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旭
宪政史是英国史研究的重镇之一,国内研究者多有关注,从牛津学派到“后宪政主义”的学术流变与前沿亦为盘整揭示。(1)有学者对英国宪政史研究的学术流变进行过全面细致的梳理,见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第一章“西方学术史的梳理与反思”,人民出版社,2017年。介绍宪政史新动向的研究有:孟广林:《政治史研究的新趋势:在“整体史”与“碎片化”之间探索新路》,《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5期;孟广林:《英美史学家有关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动向》,《世界历史》2010年第6期;M. 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学术系谱与模式转换——关于斯塔布斯、麦克法兰和新宪政史的对话》,《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然而,这些理路大都围绕着中世纪英王专制与否、“王在法下”抑或“王在法上”、英格兰历史上是否存在“自由传统”等问题而展开,少见对中古英格兰政治演进的整体把握。唐纳德·汉森(Donald W. Hanson)曾对英国政治史做了长时段的思考,以“双重权威”(double majesty)——国王和贵族拥有独立的合法权威,概述中古英格兰政治运作的特征,并以此为线索书写了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光荣革命前夕的英国政治史。(2)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Mass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此书讨论了“双重权威”视野下盎格鲁-撒克逊到17世纪的英国政治运作;主张“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成功转变标志着英国宪政的萌发,中世纪政治向现代政治模式的让渡。学界对汉森的定位和对其观点的解读阐发不尽相同。约翰·波考克(J. G. A. Pocock)认为,汉森的一些观点基本上承袭了麦基文(C. H. McIlwain)的判断。(3)J. G. A. Pocock, “The History of British Political Thought: The Creation of a Center”,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 1985, Vol. 24, No. 3, p. 284.国内学者普遍将汉森标榜为“当代历史学家”,在对“双重权威”的释读运用上却有着相左的意见。孟广林把汉森所谓的“国王和大贵族被授予独立的合法权威,这一持续不断的政治权威之本质的概念”等同于“分割的主权”(divided sovereignty),他们要求对方屈从于己,进而论证中古英格兰政治观念始终在“专制王权”和“有限王权”之间碰撞冲突(4)孟广林:《西方学者对中古后期英国世俗贵族群体政治活动的历史解读》,《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3期。。蔡蕾认为,汉森的“双元政治”揭示了王权和贵族的协商合作,贵族的权威被尊重、多元权威被尊重,由此凸显英国“王在法下”的政治传统。(5)蔡蕾:《英国“王在法下”政治传统的形成:从中世纪到都铎》,《学海》2019年第3期。汉森的“双重权威”理论意旨为何,学界尚无定论。有鉴于此,本文将梳理汉森的学术承袭与创见,回到其文本书写的语境,着力回应如下问题:其一,汉森的“双重权威”理路源于何处,在他的语境中被赋予怎样的内涵?其二,“双重权威”视野下的英格兰中古政治史呈现的态势如何?其三,作为一种整体视角,“双重权威”有哪些短板,它能为“新宪政史”的构建提供怎样的灵感?
与其说汉森是“当代历史学家”,毋宁称其为政治学学者。出生于1933年的汉森,先后求学于犹他大学、牛津大学基督圣体学院和哈佛大学,师从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朱迪斯·施克莱(Judith N. Shklar)(6)朱迪斯·施克莱(Judith N. Shklar),20世纪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自由主义者,美国政治科学学会(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首位女主席。她的代表作有《乌托邦之后——政治信仰的衰落》(After Utopia: The Decline of Political Faith, 1957)、《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Legalism: Law, Morals, and Political Trials, 1964)和《平常的恶习》(Ordinary Vices, 1984)等。。1970年,汉森开始在犹他大学任教,执掌《西部政治学季刊》(WesternPoliticalQuarterly, now thePoliticalResearchQuarterly)十年,他的研究也逐渐聚焦于霍布斯的政治理论。(7)Amy G. Mazur, Cornell W. Clayton, “Editorial: Sixty Years of Political Science at ‘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 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 Vol. 61, No. 1, 2008, pp.3-10. 汉森的研究有: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Mass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 Science, Prudence, and Folly in Hobbes’s Political Theory”, Political Theory, 1993, Vol. 21, No. 4, pp. 643-664; “Is Soviet Strategic Doctrine Superio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1982-1983, Vol. 7, No. 3, pp. 61-83; “Thomas Hobbes on ‘Discourse’ in Politics”, Polity, 1991, Vol. 24, No. 2, pp. 199-226; “Thomas Hobbes’s ‘Highway to Peac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4, Vol. 38, No. 2, pp. 329-354; “Reconsidering Hobbes’s Conventionalism”, The Review of Politics, 1991, Vol. 53, No. 4, pp. 627-651; “The Education of Citizens: Reflections on the State of Political Science”, Polity, 1979, Vol. 11, No. 4, pp. 457-477.汉森的师承和他的学术生涯已然表明:他并不是所谓的“历史学家”。被宪政史学界征引、讨论的《从王国到共同体:英国政治思想中公民意识的发展》一书,实为汉森的博士学位论文,在1970年付梓哈佛大学出版社,隶属于“哈佛政治学研究”(Harvard Political Studies)系列丛书。
汉森在此书中开始吸收、发展“双重权威”理论,并将其运用至对中古英格兰政治史的解读之中。因为他认为“传统的中世纪政治思想研究大都是零碎的、不成体系的主题式思考,罕见对中世纪政治运作的长时段、连续的总体性宏观考察。”(8)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p. 41-42.“双重权威”的引入则有望破解这一困局。
德国法学家、历史学家奥托·吉尔克(Otto Gierke)和弗朗西斯·沃姆特(Francis D. Wormuth)对“双重权威”概念的界定和发展,启发了汉森。吉尔克经由自然法理论考察统治权时提出:所谓“双重权威”(duplexmajestas)就是统治者和民众的联合统治,这是一种介于统治者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the ruler)和“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中间形态。(9)Otto Gierke, 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 1500 to 1800, with a Lecture on the Ideas of Natural Law and Humanity by Ernst Troeltsch, Transla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Ernest Bark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4, pp. 42-43; 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 43, p. 386. 吉尔克认为:自然法理论下的统治权(sovereignty,这里的sovereignty可以用majesty、supremacy替换。拉丁语majestas一般情况下与其同义,吉尔克通常将majesty作为sovereignty的替换词)不仅指代政治权威(political authority)的特定形式,还指政治权威本身。sovereignty在这里具有了涵盖了国家权力的所有内容和意义。由此,sovereignty的分享群体成为划分统治性质的重要标志,单独的个人、特权集体、选举产生的集体,或者在君主制度下赋权于民众群体,这就产生了统治者主权、双重权威、人民主权的划分。所谓统治者主权指代吉尔克认为的个人专制,人民主权则是民主的象征,双重权威居于两者中间、不完全导向任何一边。沃姆特将其引入政治史的叙述中,他认为吉尔克所言的“双重权威”,是福特斯鸠爵士(Sir. John Fortescue)所言的“王家和政治的法”(juspoliticumetregale)。(10)Francis Dunham Wormuth, The Origins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 New York: Harper and Brother Press, 1949; 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 386.他还借鉴了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对“统治(gubernaculum)”和“法治(jurisdictio)”(11)gubernaculum即government,jurisdictio即jurisdiction。在布莱克顿的论述中,gubernaculum指代国王作为政府的管理者,其权威是绝对的;jurisdiction指代国王依据自然法(这里的自然法通常来自罗马法中财产、合同法理)原则来主持正义,此时他的权力是有限的。Charles Howard McIlwain, 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47, pp. 84-88.的区分,指代不受制约的王家权威和受到法律制约的两种统治方式。沃姆特主张,从诺曼征服到1608年“卡文案”(Calvin’s Case),英格兰处于王家统治和法律统治之间,也就是“统治”和“法治”之间;“双重权威”则是这一时期英格兰王政的真实写照。(12)Francis Dunham Wormuth, The Origins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 pp. 30-43.
汉森则将“双重权威”界定为:国王和他的总封臣(leading men)对“权威”(authority)拥有相互独立的权利。因为“一个人可能通过选举成为国王,但是王权从来都不由这种选举产生。王权从来没有被看作是另外一项社会制度的产物”。相同地,虽然大贵族群体众多且时常发生变化,他们的地产与名号常常来自国王的封赏,但是这种制度并非国王的创制。(13)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42, p.333, p.43.也就是说,英王和贵族的权力拥有一定的独立性。作为权力集合体的“权威”(authority),不完全属于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人或者群体,这是对两者地位的界定。“双重权威”还着力揭示英格兰的王政的本质。英王施行统治的同时,贵族依据“传统习惯”作为国王的“天然顾问”,跻身王国事务,进而施展自己的政治影响,维护切身利益;两股力量的交流碰撞主导中古英格兰政治变迁。
汉森定义的“双重权威”理论有如下特点:其一,调整了沃姆特划定的存续时间。汉森认为“双重权威”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扈从团(comitatus)中已露端倪,“光荣革命”前后,普遍的“公民意识”(civic consciousness)觉醒,指向王权的个人的、家族式的效忠被“公众权益”(public good)取代,“双重权威”式的王政被现代宪政终结,英国同时完成了中世纪式向现代政体的转型。(14)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42, p.333, p.43.其二,汉森主张的“双重权威”是动态变化的;布莱克顿、福特斯鸠的阐发只是“双重权威”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阶段特征,未能述及全貌。其三,他明确了“双重权威”的理论内核。沃姆特所言的“双重权威”强调个人独裁与人民主权的中间地带。汉森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同时,指出君主与贵族共同分享合法权威(legitimate authority)且相互独立。此外,他还明确这一理路的优势:第一,提供了一个能够容纳数量众多、不同主题文本的框架;第二,提炼了前现代英格兰政治生活的精髓;第三,它强调政治导向,淡化了中世纪至早期现代相关研究中浓厚的法律色彩。(15)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42, p.333, p.43.
史家埃沃特·刘易斯(Ewart Lewis)有言:“对(中世纪)政治运作的思考,从一开始就要围绕着国王展开。”(16)Ewart Lewis, Medieval Political Ideas, Vol. I, New York: Printed by Williams Clowes and sons, 1953, p. 241.中世纪的国王确实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即使是贵族反对国王的斗争,也只是反对那些不为贵族们所喜爱的国王,没有挑战他们赖以存续的王权(throne)。
中世纪西欧的王权,始终被一种“神性”包围,国王更被视作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神化国王,中世纪英格兰概莫能外。汉森认为,祖先神话、基督教信仰的比附和围绕在国王周边的礼仪造就了英王的神性。(17)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p.49-70. 汉森的论述较为零散,本段在原文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提炼。盎格鲁-撒克逊的国王将自己的起源追溯到沃登神(God Woden),征服者威廉宣称自身为盎格鲁-撒克逊王权的合法继承者。英格兰国王与王家在血缘上追溯至超自然的神,英王初步具有超人色彩,合法性得到强化。(18)他们的祖先——亨吉斯特和霍塞(Hengist and Horsa)将他们从欧陆带到了这片新的土地,建立了社会秩序。依据盎格鲁-撒克逊传说,不列颠人(Britons)的王沃蒂根(Vortigen)邀请盎格鲁人(Angles)进入不列颠征服凶猛的皮克特人(Picts)。盎格鲁人应邀前来,“他们所到之处,战无不胜。不列颠人请求更多的援助,这暴露了他们的软弱和这片土地的肥沃。这些来自日耳曼部落的古撒克逊人(Old Saxons)、盎格鲁人和朱特人(Jutes)涌入不列颠,他们的首领便是亨吉斯特和霍塞。这对兄弟的父亲是威尔吉尔斯(Wihtgils),威尔吉尔斯是威塔(Witta)之子,威塔之父是维克塔(Wecta),维克塔则为沃登之子。沃登神繁衍了整个王家。”The Anglo-Saxon Chronicle, Translation by Rev. James Ingram, with additional reading from the translation from J. A. Giles, London: Everyman press, 1912, No. 449E.此外,英王经基督教祝圣膏立,开始具有混合的品格(personamixta),或被赋予神品,或提升其世俗品格。这将国王高举于众,赐予他神恩的荣耀、知识和刚毅。(19)H. G. Richardson, G. O. Sayles, The Governance of Mediaeval England, From the Conquest to Magna Carta, Edinburg University Press, 1963, p. 138.人们唱着《基督君王颂》(laudesregiae),庆祝国王作为地上基督牧者之崇高的、上帝般的地位。
汉森视野下的英王有战士和施行正义者(warrior and giver of justice)的双重功用。作为战士的英王是承袭盎格鲁-撒克逊部落战争领袖的必然要求;施行正义的英王,不能狭义地由法的视角解读,而是一种更广泛的确保和平的功用,这突出表现在“王之和平”和英王加冕誓词(20)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p. 80-81. 所谓“王之和平”(King’s Peace),即国王乃是和平的守护者,肉体的去世带走了他的守护,也意味着相当一部分法律伴随国王的去世而暂时搁置。英王加冕誓词为“以神圣的三位一体之名,我向治下的基督民众承诺三件事。第一,上帝的教会和我统治下的基督民众将获得真正的和平;第二,我将禁止所有社会阶层的劫掠与一切不义的行为;第三,我允诺并责成所有案件中的正义与怜悯,好叫永生做主的神,因着他的恩典与怜悯,得赐我们他永远的悲悯。”可见A. J. Robertson, The Laws of the Kings of England from Edmund to Henry 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25, p. 34.。国王的神性和功用使他从王族中凸显出来,成为整个社会结构的顶点(apex)。如此,确保了整个社会乃至贵族阶层的稳定,为“双重权威”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贵族是中古英格兰王政运作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主体,他们是地方权力的代表。在汉森看来,这些贵族与英王保持着个体、直接的效忠关系,他们普遍重视个人利益,关注作为自身权力源泉的封地,因而其权势范围也往往被局限于地方范围,这与王权的公共性和普遍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注重个人诉求导致贵族群体难以形成广泛的、普遍的联合,难以在王国公共事务中形成浩大的声浪。他们更多地作为王权的服务者参与王国治理,充当中央与地方统治的中间人,游走于此。(21)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 22.中世纪英格兰的贵族没有止步于此,“天然拥有”的“建议与同意” (counsel and consent)权利使得他们成为王权之外的另一个“权威”。
汉森认为,布莱克顿在《论宪章增补篇》(addiciodecartis/cartas)(22)布莱克顿的原文为:法官和私人既不应该对王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s)或国王的行为异议,也不应该对相关争议提出解释。同样,有存疑、不清楚的事项,任何包含两种含义以上的解释,应该等待国王的解释和意愿,因为解释权归属特定之人(国王)。即使这(特许状)因为抹除或伪造印章而完全错误,面呈国王亲自裁决不失为一个更好的、安全的选择。(这样,没人能够裁决国王的契约和行为,使得国王的行为无效。但总有人能说,国王做的公义且好;依据这个道理,他行了不好之事,并且有能力承担修正不公义的责任,以免国王和他的法官因为不公义而落入永生的上帝的审判。国王有一个上级,即上帝。同样还有使他成为国王的法。同样还有他的宫廷,那些伯爵和贵族们;因为伯爵被称为国王的同伴,而拥有同伴者一定拥有主人。因此,如果一个国王没有羁勒,也就是没有法的束缚;他们(贵族)应该为国王寻找制约,除非他们没有受到来自国王的约束。然后,臣属们会呼喊道:“主耶稣,用缰绳勒住他们的口。”上帝对他们说:“我要从远方未知之地带一国之民,这民的言语你们不懂得,这民必毁灭他们,从地上除掉他们的根。他们这样不公义地审判自己子民之人必得到审判。”最后,他将把他们捆住手脚,丢入外部漆黑、布满烈火的窑洞;他们在那里将哀号、咬牙切齿。Henry de Bract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 Vol. II, Edited by George Edward Woodbine, Translated, with revisions and notes, by Samuel Edmund Thorne, Published in association with the Selden Socirty [by]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addicio de cartis, pp. 107-110. 汉森的引用见: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p. 116-117.对王与法的讨论,实际上是关乎政治现实的问题。(23)原论断出自理查德森和塞勒斯,这里被汉森引用。H. G. Richardson, G. O. Sayles, The Governance of Mediaeval England, From the Conquest to Magna Carta, p. 145.布莱克顿多次强调的贵族“建议与同意”(24)原论断出自理查德森,这里同样被汉森引用服务于他对“建议与同意”的解读。H. G. Richardson, “Study in Bracton”, Traditio, 1948, Vol. 6, pp. 61-104.,源于12世纪的法学家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的论断——王室法庭(King’s court)作出的每一个决定,受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的制约,基础是理性和长期的遵循。国王还会听取一些熟稔王国法律、习惯的臣属建议。“虽然法没有成文写下,将它们称作法却不荒谬。王政的施行运作须在国王权威的支持下——因为‘凡君主喜好者,皆有法律效应’,听取贵族的建议后,召开会议解决问题后颁布法令。如果仅仅因为缺少文字,便不被认为是法,那么,书写之于成文法的功用将超越判定正义、确定理性之人。”(25)还有学者论证得出:忏悔者爱德华法令集(the Law of Edward the Confessor, Leges Edwardi Confessoris)也是布莱克顿讨论国王与贵族关系的来源。具体可见:Brian Tierney, “Bracton on Government”, Speculum, 1963, Vol. 38, No. 2, pp. 295-317; H. G. Richardson, “Studies in Bracton”, Traditio, 1948, Vol. 6, pp.61-104.爱德华一世时流传的匿名法学著述“弗莱塔”(Fleta,seuCommentariusjurisAnglicani)基本照搬了布莱克顿的说法。(26)Fleta, H. G. Richardson and G. O. Sayles, ed. and trans., London: Selden Society Press, 1955, Vol. II, pp. 35-37.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巡回法官(justice of assize)约翰·德·隆格维尔(John de Longueville)写道:“国王与公爵、贵族、骑士和其他长官一起施行统治、分享荣誉。公爵可以说是国王的同侪……”(27)B. Wilkinso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1216-1399, London: Longman, Green & Co., Ltd., 1948-1958, Vol. III, p.104.
可以说,从忏悔者爱德华法令和格兰维尔的《论英国的法律与习惯》,到布莱克顿的“增补篇”、“弗莱塔”、隆格维尔著述,这些作品援引罗马法“凡君主喜好者,皆有法律效应”的同时,也在肯定贵族的“建议与同意”原则。上述两种倾向并不冲突、奉行不悖。这种二元性是“双重权威”在此时英格兰政治运作中的真实写照,它视之为一种“传统”、“习惯”,但这没有宪政的意蕴。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乃至更早的日耳曼部落时期,扈从团(comitatus)和部落战争领袖(princepsordux)(28)中译本将其译作“酋帅”,拉丁语“dux”有“leader; guide; commander; general”等含义,此处在突出其军事领袖地位的同时,综合取舍汉森的研究和塔西佗的记载,将其处理为“首领”。参见塔西佗:《阿古利可传 日耳曼尼亚志》,马雍、傅正元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52-54页。并肩作战,结成了直接的个人关系。这规训了世袭制王国(successor kingdoms)中的王和贵族,催生了朴素的“双重权威”理念。“一名冒险者、勇敢进取的战士,走出传统的血缘架构,成为那些志于追随、拥戴效忠之人的首领。这种效忠关系是相互的,追随之人作为首领的伙伴选择了他。如此观念延续到继承制王国,总封臣选举国王统治的理念中仍有体现。效忠关系的相互性,也就是主从之间的‘建议’(counsel)原则。”(29)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 53, p. 149.这时,英格兰政治运转处于一种简单化、较为原始的状态。也是在这一时期,临时性权威和自封的领袖逐渐转变成为继承制王权;封授土地开始取代战利品成为维系效忠的纽带;血亲维系的社会日益成为效忠关系主导的网络;扈从团成员和贤人会议参与王国政治之中;古朴的法条和审判程序逐渐形成;“双重权威”蕴含的政治运作模式在其中显现。
“君权”(Crown)(30)“君权”是王国内的国王和贵族权力的集合体,以实体的王冠作为标志,在新王加冕时王国的权力得到成功的转移。的演变则勾勒出英格兰随后数百年的政治史。英格兰的政治运作在这一时期走向系统、广泛的国家层面。国王个人和王国分离,王国不再是国王的私家财产,王权从个人王权(personal monarchy)向制度化王权(institutional monarchy)过渡(31)个人王权强调国王的血统,承袭了王家血统和神意方才成为国王,此时的效忠是臣下或者贵族与国王的个体关系,效忠由臣下指向国王。制度化王权以王权(kingship)概念化为基础,主张国王只是占据王权职位之人,效忠指向则从国王个人转向了王权。。伴随“建议与同意”原则的制度化解释,贵族群体在与国王的斗争中,越来越一致地接受王国共同体(community of the realm,communitasoruniversitasregni)的理念,诉求更多地参与决策,侵蚀了原本由国王独自定夺的事务。具有封建纽带性质的个人化效忠和对“君权”即整个王国的效忠日益构成为臣民效忠的一体两面。这可以分为如下阶段(32)汉森的写作较为零散,笔者对他的论述进行了整合总结,形成下文数点,这实为汉森的观点。原文可见: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p. 134-188.:
第一,个人王权的受挫和贵族建议原则进入英格兰政治运作。失地王约翰被迫承认《大宪章》(Magna Carta)是英格兰个人王权遭遇的第一个重大挫折。国王与封臣间的封建关系明晰,“王领”产生了两个国王:与其他封臣没有区别的、作为领主的国王和对其他土地拥有间接的、非个人所有权的国王。贵族自然需要对国王这样两种范畴的权利进行区分,这为贵族危机的爆发提供了可能。
亨利三世在位时期,以西蒙·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为首的贵族与个人王权激烈冲突,他们的政治诉求向国家层面转移,甚至引发内战。映照双方立场诉求的文本值得考察,《肯尼沃斯敕令》(Dictum of Kenilworth)继续宣扬国王权威,主张亨利将“拥有不受到任何人反对或质疑的,完全自由地施行统治权威,行使王权,如若违背已被接受的权利、法律和长久以来的习惯,会冒犯到王室尊严……”(33)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 53, p. 149.《刘易斯赞颂》(SongofLewes)则热烈地传唱着“哪一方首先公开抗议?图谋反对王室荣誉,与之背道而行?不!他们热衷改革,使国王强盛,就像王国被仇敌摧毁一般。如果没有贵族,王国将不会改革。即使这对他们而言是正当合理的……他能为国王和国王的荣誉,牺牲一切,在国王和王国危难之际。”(34)T. Wright ed. & tran., Political Songs of England: From the reign of King John to that of Edward I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99-103. 又见: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p. 149-150.他们坚持贵族派在非常态的情况下,担负起了对王国的责任——王家统治离不开王国贵族的建议。贵族天然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王国的治理,尤其在王国危急(国王轻信奸臣)之时。这完美彰显了王国政治中的“双重权威”。孟福尔的反叛虽然最终失败,但贵族建议的普遍原则被确立下来。
第二,国王与“君权”分离倾向愈发明晰。1308年,爱德华二世的宠臣加维斯通(Peter Gaveston)被议会审判,起诉书中写道: “尊崇和宣誓效忠更多的是对‘君权’的尊崇而不是国王,他们更多的与王权结约而不是国王个人。这与如下的事实相符:在王位被继承前,没有任何对个人(未来国王)的效忠。因此,如果国王身在王位而没有施行合理的统治,臣属须向王冠宣誓,帮助国王回到理性的轨道;否则他们将不必遵守誓言。怎样引导国王呢,通过法律途径还是胁迫?借助法律,没有人会改进,因为只有国王的法官。这样,如果国王的意愿不合理,除了确认和维护这种错误外,别无他法。因此,当国王不肯改正对大多数民众和‘君权’有害之事时,为了践行宣誓,人们有权以胁迫的方式消除危害。因为国王宣誓治理民众,他的臣属须同他一起统治,帮助他。”(35)H. G. Richardson, G. O. Sayles, The Governance of Mediaeval England, From the Conquest to Magna Carta, pp. 466-469. 汉森对此的引用可见: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 159.其中,着力阐发“君权”的意蕴,强调臣民对“君权”的效忠优先于对国王的效忠,不盲从国王是一种更高等级的忠诚。1308年,贵族强迫英王处置佞臣被认为师出有名。1321年,同样的话术被用来对付小休斯潘塞(Huge Despenser the younger),虽然贵族最终在国王的压力下让步,但是国王和“君权”之间明确而合理的区分被明确。
第三,下院的重要性提升和议会司法权威的确立,凸显“议会君主制”(parliament monarchy)。爱德华三世和理查德二世两朝,议会与国王多有抵牾,矛盾在萨福克伯爵德·拉·波尔(Michael de la Pole)存废问题上激化,上下两院的联合日渐频繁。1386年10月,下院指责德·拉·波尔管理财政不善、任凭英格兰海军年久失修和丢失根特,要求撤销其职务;还宣称在此事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前,中止议会进程。英王勃然大怒,“宁可去寻求法王的友谊和援助,惩戒并制服这些难以驾驭,甚至已经成为国王敌人的贵族。”(36)Henry Knighton, Knighton’s Chronicle 1337-1396,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G. H. Marti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p. 405.贵族们则援引旧制意欲废除国王,“如果国王意欲出于愚昧的蔑视或拒不服从乃至恣意通过非正常手段,疏远民众,不愿遵循王国良善之法、习惯并拒绝接受贵族及同侪的建议施行仁政。然而,如若他狂妄地任由本性,满足个人私欲;那么,在王国民众的普遍同意下,他们可以罢免国王的王位……选取王室近亲。”(37)William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Vol. 2,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473-474.理查德二世缺少足够的支持,被迫让步。1388年,无情议会(Merciless Parliament)对政府和英王内廷展开清洗,议会的司法权威得到极大的延展,一度成为王国的最高审判法庭。
1399年9月30日,亨利·博林布鲁克(Henry Bolingbroke,即后来的亨利四世)主持召开涵盖上下两院、伦敦市民在内的议会,以“合法”地继承王位。映照开篇拉塞尔主教的演讲,此次议会的构成明晰、其地位得到空前的彰显。议会成为大贵族团结中小贵族、骑士分享王国权威的新平台,“双重权威”的运作呈现为议会君主制。汉森强调,议会乃至贵族的权威在15世纪过度膨胀和王权的羸弱,是“双重权威”式的政治秩序的重大隐患;而福特斯鸠所言的“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dominiumpoliticumetregale)既关照如此局面,又契合了他理想的“双重权威”的意蕴。(38)所谓“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是君主依据反映民众意愿的法律来统治,不经民众同意则不取一物。这与“王家统治”(diminium regale)相对应,“王家统治”是君主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可以不经民众同意任意征调税物。在福特斯鸠看来,两种模式分别对应英国和法国。汉森在本书中对福特斯鸠倡导的“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也有详细的论述,这同样被他视为“双重权威”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然而,受制于篇幅和国内已有学者对福特斯鸠的主张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在此不再赘述。汉森和国内学者的研究分别可见: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p. 217-253; 孟广林:《试论福特斯鸠的“有限君权”学说》,《世界历史》2008年第1期。由此,汉森完成了基于“双重权威”学理模式对英国中古政治史的梳理和解读。
总的来说,汉森基于“双重权威”建构的中古英格兰政治史,是英王和贵族权力边界未明、引发冲突与争战后,大贵族得以依据惯例作为英王的“天然顾问”,通过封建、君臣关系与其连缀,共享王国权威、参与政治的历史。效忠则是维系中古英格兰王政的重要纽带。具体又历经效忠主体明确和效忠客体非人化转移的过程。
盎格鲁-撒克逊及至诺曼以降,英格兰跨海而治,王廷不定、封建权利和义务边界亦不明确。《大宪章》和《牛津条例》将英王与封建贵族的权力边界明晰下来。贵族“继续”葆有天然顾问之权力,他们作为效忠英王和参与王政运作的主体地位得以明确。以议会的萌发和完善为标志,中小贵族、骑士阶层、城市市民和乡绅得以合法地分享王国权威。同时,贵族与英王结成的个人化效忠随着共同体(commonwealth)理念的萌发和长期的共同斗争实践,日益演变成为个人与集体共同熔铸的效忠意识。祖先崇拜和基督神化将英王一度偶像化,然而约翰王的失意动摇了个人王权的威信,“君权”概念的酝酿和强化分离了王国权威和国王个人,效忠客体逐渐向非人化倾斜。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化王权和个人王权常常并行不悖,只有在国王为佞臣左右成为“暴君”之际,在臣民意欲“诛暴君”、清君侧等极端情况下,方才诉诸挺立制度化的“君权”,以抑制个人王权的恣意妄为。无论是国王的神性、贵族的建议,还是“君权”概念的萌发,都是这一时期英格兰王政的创举或是对“习惯”的翻新,它们奉行不悖。这便是“双重权威”视野下的中世纪英格兰政治运作的基本脉络。
“双重权威”视阈下的英国宪政史书写在西方学界没有得到太多关注。1970年,承载如此叙事的《从王国到共同体》一书出版,吸引来政治学领域的一些学者评论。(39)目前可见的评论文章不多,分别是Conrad Russell, Review,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972, Vol. 87, No. 343, p. 413; J. G. A. Pocock, Review,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971, Vol. 76, No. 2, pp. 500-501; David G. Smith, “Subjects and Citizens: Operative Ideals of Civic Activity”, Review, The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1974, Vol. 4, No. 3, pp. 459-467; John R. Farnsworth, Review,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1971, Vol. 31, No. 4, pp. 969-971; Alan Wertheimer, Review,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1972, Vol. 34, No. 1, pp. 317-318; Paul E. Sigmund, Review,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76, Vol. 70, No. 4, pp. 1268-1270等。这些点评大都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汉森的作品,较少注意到“双重权威”统筹的叙事。彼时,英国本土宪政史学界正处在从“牛津学派”到“麦克法兰学派”的学理系谱的转向之中,积极地吸取“群体人物学” (Prosopography)范式的给养(40)M. 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学术系谱与模式转换——关于斯塔布斯、麦克法兰和新宪政史的对话》,《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美国的中世纪政治史研究依然笼罩在约瑟夫·斯特雷耶的权威之下,聚焦于中世纪历史与美国历史的渊源(41)王栋:《“王在法下”抑或“王在法上”——中西学术视阈下的王权与法律关系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第3期。。英美学界未能注意到汉森的讨论自然是情理之中。此后数十年英美学界醉心于发掘学科内生性思考,求索宪政史理路革新。中国世界史学界在构建自身话语体系之时,汉森的阐发最终进入国内研究者的视野。
“双重权威”语境下的中古英国政治史书写启发了国内学者。孟广林的《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以下简称《论稿》)是国内研究英国宪政史的上乘之作。《论稿》一书征引汉森作品凡十二处,受汉森和“双重权威”的启发不可谓不多。具体说来有:其一,协助明确《大宪章》实为厘定封建贵族和国王的关系,将封建权利、义务的边界界定下来的政治文本。(42)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8页,第71页,第99-101页、279-281页、327-329页。其二,汉森描绘的“大贵族拥有表达建议和同意的完整权利,但他们更多的仅仅着眼于维护自身权益;地方声音长期缺失”式的政治图景一定程度上被接受。(43)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8页,第71页,第99-101页、279-281页、327-329页。其三,国王与世俗贵族间既合作又冲突、“君权”概念的萌发与“个人王权”向“宪政王权”嬗变等浸润着“双重权威”内涵的表达深刻地滋养了《论稿》的思考。(44)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8页,第71页,第99-101页、279-281页、327-329页。有学者盛赞《论稿》“开拓了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45)王栋:《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读〈英国“宪政王权”论稿〉》,《古代文明》2019年第4期。,汉森和“双重权威”的启示自然不容小觑。
但是,“双重权威”这一学术取向仍有如下值得反思之处:
第一,解构“宪政史”的同时,汉森在一些问题上备受其掣肘。汉森旗帜鲜明地批评借《大宪章》阐发英格兰自由民主意蕴,认为“公民意识”的萌发和效忠转向划定了中世纪王政和现代宪政的分野,即“宪政政府在17世纪的英格兰首次登上历史舞台”(46)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 143, p. 336.。然而,他在关于理查德二世的议会和“1399年革命”的讨论中,被经典宪政史家的研究左右,基本接受了威尔金森的看法,主张议会成为与君权对照的实体,尤以1399年议会“废黜”理查德二世为标志,英国政治重心进一步从统治者向人民转化。(47)汉森在涉及这一问题的讨论中,共引注释19处,其中直引自威尔金森的共16条,可以说汉森在此基本采用了威尔金森的观点。可见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p. 172-180.注释可见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pp. 408-409.事实上,议会在此时人员流动频仍,工具属性突出,是国王和贵族博弈拉锯的场域之一。(48)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55-256页,第334页。汉森未能将“国王和贵族相互独立”的原则一以贯之,陷入了“国王和贵族的利益相左且冲突不可避免”(49)K. B. Ma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 120-121.的宪政主义预设之中,最终和“双重权威”的理路自相抵牾。
第二,如此理路面临与“现实发生的政治”脱节的危险。研究英国政治史,着眼于“文本”(观念)与“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文本中的政治”与“制度中的政治”之中,还蕴含着具有自身缘起路径和演进逻辑的“实际发生的政治”。这一现实政治又可以由文本来表达、由制度来彰显,也可以脱离于“文本”(观念)、“制度”而随机生成与“鲜活”呈现。(50)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55-256页,第334页。汉森对中古英国政治史的建构基于布莱克顿的著述、个人王权向制度化王权和议会君权的历史演进,以及福特斯鸠的“政治和君主的统治”展开;这种将政治文本和现实政治混同的处理,带来了政治史和政治思想史的交错,不免使人疑惑:诸如布莱克顿和福特斯鸠的著述,多大程度上贴近历史事实?
第三,这一学理模式需要进一步理清其理论边界。汉森将“双重权威”界定为贵族和国王共同参与政治运作,分享权威的统治模式。国王持有最高的、普遍的统治权,而贵族作为国王天然的顾问,通过“建议与同意原则”参与统治;国王葆有普遍司法权(ordinary jurisdiction),诸法官经国王授予拥有委任司法权(delegated jurisdiction)。这种共有的司法、统治模式是“双重权威”的天然意蕴。如此,“双重权威”视域下的政治史涵盖甚广,涉及国王和贵族的关系、法和习惯,甚至神学观念、地产权益、封建关系等一应俱全。由此看来,汉森对“双重权威”之国王与贵族的讨论有失焦和边缘化的风险。
第四,这样“长时段”的解读,有线性叙事、消弭政治运作的复杂性之嫌。从日耳曼的战争领袖和扈从到中世纪晚期福特斯鸠的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漫漫数百年的英国政治史遵循着参与政治群体的扩大化、利益诉求由个体地方到共同体的路径运转;其间罕见反复,个人利益和政治生活中的“实力对比”难觅踪迹。卷入英格兰政治生活之中、有着鲜明个人喜好、利益诉求和实力相差悬殊的国王、各等级教俗贵族乃至城市市民阶层皆被淡化了个人特质,扁平化为一个个符号,进入“双重权威”统率的叙事之中。
梳理近百年英国宪政史研究的学术史,不难发现:学者们基本摆脱了“牛津学派”的宪政预设,面对“麦克法兰学派”带来的研究趋向个体、成果日益细碎化,难觅一个可靠的宏观、整体性阐释,陷入追寻建构“没有宪政的宪政史”的困境。如今,诸多被冠以“新宪政史”的学术取向甚嚣尘上,却鲜见拓宽视野、对邻近学科关联成果的借鉴与钩沉。“双重权威”在西方学界的“被遗忘”不等同于否认这一理路的学术价值。或许在宪政史众说纷纭的今天,更需要发掘蕴藏其中的给养。
同“新宪政史”的主流取向——“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对照,或能更加准确地从史学研究的角度对“双重权威”理路进行释读运用。“政治社会”是G. L. 哈里斯针对理查德·卡尤珀(Richard Kaeuper)等学者提出的所谓“对战争的需求将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政府形塑为战事国度(War State)”的命题,主张将国王、贵族、乡绅和商人等各个社会阶层与其共同构成的“政治社会”视作考察对象,研究这些既是被治理者又是政治参与者的群体与“政治社会”的构造。(51)Gerald Harriss, “Political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Government in the Late Medieval”, Past & Present, 1993, No. 138, pp. 28-57.与包括牛津学派在内的原来的史家侧重研究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法律学说不同,这个概念的意旨在于从各种政治群体的政治倾向、政治活动、政治联系上来考察中古英国宪政史的发展演进,其所涵盖的内容也就更加宽泛与厚重。(52)孟广林,M. 阿莫诺:《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双重权威”和“政治社会”同为总体视角,强调“政治”因素。两者区别在于:“双重权威”倾向于作为命题提出,是指向性的;“政治社会”则是描述性的,方法论色彩更加浓厚。
它们的异同,自然推出“政治社会”有无可能带来宪政史命题转向的问题。因为,无论是斯塔布斯的宪政叙事,还是哈里斯批判的“战争国度”和“法律国家”(Law State),抑或汉森的“双重权威”,都对中古英格兰政治运作态势做了具有明确判断性的总结。但是,“政治社会”更多的是接续“群体人物学”带来的群体性研究取向,虽被冠以“新宪政史”的热门范式,却在宪政史的宏观指向上建树不多。此外,“双重权威”叙述存在的消弭个体性、复杂性和失焦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也是“政治社会”进行 “群像”描绘所无法回避的缺憾。
当然,重提被遗忘的“双重权威”理路,甚至同“新宪政史”对照,并不是要将“双重权威”这一学术取向塑造为“新宪政史的圭臬”,而是试图回应学界的“误读”和“忽视”,钩沉以助推宪政史研究的深化。
首先,汉森不是“历史学家”,他是典型的政治学学者;他运用政治学的理论介入了宪政史家热议的问题。其次,汉森所谓的“双重权威”肯定了国王与贵族群体同时拥有相互独立的权威,中古英格兰政治基本态势由国王和贵族群体书写,具体表现为王权制度化、贵族“参政”的天然权利日益稳固。同时,中世纪英格兰无宪政。再次,通过比照“双重权威”和“政治社会”,“双重权威”于“新宪政史”最大的意义或许在于整体性、连续性的叙事和作为“范式”的指向作用。一定程度上,英国宪政史不缺乏方法论创新,缺少的是强有力的、合理的论断。最后,回归到国内的英国宪政史乃至世界史研究,“双重权威”的释读与运用,不仅明晰具体议题,还为世界史研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尝试。英美学界醉心于追逐前沿、发掘内生因素以求索宪政史革新之际,中国学者“误读”了邻近学科的“旧见”,写就了具有特色的宪政史。(53)王栋:《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读〈英国“宪政王权”论稿〉》,《古代文明》2019年第4期。汉森的“双重权威”理论并不是《英国“宪政”王权》成功的决定因素,只是论稿写就的一个基础;灵活运用唯物史观的指引,积极吸收借鉴中国经验带来的反思和开拓的新议题则是其成功的关键。
当下,学术研究中时常有一些真知灼见因为学科隔阂、历史原因被忽略,又因学术研究专业化、碎片化和普遍地逐新而日益严重。汉森及其“双重权威”理路的被忽视正是这一情形的典型代表。实际上,适当地开阔视野,破除狭隘的专业枷锁,盘整过往或能求得新知。