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2020-01-08 17:30蒋灵玲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价值观法治

蒋灵玲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600387)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内在精神,前者是一个社会有效运行所要求的一套经济社会伦理规范和法律体系,而后者则包括人们的行为规范、价值目标、奋斗目标等文化观念。”[1]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项制度的设定都体现这个国家社会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因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需要有我国经济及法律制度中最核心的价值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走过一条从初期盲目推崇西方自由经济法律理念,中期理性对待西方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到最后更加重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道路。为建立并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需要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市场经济价值观与符合我国民族与社会发展的社会核心价值理念,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与完善。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民族精神的时代精华,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性[2]。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这就包括把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深入贯彻于我国的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中,最主要涉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各方面的问题之中,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厘定,国企改革的导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手段,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价值观上的契合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与核心价值观的偏离现象

第一,市场经济利益下公民自我实现价值观的扭曲。我国正处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大繁荣时期,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的改变,也因此促使不同群体之间及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矛盾愈渐多样化与复杂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整个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急剧城市化的时代[3],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许多社会问题逐渐暴露出它的金钱利益本质,在推进人们社会经济生活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人们物质利益至上的个人主义盛行的现象,人们的道德意识没有同步获得一定程度的提高,反而产生各种道德观与价值观严重扭曲的社会现象。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人们的生活暴露在金钱利益追求之下,使得人们不择手段地践踏价值观、甚至发生跨越道德底线去疯狂逐利的道德意识扭曲,例如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食品安全问题,互联网上存在各种盗版泛滥现象,山寨商品商标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现象等等,各种形式多样化且不断发展的畸形商业现象,加剧了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严重扰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人们对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呼声渐高,同时对国家经济法治建设的反思也愈渐增多,因此促进我国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越发多样化。

第二,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时代,面对外来文化思潮的冲击,产生道德文化发展的迷失。民族传统认同感、文化多样性的丧失,东西方的文明模式和价值观念的冲突,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自由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等各种世界性道德危机[4]。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该如何引导社会既能宽容选择性地汲取又能坚守自身的创新,这是我国在引导公民意识形态发展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综上,面对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存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困境,主要在于国家引导价值观的建设落后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造成“两个文明”建设“一手软、一手硬”,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失衡[5]。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经济发展带来一定高度的物质基础之上,需要更加强调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国家对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的契合

法治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优选择,体现了人类的共识和普世价值观[6]。党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的经济更强调公共性,这是与西方经济更强调私人资本保障的最大区别。然而无论是公共经济利益还是私人经济利益的追求,都需要遵循法治才能有序发展,才能实现物质财富的最优保障作用,实现公民的财产自由。

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重申,可以视为法治经济概念寻得新的功能指向,从而进一步理论化的新起点[7]。我国法治经济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肯定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其中最主要是应当符合我国经济现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的,但同样追求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由平等公正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共通的。我国最终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健康发展,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仅是理论上进行的理性安排,而且是最有效实践的道路,必须突出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凝练。二者都基于法治要素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契合

经济的发展坚持平等、自由、公正、法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的,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经济发展的核心要求。平等与自由也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最基础的理念,进入到文明时代需要以法治的形式来实现经济的有序进行,这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而法治建设体现我国对传统社会治理文化的一种更加全面深刻的改革,如今提出的“法治”价值观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消解和优点继承[8],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经济生活,完善产权的确认与保护,实现个人的财产自由发展,提高社会的经济创造动力,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同时并举”,因此我国的法治延伸出来的就是强调法律所包含的“德”的重要性,摒弃教条主义的适用法律条文,摒弃“法律纯工具论”,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对情理与法理的问题进行协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偏向某一特定主体的利益,才能真正实现大众所认同的社会公正。

市场经济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主体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之根本[9]。在经济建设中,利用法治保障国家公民平等自由的追求经济利益,公平处理人们的经济交往中的纠纷,尊重公民的经济自由,这些观念对于限制国家政府权力的滥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经济也向社会中各类经济主体传达出在经济交往中必须秉持的自由平等诚信等理念才能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追求,引导经济主体相互之间健康积极交往,不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向“完全竞争”状态迈进。

将社会核心价值观融入进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固有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关系上的体现。在法治经济建设中,从私法角度来看,需要保障经济主体平等,自由的进行经济交往,倡导主体经济交往的诚信,公正的解决经济纠纷,这些理念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从国家公法角度,现实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又需要政府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律来纠正市场失灵,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才能实现市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同时更要预防国家权力运行的失衡。因此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需要吸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将两者的价值理念不断契合,才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优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我国整个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中,指导我们走怎样的经济发展道路,是一种精神思想的导航,以及如何具体进行才能走得更加稳健。不仅包括在立法实践涉及的法律条款中,还包含在经济法律的实施运用,主要就是政府执法及司法活动中。如今我国一直在强调的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这将成为当下中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法律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新作用点。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立法上的融合

(一)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快速发展与经济生活的急剧变革,市场经济的活性不断增加,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制度出现了滞后性,难以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难以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相匹配,在面对经济发展的困境时,按照现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难以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解决。首先从私法的角度,主要涉及产权与交易秩序的问题,例如产权不明晰的问题,随着所有制的深化改革,物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国家既要保障所有权,也应该同等程度用益物权等物权的派生权利,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相关产权的法律制度;其次从公法的角度,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厘定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控制政府相关的经济措施,来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如何发展国内多种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外商投资等问题。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市场经济的立法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明确提出有六方面的任务,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首先,应建立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快产权保护的法治化。依托民法典的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其次,为培育各市场经济主体的诚信价值观,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设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维护信用和惩戒失信为主要目的企业与公民征信系统的建立;再者,《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国有公司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强调了产权属性。无论何种所有制公司的财产都独立归公司所有,强调了政企分离,实现了公有制和公司法的有机对接,加强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公司法》面前平等的地位。营造有利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激发各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强化创新动力。最后,完善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对互联网领域加强立法,净化网络环境,弘扬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完善在该领域的新型营商模式的规制,立法完善各类新型纠纷解决途径。以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设计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才能构建互联网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在经济制度发展中得到全面贯彻。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执法上的融合

(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职能方面,一方面对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监管和执行的力度不够。例如加强放管服建设使得公司注册便利化,但又发生许多以公司的形式利用公司主体资格损害对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对某些经济主体的发展干预过大,尤其是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方面。对合法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保障不够人性化,未能使得他们充分发挥自身的经济活力与创造力,反而各地方政府的任意政策性执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公平竞争带来打击,导致他们生存困难。例如国家的征收征用和其他手段随时威胁到其产权的存在,设立各种门槛禁止非公经济主体进入某些领域、任意插手非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发展与公平竞争。同时又给善于灵活变通的企业留下了寻租空间,导致各种金融乱象,这些对社会道德是一种负激励。

这一切的问题都在于行政执法的权力逐步扩张,政府如何在社会法治建设中发挥良性职能作用将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思考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思考其是否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才能构建我国和谐的政商关系,真正建立法治政府。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政府执法方式的改革

第一,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该决定要求政府能够按照法律规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行合理有效的监管,与各类市场主体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我国正在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议题的改革,出台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等措施都是为了规范限制政府行为,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使得政府在面对涉及经济利益的决策时能够有效行使行政职能,保障政府行为的理性。这些理念都需要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深刻理解,摆正自己的价值观念取向,认识到政府不能将法律作为其任意行事的工具,政府不能只是按照自己出台的文件行事,要形成法治观念,否则政府的权力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道绊脚石。要深刻地认识到政府在社会经济中角色,应当是作为威信的“看门人”,而不是威严的“家长”。

第二,发挥政府积极行为的有效性。针对政商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亲”“清”的新型的政商关系。这就要求抑制政府权力的滥用,防止其过度干涉经济交往的行为,打造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助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兴市场建设。政府以规范、明确、简洁、易行的行为规范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我国政府还应当扮演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政府的角色,我国政府应当具备诚信平等公正的服务态度,主动积极维护在我国进行交往的各类经济主体的财产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支持帮助,保障其在我国能有更多的活力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为社会创新的发展注入动力。这些都需要有政府机构中的人员秉持法治的价值观以及平等诚信的理念,既要维护市场规则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又积极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的矫正作用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最优化发展。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司法上的融合

(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许多司法性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一方面存在涉及金钱的交易,有关职业道德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司法执行力不够,对于影响经济纠纷有效解决的一大因素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突出的执行难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我国行政审判力度不够,司法机关往往受制于政府的压制,不能发挥对行政机关渎职腐败的矫正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打击经济犯罪一直是十分严厉的状态。面对新兴的经营形式,法律不能做有效预判,往往将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形式或者产生另类复杂的经济纠纷归入违法犯罪的范围,因此会导致社会中各民营企业处于时刻危险境地,打击民营企业的活力,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国司法建设中的运用

面对社会实践中存在不同主体之间价值观的冲突以及利益冲突时,就需要发挥司法的作用来实行利益权衡,提供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其背后蕴含着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要求,最终体现的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良性发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10]司法审判是作为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但是我国司法活动不仅仅是承担进行法律适用的职能还应当承担弘扬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职责。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法律的价值目标是高度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天然承载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必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现[11]。

以司法手段促进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就是通过各项司法活动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使得其在经济法律建设中承担至关重要的作用,维护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实现经济健康发展的安定有序。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各司法机关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正向作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最高法出台“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并实施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性文件加快建设司法职能对经济建设的保障作用;又如2014年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8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及2018年新设立的“金融法院”,都是旨在通过审判专业化提高商事审判的效率,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秉承意思自治、平等、公正的价值观,让人民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考虑处理结果对市场经济的社会效益,保障市场中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法院通过加强法律实施服务于法治经济建设,不仅是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能动司法”的一个重要表现,也体现中国法律与经济发展实践符合“产权论”“契约论”和“司法论”的普世价值观的重要标志[12]。这些理念符合人类经济发展所遵循的共同规则,符合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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