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辉,张优,周燕君,傅尚文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杭州中农质量认证有限公司,310008
近年来,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2011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发布了号称史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如今,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开始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已开始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认监委于2018年12月启动了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此次修订结合近年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对《有机产品》《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2019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国家标准,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1],2019 版有机标准代替《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GB/T 19630.1—2011)、《有机产品 第2 部分:加工》(GB/T 19630.2—2011)、《有机产品 第3 部分:标识与销售》(GB/T 19630.3—2011)、《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GB/T 19630.4—2011)[2-3]。有机茶生产企业须积极响应政策的变化,根据新旧版文件的不同之处及时调整管理模式及体系文件,以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
2019版实施规则明确了申请人的条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将经营的产品列入认证范畴,以解决现有部分有机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困难,尤其是针对贸易商的困难,并明确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有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了产品所有权的定义,“经营是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进一步明确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及生产规模。增加了对被授权使用他人商标需在证书中明确写明的要求。在本次更新换版中,同时更新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不但增加了茶(类)饮料,也对茶叶、茶制品、调味茶、代用茶的种类进行了明确和细分,如茶粉、固态速溶茶、茶浓缩液、茶膏等。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申请认证的禁止性要求,申请人及其相关方在5年内未因以下情况被撤销认证证书:提供虚假信息,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一步明确了“范围”是指“认证范围”,明确认证范围的具体内容。同时,增加了诚信监管的要求条款:“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2019 版有机标准主要增加了持续改进产地环境的要求,其余部分是因为相关的引用标准已经在过去的几年中发布实施了新标准或者已作废而作出相应调整,《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因已经作废而删除,并修改了土壤质量要求。产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土壤,并符合GB 15618的要求;(2)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 的规定;(3)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的规定。
在实际有机茶生产和认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申请者不知如何出具报告或者证明,甚至不得不支出更多的成本寻求检测机构对当地环境状况进行检测,而有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条件之优良在当地是公认的[4]。按照2019 版实施规则规定,有机茶认证申请者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测)报告。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GB/T 19630 规定的要求。
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检查员可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证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检测报告。如否,应按照GB/T 19630 的要求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可以是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境外检测机构。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数据或报告等内容,确认是否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求。
2019 版实施规则对转换期的开始时间进一步作出限定,起始日期不应早于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之日,确保认证活动的一致性,防止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出现不同认证机构间对于标准中有机转换期的开始时间把握尺度不一致,也导致了有机生产者对标准理解的混乱。茶叶属于多年生作物,当同一生产单元存在平行生产时,申请者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并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确认[5]。并且,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且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且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同时将上一版中的“生产单元”修改为“地块”,为免大家理解不同造成混淆,此处仅指未完成转换的地块,而不会影响已经获得认证的单元。对于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茶园地块,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且不应缩短转换期,这可以看成是一个惩罚性的条款。
2019 版实施规则中,增加了已获得国外有机认证的产品再申请国内有机认证的使用条款:对于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4年以上(含4年)的进口有机产品的国外种植基地,且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GB/T 19630 要求,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免除转换期。
2019 版有机标准对部分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的类别进行了调整划分,“天然存在的微生物制剂”修改为“微生物及微生物制剂”;对植物保护产品进行了增补,增加了茶皂素(茶籽等提取物)、皂角素(皂角等提取物),增加了物理措施(如色彩/气味诱捕器、机械诱捕器等)、覆盖物(秸秆、杂草、地膜、防虫网等);修改了铜盐的使用条件,增加了使用限量;“硫酸铁(三价铁)”修改为“磷酸铁(三价铁)”。对于加工过程,在配料中去掉了有机转换成分;将“相应国家标准”更改为GB 5749和GB 2721;将“可使用下述物质作为加工过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剂: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过氧化氢。消毒剂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消毒剂”修改为“可使用蒸汽,必要时使用2019 版有机标准中表E.3 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明确了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在包装部分增加了产品包装材料的要求,明确了食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增加了包装填充剂的范围,不仅限于二氧化碳和氮;在贮藏部分,删除了“干燥”,增加了对有机产品包装材料、配料等的存放要求;“标志”改为“标识”;删除了“100%”;进一步明确了浆液为“上浆浆液”。重新对比最新的GB 2760 梳理了“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其他物质”列表中的物质和使用条件;增加了硫磺、磷脂、结冷胶、罗汉果甜苷、碳酸氢纳作为食品添加剂,删除了固化单宁,增加了明胶、柠檬酸、L-苹果酸、碳酸氢纳和磷脂作为加工助剂;增加了表E.3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附录E中E.5增加了酶制剂: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除外;将加工部分对矿物质(包含微量元素)、维生素和氨基酸的要求统一整合到附录E 中其他配料部分,并对描述进行了修改。
2019版有机标准删除了“‘有机转换’‘有机转换产品’仅适用于获得转换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规定,将“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修改为“不应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和有机转换期内的产品作为有机产品”。合并了关于有机产品标识的要求。修改了“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销售证”的规定,并删除了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应能证明有机产品来源的规定。删除了关于有机转换产品配料含量高于95%的产品标识要求,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或有机配料含量高于或等于95%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标识文字表述和图案要求,关于有机转换产品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产品标识要求,关于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标识要求,关于有机转换配料含量低于70%的产品标识要求,关于对有机转换产品标志的图形与颜色要求,关于对有机转换产品加施标志的要求,以及关于对印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的要求。
由于目前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改版,其最明显的变化,应是体系所需文件的变化,其中取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具体要求引起较多关注。体系文件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管理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实际生产中也越来越多地遭受到质疑,很多企业为了认证而认证,没能很好地领会文件精神,把手册、程序文件与企业制度做成两套各自独立的体系,不同企业的质量手册、工艺文件千篇一律,使得“两层皮”的现象愈来愈多,由此,很多人也对标准是否有用产生了怀疑。同时,农业生产企业、各地农业技术推广职能部门、农技推广人员对体系文件推崇程度普遍不高,甚至认为管理体系文件的实施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所以,在2019 版有机标准中也对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模糊的文字作了调整,大多删除了限定词“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1)生产单元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2)管理手册;(3)操作规程;(4)系统记录。
2019 版实施规则还删除了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的要求。
在上一版实施规则中要求,涉及多农户组织认证时,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组织。在实际认证过程中,难以对全部农户、个体实施全覆盖访问,认证检查工作强度高,客观导致了多农户组织难以获得有机认证。而认证本质是一个抽样过程;欧盟、美国有机认证对访问农户数均按“取平方根法”确定抽样样本量。所以,2019版实施规则作出了修改:“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 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为进一步规范样品检测活动,提升认证机构检测方案的一致性,2019 版实施规则新增了对认证机构抽样检测的要求:“认证机构编制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为加强认证机构对生产过程风险的监控,新增要求:“必要时,可对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
上一版实施规则中要求对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加工产品抽样检验检测,有效控制了有机产品的质量。但对于申请人使用自有不外销的农产品作为唯一原料进行加工时,也要求同时检测农产品(比如茶鲜叶)和加工产品(比如不同茶类的干茶),明显存在较大的重复检测问题。此类情况,只有加工终产品(干茶)上市销售,且原料(茶鲜叶)到加工成品未发生形态上的根本变化,检测终产品可以有效控制有机产品的质量风险。因此,2019 版实施规则修改为“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原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原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另外,对于境外产品不方便出入境的情况,对取样检测过程作了规定,“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等原因无法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机构抽样,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
2019 版实施规则进一步对销售证的作用进行了描述;变更了销售证申请的时间,由销售认证产品前改为销售认证产品过程中;明确了“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开具销售证。”对开具销售证和申领有机码的条件不再混淆。开销售证时增加了提供“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的要求,修改后更加合理,易于操作。还增加了有机码的具体要求:“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对有机码进行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并且明确经营认证中对有机码的要求,规定机构不得向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同时,增加认证机构对有机码正确使用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