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茂磊 王子伦
(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河南信阳 464000)
在现代社会,阅读权利是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类型,也往往是公民享有或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有学者将公民的阅读权利称为“阅读权”,并从法理层面分析了公民阅读权的构造,认为包括阅读自由选择权、平等享有阅读机会权、阅读保障请求权以及阅读救济权等[1]。有学者回顾和梳理了我国全民阅读立法的历程,认为阅读权利是全民阅读立法的本源[2]。也有学者专门探讨了阅读的社会保障问题并从依据、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三个层面作了具体阐释[3]。还有学者研究了特殊群体的阅读权利保障问题,强调要重视对弱势群体、残障儿童以及视障者等群体的阅读权利保障[4]。这些围绕公民阅读权利所展开的探讨,深化和丰富了对公民阅读权利的理论认知,对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现有的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忽视了公民阅读权利本身的时空制约性,所讨论的也主要是常态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欠缺对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应有关注。与常态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相比,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这一命题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着更为显著的价值。基于此,本文试就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及其保障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期在该论题上有所推进。
作为公民在现代社会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类型,阅读权利既内嵌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之中,也已然广泛渗透在公民日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阅读权利是一项高度常规性的权利类型,具有一般性和绝对性。但如果对阅读权利进行深入考察,就会发现其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类型是有条件的,依赖于一系列的主客观因素。因此,在对公民阅读权利的认知上,既要在民主政治维度上申明其相对无条件性,也要认识到它本身所具有的时空性特征。公民阅读权利的时空性特征,指的是公民阅读权利在特定空间及时间范围内所呈现出或者应该呈现出的属性。这一属性,具有丰富的内涵,既可体现为历史维度上公民阅读权利的产生与流变,也可体现为特定空间及时间范围内公民阅读权利的受限制性,还可体现为特定空间及时间范围内公民阅读权利的应受保障性。
权利作为社会化事物依附于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复杂社会运动的产物。“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5]显然,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权利有着显著的时空制约性,时空维度也构成权利的重要认知维度。具体到公民的阅读权利,其所具有的时空制约性集中体现在阅读权利享有主体的普及化和阅读资源的丰富化。在古代社会,享有阅读权利的主体在数量上较为有限,其范围也主要限于社会上等阶层,阅读资源也相应主要由社会上等阶层占有。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的出现及民主政治水平的不断提升,普通社会民众已经成为阅读的主体,阅读资源被少数人垄断的格局也发生了根本变化。
历史维度上的公民阅读权利,实际指向的是公民阅读权利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制度配置问题,也是从宏观意义上对公民阅读权利所进行的解读。除此之外,公民阅读权利的时空性特征,还包括公民阅读权利要受具体时空环境的制约,这主要体现为公民阅读权利在行使上所受到的时空性影响。从法理上讲,权利配置所要解决的是权利在制度层面上是否应予明确规定的问题,而权利行使所关涉的则是权利配置后的实际权利享有或权利实现问题。正如上文已作出的阐述,权利配置本身的时空限制性自不待言,权利行使的时空限制性也显而易见。这是因为制度层面上的权利规定能否得到实际的执行,不仅取决于制度规定本身,还与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行为能力以及外在社会环境等因素有关。具体到阅读权利,公民在该权利的行使或享有上也受时空条件的限制,甚至与其他权利类型相比,公民阅读权利的受时空限制性更为凸显。
公民阅读权利的时空性特征既包括公民阅读权利要受特定时空环境的制约,也包括公民阅读权利在特定时空环境下应有保障力度的强化。这里的特定时空环境,涵盖常规时期和特殊时期两个层面。就常规时期来说,由于具体时空环境的差异,一些公民的阅读权利在保障力度上会强于其他公民。例如,从时间上看,各教育阶段中的受教育者而非一般公民的阅读权利往往更会得到国家强有力且集中的保障;从空间上看,处于公共图书馆内的公民的阅读权利也通常会比其他场所内的公民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而在特殊时期,由于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定,公民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需求都难免发生变化,其在这一时期的阅读权利一般也更应得到保障。
公民阅读权利有着显著的时空维度,公民阅读权利在实际的行使或享有上也有着时空性特征,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公民阅读权利的时空限制性几乎是普遍存在的,但其在公共应急时期无疑有着更为明显的表现。
在学理上,公共应急指的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权力对紧急突发事件以及紧急突发状态所进行的管理和控制[6]。公共应急有诸多法律上的特征,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公共应急时期公民权利的适度限缩。“当遭遇紧急状态的时候,公民的一些权利必须受到某种必要的限制。”[7]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权利之所以要有适度的限制或克减,一方面是因为公民权利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这一时期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往往难以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更好维护公共应急时期所必需的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在公共应急时期的限制,既体现为公民权利范围的适度限缩,也体现为公民权利强度的适当弱化。从范围上看,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权利在整体上呈现出权利类型以及权利数量缩减的状态,公民权利的密度有所下降;从强度上看,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权利在总体上呈现出权利含量以及权利质量克减的趋势,公民权利的品质有所稀释。就公民的阅读权利而言,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时空限制性,处于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无论是在权利的范围还是强度上当然也都要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但这并不是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主要面向。相反,权利的扩展而非限缩才是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主要面向。
从一般意义上讲,阅读是高度私人化的事情,是否阅读、阅读什么以及何时阅读基本上也都由公民个人决定。当然,这并不是说公民个人的阅读活动完全是自由自主的,相反,它既要符合基本的社会伦理,也要接受公权力的适度监管性介入(主要是事前介入)。对于公民而言,个人的阅读活动何以需要符合基本的社会伦理并且接受公权力的监管性介入?公民阅读活动的公共性使然。阅读活动始于公民个体,其作用也应首先从公民个体角度予以考察,这主要包括提升个人素养、消遣个人时光等。但公民个体的阅读活动也有外溢效应,对社会和国家兼具积极作用。全民阅读立法之所以在近年来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并成为国家和各地立法机关广为开展的立法活动,就在于公民阅读活动的公共性。就全民阅读立法来说,其目的条款就很能说明阅读活动的公共性特征。诚如笔者在其他拙作中所指出的:“从目的上看,全民阅读立法当然包括对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和对社会文明的推动,但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以及增强民众对国家文化的认同也是全民阅读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8]
以上关于公民阅读活动的公共性阐释,针对的是一般情形下的公民阅读活动。具体到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活动的公共性又有着自身特定的内涵。与常规时期相比,公共应急时期对社会秩序的需求是上升的,这也是公民权利在公共应急时期往往需要受到限缩或克减的重要原因。公民权利及其正当维护是现代社会秩序的重要生产机制之一,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张力,这一张力在特殊时期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放大。与其他权利相比,公民的阅读权利虽然对社会秩序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并非矛盾的主要方面。相反,公民的阅读权利是十分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催生及维护的。如果说公民的一般权利类型所导向的主要是公民的动态行为,公民的阅读权利所导向的则主要是阅读这一较为静态的公民行为模式。这正是公民阅读权利的特质所在。与其他权利类型相比,公民的阅读权利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生产,而社会秩序本身即具有公共性,是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基础,在公共应急时期尤为如此。因此,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和阅读行为具有超越私人性的公共性特征,这一权利应该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当然,公民阅读权利对社会秩序的催生与维护功能,建立在公民对阅读权利合法行使的基础上。一方面,公民所阅读的各类资源只能是合法阅读资源,既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另一方面,公民对阅读权利的行使,还必须满足方式合法的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水平的不断提升,公民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处于不断增进的状态。公民权利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公民权利数量和质量的提升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介入范围和介入程度的削减。对公民个人来说,公民权利也越来越具有私人属性,是否行使权利、何时行使权利以及选择什么方式来行使权利在相当程度上都由公民自主决定。在公共应急时期,出于公共应急的需要,公民权利的私人属性应有所淡化,但其基本面向并不会发生根本变化。具体到公民的阅读权利,当然也是如此。在当今信息化社会,每个公民个体实际上都是文化性的存在,既是文化资源的生产者,也是文化资源的高度依赖者。对公民个人来说,阅读即是自身作为文化性存在的一种体现,阅读可以开阔视野,也可以增进知识积累,还能够陶冶身心。总之,是阅读以及由阅读所支撑的一系列文化性活动使人逐步成为兼具感性和理性的现代公民。
以上是对公民阅读权利所具有的私人利益性的一般阐释,没有特别针对公民所处的具体时空环境。如果考虑到特殊时空环境下公民的实际状态,公民阅读权利所具有的私人利益性在特殊时期往往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在公共应急时期,由于整体社会氛围和社会秩序的趋严趋紧,置身于社会环境中的公民的心态也会发生极大转变,心理危机发生的概率也大为提升。公民在公共应急时期所遭遇的这一境况,亟需相应措施或手段的介入。现代图书馆学和心理学等已经表明,阅读活动对读者具有特殊的心理导向和塑造作用。基于阅读的这一功能,西方有学者在一个世纪前提出了“图书疗法”概念,这一术语在之后被修正为“阅读疗法”并开始成为医学、心理学等领域的高频词汇[9]。“阅读疗法是以文献为媒介,将阅读作为保健、养生以及辅助治疗疾病的手段,使自己或指导他人通过对文献内容的学习、讨论和领悟,养护或恢复身心健康的一种方法。”[10]国内还有学者提出建立“阅读疗法学”的建议[11]。阅读的精神和心理调节作用已成为社会常识,基本无须通过理论来加以揭示,而“阅读疗法”的提出及其持续的理论阐释(甚至相关的学科建构)所体现的其实是将这一方法更加积极运用在心理干预和治疗中的一种希望。阅读活动属于精神性活动,其带给阅读者的主观能动作用虽非万能,但对于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个人来说却是尤为重要的。在公共应急时期,公民的阅读行为,既会消耗难耐的时光,也将产生强大的心理慰藉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就具有显著的私人利益性,它所关涉到的是特定时空环境下公民个人身心调适这一极具健康甚至生命意义的重要问题。
阅读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常规性权利,在公共应急时期更有着特殊价值,既具有重大的私人利益性,也有着显著的公共利益性。因此,如何强化对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是公民阅读权利诸多理论课题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与其他权利类型相比,公民的阅读权利具有明显的自我保障属性,这一权利的实现也高度依赖于公民个人本身。但作为一项严肃的学术议题,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提出所强调的当然不是公民个人的自我保障义务,而是国家的保障义务。一方面,公民阅读权利虽带有自我保障属性,但在公共应急时期,公民自我保障的条件和资源往往存在不足,公民个人的自我保障能力也相应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作为内嵌于公民基本权利之内的一种具体权利类型,公民阅读权利的基本意蕴就在于对国家保障义务的申明。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阅读进行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信息化社会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文明社会、良序社会的必要内容,更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国民文化权益最基本的维护措施。”[3]具体而言,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国家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宏观上讲,阅读活动的开展要受到时空环境的限制,但对于公民个人来说,阅读主要还是一项自由自主性活动,对外在环境的依赖性存在限度。不过这更多针对的是常规时期的阅读活动,公共应急时期阅读活动的环境依赖性则另当别论。与常规时期相比,公共应急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整体社会氛围和环境的趋严趋紧,以往支撑公民活动的诸多条件和资源在公共应急时期也往往处于限缩或缺乏状态。具体到公民的阅读活动,当然也是如此。同时,在公共应急时期一般更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会更多向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倾斜。因此,在公共应急时期围绕公民阅读权利所进行的理论探讨似乎有些不合时宜,而实践中创设与维护公民阅读所需环境的要求似乎更非急务。但正如笔者在上文所强调的,公民在公共应急时期的阅读权利不仅具有重大的私人利益性,也具有显著的公共利益性,这一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其中的基础性内容是对公民阅读环境的创设与维护。
3.1.1 阅读保障设施与整体应急设施的一体化建设
应急设施的建设是公共应急时期应急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应急区域的划定、应急场馆的建设以及应急场馆内相关设施的配置等。在公共应急时期,应急设施能否得到高效和高质量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共应急本身的效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应急设施的建设在公共应急时期是第一位的,居于应急体系的核心。从理论上讲,公共应急时期的应急建设,既应含有物质方面的内容,也应包括精神或心理方面的内容,两者互为补充、互为支撑。应急区域的划定、应急场馆的建设以及应急场馆内相关设施的配置等都属于应急建设中的物质性内容,而阅读保障设施的建设虽然在形式上仍可归入物质建设的范畴,却是实质性的精神或心理建设内容。考虑到公民阅读权利在公共应急时期所具有的重要作用,阅读保障设施应该与其他应急设施一体化建设。
3.1.2 阅读保障设施的维护
从“公民—国家”这一关系视角来看,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实现,首先需要国家承担起阅读保障设施与整体应急设施一体化建设的责任,但仅据此还不足以为公民提供与阅读活动相契合的阅读环境。在公民阅读环境的保障上,既要重视阅读保障设施的建设,也应做好阅读保障设施的维护工作。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而言,这就需要把对阅读保障设施的维护纳入公共应急时期应急设施维护的整体格局之中,以优质的阅读设施维护来充分发挥阅读保障设施在服务公民阅读权利方面的应有作用。
国家对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义务,既包括公民阅读环境的创设和维护,也包括阅读资源的供给。鉴于国家本身的公共性身份,国家的阅读资源供给义务首先体现为公共阅读资源的供给。这里的公共阅读资源,是指由国家以及国家所举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所生产或占有的阅读资源。在当代社会,公民的文化性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公民的文化性权利也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公民的文化性权利,对国家来说就意味着对该权利的积极保障义务。“文化权利的保障,一方面需要政府采取克制的态度,通过消极不干预的方式尊重文化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实现文化权利。”[12]与其他公民权利保障的进路一样,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最终也需要落实落细在具体的内容版块上。同时,与其他权利类型相比,公民的文化权利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较为宽泛,这就更加需要通过具体的内容版块来保障公民的文化性权利。显然,公共阅读资源的供给即是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中的一个具体内容单元。
3.2.1 公共阅读资源的开发
除了少量具有历史传承性的公共阅读资源之外,大部分公共阅读资源需要通过不间断的开发才能予以供给。如果考虑到阅读资源供给的时代性要求,公共阅读资源开发的重要性就更为突显。就公共应急时期而言,国家有责任在做好各类应急事务的同时积极推进公共阅读资源的开发,这既是公共应急时期国家履行文化职能的体现,也是这一时期保障公民阅读权利的应有之举。公共应急时期国家在公共阅读资源开发上的义务,主要体现为国家文教部门对阅读主题的设计策划、阅读内容的编辑组合、阅读载体的选定以及阅读内容的投送等。为了做好公共阅读资源的开发,国家文教部门应与党的文宣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形成公共阅读资源开发上的合力。
3.2.2 公共阅读资源的供给
在国家的公共阅读资源开发与供给义务中,公共阅读资源的开发是第一位的,公共阅读资源开发的能力直接决定了公共应急时期国家对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水平。在对公共阅读资源进行充分开发的基础上,要重点做好公共阅读资源的供给。公共阅读资源的供给,一是要明确供给的形式,二是要突出供给的针对性。在公共阅读资源的供给形式上,既可以向公民发放纸质阅读资源,也可以提供电子阅读资源。当今社会已经高度的信息化,公共阅读资源的供给应当更多考虑电子阅读资源这一形式。此外,为了真正把公共阅读资源供给这一环节做实,还必须强化公共阅读资源供给上的针对性,以回应公共应急时期不同公民之间存在的差异化阅读需求。
阅读资源的供给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由国家、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供给,也可以由市场主体供给,前者对应的是公共阅读资源,后者对应的是社会阅读资源。考虑到公共阅读资源本身的公共属性,这类阅读资源一般应由国家、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主体来予以提供,社会阅读资源的供给方式则可以多元化,既可以直接由市场主体以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提供,也可以由国家对社会阅读资源进行购买然后再向公民提供。
3.3.1 社会阅读资源的供给协调
与公共阅读资源供给主体相对单一的特点不同,社会阅读资源的供给主体无论在类型上还是数量上都已经多样化了。这些多元化存在的社会阅读资源主体能够为公民提供丰富的阅读资源,满足公民多元的阅读需求,但也面临着各类社会阅读资源如何进行有效整合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对社会阅读资源进行协调。在公共应急时期,各类社会阅读资源能否得到有效的协调,既关系到社会阅读资源本身的合理使用问题,也影响到公共应急时期的社会秩序。社会阅读资源供给协调的重点是要明确各类社会阅读资源的“进场”问题,即要为社会阅读资源在公共应急时期的供给提供保障条件。
3.3.2 社会阅读资源的购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机构的职能发生深度调整,加之社会自治理念及实践的兴起,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公共服务以往由国家垄断的格局发生根本变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既符合市场利益追逐需要,也能兑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13]就社会阅读资源的供给来说,由市场主体直接以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提供部分阅读资源当然是可以的,但也不能因此忽视了国家对社会阅读资源的购买责任。一方面,国家具有财政资源优势,而财政本身是来源于民也应最大限度用之于民的,国家通过财政手段购买社会阅读资源并进而以公共阅读资源的形式向公民提供,符合国家财政的基本定性。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共应急时期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公民心态,阅读资源应尽可能以廉价甚至免费的方式向公民供给,此时由国家购买社会阅读资源并进而以无偿的形式向公民提供无疑体现了鲜明的国家伦理导向。为了让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好地利用阅读资源,中国知网、万方以及维普等数据库都免费开放了部分数据资源,得到广泛好评。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这些数据库无偿开放资源的举措当然值得肯定,但其也只是相关运营者的自主性行为,是否免费开放、何时免费开放以及免费开放多少等都由运营者决定。这其中实际上存在一个国家是否应该购买社会阅读资源并进而向公民无偿提供的问题。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的整体社会秩序和公民处境,应该由国家购买社会阅读资源并向公民免费提供。这就建立了稳定的阅读资源供给模式,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在公共应急时期的阅读权利。
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国家保障义务,不仅体现在阅读环境的创设与维护、公共阅读资源的开发与供给以及社会阅读资源的协调与购买等方面,还应包括对阅读资源的监督与管理。国家对阅读资源的监管管理义务,是国家文化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项常规性执法任务,也是公共应急时期尤其需要强化的执法事项。一方面,国家能否切实履行对阅读资源的监管义务,直接影响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国家对阅读资源的监管也有利于维持公共应急时期应有的社会秩序。
3.4.1 网络阅读资源的监管
与传统的纸质阅读资源相比,网络阅读资源的作者在数量上是极为广泛的,在自媒体技术已经普及的当下,几乎每一个公民都可成为网络阅读资源的创作者,加之网络用户身份的虚拟化特征,如何对网络阅读资源进行有效监管在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但在信息时代,阅读内容的电子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网络阅读资源也逐步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阅读资源形式。因此,国家对阅读资源的监管在很大程度就体现为对网络阅读资源的监管。同时,与常规时期相比,公共应急时期的整体社会氛围较为紧张,社会公众的心态在这一时期也往往是感性大于理性,甚至还会出现社会性恐慌,这恰恰有利于劣质网络阅读资源的的产生与传播,如网络虚假信息、网络谣言等。无论是为了净化网络阅读资源,还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需要国家强化对网络阅读资源的监管责任。对此,可以通过专项行动来加强公共应急时期对网络阅读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劣质网络阅读资源。
3.4.2 纸质阅读资源的监管
网络阅读资源是公共应急时期国家对阅读资源进行监管的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纸质阅读资源的监管。随着阅读资源电子化趋势的加强,纸质阅读资源在阅读资源中的占比不断下降,但纸质阅读资源依然具有重要影响力。这就要求国家在强化对网络阅读资源监管的同时也要重视对纸质阅读资源的监管。与网络阅读资源时效性强的特点不同,纸质阅读资源的更新速度相对较慢,这也使得纸质阅读资源对公民的影响往往更为隐性和持久。同时,公共应急时期一般也伴随着思想观念的更新,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理念可能成为公共应急的阻碍。为此,必须强化对公共应急时期纸质阅读资源的检查力度,加强对纸质阅读资源的监管,及时对有损于公共应急实践的纸质阅读资源作出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是相对于常规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而言的,二者在性质、内容以及国家保障的途径等方面并无本质差别,国家在公共应急时期对公民阅读权利的上述保障义务也多可适用于常规时期。但由于它们各自的具体时空背景不同, 二者的权利强度和权利作用存在差异,国家相应的保障义务在侧重点、程序以及工作机制等方面也均有一定差别。本文重点分析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及其保障而暂不专门讨论常规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及其保障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篇幅所限,但更重要的则是因为公共应急时期常常伴随着公民权利减损的现象,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极易被忽视,而这是十分不利于发挥公民阅读权利在公共应急时期应有的积极作用的。
公民的阅读权利,是近年来我国文化法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这些成果有利于深化和丰富对公民阅读权利的理论认知,对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从总体上看,现有关于公民阅读权利的探讨主要是从“主体”视角出发的,缺少对该论题时空性的解读。实际上,阅读本身有着鲜明的时空特征。因此,在公民阅读权利问题上,仅作一般性探讨是不够的,还必须关注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公民阅读权利样态。本文对公共应急时期的公民阅读权利及其保障作了初步探讨,希望在丰富对公民阅读权利理论研究的同时也能够为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对于公共应急时期公民阅读权利的保障问题,建议我国国家层面上的全民阅读立法专门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