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与重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社会变迁

2020-01-08 12:51王福帅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子代养老家庭

王福帅

(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人口外迁的流动量逐年增多,然而我国经济快速起飞的过程中日渐老去的农村老人原有的养老模式却逐渐被削弱。社会的转型势必会对家庭、社区、个人造成重大的影响,在现代化进程的背景下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为农村老人所提供的养老保障已不能满足老人养老的多层次需求。本文通过分析现代家庭结构的演变对家庭养老所造成的冲击以及在当前家庭养老所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传统家庭结构的社会演变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个体单位,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社会变迁会直接反映于家庭结构当中。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变来看,农村正在经济经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缓慢转型,自20 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改革开放的浪潮下,我国农村家庭规模持续缩小,家庭结构伴随着劳动力人口的外出发生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 家庭类型的多样化发展

农村传统的家庭类型在人力的不断输出下发生新的转变。2018 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样本数据显示我国1-3 人户以下的小户家庭数量占总数的68.4%,4-7 人户占抽样调查总数的30.8%,其余8-9 人户占0.8%。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占比逐年下降,2018 年人口流动数量为2.41 亿人,为2000 年流动人口的两倍之多[1]。王跃生指出上世纪六十年代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土地分到农民手中,但农村机械化生产率低、城市工业化所能提供的岗位少,农村劳动力主要聚集在农村,因而上世纪六十年代农村家庭实现了核心化[2]。另外,成年已婚子女是否与父母继续同居同爨是影响核心家庭的变化的重要因素[3],截止2000 年改革开放二十余年的时间内,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劳动力人口逐渐向城镇转移,我国农村家庭核心化因人数的变动发生较大变化,直系家庭、隔代家庭、空巢家庭数量不断上升。也有学者对于当前家庭结构的发展提出新的看法,认为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子代要想完全融入城市需要寻求家庭的帮助,尤其是成婚的男女双方皆为独生子女,男女双方因其独生子女的身份结合后令两个家庭因姻亲而形成新的联合关系[4]。

(二) 家庭功能的转变

传统家庭通过婚姻、血缘关系将不同成员连接在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负有劳动生产、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财产共有等义务和权利,这些权利义务中抚育下一代子女以及赡养老人是家庭重要的任务,所以家庭养老模式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作为主要的养老模式,成为农村老人晚年生活的可靠保障。但劳动生产力的不断解放让我国农村先后步入集体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时代。集体经济时代农村需要更多劳动力完成农业生产,在此期间农村核心家庭并未发生巨大变化。党国英指出,现代乡村社会农业产业化发展会替代小农精耕细作的劳作,在传统乡村社会转变为现代乡村社会的过程中乡村地区人数持续减少非农业人口数量不断上升[5]。进入市场经济后农村子代虽然获得了家庭生产的权利,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带来了流动的机会,家庭生产方式除务农外呈现多元化。进城务工、经商、学习等活动让家庭功能向家庭生产倾斜,子代的外出减少了承担农作的劳动力,老人要继续依靠家庭养老获取生活来源不得不继续承担务农的任务。另一方面农村子代在城镇化过程中不仅要完成自身扎根城镇的融入问题,还要担负下一代教育的任务,农村家庭资源向抚育下一代倾斜,养老功能被逐渐削弱。

(三) 传统家庭代际关系的失衡

传统养老模式中父母哺育子女,子女成年后反哺父母,“反馈模式”中父母子女双方对彼此负有责任与义务,两者各自的角色决定了其在不同阶段所承担的责任是什么。但这样的平衡被社会转型所打破,子代的外出让家庭内部分工出现新的变化,父母对子代单向付出的时间继续延后,步入老年后依旧为子代输出供血,原本双向反馈的代际关系成为单一向子代输出的关系。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随着西方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消费主义等价值观念的传播逐渐被破坏,评价子代养老反馈的价值标准并不倾向于老人,子代忽视老人在家庭中的养老需求,代际关系的资源互换也就失去平衡。

二、社会转型对于农村家庭养老的冲击

(一) 传统养老观念的转变

我国经济发展几十年的时间内农村虽然受到来自市场经济的影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人口所接受到的价值观念越来越多元化,新时代价值观念上的变化对老人来说很陌生。这些农村老人生活的时代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共同发展,然而社会发生日新月异的转变,农村老人却未能在年富力强的时候追赶上时代变化的速度,年迈后更是安于乡土情结、安土重迁的传统文化观念不愿意轻易改变自己的人际社交网络、生活的环境。现代化的进程开始不断打破原有的农村社会关系,现代化养老观念倡导家庭养老以外独立、互助的养老模式,这与传统的孝文化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却符合农村子代发展的需要。在传统养老观念中强调家庭内部的和谐,注重家庭内部的功能,“父母在,不远游”“养儿防老”“落叶归根”等思想并不符合农村子代外出谋求发展的要求。农村子代由于工作要求往往离家远、工作强度大,往返与工作地点与家庭之间需要长时间的旅途奔波,很难满足农村老人的精神需求,农村老人在子代外出发展的过程中被动地接受家庭养老功能已弱化的事实,接受子代外出的现实选择通过社交、娱乐、自我发展的方式以弥补子代供养的缺失。

(二)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兴起

农村老人在传统的养老观念上来说,多数不愿意选择跟随儿女外迁,也不愿意进入社会养老机构生活,就农村家庭养老模式所能提供给老人养老的资源而言,是无法满足农村老人个人社交上、精神上的需求。目前来看,少部分地区积极寻求能解决老人养老不离村,养老就在自己所生活的范围内的养老模式。就河北的互助幸福院来说,老人在村委组织的幸福院生活既不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每个月的生活开销小且政府和村委都给予了相应的生活补贴[6]。在老人身体健康允许的情况下尊重老人的自主选择,这样以老养老的互助养老模式操作性强,可复制推广,目前已经在多个省份试点,未来有可能成为家庭养老外的主要养老模式。

(三) 农村养老模式呈现地缘性差异

我国农村范围广、农村老人数量大,农村经济发展的先后程度使得各个地区农村养老正处于摸索实践阶段,需要解决组织困境、价值偏差等困境,受制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农村养老模式出现地缘性差异。在探索农村养老模式的创新上受个人身体素质、受教育文化程度、与子代生活的形式等因素的影响[7],新的养老模式是作为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农村老人主动选择互助养老的意愿不高。中国农村养老模正处于组织困境、价值偏差的起步阶段,农村经济当下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农村老人养老的生活水准,以务农为生的中西部农村老人并没有因为社会转型而改善生活条件,东部经济发展领先的地区农村老人在物质供给充足的情况下追求精神赡养;各个地区政府在履行养老服务职能上的表现也各有不同,以河北的幸福互助院、浙江“老年人互助组”“老年人组合公寓”等老人自发的互助养老模式,安徽、天津等地由政府机关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的模式来说,政府可以选择医养结合、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推进互助养老模式,或是采取更多优惠政策以巩固农村家庭养老能力,都是视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而定。

三、家庭结构变迁下的农村家庭养老困境

研究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不能单一地将家庭视为一个个体,孤立地将家庭变化视为农村子代选择的结果。家庭作为社会单位,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受到时代的影响,思考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创新发展要将家庭的变化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8]。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逐渐缩小差距,但农村家庭在公共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条件、人均收入水平等多个方面所能享受的社会发展福利仍十分有限。从社会支持网理论来说社会转型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正式支持系统,非正式系统也因城镇化的发展带给老人的帮助逐渐减少[9]。

(一) 农村非正式支持系统功能的弱化

农村非正式支持系统包含了老人的家庭、邻居、亲友等熟人给予的照料,但农村空心化、城镇化等伴随着现代化的问题所带来的转变进一步压缩了农村老人通过社会网络所能获得的养老资源。一是在家庭养老物质供养能力上,农村老人养老的生活来源除政府补贴外,还有子代的赡养费以及个人的劳动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捐赠几乎为零。子代由于外出流动造成农村空心化,农村老人一方面要肩负起维持农耕生产的重担,另一方面老人不务农就会失去一笔重要的生活来源,多数情况下农村空巢老人处于贫困当中,温饱都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家庭养老中子代的缺席无疑是对老人晚年生活最大的影响,“熟人社会”虽然替代家庭养老的部分职能,但老人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身体健康堪忧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家庭外部力量来保障老人的生活能得到照顾。再者费孝通的人际“差序格局”理论中人际交往亲疏有别,农村老人在社交活动上仅限于自己的亲友、邻居、村支两委干部,而这些社交活动虽然在社交上能缓解因子代外出的孤独感,却不能代替生病照顾、生活照料的全方面需求。

(二) 农村养老正式支持系统尚未完善

社会支持网理论中正式支持系统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保障制度、社区街道等,虽然政府机关在精准扶贫项目中加大对农村贫困老人帮扶力度,解决了一部分农村老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但多数农村老人无法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红利,目前我国在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上仍未建立起完善的养老制度。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说资金运转困难是最大的缺陷,现有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贯彻执行上存在养老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养老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但农村老人在丧失劳动力后很难再通过个人获取经济来源,老人难以保障养老保险的缴纳费用,即便是缴纳费用也只能按照最低标准缴纳,也无法维持居民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转。其次,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并缺乏专业服务队伍,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农村自身还未具备养老服务产业化的条件,除政府引导外民营企业要想实现养老服务市场的营利难度大,仅依靠政府或是村支两委的公益性组织也无法满足农村社会化养老的缺口。再者,民间公益性组织、企事业团体一方面缺乏长期有效的救助渠道,一方面仅依靠社会公益性组织、志愿者来维持救助渠道无疑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村支两委无力承担操作繁杂、专业度高的救助渠道的日常运转。

四、现代家庭结构下农村养老模式的创新探索

(一) 多层次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需求

1.做好农村家庭养老服务的补充。

我国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公共管理服务水平还未达到以社会养老为主的条件,家庭养老依旧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一方面农村家庭子代融入城镇的需要家庭资源向下一代倾斜,老人养老生活成本、医疗救治成本受到挤压,要持续支付高昂的社会养老服务费用对农村老人来说很难;另一方面农村老人生活的社会网络长久以来是在乡村,亲友、邻居等能给老人提供身心灵慰藉的社交,这是陌生的环境无法给予的。所以维持农村老人低成本的生活支出兼顾老人对社交、心理慰藉的需求,家庭养老是目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养老模式。

除寻求家庭养老的依靠外,政府作为正式社交网系统的引导者,应当积极探索新的养老模式以适应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发展。在家庭养老作为支撑的情况下,建立起补充家庭养老模式的公共服务系统。老人养老的需求不仅是生活上的保障,还包括健康的需求、自我价值的需求、社交需求以及情感上的需求等多重需求,所以家庭养老不只是对老人提供物质上的照顾,还需要加强医疗服务、心理疏导、文化娱乐活动的多方保障。政府在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上、文化娱乐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娱乐生活的组织上,给予政策优惠鼓励更多的乡村知识青年自主投入到对农村社区敬老、爱老活动中。另一方面,农村老人在文化娱乐生活上除日常的看电视、听广播、节日集会等传统娱乐生活外,很少接触到新的文娱活动,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文化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丰富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

2.拓宽农村老人养老保障渠道。

农村劳动力人口大量外出的背后是农村经济的落后,农村老人处于空巢家庭中基本生活来源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拓宽农村养老保障渠道是针对处于贫困状态下的老人以及其家庭成员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截止2018 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我国贫困人口中65 周岁以上的老人有1.67 亿人,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67 元,人均消费支出12124 元。根据农村现有的经济水平,老人在丧失劳动力后无法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担负这部分老人的经济压力是不实际的,拓宽社会力量给予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物价上涨所带来的压力,也能更好地改善农村老人养老的物质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因老人身体素质日渐衰退的原因对健康的需求大,专业护理的要求也高,养老保障不限于经济上的救助,还有医疗卫生设施、服务,精神文化方面的保障。从接收管理救助物质到分配运送,拓宽救助渠道意味着需要将社会多方力量纳入到同一个社会救助福利制度中来,加强政府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二) 完善我国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1.鼓励、引导计划生育与养老服务结合。

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来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下降,我国家庭人口数量出现明显减少趋势,对于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农村老人来说,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还未完善的情况下面临老无所依的情况会越来越严重。要解决农村老人,尤其是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中独生子女的家庭养老问题需要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贴政策,为保障养老保障资金与农村计划生育补贴能精准到位,需要在优惠政策上将农村养老保障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结合起来,对独生子女户给予生活补贴外还应设置带薪护理假期、敦促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农村子女探亲假期,给予政策与资金的保障。将计划生育政策与养老服务政策相结合,短时间内虽不能起到其竿见影的效果,但这符合农村养老需求不能被满足的现状,也是遵循养儿防老的农村传统养老观念。

2.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法制保障。

农村传统家庭老人养老在其生活的熟人社会中有舆论监督、道德的约束农村子代不履行养老义务会受到裁制,然而这些非正式的民间监督力量在现代社会中并不能维护好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价值多元化的转变,农村养老观念逐渐受到来自外来文明的影响我国孝文化的约束力被削弱,同时市场经济浪潮下快速多变的人际关系脆弱,现代文明与传统养老观念之间的差异冲突,让道德不得不让位于法律法规。我国对于家庭养老的法律法规从刑法到民法,从惩戒到引导,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但这些规章制度相互之间并不贯连,实践起来法律条文存在各自为营的现状并不能有力的解决养老问题。所以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要从法制保障着手,通过养老特别法案将老人的需求转化为成文的法律规范,从捐赠管理到使用监督,完善养老服务的法律保障才能切实维护好老人的合法权益。

3.做好孝文化价值引导工作,巩固家庭养老支撑。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重要部分,宣传家庭和睦、尊老爱幼价值观念符合我国传统美德的价值取向,然而我国传统文化中宣传敬老、爱老的孝文化在整个社会环境中被边缘化,只是强调家庭内部的孝文化而忽视社会孝文化的宣传引导,很难形成敬老、爱老的良好风气。强调家庭内子代的责任与义务而不创造良好的尊老敬老社会氛围,很难达到推己及人、关注弱势群体的作用。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还未完善的情况下,重申家庭内部子代养老义务,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应当履行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在尊重老人独立空间的需要下给予物质与精神的陪伴,使他们安享晚年。调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由村支两委做好农村老人需求排查工作,掌握老人生活动态,发动村民小组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生活的照料与陪伴。在日常生活、特殊节日中组织老人开展文娱活动丰富老人生活,减轻老人因缺少子代陪伴的孤独感,增加老人社交活跃度。同时通过线上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影视作品、影视节目等方式,结合线下节日庆典活动、社区标语、宣传海报等多种途径弘扬传统美德,将孝文化根植于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做好孝文化价值引导工作,创造老少皆宜的生活环境。

五、总结

农村家庭结构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直系家庭、空巢家庭、隔代家庭等不同于核心家庭的类型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依靠家庭养老的农村老人。农村子代的外出让农村家庭在功能、结构、资源上出现新的调整,农村老人在家庭养老中所获取的生存资源进一步被缩减,农村子代融入城镇的意愿越强,农村老人获得家庭养老作为生活保障的可能性就越低。在家庭养老功能逐渐被削弱的情况下,社会养老服务产业、体系都还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水平来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显然太过于理想化,但以政府为主导的正式支持系统不仅资金投入上力度小,组织管理上也没有形成规范的平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兜底。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发展,从老人养老的需求出发,建立多层次的需求保障,拓宽社会力量进入到农村养老服务中来,将农村养老与计划生育政策结合起来,鼓励并引导农村子代重塑健康合理的代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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