博营销和微信公众号、 个人公众号发展趋势迅猛, 公众号总会跟着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寻找热门话题, 发表不实言论; 另一方面,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不顺畅、 受众范围广泛, 网民缺乏一定的媒介素养和判断力, “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为谣言的二次传播提供了充分条件。 信息时代, 人人是信息源, 人人同时也是信息接收源, 但人人不一定具备网络素养, 所以自媒体时代, 更需要“把关人”严格筛选和过滤有害信息, 保留优质信息, 杜绝虚假信息和有偿信息, 正确引导网民的视听, 发挥媒体应有的职业价值, 时刻维护媒体的公信力, 摒弃片面追求浏览量和点击率的不道德行为, 警惕网络陷阱, 注重首因效应对受众心理的定势作用, 避免谣言无限被扭曲、 被扩散所引发的网民负面情绪的升级和失控。
网络失范言论从形式上来说, 是网民的网络言论违反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从结果上来说, 是言论失范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究其本质, 是由现实群体之自由与秩序的失衡所引发的。 马克思说过“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 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4]167。 至今自由已经赋予了网络社会近半个世纪的强大生命力, 但是网络社会又需要网络秩序来限制和规范自由的底线, 也即是网络失范言论的界限, 因此, 网民在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积极维护网络言论秩序, 遵守网络言论规范。 学者高文苗在《马克思自由观视阈下网络言论行为研究》中认为:“网络言论行为失范的实质是自由与秩序的失衡即滥用自由从而对秩序产生破坏”[5]67, 而网民的自律性不足和他律性缺失是自由与秩序的失衡的具体表现。
自律性不足是网络失范言论的寄生体, 主要表现在网民的法律意识、 道德意识淡薄。 “历史告诉我们, 当文明赖以建立的道德因素失去威力时, 他的最终解体总是由无意识的野蛮群体完成的……由于群体的力量有着纯粹的破坏性, 因此他们的作用就像是加速垂危者或死亡解题的细菌。”[3]5例如: 在轰动全国的造成一系列恶劣影响的“秦火火”事件, 该网民法律道德意识淡薄, 忽略社会责任, 通过新浪微博肆意炮制并伙同“网络水军”和“意见领袖”, 散布虚假信息, 传播不实言论, 非法攫取个人利益, 截止2014年谣传出一系列“谣翻中国”的恶劣“作品”, 激发不良民愤, 干扰干群关系, 混乱社会秩序, 破坏国家和谐。
网民在其现实性上依然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而网络行为恰是现实社会行为的延伸, 社会关系便是网民外在行为的制约和规范。 他律性是网民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他律性缺失主要表现在网络的法律制度、 言论规范不完善, 对网络个体缺乏较强的约束性。 例如: 在2019年3·21“响水爆炸事故”中, 史某散步谣言18名消防员牺牲, 在这些事件中, 由于网络监控的局限性、 网络言论规范的机制不健全等因素, 没有及时制止谣言的传播, 从而导致网络公众号肆意引导舆论走向, 致使谣言恶性循环, 恶化民众不良情绪, 激发畸形群体的反叛情绪, 从而增加政府社会治理的负担, 引发一系列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 网络社会只有在自由和秩序的平衡点上才能得以正常运行, 网络言论也只有在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中才能依规而行。
4.1.1 运用网络技术, 规制失范言论
网络技术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力量支持, 因此运用网络技术也是屏蔽恶意攻击的强有力手段, 而网络技术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网络标准(如表 1, 表 2)。 当前, 在网络技术方面采用的较常用的方法有:数据加密技术、 存取控制技术、 安全性检测技术、 有效性检测技术和防火墙技术, 而我国一般采用的方法为防火墙技术。 规制失范言论, 一方面, 需要采取“自扫门前雪”机制, 即各地区网络信息管理处配备专业的搜索引擎, 对本地区管辖的网络信息进行24小时监控, 各网站网络管理人员配备到位, 对所负责监控的网络信息及时发现、 及时汇报、 及时处理; 另一方面, 可以“建立防火墙, 设置关键词和黑名单, 智能拦截恶意IP地址, 屏蔽恶意攻击国家、 社会以及他人的有害言论”[6]67-68。
表 1 网络言论行为的规制技术情况一览表[6]88-89
表 2 网络言论行为的规制标准情况一览表[6]87-88
4.1.2 完善相关立法, 净化网络空间
目前, 美、 英、 澳、 韩等国家针对网络失范言论, 都采取了相应的规制措施。 尤其是韩国、 新加坡等国家还釆取了多种方式(如法律、 政策、 行业自律规范等)。 2017年6月1日, 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法》[7]正式实施, 其中提出了网络安全战略, 明确了政府的权限, 完善了各网络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还将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法制化, 表明我国网络安全管理迈入法治新阶段(可参考表 3)。
表 3 我国目前涉及网络言论行为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法律解释一览表[8]
从表 3 可以看出, 相较他国, 我国网络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在进一步的完善, 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关于网络言论行为方面的相关中央立法、 地方性立法不协调, 导致公安部门执法边界模糊; 政府部门多头管理, 导致网络执法体制混乱等问题。 因此, 相关部门需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
第一, 有效立法执法, 规范立法条文, 规范执法队伍。 根据 CNCERT在2018年 5 月30日发布的《2017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综述》显示:“2017年, 我国境内约2万个网站被篡改, 从控制我国境内网站总数来看, 位于中国香港的IP地址控制我国境内网站数量最多, 其次是位于美国和俄罗斯的IP地址, 针对我国境内网站的仿冒页面4.9万个、 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数量253万余个等统计数据。”[9]可见, 目前国内网络环境依然复杂, 国外网络环境依然严峻, 加之网络技术困境问题, 执法队伍执法观念落后、 法律素养和专业素养不高、 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突出。 此外, 在法律条文方面, 笔者认为我国关于言论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基于现有的刑法犯罪, 进行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 如诽谤罪、 亵渎罪、 损害商业信誉和声誉罪等。 我国刑法中也很少有具体的立法来惩戒网络言论失范行为, 而且惩戒力度还远远不够。 因此, 政府应理顺执法体制, 配套专门机构; 以人为核心, 推进法制型、 为民型、 文明型、 专家型、 廉洁型的执法队伍建设; 以规范为基点, 夯实队伍建设机制; 以技术为硬件, 增强技术防范, 打击网络失范; 以法律为依据, 完善网络立法, 明确治理主体, 推进网络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 重视普法宣传, 增强全民自律, 推动全球共治。 网络空间治理需要硬环境和软环境相得益彰。 硬环境方面, 强化公民的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 严格惩治违法行为并注重预防犯罪行为; 软环境方面, 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 法律的权威本质上是公民的心理认可。 此外,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 也要求国际间应在某些公共管理领域, 共商网络问题, 交流网络规制技术, 完善现有的国际网络安全条例, 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利用国家联网制作、 复制和散步或破坏网络信息安全、 违反规定擅自建立或者没有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群体和个人”[10]34, 应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提升国际合力打击网络失范问题的实效。
4.2.1 政府信息公开, 倡导道德规范
“世上的一切伟人, 一切宗教和帝国的建造者, 一切信仰的使徒和杰出的政治家, 都是不自觉的心理学家, 他们对于群体性格有着出自本能但往往十分可靠地了解, 能够轻而易举地确立自己的领导地位。”[3]无论是在旧时代还是在信息时代, 让民众看见真相才是唯一有效消解谣言的锋利匕首。 如今网络的迅速发展, 网络谣言更是借助新媒体交叉散布, 时间短, 成本小, 破坏性大, 这就在网络管理方面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因此, 政府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实行信息公开。 首先, 政府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 从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 做到尽可能最大程度的信息公开, 理解民众, 了解民众心理, 给民众时间和空间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 防止滋生出谣言的信息空洞。 其次, 在谣言出现时, 政府要重视对谣言源头的辨别, 不能听之任之干扰视听, 要给予及时有力澄清, 并依照相关网络管理法规, 严惩恶意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最后, 政府应注重对网络信息的严格监测、 筛选和过滤, 对网络管理技术的升级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对网络技术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养和定期的培训。 此外, 在网络言论道德规范方面, 传统的道德规范并不能有效地规范网民的网络失范言论。 经文献查阅, 我国的道德规范条文最早体现在200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11]中的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之后相关文件还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由此观之, 政府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还需要相互配合, 顺应时代要求, 回应社会问题, 完善相关网络道德规范, 积极面向网民倡导道德规范, 提升网民的基本网络道德意识。 此外, 还需参照刑法和民法的惩戒力度, 将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相结合, 强化民众的法制意识, 从而有效规范网络言论。
4.2.2 媒体舆情监测, 提高媒介素养
“那些知道如何影响它们(书中指心理群体)的演说家, 总是借助于它们的感情而不是它们的理性。 ……让群体相信什么, 首先得搞清楚让它们兴奋的感情, 并且装出自己也有这种感情的样子, 然后以借助于初级的联想方式, 用一些非常著名的暗示性形象, 去改变它们的想法。”[3]78在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 人人都有随时随地随意的发言权, 舆情借助网络如若产生蝴蝶效应, 后果会不堪设想。 因此, 媒体应该严格监测舆情, 提高媒介素养。 一方面, 媒体应该恪守我国互联网协会所倡导的“七条底线”, 充分发挥“舆论领袖”的正向作用, 观望社会舆情, 疏导社会情绪, 反驳恶意舆论, 有力澄清事实, 稳定人心。 目前我国互联网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自律公约, 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九条[12]等条例。 另一方面, 媒体应该注重化解政府主张和人民诉求之间的矛盾。 媒体作为二者的衔接, 能够找到弥合双方利益要求的公共区, 避免使双方陷入“非你即我”的对峙局面。 与此同时, 媒体还需要随时监督政府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 警惕政府有意屏蔽事件的真实面目, 监督政府随时保持信息公开, 为民众的知情权提供了一道透明屏障, 这也是媒体帮助政府疏导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
4.2.3 完善网络实名, 强化网民自律
2003年, 韩国开始推行网络实名制。 2007年, 颁布《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 2008年, 崔真实自杀事件使得韩国政府更加注重网络实名制的推行。 但好景不长, 网络实名制的弊端初露端倪。 2011年, 韩国一家著名门户网站和社交网站遭黑客攻击, 78%的网民个人信息被泄露, 于是2012年废除网络实名制。 目前, 我国高校校园网、 博客、 网游、 网站等都已实行网络实名制。 2008年, “两会”开始启动网络实名制立法进程。 2012年, 正式实行微博实名制。 但是, 网络社会各个领域的前台和后台仍然无法全面实行实名登记。 因此, 我国应该在现有基础上, 吸取韩国这一前车之鉴, 在涉及网络的特定区域针对特定人群实施有限的网络实名制, 做好前台和后台的登记和认证工作。 完善网络实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网民的自律意识。 网民是社会的守望者, 更是网络的把关人之一, 应该发挥网民应有的网络言论素养, 文明用网, 健康用网, 自觉树立网络道德意识, 杜绝群体抱有作恶不责众的心理, 善用推己及人的心理尊重每一个网络个体, 力做有热度、 有温度、 有态度的网络人, 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
抵制网络失范言论, 抵制网络暴力, 人人有责。 每个使用网络的人既可能无形中参与网络暴力也可能无意中成为网络暴力的攻击对象。 因此,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时刻刻、 时时处处珍视自己手中的话语权, 意识到网络言论的合法性、 公益性和责任性, 传播正能量的声音, 做正能量的事情, 不能使网络暴力成为扼杀言论自由权利的刽子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