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紫菱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227)
新闻聚合是一种新型的新闻递送行为。从事新闻聚合行为的服务商自身并不采集和发行新闻,而是依靠人工或程序收集筛选新闻出版商的文章,通过转码和深度链接等方法,根据服务商或者用户的选择,将结果呈给用户。新闻聚合平台不仅仅是网站还有基于网站的程序和其他设备上的应用[1]。
新闻聚合目前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网页端聚合,利用搜索引擎抓取新闻信息源的信息后,将其标题作为链接分类展示,用户点击新闻标题后,网页会自动跳转至信息源网站。二是移动端聚合,此类聚合形式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聚合APP 其采取同网页端聚合相同的方式将新闻标题链接及新闻摘要进行展示,用户点击新闻标题后,新闻原文和图片仍然在APP 端展示,未实现真正跳转,只有用户点击页面下方的“阅读原文”,方可跳转至被链新闻网页;第二种是利用搜索引擎抓取新闻信息源的信息后,将新标题链接以及新闻摘要进行展示,用户点击新闻标题后,跳转到经过适配转码处理后呈现出来的页面,在下方标明诸如“已经经过转码或者优化并点击跳转到原网站。”[2]
新闻聚合应用通过链接、转码等方式将网络上的海量新闻及时事分类、整合到一起,从而快速地用户提供最精简、全面的网络资讯。新闻聚合平台本身不生产新闻,通过“搬运”的方式将各个新闻网站上的文章和资讯推送给用户。比起在各个网站的海量信息之间难以抉择,阅读聚合式新闻无疑是一种更为方便和高效的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和共享的方式。
作为“新闻搬运工”,新闻聚合平台主要搬运的内容以新闻为主。在传统的纸媒体上,新闻内容常常还伴随有图片,当网络成为纸媒之外的又一重要新闻传播载体后,视频与音频也成为搬运的内容之一。除此之外,新闻聚合平台的订阅功能使得用户能够关注订阅自己感兴趣的版块,因此,一些个人文章及博客也成为新闻聚合器搬运的内容。这样一来,新闻出版商、图片拍摄者、视频音频制作者以及自由撰稿者都可能成为权利人,针对不同权利人的侵权责任可能不尽相同。新闻聚合应用作为“新闻搬运工”,通过转向原新闻网页的超链接的方式将各大新闻出版商的新闻产品通过筛选后提供给用户。新闻聚合平台分析用户的阅读、转发、收藏等形成用户个性化数据,通过优化算法和机器学习过滤内容,从而为其提供更感兴趣的新闻资讯。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时事新闻”纳入保护客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等媒体报道的的单纯事实消息。新闻的六要素是5 个“W”和1 个“H”, 即Who、What、When、Where、Why 和How,“单纯事实消息”则是仅包含5W 的五个要素的消息。《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表明作品的构成要件是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时事新闻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即仅仅是对客观事实5W 的真实叙述,不具有独创性,所以时事新闻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新闻聚合媒体在对时事新闻进行搬运时,由于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故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到第五款是针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这三款规定是针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些传统媒体的合理使用。而微信、微博、以及新闻聚合媒体等网络环境催生出的新兴媒体中的合理使用,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以规避对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通过信息网络刊登、引用、传播他人新闻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新闻聚合媒体作为网络时代下的新兴媒体,通过整合新闻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消息和资讯,符合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规定。
深度链接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其本意是指从设链网站页面绕过被链网站主页(home page) 而直接链到目标网页的一种方式。深度链接是采用网页端聚合的方式展示新闻标题链接以及新闻摘要,用户点击新闻标题后,新闻原文和图片仍然在聚合平台上展示,并未实现真正的跳转,只有用户点击页面下方的“阅读原文”,才可跳转到被链接新闻网页。对于聚合式新闻而言,其页面内容通常采取标题超链接的形式呈现。与浅层链接脱离设链网站,直接跳转至被链网站不同,深度链接虽然在形式上标明了新闻内容来源,但由于点击深度链接后所有内容仍然在聚合平台上展示和进行,不会跳转至被链网站,这样一来,深度链接使新闻聚合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新闻来源网站。除此之外,深度链接不仅仅是对被链网站内容的复制,新闻聚合平台通过转码行为选择性地将被链网站的广告、标识等进行了过滤,减少了被链新闻网站的浏览率,并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被链新闻网站的影响力,同时聚合平台因将其他新闻来源网站的新闻整合到自己的平台上从而提高自己的浏览率,增加了自身推广等内容,并由此获得广告等经济利益。这实际上是无偿利用新闻来源网站获取点击率从而取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深度链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五条,其行为对被链新闻网站提供的信息有实质性的替代作用,应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判断新闻聚合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四个要件,即使用作品的目的、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在使用作品的目的上,聚合平台在搬运新闻作品时,更多出于商业目的而非教育等公益目的,即通过用户阅读新闻提高网站点击率来获得经济利益,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著作权法》仅规定了时事性文章和时事新闻在一定条件下属于合理使用,但一些包含新闻作者的分析、感想、叙事方法、个人情感的新闻作品应属于作品范畴,即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使用或者转载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新闻聚合平台在使用这一类作品时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将使用的所有新闻来源网站的作品都视为合理使用;而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除时事新闻以外,新闻来源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新闻作品占比很大,新闻聚合平台通过深度链接大篇幅地“搬运”新闻,并通过转码行为整合到自己的平台上,这种照搬行为实际上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在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这一最重要的要件方面,新闻聚合平台使用的深度链接方式由于未实现真正跳转,大大影响了新闻来源网站的经济效益,对新闻来源网站构成了“实质性代替”作用,故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
在认定新闻聚合媒体等新兴媒体的网络转载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许可的问题上,最高院2000 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第三条曾认定聚合平台与传统媒体的转载行为是同一性质的,确立了网络转载属于法定许可范畴。由于近年来网络转载的滥用,2006 年最高院修改了《解释》,删去了第三条,即认定不同的网络媒体之间的转载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同时,2006 年国务院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以及2013 年最高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确立了网络转载适用明示许可制,即转载必须要通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后方能进行转载,且转载后需支付著作权人合理报酬。大多数新闻聚合平台在“搬运”各大新闻来源网站的新闻时,仅仅是注明了该新闻的出处,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新闻聚合平台的转载行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未支付著作权人报酬的情况下将新闻整合到自己的平台上供用户浏览,这种转载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超出了法定许可的范畴。
“避风港原则”最早源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简称ISP,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的判定,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适用避风港原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体应当是ISP;二是ISP 在接到权利人对其提供的侵权作品的通知时,应当及时移除侵权作品,并同时将通知内容转达给提供信息的用户,这类情况可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
以聚合新闻APP 今日头条为例,这类新闻聚合平台提供服务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搜索与链接”,主体上符合《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链接与搜索的提供者”,因而是“避风港原则”规制的主体之一;然而今日头条中除去其原创的文章以外,其他新闻均是利用转码和深度链接的方法“搬运”于其他新闻来源网站,并不存在用户的上传和发布,显然缺乏第三方权利人而仅有ISP 和著作权人两方主体,因此不存在“通知+移除”,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除此之外,新闻聚合平台为用户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时,搬运其他新闻来源网站的新闻,获取了大量用户点击率、浏览率,增加了广告等收入,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规定,故不能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
在网络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网络媒体在新闻的传播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闻聚合平台凭借其方便快捷的阅读功能以及人性化的订阅功能获得了越来越多用户的支持。但新闻聚合平台数以亿计的累计活跃用户量与月收入过千万的广告费用与背后的新闻来源网站不无关系。新闻聚合平台使新闻来源网站的点击率减少,从而影响其广告、订阅等费用,正是由于这种利益冲突使得新闻聚合平台与新闻来源网站频频因版权发生纠纷,然而新闻聚合平台与著作权人及新闻来源网站之间并非不能合作共赢。新闻来源网站没有新闻聚合平台对其新闻的分类、整理、推送,其新闻的浏览量及传播渠道将受到很大限制;新闻聚合平台没有新闻来源网站的大量新闻作品,也很难受到用户的青睐,实际上二者在新闻传播方面“缺一不可”。这样一种相互依赖、利益相通的关系为二者的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新闻聚合平台与新闻来源网站可以签订授权许可协定,新闻来源网站允许新闻聚合平台对其新闻作品在不损害其权益的情况下使用合理途径进行“搬运”,新闻聚合平台定期向新闻来源网站支付费用,并由新闻来源网站向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使得新闻来源网站和新闻聚合平台能够将“纠纷”化为“合作”,实现共赢,共同致力于新闻传播。
新闻聚合媒体陷入侵权纠纷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深度链接的行为。深度链接因其不跳转至原网页而使新闻来源网站的经济利益受损害。新闻聚合平台要规避因深度链接带来的侵权纠纷,就应该适当调整其链接行为。新闻聚合平台在为用户提供资讯时可以使用不绕过被链网站主页的链接(如普通链接)对新闻来源网站的内容进行整合、分类。在不改变原新闻来源网站的版面设计、布局的情况下,仅使用其新闻标题,利用点击新闻标题跳转至新闻来源网站,而不在新闻聚合平台页面上显示内容的方式,使链接仅作为一个导航作用来为用户提供感兴趣的新闻资讯内容。这样一来,被链新闻来源网站就不会损失用户流量,其经济利益也因此得到保障。
合理使用要求新闻聚合平台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大多数聚合平台的运营目的是营利,其对大量新闻作品的“搬运”使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要正确运用合理使用,就要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从前文叙述的四个要件来看,聚合平台需要控制“搬运”内容的范围,对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进行合理使用,标明著作权人姓名以及文章来源和出处,享有著作权的新闻作品则适用法定许可;除此之外,改用浅层链接、合理减少“搬运”内容的数量也能帮助聚合平台在面对侵权指控时利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
在网络技术日趋发达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早已从纸媒扩大到了网络媒体,新闻聚合平台与新闻来源网站之间因利益博弈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而现行的《著作权法》无法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版权之争。新闻聚合媒体作为新兴媒体,其聚合平台很好地契合了用户的需求,限制其发展将影响新闻的传播方式,不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福祉;但如果对新闻聚合行为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则新闻来源网站的利益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损害。然而通过传统的诉讼解决纷争很有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因此,诉讼并非解决博弈的最佳方法,如何平衡各个网络媒体之间的利益并兼顾社会公众的需求是《著作权法》应当要考虑的。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新闻聚合媒体与新闻来源网站的合作来实现。结合我国新闻市场的现状考虑,笔者认为沿用并完善报刊转载许可制度,将网络媒体重新纳入其主体中,促进新闻聚合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从而有效地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现行《著作法》并未对网络媒体之间的转载做出相应规定,导致网络媒体之间的转载无法适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因此,确立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有效可行的著作权许可制度应当是《著作权法》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